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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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月旗與十字架之敵對,而驟告斷絕。

    古代經濟遭蠻族殘侵而猶存者,乃于是而潰滅。

    八世紀以來,商業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歸沒落。

    繼羅馬金币而起之新币制,即是與古代經濟或去地中海經濟斷絕關系的證據。

    同時多腦河、易北河、紮勒河可能的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規的貿易。

    整個西歐,自8世紀末反撥到自然經濟的農業社會。

    社會生存,完全建築在土地占有上。

    國家的軍事制度,行政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權便無法保障。

    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蓋又基于此經濟事實。

    (1)(具見HenriPirenne著《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胡伊默譯本,商務出版。

    )于此時,那些封建制度下經濟自給自足的大小單位,恰又不期而然構成集團的生活。

     所以這一倒退或頓挫,正給歐洲人以培養集團生活之良好機會。

    其後,商業複興,都市再起,則于既經養成的集團生活,又啟其進步之機。

    ——這是後話,而亦就是前面我們所說“進步的團體生活”之由來。

    首尾過程,宛然在目。

     當時封建制度下的農業社會,千餘年間前後自有許多變化,各地方尤難盡同。

    然一般說,就是大地産和莊園制度。

    茲參考各書略述如次。

     據說,大地産平均約包含三百個農場(田舍)或一萬英畝,以至更多。

    他們都是教會或修道院或貴族之所有。

    如此廣大田地,不易接連一起,有時分散很遠。

    雖分散,但具有一種強有力的組織。

    在昔商業能運銷其生産品,都市提供其日用品時,它以生産兼消費之雙重資格參加一般經濟活動。

    此時商業中斷,每一大地産構成如人們所稱呼“閉關的大地産經濟”,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設立作坊自行生産。

     全部地産常區分為若幹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莊,而在一莊園(manor)管轄之下。

    莊園不僅是一種經濟組織,而且是一集體社會。

    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其地主為首領。

    居民不僅是地主的佃農,更且是他的臣民。

    從農業上說,卻算一種“合夥組織”(shareholdingarrangement),大部分農人連貴族在内,都像是股東。

    他們之間,雖階級不同卻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與人的關系相處,相互有其權利與義務。

    不論是自由民或農奴,每人對公衆事務有發言權。

    此外參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樣工匠,以及牧羊飼豬養蜂等人。

    他們亦各有其身分、義務和應享權利。

     農民大别為自由民和農奴兩種。

    自由民居極少數;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訂契約的。

    他自有其土地,有權可得脫離團體。

    他還可以起訴于國王之法庭。

    其大多數則是農奴。

    這是隻憑慣例的佃戶(customarytenant),随附于地面,不得自由離去。

    全莊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餘則共同享有。

    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戶又恒有其世襲使用之部分,以自養其家小,以納貢于地主。

    諸如草原、牧場、森林、沼澤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的。

    在耕作刈獲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戶合力為之;即佃戶各自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的。

    磨房、糟房、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饪的竈火,常為公共利用之設備。

     在地主貴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務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ailiff),代表農奴并分派他們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還有其他吏員等多人。

    莊園亦即為一司法單位,其裁判權之大小,視其侵蝕王權而不同。

    它按照一般習慣及其莊園自來形成之慣例,并取得地主同意,以判決案件,處理内部一切問題。

     莊園為社會基層,亦是宗教生活一單位而為教會組織之基層。

    還裡有教堂,有教區牧師。

    牧師通常是地主和全體居民的朋友,為他們傳道,并指教一切。

    他以命名禮(洗禮)、堅信禮、婚禮、葬禮種種儀式,及星期禱告、節日宴集或禁食等習慣,範成他們一生中并一年中的社會生活。

    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們的遊戲場;鄉村的舞蹈大會,亦常在那裡舉行。

    就是那教堂的鐘聲,亦給他們全體精神上一種維系。

     因為全般生活,環繞着地主和教堂為中心,有這般的集團性;所以其一切建築、自堡壘、邸第、禮拜堂、廳房、住房、農奴的茅舍、各種作坊機房、倉庫以至馬棚、牛欄等,自都有其内外前後的配合布置,如記載或圖畫之所示。

    (1)(參考胡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何炳松編譯《中古歐洲史》,馮雄譯《世界文化史》,《各國社會經濟史叢書》(以上均商務版)。

    HayesandMoon合作《中古世界史》,伍蠡甫譯本,世界書局版。

    民十八年著者為《河南村治學院旨趣書》,有雲:中國社會一村落社會也;求所謂中國社會者不于三十萬村落其焉求之。

    或曰歐洲國家獨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則中世封建社會組織之基層。

    其今之有村落也,則近代資本社會組織之點線。

    是社會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為社會,固不得謂為村落社會也。

    正指此意而言。

    ) 以上不厭瑣細地說這許多,意在指證西方人在中古農業生活裡,實是集團的。

    像盧作孚先生所說“農業民族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隻需要一個家庭”;像馮友蘭先生所說“在未經産業革命地方,無論東方西方都是生産家庭化,一個家庭是一個經濟單位”,由此皆證明其全然不對,他們皆以其所見于中國者,來臆測一般中古社會;還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來解釋中國的事情。

    而不知像中國一家人一家人各自過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

    根本上在他們所謂“公開耕地制度”(theopenfieldsystem)下,農人們幾乎一舉手一投足都必是協同的,都不免受約束的,更何有一家為一經濟單位的事。

    甄克斯《社會通诠》上說“古之田法,以族姓鄉社為鄉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為幺匿者也。

    ”英語幺匿(unit)便是單位的意思。

    必至近代社會,乃“散鄉社之局,成地主之制”,“人得自由,而土地為真産業”。

     其次再看他們中古的工商業。

    在上述鄉村各種作坊之外,十一世紀下半期有集中的工商業起來,漸發達于各都市間。

    這些工商業者亦都過着集團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紀乃先後解體,而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

    這在英語名為“基爾特”(guild),中譯“同業公會”或“行會”。

    它一面為自願的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