第四章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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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恪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于職業,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緻此也。

    顧世人知法律之當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

    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适合社會情勢,曆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

    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後已。

    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

    何則?其法雖弊,尚勝于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法律之别頗多,而大别之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

    政法者,所以規定政府之體裁,及政府與人民之關系者也。

    刑法者,所以預防政府及人民權利之障害,及罰其違犯者也。

    民法者,所以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系,防将來之争端,而又判臨時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據法治事之人。

    國民既遵法律,則務勿撓執法者之權而且敬之。

    非敬其人,敬執法之權也。

    且法律者,國家之法律,官吏執法,有代表國家之任,吾人又以愛重國家之故而敬官吏也。

    官吏非有學術才能者不能任。

    學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獨不足敬乎? 官吏之長,是為元首。

    立憲之國,或戴君主,或舉總統,而要其為官吏之長一也。

    既知官吏之當敬,而國民之當敬元首,無待煩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節租稅 家無财産,則不能保護其子女,惟國亦然。

    苟無财産,亦不能保護其人民。

    蓋國家内備奸宄,外禦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饷;國家執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台,啟公囿,立學堂,建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

    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

    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

    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苟求幸免者,營業則匿其歲人,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

    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于他人。

    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第四節兵役 國家者,非一人之國家,全國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

    國家有慶,全國之人共享之,則國家有急,全國之人亦必與救之。

    國家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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