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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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人所長吾人所短
團體與個人是西洋人的老問題;全部西洋史幾乎都表見在這問題上面。
他們在這問題上所受教訓及鍛煉既多,自然有許多長處。
這許多長處,亦可分兩面來看。
關于個人一面的,且容後談。
關于團體一面的,可以約舉為四點: 第一,公共觀念; 第二,紀律習慣; 第三,組織能力; 第四,法制精神。
這四點亦可總括以“公德”一詞稱之。
公德,就是人類為營團體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
這恰為中國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覺得,自與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覺到。
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說”,以為改造社會,挽救中國之本。
他第一即揭“公德”為論題,已予指出。
今在本書讨究工作上,還要不放松地說一說。
先從末後第四點說起,此處所雲法治精神,蓋就西洋人之執法與中國人之徇情,對照而說。
在大團體中一辦公機關,應付衆人,處理百事,隻有訂出律條而拘守之,無論什麼人來一律看待。
然後乃少費話,免糾紛,公事進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
其中雖不免忽視個别情形,而強不齊以為齊,竟不洽情不中理者。
卻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辦不成。
法治之必要即在此。
然而在家庭間親族間就不然了。
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壯弱,其個别情形彰彰在目,既無應付衆人之煩,正可就事論事,随其所宜。
更且以密迩同處,一切隐微曲折彼此無不了然相喻,難以抹殺不顧。
而相親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細膩熨帖,乃得關系圓滿,生活順暢。
此時無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雖無所謂為徇情,而凡所斟酌,卻莫非情緻不同。
徇情的問題,是在較大範圍中乃發生的。
此因其一面範圍漸大,人數漸衆,頗非随便應付得了,漸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則親疏厚薄,其間自有差别,尚難盡舍人情而專用法。
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于家庭親族間,到最近方始轉趨于超家庭的大集團;“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
你若說“公事公辦”,他便說你“打官話”。
法治不立,各圖僥幸,秩序紊亂,群情不安。
當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點,而深為時論所诟病了。
次說到組織能力。
此所謂組織能力,即指如何作團體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對于團體之牢韌的向心力,和耐煩商量着向前進行的精神。
有人說“中國人不是自暴自棄,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發言權不要監督權,乃至不要自由權作一個順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作皇帝的,乃至想給他皇帝也不作的。
”(1)(見傅大齡《真正中國人及其病源》一文,《國聞周報》第9卷17期。
)這種情形,确随處可見。
例如近幾十年自有“有限責任股份公司”這種組織以來,往往都是極少幾個人把持其事,多數股東不聞不問,聽受支配。
隻要分到股息,心滿意足,假如虧折,自認晦氣而已。
除非蓄意尋事,鮮有考研内情,查問帳目的。
又如民國七八年以來,各地學生會,其中熱心的廢寝忘食,真可犧牲一切;但事情必須聽他主張。
如果他的主張行不去,他的意見沒人聽,馬上心灰意懶,好歹不問了。
賭起氣來,鬧到分裂散夥亦可以;相持不下;将團體之事擱起來不進行亦可以。
又如鄉鎮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聽從沒有話說;或由一二領袖作主,亦可行得通。
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衆人,以問題付之公議解決,往往就議論歧出,商量不到一處,事情反而辦不動。
此時再下命令,他們亦不願聽了。
總之,或者受人支配作一個順民;或者讓他做主,衆人都依他的。
獨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卻不會。
凡此種種,例證甚多。
時論所譏“一盤散沙”,“沒有三人以上的團體,沒有五分鐘的熱氣”,大抵指此。
其實,這是不足怪的。
中國人原來個個都是順民,同時亦個個都是皇帝。
當他在家裡關起門來,對于老婆孩子,他便是皇帝。
出得門來,以其巽順和平之第二天性,及其獨擅之“吃虧哲學”(見後),遇事随和,他便是順民。
參加團體衆人之中,不卑不亢的商量,不即不離的合作,則在他生活中夙少此訓練(尤以士人生活及農人生活為然)。
往者胡石青先生(汝麟),在民國初年嘗遍遊全球各地。
特别是北美、南美、南太平洋多有華僑之處,他都到過。
他常愛談所見華僑故事,而結論說:華僑的才幹非他僑民(例如日本僑民)所及,亦非其當地人所及。
不論幹哪一項事業,皆能有他的表見;乃至當強盜,作乞丐,亦複出色當行。
但有一點:這都是其個人本領,而非成功于群策群力的組織。
就因在團體組織上不如人,又得不到國家保護,終為日本僑民所勝,為當地人之所欺。
--這真是很好例證。
處此競争世界,中國人所以歸于劣敗者,其最大原因實在此。
組織能力缺乏,即政治能力之缺乏;蓋國家正不外一個大團體。
四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嘗論中國人無政治能力,而辯其非困于專制政體。
