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治道和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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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痛不忍。

    後來形成禮俗,社會又從而督責之,大有“無所逃于天地之間”之概。

    在此不許離之前提下,有說不盡的委曲,要你忍受。

    況且又不止主觀上不忍離,或旁人責備之問題;而是離絕了,你現實生活上就無法生活下去。

    因為彼此相依之勢,已經造成,一個人已無法與其周圍之人離得開。

    首先父子、婆媳、夫婦、兄弟等關系若弄不好,便沒法過活。

    乃至如何處祖孫、伯叔侄輩,如何處母黨妻黨,一切親戚,如何處鄰裡鄉黨,如何處師徒東夥,種種都要當心才行。

    事實逼着你,尋求如何把這些關系要弄好它。

    而所有這許多對人問題,卻與對物問題完全兩樣(詳見第十二章),它都是使人向裡用力,以求解決的。

    例如不得于父母者,隻有轉回來看自家這裡由何失愛,反省自責,倍加小心,倍加殷勤。

    莫問它結果如何,唯知在我盡孝。

    此即為最确實在效可得父母之愛者,外此更無他道。

    反之,若兩眼唯知向外看父母的不是,或一味向父母頂撞,必緻愈弄愈僵,隻有惡化,不能好轉。

    其他各倫理關系,要亦不出此例。

    蓋關系雖種種不同,事實上所發生問題更複雜萬狀,然其所求者,卻無非彼此感情之融和,他心與我心之相順。

    此和與順,強力求之,則勢益乖,巧思取之,則情益離。

    凡一切心思力氣向外用者,皆非其道也。

    不信,你試試看! 所有反省、自責、克己、讓人、學吃虧……這一類傳統的教訓,皆有其社會構造的事實作背景而演成,不可隻當它是一種哲學的偏嗜。

     前于第八章,指證舊日中國為職業分途的社會,其間貧富貴賤,升沉不定,流轉相通。

    雖自由民主如今之英國,政治經濟各機會無不開放。

    猶不免限于階級既成之勢而難與相比。

    此兩方形勢之異,最須用心理會:階級對立,則其勢迫人對外抗争;職業分途,則開出路來讓人自己努力。

    而自己努力者,即往往須要向裡用力。

    中國諺語“不吃若中若,難為人上人”,中國小兒讀三字經“頭懸梁,錐剌股”二句,即指示其事例。

    但在階級社會,便不然。

    最顯明是中古封建之世,其人身分地位生來即已大緻決定。

    一般說,地位好者,不須要自己再努力;地位不好者,自己努力亦何益。

    如前諺語,全不适用。

    相反地,它要人向外用力。

    最顯明是在下級者,要開拓自己命運,勢必向上級抗争,大之則為革命,小之則為罷工。

    而封建領主,資本階級為保持其既得利益,亦勢必時時防範壓制,馬克思“階級鬥争”之說,信乎其不誣。

    總之,其力氣天然要向外用。

     試再來看舊日中國人。

    機會待你自求,既沒有什麼當前阻礙,其力氣隻有轉回來向裡用,而向外倒無可用者。

    以讀書人為例,讀書機會是開放的,而在考試制度之下,決定其前途。

    他能否中秀才、中舉人、中進士、點翰林,第一就看他能否寒窗苦讀,再則看自己資質如何,資質聰明而又苦讀,總可有成。

    假如他文章好,而還是不能中,那隻有怨自己無福命。

    所謂“祖上無陰功”,“墳地無風水”,“八字不好”,種種皆由此而來。

    總之,隻有自責,或歸之于不可知之數,而無可怨人。

    就便怨考官瞎眼,亦沒有起來推翻考試制度之必要。

    ——力氣無可向外用之處。

    他隻能回環于自立志、自努力、自責怨、自鼓舞、自得、自歎……一切都是“自”之中。

    尤其是當走不通時,要歸于修德行,那更是醇正的向裡用力。

     至于業農、業工、業商的人,雖無明設之考試制度,卻亦有“行行出狀元”之說。

    誰有本領,都可表現,白手起家,不算新鮮之事。

    蓋土地人人可買,生産要素,非常簡單。

    既鮮特權,又無專利。

    遺産均分,土地資财轉瞬由聚而散。

    大家彼此都無可憑恃,而賭命運于身手。

    大抵勤儉謹慎以得之,奢逸放縱以失之。

    信實穩重,積久而通;巧取豪奪,财不旋踵。

    得失成敗,皆有坦平大道,人人所共見,人人所共信,簡直是天才的試驗場,品行的甄别地。

    偶有數窮,歸之渺冥,無可怨人。

    ——同樣地沒有對象引人必要對外用力。

     勤儉二字是中國人最普遍的信條。

    以此可以創業,以此可以守成。

    自古相傳,以為寶訓,人人誦說,不厭煩數。

    然在階級社會,這二字便無多大意義。

    封建下之農奴,大資本下之勞工,勤為誰勤?儉為誰儉?勤儉了,又便是怎樣?于是這二字自然就少見稱道。

    中國卻家家講勤儉。

    勤儉是什麼呢?勤是對自己策勵,儉是對自己節制,其中沒有一分不是向裡用力。

     總結說:由于社會構造的這一面——職業分途一面——為事實背景,于是自然就有:“勤儉持家”、“刻苦自勵”、“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人貴自立”、“有志者事竟成”、“天下無難事,隻怕有心人”、“将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這一類傳統教訓。

