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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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人所長吾人所短 團體與個人是西洋人的老問題;全部西洋史幾乎都表見在這問題上面。

    他們在這問題上所受教訓及鍛煉既多,自然有許多長處。

    這許多長處,亦可分兩面來看。

    關于個人一面的,且容後談。

    關于團體一面的,可以約舉為四點: 第一,公共觀念; 第二,紀律習慣; 第三,組織能力; 第四,法制精神。

     這四點亦可總括以“公德”一詞稱之。

    公德,就是人類為營團體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

    這恰為中國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覺得,自與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覺到。

    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說”,以為改造社會,挽救中國之本。

    他第一即揭“公德”為論題,已予指出。

    今在本書讨究工作上,還要不放松地說一說。

     先從末後第四點說起,此處所雲法治精神,蓋就西洋人之執法與中國人之徇情,對照而說。

    在大團體中一辦公機關,應付衆人,處理百事,隻有訂出律條而拘守之,無論什麼人來一律看待。

    然後乃少費話,免糾紛,公事進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

    其中雖不免忽視個别情形,而強不齊以為齊,竟不洽情不中理者。

    卻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辦不成。

    法治之必要即在此。

    然而在家庭間親族間就不然了。

    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壯弱,其個别情形彰彰在目,既無應付衆人之煩,正可就事論事,随其所宜。

    更且以密迩同處,一切隐微曲折彼此無不了然相喻,難以抹殺不顧。

    而相親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細膩熨帖,乃得關系圓滿,生活順暢。

    此時無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雖無所謂為徇情,而凡所斟酌,卻莫非情緻不同。

     徇情的問題,是在較大範圍中乃發生的。

    此因其一面範圍漸大,人數漸衆,頗非随便應付得了,漸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則親疏厚薄,其間自有差别,尚難盡舍人情而專用法。

    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于家庭親族間,到最近方始轉趨于超家庭的大集團;“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

    你若說“公事公辦”,他便說你“打官話”。

    法治不立,各圖僥幸,秩序紊亂,群情不安。

    當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點,而深為時論所诟病了。

     次說到組織能力。

    此所謂組織能力,即指如何作團體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對于團體之牢韌的向心力,和耐煩商量着向前進行的精神。

    有人說“中國人不是自暴自棄,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發言權不要監督權,乃至不要自由權作一個順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作皇帝的,乃至想給他皇帝也不作的。

    ”(1)(見傅大齡《真正中國人及其病源》一文,《國聞周報》第9卷17期。

    )這種情形,确随處可見。

    例如近幾十年自有“有限責任股份公司”這種組織以來,往往都是極少幾個人把持其事,多數股東不聞不問,聽受支配。

    隻要分到股息,心滿意足,假如虧折,自認晦氣而已。

    除非蓄意尋事,鮮有考研内情,查問帳目的。

    又如民國七八年以來,各地學生會,其中熱心的廢寝忘食,真可犧牲一切;但事情必須聽他主張。

    如果他的主張行不去,他的意見沒人聽,馬上心灰意懶,好歹不問了。

    賭起氣來,鬧到分裂散夥亦可以;相持不下;将團體之事擱起來不進行亦可以。

    又如鄉鎮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聽從沒有話說;或由一二領袖作主,亦可行得通。

    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衆人,以問題付之公議解決,往往就議論歧出,商量不到一處,事情反而辦不動。

    此時再下命令,他們亦不願聽了。

    總之,或者受人支配作一個順民;或者讓他做主,衆人都依他的。

    獨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卻不會。

    凡此種種,例證甚多。

    時論所譏“一盤散沙”,“沒有三人以上的團體,沒有五分鐘的熱氣”,大抵指此。

     其實,這是不足怪的。

    中國人原來個個都是順民,同時亦個個都是皇帝。

    當他在家裡關起門來,對于老婆孩子,他便是皇帝。

    出得門來,以其巽順和平之第二天性,及其獨擅之“吃虧哲學”(見後),遇事随和,他便是順民。

    參加團體衆人之中,不卑不亢的商量,不即不離的合作,則在他生活中夙少此訓練(尤以士人生活及農人生活為然)。

     往者胡石青先生(汝麟),在民國初年嘗遍遊全球各地。

    特别是北美、南美、南太平洋多有華僑之處,他都到過。

    他常愛談所見華僑故事,而結論說:華僑的才幹非他僑民(例如日本僑民)所及,亦非其當地人所及。

    不論幹哪一項事業,皆能有他的表見;乃至當強盜,作乞丐,亦複出色當行。

    但有一點:這都是其個人本領,而非成功于群策群力的組織。

    就因在團體組織上不如人,又得不到國家保護,終為日本僑民所勝,為當地人之所欺。

    --這真是很好例證。

    處此競争世界,中國人所以歸于劣敗者,其最大原因實在此。

     組織能力缺乏,即政治能力之缺乏;蓋國家正不外一個大團體。

    四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嘗論中國人無政治能力,而辯其非困于專制政體。

    他反诘說:若謂為專制政體所困,則何以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時如鼎革之交,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事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