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 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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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政府組織 甲、漢唐相權之比較 漢和唐,是曆史上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上次講了漢代制度,現在繼續講唐代。

    先講唐代的政府:政府與皇室的劃分,自漢以來即然。

    惟就王室論,皇位世襲法,永遠無何大變動,隻是朝代的更換,劉家換了李家,此等是并不重要。

    但就政府來說,其間變化則很大。

    政府中最重要者為“相權”,因于相權的變動,一切制度也自随之變動。

    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采用領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則采用委員制。

    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别操掌于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

    漢朝隻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

    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

    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禦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禦史大夫掌握的是監察權。

    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為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

    此三省職權會合,才等于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并不在内。

     中書省首長為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為侍中,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

    唐分官階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

    三品以下,始為實際責任官吏。

    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為三品官。

    若論此三省之來曆,尚書本是皇宮内廷秘書,已在講漢代制度時講過。

    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内廷管理文件之意。

    侍中則是在宮中侍奉皇帝。

    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内廷關。

    而到唐代,則全由内廷官一變而為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系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為公,變成了正式政府的執政官。

    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

    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

    現在到唐代,才有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

    換言之,亦即是吧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中書主發令。

    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

    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诏書,在唐代叫做“敕”。

    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

    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并不拟“敕”,而系中書省拟定,此所謂“定旨出命”。

    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為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

    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

    中書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們卻有拟撰诏敕之權。

    遇中書發布命令,多由他們拟撰。

    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并不取決于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

    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于賢人。

    春秋時即有“賢均從衆”之說(見《左傳》)。

    哪一人賢,就采納哪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于多數。

    賢屬質,衆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

    中國人認為隻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

    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

    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制度上,便極明顯。

    所以國家的選舉權,并不托付于社會一般民衆,而徑由地方長官行使之。

    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

    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采輿情,為國家選拔真才。

    這是理論。

    至于事實之不能全合于理論,則屬另一問題。

    即如唐制,中書舍人拟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拟撰,是謂“五花判事”。

    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修潤,成為正式诏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敕字。

    經畫敕後,即成為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

    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是操于中書省。

    皇帝隻同意畫敕而止。

    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诏書後,即加予複核,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

    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幹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

    給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對皇帝诏書亦得參加意見。

    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诏書,即将原诏書批注送還,稱為“塗歸”。

    意即将原诏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拟之意。

    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相同。

    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

    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

    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

    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

    诏敕自中書定旨門下複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

    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于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丙、中央最高機構政事堂 政事堂此種制度,亦有相當麻煩處。

    如中書省拟好命令送達門下省,如遇門下省反對,即予塗歸封還,如是則此道命令等于白費,即皇帝之“畫敕”亦等于無效。

    故唐制遇下诏敕,便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為“政事堂”。

    原先常在門下省舉行,後來又改在中書省召開。

    會議時,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及侍郎皆出席。

    若尚書省長官不出席政事堂會議,即事先不獲預聞命令決奪。

    故唐人目光中,須中書門下始稱真宰相。

    唐太宗在未登極前,曾做過尚書令,即太宗即位,朝臣無敢再當尚書令之職,因此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常虛懸其缺。

    僅有兩個副長官,即尚書左仆射及右仆射。

    尚書左右仆射若得兼銜,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會議,獲得真宰相之身份。

    最先尚書仆射都附此職銜,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

    但到開元以後,即尚書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職銜了。

    如是則他們隻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發布命令及參與決定命令之權。

    他們職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職權,因此也不得認為真宰相。

    但唐制除三省長官外,也有其他較低級官員而得附參知機務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職銜的,如是則此人亦得參與政事堂會議。

    此如現今内閣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務委員,雖非某一部的主管長官,而得出席政務會議,預聞國家大政決奪。

