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循環于一治一亂而無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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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間至五千餘家。
疇謂其父老曰:諸君不以疇不肖,遠來相就,衆成都邑,而莫相統一,恐非久安之道,願擇賢長者以為之主。
皆曰,善。
同佥推疇。
(中略)曰:疇有愚計,願與諸君共施之可乎?皆曰,可。
疇乃為約束相殺傷犯盜诤訟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餘條。
又制為婚姻嫁娶之禮,興舉學校講授之業。
班行其衆,衆皆便之。
至道不拾遺,北邊翕然服其威信。
烏丸鮮卑并各遣譯使,緻貢遺,疇悉撫納,令不為寇。
(見《三國志·田疇傳》) 孫夏峰先生(奇逢)在明末,亦有類似的事迹,不過規模或不逮。
又梁任公先生嘗述及廣東花縣人民自全于明末清初之事: 吾粵之花縣,在明季蓋為番禺之瓯脫地。
流賊起,其民築堡寨自衛。
清兵入粵,固守不肯剃發,不許官吏入境。
每年應納官課,以上下兩忙前彙齊置諸境上,吏臨境則交割焉。
一切獄訟皆自處理,帖然相安。
直至康熙廿一年始納土示服,清廷特為置縣,曰“花縣”。
(中略)蓋有明末遺老二人,如田疇者,為之計劃主持。
二老臨終,語其人毋複固守,民從其言。
吾幼時,先父尚能舉二老姓名。
(下略)(1)(見《飲冰室合集》之專集第18冊,《中國文化史》鄉治章。
) 這在階級國家是不可能的。
試問:若在階級統治之下,舊統治行将被革命勢力推翻,人們不是革命的,便是被革命的,兩面正作生死鬥争,誰能置身事外?像這整批整批的人超身問題之外,理亂不聞,究應作何解釋?陶淵明《桃花源記》,是文章虛構,這卻不是虛構。
亦正為事實可能有此,乃有人涉筆而成文章。
階級國家不可能有此事,不是階級國家的中國,在其消極散漫之中,乃一點不希奇。
革命雖不能避,亂則可以避。
凡我所謂“社會秩序不假強制自爾維持”,我所謂“仿佛将以理性相安代武力統治”,于此見其實例。
我所謂“即社會以為國家,二者渾融莫分”,此即其縮影。
它較之整個中國,更逼近奧本海末爾所說之“自由市民團體”。
中國的特質,在這些事實上充分透露。
亂隻是亂,不是階級革命。
比而同之,真乃昧昧! 曆次外族入主中國時,如元代清代,好像相當構成了階級統治,元末清末,似亦就近乎階級革命。
其實亦未能如此。
外族要自居統治一面,而把中國變成階級社會,必于兩條路中擇其一:一是把中國引入較高之工業經濟,而自己掌握其資本;二是憑借武力支配一切土地,而把中國逆轉到封建之世。
假如他們具有近代西洋人之工業文明,則不唯清人以其近三百年之統治,即元人以其不足百年之統治,亦可能在前一路上成功,但他們都不是。
他們的文明程度正要受中國同化,哪裡能使中國同化于他們?在後一路上,雖元人受中國同化較少,其武力統治較強,其階級形勢較著,然元人一旦北去,中國還是中國,社會卒未因之變質。
清人氣魄遜于元人,而比較聰明,自願接受中國文化。
他滿以為隻須自己保持一“統治的武力集團”之地位,一切可以中國之道治中國。
不曉得“以中國之道治中國”,其社會構造(這是最主要的)不變,就和自己的打算恰相矛盾,而不得成功。
一面雖有“跑馬圈地”之事,而在全國比例上微乎其微,以視明代政治勢力之支配土地且有遜。
一面雖有滿漢成見之存,而終須以考試制度登用士人,政治機會之開放不改于前代。
(1)(清代中央各官署大小員缺皆漢滿平分(清末始廢)。
外省官吏因無雙缺,漢人且常占優勢。
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第五章附有順、康、雍、乾、嘉、道、鹹、同、光、宣各省督撫滿漢人數比較表,可見。
)清祚之久,三倍于元,其故在此。
然經濟、政治俱未形成壟斷,則中國依然一職業社會。
隻是“八族皆兵”靡饷以自養,日久浸歸無用。
