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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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申明約束。
〔約束〕既定,夕時,賈乃至。
穰苴曰:“何為後期?”賈對曰:“不佞⑧,大夫親戚送之,故留。
”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則忘其家,臨陣約束則忘其親,援桴鼓⑨之急則忘其身。
今敵國深侵,邦内騷動,士卒暴露于境,君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垂于君,何謂相送乎?”召軍正⑩問曰:“軍法期而後至者雲何?”對曰:“當斬。
”賈懼,使人馳報景公,請救。
既往,未及返,于是遂斬莊賈以徇三軍。
三軍皆震栗。
久之,景公遣使持節⑾救賈,馳入軍中。
穰苴曰:“将在軍,君命有所不受。
”問軍正曰:“軍中不馳,今使者雲何?”對曰:“當斬。
”使者大懼。
穰苴曰:“君之使不可殺之。
”乃殺其仆、車之左驸⑿、馬之左骖⒀,以徇三軍。
遣使者還報,然後行事。
士卒次舍⒁、井竈、飲食、問疾、醫藥、身自拊循⒂之。
悉取将軍之資糧,以享士卒,〔身與士卒〕平分糧食,最比⒃其羸弱者。
三日而後勒兵。
病者皆求行,争奮出為之赴戰。
晉師聞之,〔為罷去;燕師聞之〕,渡河而解。
于是,穰苴乃率衆追擊之,遂取所亡邦内故境,率兵而歸。
⒄ 【注釋】 ①威克厥愛允濟:語出《尚書·胤政篇》。
②鄄(juàn):史載原作“甄”,《百戰奇法》原作者援引時因避諱宋仁宗嫌名(“祯”)而改“甄”為“鄄”。
鄄,今山東鄄城北。
③河上:指黃河南岸之滄、德二州北界。
④田穰苴:春秋齊國人,本姓田,為大司馬,故又稱司馬穰苴,善于治軍,深通兵法。
⑤庶孽:即庶子,舊時指妾所生之子。
⑥莊賈:春秋齊國大夫,景公之寵臣。
⑦立表下漏:謂立标竿以測日影,設漏壺以記時間。
表,古代測日影時所立的标竿;漏,古代記時用的漏壺。
⑧不佞:猶言“不才”,自謙之詞。
⑨援桴鼓:謂拿起鼓槌敲鼓。
桴(eū),鼓槌。
⑩軍正:軍中執法之官。
⑾持節:古代使者所拿作為憑證之物,節,符節。
⑿左驸:即車之左面的夾車木。
驸,通“輔”,夾車木。
⒀左骖:即左面駕車的馬。
骖(cān),一車駕三馬為骖。
⒁次舍:即宿營。
次,古代行軍停駐一地謂之“次”。
⒂拊循:安撫,撫慰。
拊,同“撫”。
⒃最比:謂尤其照顧到。
最,尤其,極為;比,及,到。
⒄本篇史例出自《史記·司馬穰苴列傳》。
15.賞戰 【提示】 本篇以《賞戰》為題,旨在闡述獎賞制度在古代作戰中的重要作用問題。
它認為,在攻城作戰中,士卒們之所以身冒矢石而争先登城,不避白刃格鬥而争先赴戰,都是由于懸以重賞的結果。
這是不無道理的。
所以,設獎行賞,乃為曆代兵家治軍用兵都十分重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
獎賞的目的,在于激勵鬥志、鼓舞士氣。
運用得當,恰到好處,就能調動廣大将士的積極性,提高部隊戰鬥力。
但是,如果運用不當,而造成賞之過濫,不該獎賞的而受賞,應該獎賞的而未受賞,那麼,此種獎賞也可能變成追名逐利、瓦解士氣的腐蝕劑。
這是實行獎賞制度過程中,不可不加注意防止的問題。
三國時期的曹操,堪稱是位善用獎賞制度治軍用兵的軍事家。
他每次統軍攻戰,都把繳獲來的貴重财物,全部分賞給有功的将士。
對于功勳大而應當受到重賞的,他“不吝千金”;但對那些無功而妄圖要賞的,他卻“分毫不與”,在獎賞問題上由于做到了秉公無私,一絲不苟,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将士的積極性,提高了部隊的戰鬥力,故能取得“每戰必勝”的輝煌戰績。
【譯文】 凡在攻城作戰中遇到高牆深壕,箭石交下如注的情勢,要使士卒争先恐後地攀登城垣;當兩軍短兵相接,展開白刃格鬥的時候,要使士卒奮不顧身地前赴後繼,都必須懸以重賞來激勵他們英勇殺敵,這樣,就沒有打不敗的敵人。
誠如兵法所說:“重賞激勵之下,必有勇士湧現。
” 東漢末年,大将曹操每當攻克敵人城鎮的時候,對所繳獲來的貴重财物,全部都用以獎賞有功将士。
如果有誰勳勞顯著而應當重賞的,即使賞賜千金也不吝惜;但對那些無功而妄想索賞的人,則一分一毫也不給。
所以,曹操每次率軍攻戰都必定取得勝利。
【原文】 凡高城深池,矢石繁下,士卒争先登;白刃始合,士卒争先赴者,必誘之以重賞,則敵無不克焉。
法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① 漢末大将曹操,每攻城破邑,得靡麗②之物,則悉以賞有功者。
若勳勞宜賞,不吝千金。
無功妄施,分毫不與。
故能每戰必勝。
③ 【注釋】 ①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語出《三略·上略》。
②靡麗:謂華麗貴重。
③本篇史例出自《三國志·魏書·武帝紀第一》裴松之注引《魏書》。
16.罰戰 【提示】 本篇以《罰戰》為題,旨在闡述懲罰制度在治軍中的運用及其作用問題。
它認為,在對敵作戰中,對于那些畏敵不前的加以懲處,就可以使部隊臨戰敢進而不敢退,就可以打勝仗。