    此等人必是官位雖低而早負時望的,始得加此職銜。

    當時的尚書省,則略等于現在的行政院。

    因他隻管行政,不管出命。

    政府的最高機構,則在政事堂。

    凡屬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須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即須政事堂會議正式通過,然後再送尚書省執行。

    若未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是認為違法的,不能為下面各級機關所承認。

    故說“不經 閣鸾台,何得為敕”(中書省武則天改稱鳳閣,門下省武則天改稱鸾台),這仍是說一切皇帝诏命,必經中書門下兩省。

    其實則皇帝的诏敕,根本由中書拟撰。

     但中國傳統政治,仍有一大漏洞。

    在唐代,也并無皇帝決不該不經中書門下而徑自頒下诏書之規定。

    這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下一中通融性。

    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動變通之餘地,不肯死殺規定,斬絕斷制。

    因此中國皇帝不緻如英國皇帝般被逼上斷頭台,或限定他不得為種種活動。

    事實上唐代也确有不經中書門下而皇帝随便下命令的。

    不經 閣鸾台何為敕,此是留祎之批評武則天的話,而劉祎之因此遭了殺身之禍。

    武則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經兩省而徑自封拜官職。

    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覺得難為情,故他裝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發,而改用斜封。

    所書“敕”字,也不敢用朱筆,而改用墨筆。

    當時稱為“斜封墨敕”。

    此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中書門下兩省,而要請下行機關馬虎承認之意。

    在當時便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大書特書之事,因此在曆史上傳下。

    當時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時人稱之為“斜封官”,因其未經正式敕封手續而為一般人所看不起。

    據此一例,便知中國傳統政治,本不全由皇帝專制,也不能說中國人絕無法制觀念。

    但中國政治史上所規定的一切法制,有時往往有不嚴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實。

    但嚴格說來,則此等事總屬胡鬧,不可為訓。

    隻因鬧得不大,皇帝私下隻封幾個小官職,也不緻有大影響。

    直到宋朝,太祖趙匡胤開國為帝時,建德二年,恰逢三個宰相相繼去職,太祖欲派趙普為宰相,但皇帝诏敕一定要經宰相副署,此刻舊宰相既已全體去職,一時找不到副署人,該項敕旨,即無法行下。

    宋太祖乃召集群臣會商辦法,當時有人獻議說:“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經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變時,當時前宰相已死,皇帝臨時封派宰相,即由尚書仆射參知政事者蓋印,今可仿此方式辦理”,同時即有人反對,謂“唐代甘露事變,雖曾用此方式,但為亂時變通權宜辦法。

    今大宋升平,不應采此方式。

    ”如是再四商讨,是決定由當時開封府尹副署蓋印行下。

    當時宋都開封,開封府尹即等于國民政府建都南京時之南京市長,恰巧當時開封府尹是趙匡義,由喜宋太祖的嫡親胞弟,後來即為宋太宗;這才算完備了這一诏敕的法定手續。

    根據這一點看,中國過去的政治,不能說皇權相權絕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專制。

    我們縱要說它是專制,也不能不認為還是一種比較合理的開明的專制。

    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來決定一切的。

    我們現在應該注意在它的一切較詳密的制度上,卻不必專在專制與民主的字眼上争執。

     再說回來,唐代中書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多時有至十幾人,最少則隻有兩人,即中書令及門下侍中。

    開會時有一主席,稱為“執筆”。

    讨論結果,由他綜合記錄,等于現在之書記長。

    此項主席輪流充任。

    有時一人輪十天,有時一人輪一天。

    大家的意見,不僅由他綜合記錄,而且最後文字決定之權亦在他。

    這是唐代宰相一職,在采用委員制中的首席來代替領袖制的一種運用與安排。

     丁、尚書省與六部 國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經政事堂會議決定後,便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是政府裡最高最大的行政機構。

    尚書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此六部制度,自唐代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過六部次序有時略有改動。

    唐開始時是吏禮兵民(戶部)刑工,唐太宗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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