不過數十年,對内對外用兵即轉而依靠漢人。
及至洪楊事起,此“統治的武力集團”早已成了廢物。
即常備漢後(綠營)亦不中用,末後起來穩定其統治者,乃在漢族保衛鄉土之鄉勇團練(湘軍淮軍)。
試問此時究竟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不亦甚難言乎! 試再就辛亥革命來看,大清帝國是這樣大,其統治又這樣久,又非遇到對外戰争失敗那種機會,乃竟于短短三四個月内,輕輕地就給推翻,讵非怪事!此無他,你若以統治被統治兩大階級各為其命運而作最後決鬥來看,自然索解不得。
那是沒有這樣容易的。
你若曉得:它本未構成階級統治,全國之中并沒有兩面确定相反的立場;社會内部形勢流動散漫,而救國的民族立場又超過一切;此時革命主力寄于知識分子,而知識分子則通于統治之上層,代表清廷統治各省之封疆大吏,及其所恃為統治之具的武力,原不難于一轉念間而贊成革命。
則武昌舉義,各省紛紛響應,一個月而大勢已定。
三四個月而完全解決,又何足怪! 異族統治本是造成國家一适當機會,直到異族統治而國家還造不成,則中國是社會而非國家,彌以決定。
凡此皆就中國未構成階級統治一點,闡明其沒有革命之理。
不過若就革命是“以一新構造代舊構造,以一新秩序代舊秩序”來說,辛亥一役應承認其為革命。
它并且是中國封建解體後唯一之革命。
自它以前社會構造未曾變過,自它以後,社會構造乃非變不可。
克魯泡特金在其名著《法國大革命史》上說:“一個革命的意義,是在幾年之内迅速地掃蕩那些已經在地上生了根幾千百年的制度,使它傾覆和崩潰。
”我們自辛亥以來,确是這樣,今天我們尚在此一變革中,而正期待一新構造新秩序之出現。
于此又可指出二千年來所以不見有革命者,實為社會秩序社會構造寄于道德禮俗而非寄于法律制度之故。
孟德斯鸠《法意》上說: 蓋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禮俗者,無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
禮俗起于同風,法律本于定制。
更定制易,變同風難。
變其風者,其事危于更其制也。
(見原書第十九卷十二章) 法律制度是國家的(或教會的,如中古教會所有者),而道德禮俗則屬個人及社會的。
法律制度恒有強制性,而道德禮俗則以人之自喻共喻自信共信者為基礎。
前者好像是外加的,而後者卻由社會自身不知不覺演成。
外加的,容易推翻它,自身演成,怎麼推翻?凡推翻皆非無端而至,革命必由于矛盾發展。
而這裡卻缺乏了内在矛盾。
何處社會無禮俗?但不像中國徑為其社會構造社會秩序之所依托,而法律制度乃僅為其從屬。
禮俗從屬于法制者,矛盾得禮俗之扶持,反之,如中國者,矛盾恰因禮俗而不立。
何以言之?它既由階級分解而使矛盾化整為零,由強變弱,更由倫理互以對方為重之義,而使彼此對立不起來。
矛盾即因禮俗之不予承認而不立。
由此易得調和妥協,就不緻爆發為革命,這固然了。
更要緊的,乃在矛盾雖不能就此解消,卻使人常常抱着希望,緻力于其解消(士人以倫理責勉君民雙方,衆人以倫理互勉及自勉)。
解消得幾分,固于禮俗益加肯定,即解消不了,亦歸咎在人,誰能因此否定禮俗?這樣,就使此共喻共信者數千年曆久如一,從無翻案文章。
社會構造不變,當然就無革命。
法制雖間有變更,在此無關宏旨。
蓋從不越出傳統禮俗範圍,變于何有?曆史上每次變法改制,皆發之自上,此即證明其變動所系不大。
而每次大變亂之發生,亦從不聞其代表一種反對制度的大運動。
此又證明其已是變無可變了。
即如辛亥革命,自一方面說,固不同于過去之變化改制而止,但至多亦隻算得中國禮俗丕變之開端。
必待“五四”新文化運動,直向舊禮教進攻,而後探及根本,中國乃真革命了。
于此,孟德斯鸠有一句話正好适用: 禮俗者何?所習慣而公認為不可叛者也。
苟一旦以為可叛,則其國乃無一存。
(《法意》第十九卷十二章) 真的!中國至此,還存得有什麼呢?不像這樣,就不算變。
然而這樣的變,又豈是中國社會自己所能發生的?——不是世界大交通,從外面引發他變,一而再,再而三,不會有此。
一面不這樣不算變,一面這樣的變,自己又不會有,此即上文所雲變無可變了。