他反诘說:若謂為專制政體所困,則何以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時如鼎革之交,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事如工
他們在這問題上所受教訓及鍛煉既多,自然有許多長處。
這許多長處,亦可分兩面來看。
關于個人一面的,且容後談。
關于團體一面的,可以約舉為四點: 第一,公共觀念; 第二,紀律習慣; 第三,組織能力; 第四,法制精神。
這四點亦可總括以“公德”一詞稱之。
公德,就是人類為營團體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
這恰為中國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覺得,自與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覺到。
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說”,以為改造社會,挽救中國之本。
他第一即揭“公德”為論題,已予指出。
今在本書讨究工作上,還要不放松地說一說。
先從末後第四點說起,此處所雲法治精神,蓋就西洋人之執法與中國人之徇情,對照而說。
在大團體中一辦公機關,應付衆人,處理百事,隻有訂出律條而拘守之,無論什麼人來一律看待。
然後乃少費話,免糾紛,公事進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
其中雖不免忽視個别情形,而強不齊以為齊,竟不洽情不中理者。
卻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辦不成。
法治之必要即在此。
然而在家庭間親族間就不然了。
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壯弱,其個别情形彰彰在目,既無應付衆人之煩,正可就事論事,随其所宜。
更且以密迩同處,一切隐微曲折彼此無不了然相喻,難以抹殺不顧。
而相親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細膩熨帖,乃得關系圓滿,生活順暢。
此時無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雖無所謂為徇情,而凡所斟酌,卻莫非情緻不同。
徇情的問題,是在較大範圍中乃發生的。
此因其一面範圍漸大,人數漸衆,頗非随便應付得了,漸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則親疏厚薄,其間自有差别,尚難盡舍人情而專用法。
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欹重于家庭親族間,到最近方始轉趨于超家庭的大集團;“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
你若說“公事公辦”,他便說你“打官話”。
法治不立,各圖僥幸,秩序紊亂,群情不安。
當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點,而深為時論所诟病了。
次說到組織能力。
此所謂組織能力,即指如何作團體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對于團體之牢韌的向心力,和耐煩商量着向前進行的精神。
有人說“中國人不是自暴自棄,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發言權不要監督權,乃至不要自由權作一個順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作皇帝的,乃至想給他皇帝也不作的。
”(1)(見傅大齡《真正中國人及其病源》一文,《國聞周報》第9卷17期。
)這種情形,确随處可見。
例如近幾十年自有“有限責任股份公司”這種組織以來,往往都是極少幾個人把持其事,多數股東不聞不問,聽受支配。
隻要分到股息,心滿意足,假如虧折,自認晦氣而已。
除非蓄意尋事,鮮有考研内情,查問帳目的。
又如民國七八年以來,各地學生會,其中熱心的廢寝忘食,真可犧牲一切;但事情必須聽他主張。
如果他的主張行不去,他的意見沒人聽,馬上心灰意懶,好歹不問了。
賭起氣來,鬧到分裂散夥亦可以;相持不下;将團體之事擱起來不進行亦可以。
又如鄉鎮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聽從沒有話說;或由一二領袖作主,亦可行得通。
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衆人,以問題付之公議解決,往往就議論歧出,商量不到一處,事情反而辦不動。
此時再下命令,他們亦不願聽了。
總之,或者受人支配作一個順民;或者讓他做主,衆人都依他的。
獨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卻不會。
凡此種種,例證甚多。
時論所譏“一盤散沙”,“沒有三人以上的團體,沒有五分鐘的熱氣”,大抵指此。
其實,這是不足怪的。
中國人原來個個都是順民,同時亦個個都是皇帝。
當他在家裡關起門來,對于老婆孩子,他便是皇帝。
出得門來,以其巽順和平之第二天性,及其獨擅之“吃虧哲學”(見後),遇事随和,他便是順民。
參加團體衆人之中,不卑不亢的商量,不即不離的合作,則在他生活中夙少此訓練(尤以士人生活及農人生活為然)。
往者胡石青先生(汝麟),在民國初年嘗遍遊全球各地。
特别是北美、南美、南太平洋多有華僑之處,他都到過。
他常愛談所見華僑故事,而結論說:華僑的才幹非他僑民(例如日本僑民)所及,亦非其當地人所及。
不論幹哪一項事業,皆能有他的表見;乃至當強盜,作乞丐,亦複出色當行。
但有一點:這都是其個人本領,而非成功于群策群力的組織。
就因在團體組織上不如人,又得不到國家保護,終為日本僑民所勝,為當地人之所欺。
--這真是很好例證。
處此競争世界,中國人所以歸于劣敗者,其最大原因實在此。
組織能力缺乏,即政治能力之缺乏;蓋國家正不外一個大團體。
四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嘗論中國人無政治能力,而辯其非困于專制政體。
他反诘說:若謂為專制政體所困,則何以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時如鼎革之交,專制政體所不能及之事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