     乃至中國皇帝在這裡亦不例外。

    ——他一樣地要向裡用力才行。

    第八章曾指出中國皇帝一個人高高在上,以臨于天下萬衆,實在是危險之極。

    得人心則昌,失人心則亡。

    所以他的命運(地位安或危。

    運祚久或促,國勢隆或替),亦要他自己兢兢業業好生維持。

    他亦與士農工商之四民一樣地有其得失成敗之大道。

    其道仍歸于向裡用力,約束自己不要昏心暴氣,任意胡為。

    因此,在中國政治機構裡,就有“講官”“谏官”一類特殊設置,以給他加強其警覺與反省。

    講官常以經史上曆代興亡之鑒,告訴他而警戒他;谏官常從眼前事實上提醒他而谏阻他。

    總之,無非幫助他向裡用力。

    同時可以說,那政治上傳統之消極無為主義(尤戒窮兵黩武、大興土木),正亦是不許他向外用力,而要他節制收斂。

    我們可以假借一句古書來說:“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凡此殆莫非這特殊社會構造之所決定,參看第九章當可明白。

     莊澤宣先生《民族性與教育》一書,列有“中國民族理想及民族性表”,其中舉出中國人生“富于内向性”一點,當然與此所說足相印證。

    卻亦要于此乃得明白其來由,而不視為一種怪癖。

     三中國文明一大異彩 辜鴻銘先生嘗譏西洋,不是教會僧侶借上帝威權吓人(中古),便是國家軍警以法律管制人(近代),離斯二者,雖兄弟比鄰不能安處。

    (1)(辜先生原著以英文德文寫成,刊于歐戰之後,以示西人。

    此據《東西文化及其哲學》附錄輾轉引來。

    )米勒利爾著《社會進化史》,亦說:“中國國家就靠千千萬萬知足安分的人民維持,而歐洲國家沒有不是靠武力維持的。

    ”(2)(德國F.MüllerLyer著《社會進化史》,陶譯本第62頁。

    )往古印度文明最使人驚異者,是其宗教出世法之特盛(其成就亦正在此),近代訖今西洋文明最使人驚異者,是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一切科學技術之發達(其成就亦正在此);舊日中國文明最使人驚異者,即是其社會秩序恒自爾維持,若無假乎強制之力。

    明眼人當早看出:人類社會正是借着矛盾而得進步。

    雖矛盾,卻不能無秩序;無秩序則社會生活不能進行。

    秩序而要在矛盾上建立,則強制之力夫豈可少?人類理性方待漸次開發,社會秩序純全基于理性而立,隻可期諸較遠之未來,豈所論于過去?知此,則舊日中國居然仿佛見之者,不能不說是奇迹了。

    然而審于上面所說其社會構造之特殊者,又不難理會其故。

     大概人類社會秩序,最初形成于宗教。

    其後,乃有禮俗、道德、法律等,陸續從宗教中孕育分化而出。

    于此四者之間,若者早,若者遲,若者分,若者合,若者輕,若者重,各方文化表現不同。

    離開宗教而有道德,在中古西洋殆難想象;離開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國家彌覺希罕。

    然而在舊日中國卻正是以道德代宗教,以禮俗代法律,恰與所見于西洋者相反。

    道德存于個人,禮俗起自社會;像他們中古之教會,近代之國家,皆以一絕大權威臨于個人臨于社會者,實非中國之所有。

     先就後一層來說。

    外國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飯,不以好訟為嫌。

    中國人則極不願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

    親戚朋友一經涉訟,傷了感情,從此便不好見面。

    在歐美律師為上等職業,在中國則訟師乃為衆人所深賤而痛惡。

    往時一個人若打過官司,便被人指目說“這是打過官司的人”,意若雲“這人不好招惹”,或“這人品行可疑”。

    諺語有“餓死不作賊,屈死不告狀”,其嫌惡拒絕之情,不獨外國人難了解,抑亦非今日中國人所了解。

    為什麼如此不同?這就為他們生活于團體之中,一切靠團體,而我們則非。

    凡團體必有其法。

    試回溯中古來看,處處團體莫不各有其法及法庭:國王有法庭,教會還有其法庭,鄉村有法庭,都市更有其法庭,乃至各行會亦且自有法庭。

    在一團體内,人們彼此間有了問題,當然上法庭解決,豈有他途?是法律皆有強制性。

    不過到了近代,這強制卻集中統一于唯一之強大團體(國家)罷了。

    我們的曆史發展,有異乎此(如前各章所論證)。

    倫理社會原非團體,那種基于情義的組織關系,隻可演為禮俗而不能成法律,第六章已詳。

    二千餘年來,雖迫于事實,要它成一個國家,卻總難使此倫理社會扭轉到階級武力的地域統治——總不像國家。

    除近年來受西洋潮流影響引起變化,今後如何歸結,非此所論。

    就過去看,它自己早不能再有“團體權力”、“個人權益”一類觀念發生(這等于另起爐竈)。

    而隻能本禮俗以設制,融國家于社會。

    其組織結構根本寄托在禮俗上,而不著見于法律。

    法律這樣東西,它幾乎可說沒有。

    其自古所謂法律,不過是刑律,為禮俗之補充輔助,不得已而用之。

    傳統思想,貴德而賤刑。

    強制力在中國,是不被尊重的。

    它隻是迫于事實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論其本旨,則是備而不用的。

    事實上亦很少用。

    此可分兩面言之。

     第一,民間糾紛(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間自了。

    或由親友說合,或取當衆評理公斷方式,于各地市鎮茶肆中随時行之,謂之“吃講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