(1)(中國之沒有革命(社會曆久不變),實由于其攝法制于禮俗之故。
這在四十年前,夏曾佑先生已見到一些。
夏為嚴譯《社會通诠》作序,首先歎息自甲午以來,言變法者其所志在救危亡,而沮變法
疇謂其父老曰:諸君不以疇不肖,遠來相就,衆成都邑,而莫相統一,恐非久安之道,願擇賢長者以為之主。
皆曰,善。
同佥推疇。
(中略)曰:疇有愚計,願與諸君共施之可乎?皆曰,可。
疇乃為約束相殺傷犯盜诤訟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餘條。
又制為婚姻嫁娶之禮,興舉學校講授之業。
班行其衆,衆皆便之。
至道不拾遺,北邊翕然服其威信。
烏丸鮮卑并各遣譯使,緻貢遺,疇悉撫納,令不為寇。
(見《三國志·田疇傳》) 孫夏峰先生(奇逢)在明末,亦有類似的事迹,不過規模或不逮。
又梁任公先生嘗述及廣東花縣人民自全于明末清初之事: 吾粵之花縣,在明季蓋為番禺之瓯脫地。
流賊起,其民築堡寨自衛。
清兵入粵,固守不肯剃發,不許官吏入境。
每年應納官課,以上下兩忙前彙齊置諸境上,吏臨境則交割焉。
一切獄訟皆自處理,帖然相安。
直至康熙廿一年始納土示服,清廷特為置縣,曰“花縣”。
(中略)蓋有明末遺老二人,如田疇者,為之計劃主持。
二老臨終,語其人毋複固守,民從其言。
吾幼時,先父尚能舉二老姓名。
(下略)(1)(見《飲冰室合集》之專集第18冊,《中國文化史》鄉治章。
) 這在階級國家是不可能的。
試問:若在階級統治之下,舊統治行将被革命勢力推翻,人們不是革命的,便是被革命的,兩面正作生死鬥争,誰能置身事外?像這整批整批的人超身問題之外,理亂不聞,究應作何解釋?陶淵明《桃花源記》,是文章虛構,這卻不是虛構。
亦正為事實可能有此,乃有人涉筆而成文章。
階級國家不可能有此事,不是階級國家的中國,在其消極散漫之中,乃一點不希奇。
革命雖不能避,亂則可以避。
凡我所謂“社會秩序不假強制自爾維持”,我所謂“仿佛将以理性相安代武力統治”,于此見其實例。
我所謂“即社會以為國家,二者渾融莫分”,此即其縮影。
它較之整個中國,更逼近奧本海末爾所說之“自由市民團體”。
中國的特質,在這些事實上充分透露。
亂隻是亂,不是階級革命。
比而同之,真乃昧昧! 曆次外族入主中國時,如元代清代,好像相當構成了階級統治,元末清末,似亦就近乎階級革命。
其實亦未能如此。
外族要自居統治一面,而把中國變成階級社會,必于兩條路中擇其一:一是把中國引入較高之工業經濟,而自己掌握其資本;二是憑借武力支配一切土地,而把中國逆轉到封建之世。
假如他們具有近代西洋人之工業文明,則不唯清人以其近三百年之統治,即元人以其不足百年之統治,亦可能在前一路上成功,但他們都不是。
他們的文明程度正要受中國同化,哪裡能使中國同化于他們?在後一路上,雖元人受中國同化較少,其武力統治較強,其階級形勢較著,然元人一旦北去,中國還是中國,社會卒未因之變質。
清人氣魄遜于元人,而比較聰明,自願接受中國文化。
他滿以為隻須自己保持一“統治的武力集團”之地位,一切可以中國之道治中國。
不曉得“以中國之道治中國”,其社會構造(這是最主要的)不變,就和自己的打算恰相矛盾,而不得成功。
一面雖有“跑馬圈地”之事,而在全國比例上微乎其微,以視明代政治勢力之支配土地且有遜。
一面雖有滿漢成見之存,而終須以考試制度登用士人,政治機會之開放不改于前代。
(1)(清代中央各官署大小員缺皆漢滿平分(清末始廢)。
外省官吏因無雙缺,漢人且常占優勢。
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第五章附有順、康、雍、乾、嘉、道、鹹、同、光、宣各省督撫滿漢人數比較表,可見。
)清祚之久,三倍于元,其故在此。
然經濟、政治俱未形成壟斷,則中國依然一職業社會。
隻是“八族皆兵”靡饷以自養,日久浸歸無用。
不過數十年,對内對外用兵即轉而依靠漢人。
及至洪楊事起,此“統治的武力集團”早已成了廢物。
即常備漢後(綠營)亦不中用,末後起來穩定其統治者,乃在漢族保衛鄉土之鄉勇團練(湘軍淮軍)。
