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治道和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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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評論者,總不外情理二字,實則就是以當地禮俗習慣為準據。

    亦有相争之兩造,一同到當地素孚衆望的某長者(或是他們的族長)面前,請求指教者。

    通常是兩造都得到一頓教訓(倫理上原各有應盡之義),而要他們彼此賠禮,恢複和好(此原為倫理目的)。

    大約經他一番調處,事情亦即解決。

    此外奸情盜案,宗族鄉黨自為處分,固非國法所許可,卻是偏僻地方一般皆如此。

    此原不足為禮俗之效,卻見出法律之力達不到民間,人民自生自滅,無所需于國家。

    為什麼糾紛不維自己了結?為什麼人民可以自生自滅不需要國家?凡審于中國社會構造之特殊者,當必先察覺其分散之勢,此即其根本點所在。

    分散傾向之始萌,在宗教缺乏,理性早見。

    及至此“各自向裡用力”一層,乃更為最後有力之決定。

    在前曾講過:“集團與鬥争相聯,散漫與和平相聯。

    ”(回看第三章)不是說個人與個人之間就沒有矛盾,而是化整為零,其為矛盾也小,且易于化除,非必有持續性。

    集團與集團之間,一有矛盾,即非同小可,且有持續性,而不易化除。

    複因持續,浸益擴大。

    此為一層。

    個人間有矛盾沖突,局外之第三者既多,斯環繞而調解之力自大。

    集團間有矛盾沖突,其局外調解力便遠不能相比。

    至集團愈大,則局外力量愈小,以浸至于無。

    此為二層。

    集合的群衆心理具有很大機械性,盲目、沖動、不易反省,而散開的一個人一個人,其心理便易于平靜清明,回轉自如。

    中國人本是從理性到散漫的,而亦從散漫更容易有理性。

    像“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之諺語,固為崇尚理性的信念,亦是散漫社會的産物。

    在大大小小集體勢力分列而對峙的世界中,就隻有較力,而難得論理。

    此為三層。

    明白這些,再參照下列各點,則于上面問題,自可得其解答。

     第二,紛争騷亂大概都少有。

    此又可分兩面言之:一是個人安于所遇;二是彼此調和妥協。

    略說如次—— 個人安于所遇。

    ——此複涵括三點:一、由于前所說職業分途的妙處,開出路來讓人走,人人各自努力奔前程去了,便不像階級社會多數人時懷不平而圖打破現狀。

    此所雲安于所遇,主要是對此職業社會的大環境說,而對其一己之境遇,自然亦然之在内。

    二、由于前所說倫理本位組織的妙處,萬一有人在生計上落于無辦法境地(這是難免為秩序擾亂之因子的),則又從倫理情誼關系上準備下了彼此顧恤互相負責。

    即不從這面得到幫助,亦可從那方得到周濟,四面八方種種關系,便隐然形成其一種保障。

    結果總使人不緻臨于絕路,乃至又尋到出路。

    這亦是指安于此倫理社會的大環境,而其一己遭遇亦即在内。

    三、由于這兩面妙處合起來,處處可能有機會,處處又不一定是機會;得失成敗,似皆有其道,似又不盡可知。

    于是最易使人于勤奮中信天安命。

    又因為心思常向裡用,時有回省内照,便發見“自得之趣”及“知足常樂”,其向外之逐求争取大減。

    所以在一般老百姓,寡欲知足,安分守己,并非是領會了老子孔子的哲學,而甯由社會構造之事實不知不覺鍛煉出來。

     彼此調和妥協。

    ——彼此遇有問題,即互相讓步,調和折衷以為解決,殆成中國人之不二法門,世界所共知。

    “一争兩醜,一讓兩有”,為我南北流行諺語。

    此以争為醜之心理,固非西洋人所了解。

    讓則兩有之理,他們似亦不知道,卒必至兩敗俱傷,同歸毀滅,再後悔已遲。

    舊日更有“學吃虧”之說,飽經世故者每以此教年輕人。

    此誠不免流于鄉願,卻亦為此社會保持和平不少。

    除了遇事臨時讓步外,中國人平素一切制度規劃,措置安排,總力求平穩妥帖,不落一偏,尤不肯走極端。

    蓋深信唯調和為最穩妥,最能長久不敗之道。

    所謂“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人道惡盈而好謙”,“有餘不敢盡”,“凡事不可太過”……如是一部調和哲學自古為賢愚所共熟審而習用。

