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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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一面含有合法的權力。

    它一面照顧到消費者之公衆利益,一面基于生産者自身的要求。

    其詳情各處不一,此可不述。

    所不可不知者,就是他們團結之固幹涉之強進而形成一種力量,伸入地方政治,操持地方政治,絕非中國商人工人所能夢見。

    大約某地某業之基爾特,即為當地此行業之壟斷性團體,不輕易給人參加的機會。

    收學徒亦有嚴格規定,高其年限,并限制每一師傅收極少人數,既以排他而保護其同業利益,就不得不杜絕内部之有自由行動、自由競争之事,而嚴密其監視,加強其幹涉。

    更為其不緻以獨占而妨礙消費者公衆利益,引起不平;所以同時力求貨真價實,公開交易,而不許偷工減料與過分利得。

    如此則必需監視與幹涉之事更多,所以就逐漸發展出來極煩瑣極拘泥的無數條規,成功其一套極周到之管理技術。

    而為執行其管理,基爾特自身便俨然成一小政府了。

    它有選舉之領袖職員,有行政之組織及各種會議,有自治之規約,有其财政及金庫,有裁決争議之法庭。

    再則,論其組織自是基于經濟意義而來;但當時任何組織卻總離不了宗教。

    所以基爾特,除有經濟的機能外,複有其種種之社會的機能。

    各業多各有其守護神,及節日聚餐、遊行賽會、共同娛樂、種種社交;對于貧病死喪、互相顧恤。

    他們各有其旗幟,甚至還穿着特殊服裝。

    (1)(以上參考胡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許譯《英國社會經濟史》,徐譯《德國社會經濟史》,陳譯《中古及近代文化史》,馮譯《世界文化史》,均商務出版。

    又伍譯《中古世界史》,世界書局出版。

    ) 這裡更有些好的佐證: 使梓人丙為丁築室而不堅,俄而圮焉。

    不獨丙償之也,丙之同行當共償之。

    使賈人庚有逋于辛,辛之索者不獨于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聯系以為責任有如此者。

    所最怪者,則古商賈行社所有之執抵權利,行于中葉。

    假如有倫敦商負伯明罕商債,不以時還。

    設于時,倫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則執其貨以抵前負;以其同行社故。

    (見嚴譯《社會通诠》國家刑法權分第十一) 這好比說,如其你我兩家同在天津一個同業公會,我在上海欠他家的債,而你的貨物到上海,卻會被他扣來作抵,視你我如一家。

    那麼,當時一個同業公會組織之密且強,事實豈不甚明! 試問:這與馮友蘭先生書中,所舉一家子石印館,一家子鐵匠鋪之例,有無相似處? 五近代社會之萌芽 在彼時一同興起者,是城市自治體,通稱“自由都市”。

    基爾特是一些職業組織;城市自治體是地方組織。

    亦可說,基爾特是一些經濟組織;自主城市是籠罩于其上的政治組織。

     古代希臘羅馬文化,皆以城市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的“都市文明”;隻有中古不是。

    但中古後半期,即十一世紀末期十二世紀初期,工商業和城市逐漸複興,便由此以渡進到近代了。

    工商業及城市之複興,在色彩上亦在事實上,為一種對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将其颠覆為止。

    這種反功勢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氣”。

    如史家所說,工商業人多是從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興起,都是對封建諸侯之和平的或武力的反抗。

    他們(工商業人)都是“自由人”為一嶄新階級。

    其意味,直與一個人進身為僧侶,或進身為騎士,相近似;即所謂“布爾喬亞”者是。

    但他們必須結成有力團體,始能自存,始能反攻而達成其曆史任務。

    這團體,便是上面說的兩種組織;兩種組織互有助長作用,而同為他們所憑借。

    在團體作用上說,基爾特對内幹涉較強,自主城市對外之抵抗較強。

    二者同為集團生活之好例,後者更為進步的團體生活之導源。

     城市複興之初,各地莫不趨向自主(大抵皆先備城防,特設司法),但其後來成就則等差不齊。

    極盛時期,有些大城市俨同一個獨立國家,有主權,有海陸軍隊,對内施行統治,對外宣戰媾和。

    他們不獨講求其市政,并且講求外交。

    據說今日國際間一些外交方式和技術,還是沿自那時的。

    臨末入于近代以來,各民族國家一個一個成立,許多城市先後并合在内,而保有一種地方自治。

    如日耳曼境内漢堡等三大都市,直遲至十九世紀初乃并入德國。

    假若除去初興及監末不論,中間至少約四百年,為這些數不清的城邦與封建諸侯相争,又彼此間争鋒之時。

    中古歐洲千餘年擾攘,其後半期當以此為有力因素。

    近代西洋人的國家意識及其愛國心情,首先養成于這範圍較小而親切确實的地方,而後擴大起來到民族國家。

    特别是他們的政治能力(組織國家的能力),都在這裡養成。

     前段隻說了基督教如何引起鬥争,予集團生活以血的鍛煉;而于基督教自身之團體組織,還沒有說。

    然而這裡卻是西方人學得了團體組織之本。

    第一,于此确識個人隸屬團體,團體直轄個人。

    第二,于此公認團體中個個人都是同等的。

    此其重要,可說非常重要。

    中國所缺乏的,就是這個。

    ——就是沒有機會有此認識。

    至于教會内部組織從大單位到小單位自成系統,此可不叙。

    我們隻引錄何炳松教授《中古歐洲史》第十六章之一段話于此: 自羅馬帝國西部瓦解以後,西部歐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勢力者,莫過于基督教之教會。

    (中略)中古史而無教會,則将空無一物矣。

    (1)(何炳松《中古歐洲中》,商務出版。

    此段首句采自第25頁。

    以下見第127頁及129頁。

    ) 中古教會與近世教會(無論新教或舊教),絕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時代無論何人均屬于教會,正如今日無論何人均屬于國家一樣。

    無論何人不得叛離;不忠于教會者可以死刑處之。

     第二,中古教會除廣擁土地外,并享有教稅。

    凡教徒均有納稅之義務,正與今日吾人捐輸國稅者同。

     第三,中古教會實無異國家,既有法律又有法庭,并有監獄,有定人終身監禁之罪之權。

     第四,中古教會不但執行國家之職務,且有國家之組織。

    教皇為最高立法者,亦為最高司法者,統治西部歐洲一帶之教會,政務殷繁。

    凡教皇内閣閣員及其他官吏合而為“教皇之朝廷”(Curia),各地教會文書往來,以拉丁文為其統一之文字。

     引尋這一段話的用意,隻在讓人想見彼時教會之強大,生息于其中之西方人将受到怎樣的教訓與磨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