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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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或以他人之所遺贈,雖各不同,而要其權之不可侵則一也。
是故我之财産,不願為他人所侵,則他人之财産,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對于财産之本務也。
關于财産之本務有四:一曰,關于他人财産直接之本務;二曰,關于貸借之本務;三曰,關于寄托之本務;四曰,關于市易之本務。
盜竊之不義,雖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厲禁之矣。
然以道德衡之,則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迹,而後為盜竊也。
以虛僞之術,誘取财物,其間或非法律所及問,而揆諸道德,其罪亦同于盜竊。
又有貌為廉潔,而陰占厚利者,則較之盜竊之輩,迫于饑寒而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于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
而有财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于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
且财者,生利之具,以财貸人,則并其貸借期内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而又可以要求适當之酬報。
而貸财于人者,既憑借所貸,而享若幹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于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
惟利益之多寡,随時會而有赢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
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
至于朋友親戚,本有通财之義,有負債者,其于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财貸之者,要不宜計較锱铢,以流于利交之陋習也。
凡貸财于人者,于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
或有僅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為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
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假于他人,則馴緻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于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受人之屬而為之保守财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财物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
自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後保守之責為無忝。
至于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得之酬報,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人類之進化,由于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于市易。
故市易者,大有造于社會者也。
然使為市易者,于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僞,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
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
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
洵至言也。
人于财産,有直接之關系,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
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複綦嚴,犯者尚少。
至于貸借寄托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
夫财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财産,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
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甯有量欤? 第四節名譽 人類者,不徒有肉體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
是故飽暖也,富貴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僅此而已,則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無名譽。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譽之不朽也。
人既有愛重名譽之心,則不但寶之于生前,而且欲傳之于死後,此即人所以異于禽獸。
而名譽之可貴,乃舉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無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節義之士,往往有殺身以成其名者,其價值之高為何如也。
夫社會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産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當之權利也。
而名譽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積瘁,其得之之難,過于财産,而人之所愛護也,或過于生命。
苟有人焉,無端而毀損之,其與盜人财物、害人生命何異?是以生命财産名譽三者,文明國之法律,皆嚴重保護之。
惟名譽為無形者,法律之制裁,時或有所不及,而愛重保護之本務,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譽之敵有二:曰讒誣,曰诽謗。
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讒誣者,虛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譽之謂也。
其可惡蓋甚于盜竊,被盜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讒誣者,或并其終身之權利而胥失之。
流言一作,雖毫無根據,而妒賢嫉才之徒,率喧傳之,舉世靡然,将使公平摯實之人,亦為其所惑,而不暇詳求,則其人遂為衆惡之的,而無以自立于世界。
古今有為之才,被讒誣之害,以至名敗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诽謗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檢,而輕加以惡評者也。
其害雖不如讒誣之甚,而其違公義也同。
吾人既同此社會,利害苦樂,靡不相關,成人之美而救其過,人人所當勉也。
見人之短,不以懇摯之意相為規勸,而徒譏評之以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時,而以幸災樂禍之态,歸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為也。
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發隐惡為職,而其權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職,而務讦人隐私,以為談笑之資,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為诽謗,以逞其娟嫉之心者,其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為讒誣诽謗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為可惡。
蓋生者尚有辯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則并此而無之也。
原讒誣诽謗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輕率。
夫羨人盛名,吾奮而思齊焉可也,不此之務,而忌之毀之,損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
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術,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測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
其或本無成見,而嫉惡太嚴,遇有不協于心之事,辄以惡評加之,不知人事蕃變,非備悉其始末,灼見其情僞,而平心以判之,鮮或得當,不察而率斷焉,因而過甚其詞,則動多謬誤,或由是而贻害于社會者,往往有之。
且輕率之斷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
憎疾其
是故我之财産,不願為他人所侵,則他人之财産,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對于财産之本務也。
關于财産之本務有四:一曰,關于他人财産直接之本務;二曰,關于貸借之本務;三曰,關于寄托之本務;四曰,關于市易之本務。
盜竊之不義,雖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厲禁之矣。
然以道德衡之,則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迹,而後為盜竊也。
以虛僞之術,誘取财物,其間或非法律所及問,而揆諸道德,其罪亦同于盜竊。
又有貌為廉潔,而陰占厚利者,則較之盜竊之輩,迫于饑寒而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于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
而有财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于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
且财者,生利之具,以财貸人,則并其貸借期内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而又可以要求适當之酬報。
而貸财于人者,既憑借所貸,而享若幹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于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
惟利益之多寡,随時會而有赢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
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
至于朋友親戚,本有通财之義,有負債者,其于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财貸之者,要不宜計較锱铢,以流于利交之陋習也。
凡貸财于人者,于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
或有僅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為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
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假于他人,則馴緻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于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受人之屬而為之保守财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财物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
自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後保守之責為無忝。
至于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得之酬報,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人類之進化,由于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于市易。
故市易者,大有造于社會者也。
然使為市易者,于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僞,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
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
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
洵至言也。
人于财産,有直接之關系,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
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複綦嚴,犯者尚少。
至于貸借寄托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
夫财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财産,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
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甯有量欤? 第四節名譽 人類者,不徒有肉體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
是故飽暖也,富貴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僅此而已,則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無名譽。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譽之不朽也。
人既有愛重名譽之心,則不但寶之于生前,而且欲傳之于死後,此即人所以異于禽獸。
而名譽之可貴,乃舉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無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節義之士,往往有殺身以成其名者,其價值之高為何如也。
夫社會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産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當之權利也。
而名譽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積瘁,其得之之難,過于财産,而人之所愛護也,或過于生命。
苟有人焉,無端而毀損之,其與盜人财物、害人生命何異?是以生命财産名譽三者,文明國之法律,皆嚴重保護之。
惟名譽為無形者,法律之制裁,時或有所不及,而愛重保護之本務,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譽之敵有二:曰讒誣,曰诽謗。
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讒誣者,虛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譽之謂也。
其可惡蓋甚于盜竊,被盜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讒誣者,或并其終身之權利而胥失之。
流言一作,雖毫無根據,而妒賢嫉才之徒,率喧傳之,舉世靡然,将使公平摯實之人,亦為其所惑,而不暇詳求,則其人遂為衆惡之的,而無以自立于世界。
古今有為之才,被讒誣之害,以至名敗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诽謗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檢,而輕加以惡評者也。
其害雖不如讒誣之甚,而其違公義也同。
吾人既同此社會,利害苦樂,靡不相關,成人之美而救其過,人人所當勉也。
見人之短,不以懇摯之意相為規勸,而徒譏評之以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時,而以幸災樂禍之态,歸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為也。
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發隐惡為職,而其權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職,而務讦人隐私,以為談笑之資,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為诽謗,以逞其娟嫉之心者,其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為讒誣诽謗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為可惡。
蓋生者尚有辯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則并此而無之也。
原讒誣诽謗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輕率。
夫羨人盛名,吾奮而思齊焉可也,不此之務,而忌之毀之,損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
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術,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測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
其或本無成見,而嫉惡太嚴,遇有不協于心之事,辄以惡評加之,不知人事蕃變,非備悉其始末,灼見其情僞,而平心以判之,鮮或得當,不察而率斷焉,因而過甚其詞,則動多謬誤,或由是而贻害于社會者,往往有之。
且輕率之斷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
憎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