    求其所以如此者,似由下列各點:一、從乎生物的本性,總是向外攻取不回頭的。

    唯人類心思作用發達,乃不盡然。

    理智則能計及前後彼此,所見不止當前,理性則能視人如己,以己度人。

    讓步調和,無疑是表見了人類心思作用的特征。

    中國人理性早見,宜其如此。

    二、行于家人父子夫婦之間者為情,而存于集團與集團之間、集團與其分子之間者為勢,其情蓋寡。

    中國倫理推家人之情以及于社會一切關系。

    明著其互以對方為重之義,總使它對立不起來。

    在西洋,則幾乎處處形見對立之勢,雖家人父子夫婦不免。

    彼此對立易生問題,乃至于沖突。

    對立不起來,縱有問題,亦易解消或緩和。

    三、缺乏集團斯不形成對抗;對抗不成,宜相和合;但和合亦不易,則隻有疏遠而已。

    例如中國政府之收斂甯靜,官民間愈少交涉愈好,是亦一種相安之道。

    四、相争是由于各人站在自己立場,相讓則由于互為對方設想。

    中國倫理明著其互以對方為重之義,一個人似不為其自己而存在(回看第五章)。

    此固不能取人類所恒有之“自己本位主義”而代之,然兩種心理一申一抑之間,其為變化固不少矣。

    在西洋,各人主張自己權利而互以義務課于對方;在中國,各人以自盡其義務為先,權利則待對方賦予。

    是其一趨于讓,一趨于争,固已顯然不同。

    五、力向外用,或不必經過頭腦思維,或雖經過而淺。

    力向裡用,較多一周折,卻必出于思維之後。

    當其思維,已是一種忍耐節制,思維之後,則更産生忍耐節制之力。

    中國人忍耐力之特大,世界聞名(參看前後論民族性各段)。

    在如此之大空間上,如此之長時間内,蓋真不知有若幹若幹之矛盾沖突,皆以忍耐未嘗表面化而過去了。

    六、向裡則心思之用多,向外則體力之用多。

    用體力者,愈來愈喜歡用體力;用心思者,愈來愈喜歡用心思。

    試看在遊戲娛樂上,中國人亦是用心(且每為個人的)多于用體,西洋人卻用體(且每為集體的)多于用心。

    西洋人武健而中國人文弱,蓋早決定于數千年理性早見之初。

    武健者躁動,容易有紛争騷亂,文弱者固宜不然矣。

     我們說,強制力在中國是備而不用的,且在事實上亦很少用。

    其最好之證明,即一面還是有政府、有兵、有刑,而一面卻消極無為而治。

    史家所稱獄訟清簡刑措不用者,非皆虛語。

    (1)(曩在鄒平鄉村,嘗聞父老談,在從前若地方發生命案,極屬希罕。

    光緒廿一年某村發生一命案,遠近動色相告,或走數十裡往觀驗屍。

    若甚新奇,又感嚴重。

    蓋計算附近一二百裡幅員内,二十年光景未曾有過也。

    )凡事物之備而不用者,其所備必不充足。

    曆代統治機構之簡單,及其實力之薄弱,姑舉兩事即可為證:一是械鬥,二是流寇。

     械鬥——此在廣東福建等處,聚族而居之鄉村,時或見之。

    其地民氣民風似有些鄰近西洋,又加以族姓為界别,有祠堂作中樞,遂萌集團意識而不免構怨相鬥。

    鬥起來,是沒有人管的。

    縣府或者不曉得,如何談到防止禁止。

    及至死了幾條人命,經官成訟,依然解決不下來。

    因雖經判斷,兩造多不甘服,還是打。

    要打就打,官還是管不了。

    往往“以不了了之”,仍待其自然解決。

     流寇——在昔承平之世,四海晏然,人人各安本分,暴亂不生;并非國家禁止暴亂之有具。

    及其一旦亂起來,則又可能資賊峰起。

    平地發生之土匪,橫行千裡之流寇,皆秦漢以來中國之産物,西洋所沒有。

    就中古說,封建制度下,各地自有統轄,一路盡多關阻。

    彼此侵暴之事,固所時有;土匪卻難得發生,更不可能流動于千裡之間。

    及至近代國家,則人丁戶籍編制嚴密,警察系統遍徹全境。

    竊盜兇暴,雖不盡免;嘯聚山林之事,卻不會有,又何能東西流竄。

    寇而能流,可想見有任其所之,無不如意者。

    此唯松散平鋪在廣大地面上之無數人家,如舊日中國社會者,乃有此事。

    蓋論其四境之内,恢廓通達,實絕異封建,而大有類于近代國家,顧又缺乏近代國家之組織也。

     總結說:社會矛盾(剝削及統治),舊日中國所不能無,但它化整為零,以情代勢,頗得分解緩和。

    其秩序,雖最後亦不能無藉于國家法律,但它融國家于社會,攝法律于禮俗,所以維持之者,固有其個人其社會之自力,而非賴強制之功。

    然若沒有以道德代宗教之前一層,即不會引出來此以禮俗代法律之後一層。

    根本關鍵,還有前者。

    關于前者,第六章既有申說,茲就前所說者,再一為指點便可。

     試看下列各扼要語句: “宗教最初可說是一種對于外力之假借;此外力卻實在就是自己。

    ” “依賴感乃是宗教的根源。

    ”(依賴自然就是依賴于外。

    ) “宗教信仰中所有對象之偉大、崇高、永恒、真實、美善、純潔,原是人自己本具之德,而自己卻相信不及。

    ” “孔子有他一種精神,為宗教所不能有。

    這就是他相信人都有理性,而完全信賴人類自己。

    ” “儒家沒有什麼教條給人,有之,便是教人反省自求一條而已。

    除了信賴人類自己理性,不再信賴其他。

    ” “孟子總要争辯義在内而不在外。

    在他看,勉循外面标準隻是義的襲取,隻是行仁義而非由仁義行。

    ”(以上均見第六章) 總之,道德與宗教之别,正不外自與他、内與外之别。

    如前舉甘肅地方,回民比較漢人得免于鴉片之害者,就在其教誡規條具體列出,易于循守,而教會又以組織力量監督挾持以行。

    漢人既沒有教誡規條,更沒有教會組織,雖尊孔聖,實是各人自便。

    社會秩序于此,顯然前者偏于強制,後者着重自律。

    當然,使回民得以成其社會秩序者,亦有不少道德成分在内,顧大體上總是攝道德于宗教了。

    同時,漢人社會秩序之得以保持,宗教迷信亦正自有力于其間,卻不過散在個人觀念中,為其自律之一助。

    我們說“以道德代宗教”,要亦是以個人代組織之謂。

     “宗教本是一個方法,而道德則否”(見第六章),直接以道德代宗教是不行的,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