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如何研究社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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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今天是講“如何研究中國社會史”。

     大凡一個國家或民族,能維持一長時期的曆史,到數百年或千年以上,并能有繼續不斷的發展與進步,即此可證此國家與民族,必有其一番潛在深厚的力量存在;必有其獲得此項成績之主要原因,為其曆史發展與進步之所以然。

    我們最要者,當上察其政治,下究其社會,以尋求此潛力所在。

    關于政治方面,我已在上次講過,此講繼論社會。

    中國社會堅韌性最大,持續力最強,故能延續迄今有四千年以上之悠久傳統。

    而且又是推拓力最大、融化力最強。

    故即就目前世界論,中國社會依然最廣大,能伸展到世界每一角落去。

     社會一詞,亦是外來的新名詞,中國古人稱社會為“鄉”。

    鄉的觀念,在中國一向極受重視。

    所謂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就十足透露中國古人對于社會重要性之認識。

    但西方人注意社會問題,則系近代的新觀點。

    尤其是馬克思,主張把社會形态來劃分曆史進程。

    他把西方社會分别為三形态:一曰奴隸社會,二曰封建社會,三曰資本主義社會。

    馬克思把此三種社會形态來配合于西方曆史上古、中古、近代之三分期。

    他說,上古希臘、羅馬時代是奴隸社會,中古時期是封建社會,近代則是資本主義的社會。

    他并推翻此後則必然為共産社會無疑。

    馬氏的唯物史觀及其共産主義之理論及預言,固為一般西方人所懷疑,且多持異議者。

    然西方史家終亦無法否認馬氏所指出的社會三形态。

    因馬氏所言之三形态,乃根據西方曆史之已成事實歸納來說,并非向壁虛構。

     但就我們東方人看法,則馬克思之曆史知識實僅限在西方,彼所分别之社會三形态,是否可運用之于中國社會,則确系一大疑問。

    本人在首講中,已指出任何一國與一民族之曆史,必然會有其特殊性。

    我們決不認為世界人類曆史,乃遵循同一軌道演進,而相互間可以更無異緻者。

    不幸的是,我們現代的中國人,在辛亥革命前後,大家說中國自秦以下兩千年隻是一個專制政治。

    自五四運動前後,大家又說,中國自秦以下兩千年隻是一個封建社會。

    此種說法,隻是把中國曆史硬裝進西方觀念中,牽強附會,實際毫無曆史根據可言。

    我在此講中,拟扼要指出兩點曆史事實,來證明中國社會決不能和西方中古時期之封建社會相提并論,以摧破近代中國人此番無據之讕言。

     我在上次已說過,西方封建社會乃起于北方蠻族入侵,羅馬帝國崩潰之後。

    此時不僅在上無一個統一政府,連地方政府亦無法存在。

    社會上各自投靠依附于較大勢力者以求自保。

    如是自下而上,逐層築起了一種封建的架構。

    我們通常說,西方封建社會中,有貴族與平民兩階級。

    自經濟觀點言,貴族即大地主,平民則是地主屬下所統轄的農奴。

    但在中國曆史上,自秦迄清,在上始終有一統一政府。

    統一政府之下,并有郡縣地方政府。

    是否可說那時社會上的知識分子即等于西方封建社會中之那輩大地主?中國社會知識分子固亦有擁田産收田租者,可是在他們田産上從事耕種的民戶,是否亦相等于西方封建社會下農奴的身份?首先中國社會知識分子,并非即是封建貴族。

    其次絕大多數農民,都系屬于統一政府下之自由公民,則如何可說中國社會即相等于西方中古時期的封建社會呢? 西方封建社會之地主階級,是世襲的貴族。

    但中國曆史上之土地兼并,則系民間一種自由買賣。

    一輩士人經選舉或考試,獲得政府職位,借其俸祿所入而購置些少田産,自屬在所不免。

    但此等地産,并無明定世襲之權利。

    往往傳經一兩代之後,又轉為他人所有。

    而且中國曆史上之知識分子及士大夫階層與其耕戶,同樣都受政府法令統制。

    在經濟上,貧富自有差異。

    在法律上言,則無顯著之身份分别。

    國家對于裁抑兼并及平均地權,屢有新法令之規定與措施。

    如何說中國秦代以下的社會,便與西方封建社會相同? 再就另一點言,我們都知西方封建社會之崩潰,系由自由工商人即中産階級在城市中興起,因而自由資本主義社會替代了封建社會而興起。

    但中國曆史上之城市,頗多綿延有二千五百年以上的長時期。

    即如廣東省番禺一城,秦始皇設三十六郡時,番禺即為南海郡之首府,距今在兩千年前。

    又如江蘇省之蘇州,即吳縣,此城在春秋時為吳國首都,直傳至今,已有兩千五百年以上之曆史。

    此外如春秋魯國都城曲阜,至今殆已有三千年之曆史存在。

    諸位讀西洋史,當知城市不在封建社會系統之内。

    近代西方城市興起,在西方史家有許多專書叙述。

    但中國曆史上之城市,則同時為政治與工商業之中心。

    而在春秋時代,城市工商人已有其一份在政府法令保護下之自由。

    例如春秋魯昭公十六年,晉卿韓宣子欲向鄭國取回一對玉環之一,但鄭子産告以此環乃在賈人之手,政府無權向之索取。

    韓宣子又欲直接買諸商人,子産又告以鄭國政府無權過問而作罷。

    舉此一例,自由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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