試問此時究竟誰是統治階級,誰是被統治階級,不亦甚難言乎! 試再就辛亥革命來看,大清帝國是這樣大,其統治又這樣久,又非遇到對外戰争失敗那種機會,乃竟于短短三四個月内,輕輕地就給推翻,讵非怪事!此無他,你若以統治被統治兩大階級各為其命運而作最後決鬥來看,自然索解不得。
那是沒有這樣容易的。
你若曉得:它本未構成階級統治,全國之中并沒有兩面确定相反的立場;社會内部形勢流動散漫,而救國的民族立場又超過一切;此時革命主力寄于知識分子,而知識分子則通于統治之上層,代表清廷統治各省之封疆大吏,及其所恃為統治之具的武力,原不難于一轉念間而贊成革命。
則武昌舉義,各省紛紛響應,一個月而大勢已定。
三四個月而完全解決,又何足怪! 異族統治本是造成國家一适當機會,直到異族統治而國家還造不成,則中國是社會而非國家,彌以決定。
凡此皆就中國未構成階級統治一點,闡明其沒有革命之理。
不過若就革命是“以一新構造代舊構造,以一新秩序代舊秩序”來說,辛亥一役應承認其為革命。
它并且是中國封建解體後唯一之革命。
自它以前社會構造未曾變過,自它以後,社會構造乃非變不可。
克魯泡特金在其名著《法國大革命史》上說:“一個革命的意義,是在幾年之内迅速地掃蕩那些已經在地上生了根幾千百年的制度,使它傾覆和崩潰。
”我們自辛亥以來,确是這樣,今天我們尚在此一變革中,而正期待一新構造新秩序之出現。
于此又可指出二千年來所以不見有革命者,實為社會秩序社會構造寄于道德禮俗而非寄于法律制度之故。
孟德斯鸠《法意》上說: 蓋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禮俗者,無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
禮俗起于同風,法律本于定制。
更定制易,變同風難。
變其風者,其事危于更其制也。
(見原書第十九卷十二章) 法律制度是國家的(或教會的,如中古教會所有者),而道德禮俗則屬個人及社會的。
法律制度恒有強制性,而道德禮俗則以人之自喻共喻自信共信者為基礎。
前者好像是外加的,而後者卻由社會自身不知不覺演成。
外加的,容易推翻它,自身演成,怎麼推翻?凡推翻皆非無端而至,革命必由于矛盾發展。
而這裡卻缺乏了内在矛盾。
何處社會無禮俗?但不像中國徑為其社會構造社會秩序之所依托,而法律制度乃僅為其從屬。
禮俗從屬于法制者,矛盾得禮俗之扶持,反之,如中國者,矛盾恰因禮俗而不立。
何以言之?它既由階級分解而使矛盾化整為零,由強變弱,更由倫理互以對方為重之義,而使彼此對立不起來。
矛盾即因禮俗之不予承認而不立。
由此易得調和妥協,就不緻爆發為革命,這固然了。
更要緊的,乃在矛盾雖不能就此解消,卻使人常常抱着希望,緻力于其解消(士人以倫理責勉君民雙方,衆人以倫理互勉及自勉)。
解消得幾分,固于禮俗益加肯定,即解消不了,亦歸咎在人,誰能因此否定禮俗?這樣,就使此共喻共信者數千年曆久如一,從無翻案文章。
社會構造不變,當然就無革命。
法制雖間有變更,在此無關宏旨。
蓋從不越出傳統禮俗範圍,變于何有?曆史上每次變法改制,皆發之自上,此即證明其變動所系不大。
而每次大變亂之發生,亦從不聞其代表一種反對制度的大運動。
此又證明其已是變無可變了。
即如辛亥革命,自一方面說,固不同于過去之變化改制而止,但至多亦隻算得中國禮俗丕變之開端。
必待“五四”新文化運動,直向舊禮教進攻,而後探及根本,中國乃真革命了。
于此,孟德斯鸠有一句話正好适用: 禮俗者何?所習慣而公認為不可叛者也。
苟一旦以為可叛,則其國乃無一存。
(《法意》第十九卷十二章) 真的!中國至此,還存得有什麼呢?不像這樣,就不算變。
然而這樣的變,又豈是中國社會自己所能發生的?——不是世界大交通,從外面引發他變,一而再,再而三,不會有此。
一面不這樣不算變,一面這樣的變,自己又不會有,此即上文所雲變無可變了。
(1)(中國之沒有革命(社會曆久不變),實由于其攝法制于禮俗之故。
這在四十年前,夏曾佑先生已見到一些。
夏為嚴譯《社會通诠》作序,首先歎息自甲午以來,言變法者其所志在救危亡,而沮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