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治道和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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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徑于禮(兼括禮樂揖讓、倫理名分)。

    此禮與一般宗教之禮,表面非無類似處,而旨歸不同。

    宗教之禮所以輔成其信仰,而此禮則在啟發理性,實現道德。

    禮樂揖讓固是啟發理性,倫理名分亦是啟發理性。

    其要點,在根據人類廓然與物同體之情不離對方而有我的生命,故處處以義務自課。

    盡一分義務,表現一分生命,而一分生命之表現,即是一分道德。

    道德而通俗化,形見于風尚,即成了禮俗。

    禮俗、道德,道德、禮俗,輾轉循環;它卻不發展到法律。

    它怎能發展到法律呢?法律或以義務課于人,或對人而負義務,總之,義務是從外來的。

    但從道德看,一切皆自己對自己的事,一切皆内而非外。

    禮俗以道德勉于人,而法律則不責人以道德。

    以道德責人,乃屬法律以外之事。

    其不同脈路有如此。

    法律蓋繼宗教而有,以組織籠置個人,從外而到内,它們卻是同一脈路的。

     乍聞不靠宗教而靠道德,不靠法律而靠禮俗,不靠強制而靠自力(或理性),似乎其調甚高,其事甚難。

    其實你若懂得它的社會構造,便隻見其自然而平常。

    因為它所要的,不過是孝弟勤儉四字,隻此四字,便一切都有了。

    孝弟則于此倫理社會無所不足,勤儉則于此職業社會無所不足。

    說道德,道德隻是這個;說禮俗,禮俗正不外此。

    而此四字呢,既利人而利己,亦且易知而易行。

    即不說在人類理性原有其根,試問當此社會構造形成,一個人處身其中,其勢不亦隻有自勉于孝弟,自勉于勤儉嗎?此直為事實之所必趨,社會秩序在這裡自爾維持,夫有何希奇!三十年前嘗見陳獨秀先生文中有這幾句話: 世或稱中國民族安息于地上,印度民族安息于涅般/木……西洋諸民族好戰健鬥……歐羅巴全部文明史無一字非鮮血所書。

