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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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總論
國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謂,謂以獨立全能之主權,而統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
又謂之國家者,則以視一國如一家之故。
是故國家者,吾人感覺中有形之名;而國家者,吾人理想中無形之名也。
國為一家之大者,國人猶家人也。
于多數國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權之元首,猶于若幹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權之家主也。
家主有統治之權,以保護家人權利,而使之各盡其本務。
國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統治人民,亦所以保護國民之權利,而使各盡其本務,以報效于國家也。
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棄其本務,則一家離散,而家族均被其禍。
一國之民,各顧其私,而不知奉公,則一國擾亂,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權利,則必有與之相當之義務。
而有義務,則亦必有與之相當之權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廢。
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權利,則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奪我一物之義務,此國家與私人之所同也。
是故國家既有保護人之義務,則必有可以行其義務之權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國家保護之權利,則其對于國家,必有當盡之義務,蓋可知也。
人之權利,本無等差,以其大綱言之,如生活之權利,職業之權利,财産之權利,思想之權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權利,而人或侵之,則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則借國家之權力以防遏之,是謂人人所有之權利,而國家所宜引為義務者也。
國家對于此事之權利,謂之公權,即國家所以成立之本。
請詳言之。
權漫無制限,則流弊甚大。
如二人意見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權利被侵為口實。
由此例推,則使人人得濫用其自衛權,而不受公權之限制,則無謂之争阋,将日增一日矣。
于是乎有國家之公權,以代各人之自衛權,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
夫國家既有為人防衛之權利,則即有防衛衆人之義務,義務愈大,則權利亦愈大。
故曰:國家之所以成立者,權力也。
國家既以權力而成立,則欲安全其國家者,不可不鞏固其國家之權力,而慎勿毀損之,此即人民對于國家之本務也。
第二節法律 吾人對于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
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
人之意志,恒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欲所誘,以緻有損人利己之舉動。
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
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
否則法律修明
又謂之國家者,則以視一國如一家之故。
是故國家者,吾人感覺中有形之名;而國家者,吾人理想中無形之名也。
國為一家之大者,國人猶家人也。
于多數國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權之元首,猶于若幹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權之家主也。
家主有統治之權,以保護家人權利,而使之各盡其本務。
國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統治人民,亦所以保護國民之權利,而使各盡其本務,以報效于國家也。
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棄其本務,則一家離散,而家族均被其禍。
一國之民,各顧其私,而不知奉公,則一國擾亂,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權利,則必有與之相當之義務。
而有義務,則亦必有與之相當之權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廢。
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權利,則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奪我一物之義務,此國家與私人之所同也。
是故國家既有保護人之義務,則必有可以行其義務之權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國家保護之權利,則其對于國家,必有當盡之義務,蓋可知也。
人之權利,本無等差,以其大綱言之,如生活之權利,職業之權利,财産之權利,思想之權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權利,而人或侵之,則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則借國家之權力以防遏之,是謂人人所有之權利,而國家所宜引為義務者也。
國家對于此事之權利,謂之公權,即國家所以成立之本。
請詳言之。
權漫無制限,則流弊甚大。
如二人意見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權利被侵為口實。
由此例推,則使人人得濫用其自衛權,而不受公權之限制,則無謂之争阋,将日增一日矣。
于是乎有國家之公權,以代各人之自衛權,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
夫國家既有為人防衛之權利,則即有防衛衆人之義務,義務愈大,則權利亦愈大。
故曰:國家之所以成立者,權力也。
國家既以權力而成立,則欲安全其國家者,不可不鞏固其國家之權力,而慎勿毀損之,此即人民對于國家之本務也。
第二節法律 吾人對于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
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
人之意志,恒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欲所誘,以緻有損人利己之舉動。
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
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
否則法律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