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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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先正其模範也。
為父母者,雖各有其特别之職分,而尚有普通之職分,行止坐卧,無可以須臾離者,家庭教育是也。
或擇其業務,或定其居所,及其他言語飲食衣服器用,凡日用行常之間,無不考之于家庭教育之利害而擇之。
昔孟母教子,三遷而後定居,此百世之師範也。
父母又當乘時機而為訓誨之事,子有疑問,則必以真理答之,不可以荒誕無稽之言塞其責;其子既有辨别善惡是非之知識,則父母當監視而以時勸懲之,以堅其好善惡惡之性質。
無失之過嚴,亦無過寬,約束與放任,适得其中而已。
凡母多偏于慈,而父多偏于嚴。
子之所以受教者偏,則其性質亦随之而偏。
故欲養成中正之品性者,必使受寬嚴得中之教育也。
其子漸長,則父母當相其子之材器,為之慎擇職業,而時有以指導之。
年少氣銳者,每不遑熟慮以後之利害,而定目前之趨向,故于子女獨立之始,知能方發,閱曆未深,實為危險之期,為父母者,不可不慎監其所行之得失,而以時勸戒之。
第四節夫婦 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婦。
夫婦和,小之為一家之幸福,大之緻一國之富強。
古人所謂人倫之始,風化之原者,此也。
夫婦者,本非骨肉之親,而配合以後,苦樂與共,休戚相關,遂為終身不可離之伴侶。
而人生幸福,實在于夫婦好合之間。
然則夫愛其婦,婦順其夫,而互維其親密之情義者,分也。
夫婦之道苦,則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謂孝弟忠信者,亦無複可望,而一國之道德,亦由是而頹廢矣。
愛者,夫婦之第一義也。
各舍其私利,而互緻其情,互成其美,此則夫婦之所以為夫婦,而亦人生最貴之感情也。
有此感情,則雖在困苦颠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别生一種之快樂。
否則感情既薄,厭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婦,而其實乃如路人,雖日處華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婦之道,其關系如是其重也,則當夫婦配合之始,婚姻之禮,烏可以不慎乎!是為男女一生禍福之所系,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焉。
其或不得已而離婚,則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終身不滅之創痍。
人生可傷之事,孰大于是。
婚姻之始,必本諸純粹之愛情。
以财産容色為準者,決無以持永久之幸福。
蓋财産之聚散無常,而容色則與年俱衰。
以是為準,其愛情可知矣。
純粹之愛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謂純粹之愛情,曰生于品性。
男子之擇婦也,必取其婉淑而貞正者;女子之擇夫也,必取其明達而笃實者。
如是則必能相信相愛,而構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則夫婦不可以不分業。
男女之性質,本有差别:男子體力較強,而心性亦較為剛毅;女子則體力較弱,而心性亦毗于溫柔。
故為夫者,當盡力以護其妻,無妨其衛生,無使過悴于執業,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給之。
男子無養其妻之資力,則不宜結婚。
既婚而困其妻于饑寒之中,則失為夫者之本務矣。
女子之知識才能,大抵遜于男子,又以專司家務,而社會間之閱曆,亦較男子為淺。
故妻子之于夫,苟非受不道之驅使,不可以不順從。
而貞固不渝,憂樂與共,則皆為妻者之本務也。
夫倡婦随,為人倫自然之道德。
夫為一家之主,而妻其輔佐也,主輔相得,而家政始理。
為夫者,必勤業于外,以贍其家族;為妻者,務整理内事,以輔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質之所近而分任之者。
男女平權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權說者,乃欲使男女均立于同等之地位,而執同等之職權,則不可通者也。
男女性質之差别,第觀于其身體結構之不同,已可概見:男子骨骼偉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則否;男子長于思想,而女子銳于知覺;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務進取,而女子喜保守。
是以男子之本務,為保護,為進取,為勞動;而女子之本務,為輔佐,為謙讓,為巽順,是剛柔相濟之理也。
生子以後,則夫婦即父母,當盡教育之職,以綿其家族之世系,而為社會、國家造成有為之人物。
子女雖多,不可有所偏愛,且必預計其他日對于社會、國家之本務,而施以相應之教育。
以子女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驕縱之者,是社會、國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第五節兄弟姊妹 有夫婦而後有親子,有親子而後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者,不惟骨肉關系,自有親睦之情,而自其幼時提挈于父母之左右。
食則同案,學則并幾,遊則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養其親睦之習慣。
故兄弟姊妹之愛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
兄弟姊妹之愛情,亦如父母夫婦之愛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計較,雜于其中。
是實人生之至寶,雖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視而放棄者也。