    (《新青年》一卷四号,陳著《東西民族根本之差異》一文) 當時不甚得其解。

    今日看來,這“安息于地上”确乎一語道着,亦足見事實之所在,有識者無不見之也。

    此度為外國學者之言,第未知出于誰氏。

     四士人在此之功用 中國舊日社會秩序之維持,不假強制而甯依自力,已如上述。

    然強制雖則少用,教化卻不可少。

    自來中國政府是消極于政治而積極于教化的,強制所以少用,蓋在缺乏階級以為操用武力之主體,教化所以必要,則在啟發理性,培植禮俗,而引生自力。

    這就是士人之事了。

    士人居四民之首,特見敬重于社會者,正為他“讀書明理”主持風教,給衆人作表率。

    有了他,社會秩序才是活的而生效。

    夫然後若農、若工、若商始是安其居樂其業。

    他雖不事生産,而在社會上卻有其絕大功用。

     道德、禮俗、教化,是輾轉循環互為影響,三者無一定先後之序,而有貫乎其中者,則理性是已。

    理性,寬泛言之,就是人們的心思作用,狹義則指人心所有之情義(詳第七章)。

    道德之自覺自律,舍心思作用則無可能,舍情義之感則不能生動有力。

    禮俗當其既成,在普通人未必還有多少自覺,又隐然有其威力,在普通人似亦難語于自律。

    然論其所由形成,則固自有其為社會衆人所共喻共信者在,這便是理性了。

    而況它不同乎一般随附于宗教之禮俗,原受啟發于孔子一學派呢(見第六章)。

    至于教化之在啟發理性,又不待言。

    雖在統治者之提倡,未必全為了啟發理性,而不免别有用心。

    士人自覺地或不自覺地供其利用,亦是有的。

    然中國士人與西洋教士不同,他們沒有教會教區那樣組織系統,亦沒有教堂那樣正式宣教機關,更沒有宗教那樣經常定期的集會,以至種種。

    他們零散在民間,隻是各自随意應機以發揮其所學而已,這就難得控制利用。

     相反地,我們且可見出。

    在傳統思想中,是要以統治者所握有之權力依從于士人所代表之理性的。

    固然在事實上盡未必能如此,但權力卻更不能包辦了理性。

    在昔士人已見尊于社會,士人而為師(實行其代表理性而施教化之職分),更是最高不過。

    《禮記》上說,“君之所不臣于其臣者二;當其為屍,則弗臣也;當其為師,則弗臣也。

    ”本來文武百官,皆要北面朝君,而君則南面而王。

    然當他遇着他的師,卻還要北面事師,而師則南面。

    像西洋中古要擡出上帝來壓王權,這裡卻不用。

    這裡則是“師嚴而後道尊”,明夫理性不可屈于權勢也。

    ——意在為了你自己的必要,非為帝的。

    試表之如圖: 君主 師(士人) 衆人(士人亦在内) 照中國原來理想,君就是師,所以說“作之君,作之師”,“能為師然後能為長,能為長然後能為君”。

    政就是正,“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不必再說政教合一。

    但事實難如理想,君師未必一緻,則争着不要權勢壓倒理性才好。

    于是有人爵天爵之論(見《孟子》),有士貴王貴之辯(見《國策》),而士人立志就要為“王者師”。

     按之曆史實情,社會秩序最後既然仍不能無藉于王權,是不可免也,君主還是居于最高。

    于是士人隻有轉居于君主與民衆之間,以為調節緩沖。

    仿佛如下圖: 君主士人民衆 權力不遵乎理性而行,在人群中不會沒有問題的。

    彼此以力對力,便容易演慘劇而大家受禍。

    此時隻有盡可能喚起人們的理性——從狹義的到廣義的——使各方面自己有點節制。

    誰來喚起?這就是士人居間來作此工夫了。

    理性漸啟之中國民族,當它還不能出現一個理性居于最高以指導權力的局面,就隻有落到如此。

    君主權力自為最高,但最好不與民衆直接見面。

    蓋在事實上,君主越多用權力,自己越不易安穩,實不如施溫情,興教化,以理性示人。

    在民衆則大體上原無所需于權力,而隻希望它不擾民,卻亦要各人孝弟勤儉,無問題發生而後免于權力幹涉之擾。

    士人于是就居間對雙方作功夫:對君主則時常警覺規谏他,要約束自己少用權力,而曉得恤民。

    對民衆則時常教訓他們,要忠君敬長,敦厚情誼,各安本分。

    大要總是擡出倫理之大道理來,喚起雙方理性,責成自盡其應盡之義,同時指點雙方,各自走你們自己最合算最穩妥之路罷!這樣就适合了大家需要,而避免其彼此間之沖突。

    不然的話,君主發威,老百姓固然受不了,老百姓揭竿而起,君位亦難保險。

     士人就是不斷向這兩面作功夫,以安大局。

    究竟理性喚起到怎樣,且不說它,但彼此消極忍耐,向裡用力,卻幾乎養成了中國人第二天性。

    孟德斯鸠說“其民為氣柔而為志遜”,信乎不差。

    淺見之人,誤以為這是專制帝王所施壓力之結果。

    其實他不曉得自然定律,壓力必引生抗力,倒不會有此結果的。

     五治道和治世 當此社會構造形成,其形勢信有如上文所借用之古語:“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為本。

    ”士人不過是從乎其形勢上之必要,而各為之指點提醒。

    天子果能應于此必要,而盡他兢兢業業以自維持其運祚之道;士農工商四民亦各能在其倫理上自盡其道,在職業上自奔前程。

    那确乎誰亦不礙誰的事,互相配合起來,社會構造見其妙用,一切關系良好,就成了治世,此治世有西洋中古社會以至近代社會所不能比之寬舒自由安靜幸福。

    反之,天子而不能應此必要,以自盡其道,四民亦不能,那天子便礙了庶人的事,庶人亦礙了天子的事,種種方面互相妨礙。

    于是社會構造失其妙用,關系破裂,就成了亂世。

    此亂世,迫害雜來,紛擾騷亂,不同于階級革命有其一定之要求方向,及其劃然之壁壘分别。

    “治世”“亂世”是我們舊有名詞,用在中國曆史上切當的。

    于西洋曆史卻顯然不洽。

    本章和上幾章所說的,社會構造如何,社會秩序如何(特如說社會秩序自爾維持),即是說它的治道和治世之情形。

    至于亂世及其所以亂者,則将在下章言之。

    治世和亂世亦隻是相對的,難于截然劃開。

    然治道得顯其用,以成治業,或治道浸衰而入亂世,其一進一退之間,有心人未嘗不覺察分明。

     所謂治道何指呢?放寬說,即指此全部社會構造(特殊政治制度在内),及一切所以維系而運用之者。

    簡單扼要說,則“修身為本”(或向裡用力之人生)一句話,亦未嘗不可以盡之。

    而語其根本,則在人類的理性。

    因為這一切不外當初啟發了一點理性,在處處為事實所限之中,勉強發展出來的規模條理,還待理性時時充實它,而後它才有生命。

    再則,我們徑不妨說,此治道即是孔子之道。

    試看它在過去之得以顯其用,而成治世者,不都是靠孔子之徒——士人——在那裡作功夫嗎? 論起來,具體的禮俗制度為一時一地之産物,極有其時代性和地域性,似不能徑以孔子所不及知之後世制作,屬諸孔子。

    況且近二千餘年局面之開出在秦,而壞封建以開新局者,明明是戰國時那些功利派,那些法家之所為,何曾是儒家?相反地,儒家之王道思想迂緩作風,從商鞅變法一直到秦并天下,原是被抛棄的。

    然須知秦運短促正在于此。

    就在一般對秦詛咒之下而漢興,漢興,懲秦之弊,不能不資乎黃老清靜儒術敦厚以為治。

    當時思潮和風氣,亦早從戰國時之傾向而翻轉過來。

    到漢武帝黜百家而崇儒術,隻不過把它又明朗化而已。

    儒術自漢而定于一尊,成為中國思想之正統,漢室運祚亦以此綿遠,不同于秦。

    是故開出此大一統之局者,不是儒家,而穩定此大一統之局者,則是儒家。

    事情雖不自它發之,卻待它來收功。

    此後二千年便再不能舍儒者和儒術而求治。

    (1)(關于此點,陳顧遠《中國法制史》有足資參考者:(一)原書第54頁,論儒家思想支配中國,數千年為治之道,終莫能有外。

    中國法制當然經其化成。

    中國法系所以獨異于人者,即因儒家思想在世界學術上别具豐采所緻。

    (二)原書第29頁,論中國法制之最大變動有四:秦商鞅、漢王莽、宋王安石、清康有為等。

    但法雖變,其間成敗所關之一中心勢力(儒家)未變。

    )夏曾佑先生在其《中國古代史》上說:“孔子一身,直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