是以我之兄弟姊妹,雖偶有不情之舉,我必當寬容之,而不遽加以責備,常有因彼我責善,而傷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蓋父母者,自其子女視之,所能
為父母者,雖各有其特别之職分,而尚有普通之職分,行止坐卧,無可以須臾離者,家庭教育是也。
或擇其業務,或定其居所,及其他言語飲食衣服器用,凡日用行常之間,無不考之于家庭教育之利害而擇之。
昔孟母教子,三遷而後定居,此百世之師範也。
父母又當乘時機而為訓誨之事,子有疑問,則必以真理答之,不可以荒誕無稽之言塞其責;其子既有辨别善惡是非之知識,則父母當監視而以時勸懲之,以堅其好善惡惡之性質。
無失之過嚴,亦無過寬,約束與放任,适得其中而已。
凡母多偏于慈,而父多偏于嚴。
子之所以受教者偏,則其性質亦随之而偏。
故欲養成中正之品性者,必使受寬嚴得中之教育也。
其子漸長,則父母當相其子之材器,為之慎擇職業,而時有以指導之。
年少氣銳者,每不遑熟慮以後之利害,而定目前之趨向,故于子女獨立之始,知能方發,閱曆未深,實為危險之期,為父母者,不可不慎監其所行之得失,而以時勸戒之。
第四節夫婦 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婦。
夫婦和,小之為一家之幸福,大之緻一國之富強。
古人所謂人倫之始,風化之原者,此也。
夫婦者,本非骨肉之親,而配合以後,苦樂與共,休戚相關,遂為終身不可離之伴侶。
而人生幸福,實在于夫婦好合之間。
然則夫愛其婦,婦順其夫,而互維其親密之情義者,分也。
夫婦之道苦,則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謂孝弟忠信者,亦無複可望,而一國之道德,亦由是而頹廢矣。
愛者,夫婦之第一義也。
各舍其私利,而互緻其情,互成其美,此則夫婦之所以為夫婦,而亦人生最貴之感情也。
有此感情,則雖在困苦颠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别生一種之快樂。
否則感情既薄,厭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婦,而其實乃如路人,雖日處華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婦之道,其關系如是其重也,則當夫婦配合之始,婚姻之禮,烏可以不慎乎!是為男女一生禍福之所系,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焉。
其或不得已而離婚,則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終身不滅之創痍。
人生可傷之事,孰大于是。
婚姻之始,必本諸純粹之愛情。
以财産容色為準者,決無以持永久之幸福。
蓋财産之聚散無常,而容色則與年俱衰。
以是為準,其愛情可知矣。
純粹之愛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謂純粹之愛情,曰生于品性。
男子之擇婦也,必取其婉淑而貞正者;女子之擇夫也,必取其明達而笃實者。
如是則必能相信相愛,而構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則夫婦不可以不分業。
男女之性質,本有差别:男子體力較強,而心性亦較為剛毅;女子則體力較弱,而心性亦毗于溫柔。
故為夫者,當盡力以護其妻,無妨其衛生,無使過悴于執業,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給之。
男子無養其妻之資力,則不宜結婚。
既婚而困其妻于饑寒之中,則失為夫者之本務矣。
女子之知識才能,大抵遜于男子,又以專司家務,而社會間之閱曆,亦較男子為淺。
故妻子之于夫,苟非受不道之驅使,不可以不順從。
而貞固不渝,憂樂與共,則皆為妻者之本務也。
夫倡婦随,為人倫自然之道德。
夫為一家之主,而妻其輔佐也,主輔相得,而家政始理。
為夫者,必勤業于外,以贍其家族;為妻者,務整理内事,以輔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質之所近而分任之者。
男女平權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權說者,乃欲使男女均立于同等之地位,而執同等之職權,則不可通者也。
男女性質之差别,第觀于其身體結構之不同,已可概見:男子骨骼偉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則否;男子長于思想,而女子銳于知覺;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務進取,而女子喜保守。
是以男子之本務,為保護,為進取,為勞動;而女子之本務,為輔佐,為謙讓,為巽順,是剛柔相濟之理也。
生子以後,則夫婦即父母,當盡教育之職,以綿其家族之世系,而為社會、國家造成有為之人物。
子女雖多,不可有所偏愛,且必預計其他日對于社會、國家之本務,而施以相應之教育。
以子女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驕縱之者,是社會、國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第五節兄弟姊妹 有夫婦而後有親子,有親子而後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者,不惟骨肉關系,自有親睦之情,而自其幼時提挈于父母之左右。
食則同案,學則并幾,遊則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養其親睦之習慣。
故兄弟姊妹之愛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
兄弟姊妹之愛情,亦如父母夫婦之愛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計較,雜于其中。
是實人生之至寶,雖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視而放棄者也。
是以我之兄弟姊妹,雖偶有不情之舉,我必當寬容之,而不遽加以責備,常有因彼我責善,而傷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蓋父母者,自其子女視之,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