懲罰與獎賞,是曆代兵家治軍用兵所常采用的相反相成的兩種有效手段和措施。
實踐中運用得當,真正做到賞罰分明,恰到好處,就能提高士卒積極性,增強部隊戰鬥力。
本篇引自《司馬法》的“罰不遷列”一語中的“遷列”意即移動行列,句義是說實施懲罰要就地執行。
這就是說,懲罰不但嚴明、适變,而且要果斷、适時。
隻有這樣,才能收到懲一儆百、及時教育部衆的作用,從而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
陣朝大将楊素是以治軍嚴整而聞名于世的。
曆來軍隊是有紀律約束的武裝集團,隻有維護鐵的紀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強大戰鬥力。
楊素能夠嚴格要求部隊,對違犯軍令者及時予以懲治,防止部隊松散懈怠,這是無可非議的。
但是,每戰都專門“求人過失”而成批的殺人,特别是對于“不能陷陣而還者”,不問緣由,一律殺掉,這就不可取了。
對廣大士卒,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同時輔以必要地懲治。
如果抛開說服教育的一面,單純以懲罰為樂事,這種懲辦主義的作法,非但不能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相反則極易激化矛盾,釀成事變,造成損失。
此類情況,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這是應當引以為訓的。
【譯文】 大凡在作戰中,要使士卒在與敵人遭遇時,敢于奮勇前進而不敢後退,而對于畏敵後退一步的,必須用重刑加以懲處。
這樣,就可以打勝仗。
誠如兵法所說:“懲罰罪過要就地執行,絕不遷延姑息。
” 隋朝時期,大将楊素治軍嚴整。
他的部隊如有違犯軍令的人,立即處斬,而絕不寬容。
每當将要對敵交戰之時,他就搜求犯有過失的士卒而立即殺掉,被殺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少者也不下十數人。
由于殺人太多,鮮血流遍帳前,而楊素卻談笑風生,若無其事。
到了與敵對陣交戰之時,他先令三百人進擊敵人,若能攻陷敵陣也就罷了,如果不能沖破敵陣而活着回來的,不論多少都全部殺掉。
然後又派二三百人再去進攻,對于不能陷陣而生還者仍如舊法全部殺掉。
将士們因此而震懼,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奮勇殺敵,所以每戰都能獲勝。
【原文】 凡戰,使士卒遇敵敢進而不敢退,退一寸者①,必懲之以重刑,故可以取勝也。
法曰:“罰不遷列。
”② 隋大将楊素③,禦戎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
每将對敵,辄求人過失而斬之,多者百餘人,少者不下十數人。
流血盈前,言笑自若。
及其對陣,先令三百人赴敵,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無問多少,悉斬之。
又令二三百人複進,還如向者。
将士股栗,有必死之心,由是戰無不勝。
④ 【注釋】 ①退一寸者:馬本及諸本均無“退”字,根據前後文義,疑脫,故補。
②罰不遷列:語出《司馬法·天子之義第二》。
③楊素:隋代名将。
弘農華陰(今屬陝西)人,字處道。
士族出身。
初事北周武帝,官至車騎大将軍。
後從隋文帝滅陳作戰有功,官至上柱國,封越國公。
他與晉王楊廣交厚,曾參予楊廣謀篡活動。
楊廣即帝位後,改封其為楚國公,官至尚書令、司徒。
④本篇史例出自《隋書·楊素傳》。
17.主戰 【提示】 本篇以《主戰》為題,旨在闡述在本土上實施防禦作戰的“主軍”應注意掌握的問題。
在人類戰争史上,大凡處于戰略進攻的一方,其實力往往比處于戰略防禦的一方,要強大得多。
在強敵進攻的形勢下,防禦一方怎樣才能打敗進攻之敵而最終奪取戰争的勝利,這常常是戰争指導者所極為關注和探讨的重要問題。
本篇正是從戰略防禦作戰的角度,提出不要輕率、過早地同敵人進行戰略決戰,而要采取“保城備險”以消耗敵人、“絕其糧道”以困敝敵人的方針,然後待敵疲憊不堪之時,再集中兵力殲滅它。
這對力量弱小而處于防禦地位的一方,無疑是比較穩妥可行的正确作戰方針。
北魏皇始元年(公元396年),後燕慕容德破北魏拓跋珪進攻的邺城防禦作戰,就是較好地體現上述作戰方針的一個成功戰例。
從當時的戰略态勢看,是魏攻燕守;從雙方兵力對比看,是魏衆燕寡。
燕軍統帥慕容德在取得擊敗魏軍前鋒部隊的初戰小勝後,打算乘勝大舉反攻,與魏軍主力決戰。
但别駕韓卻認為決戰條件不成熟,他根據“魏不可擊者四,燕不宜動者三”(《晉書·慕容德記》,下同)的對雙方實際情況的具體分析,提出了“深溝高壘,以佚待勞”,積蓄力量,伺機決戰的正确方針。
慕容德采納了韓的戰略主張,于是召還部隊,固守邺城,并親自撫慰将士。
因此,全軍上下,“人感其德,皆樂為緻死”。
其後,乘魏軍内部矛盾激化而“各引軍潛遁”的有利時機,慕容德及時派将率軍追擊,結果大敗魏軍,取得了邺城保衛戰的勝利。
【譯文】 大凡戰争,如果敵方入侵我境,我方在本土實施防禦作戰時,不可輕易與敵決戰。
為使我軍安全無危,鑒于士兵戀鄉易散,應當征集丁壯,儲備糧谷,保衛城鎮,守險拒敵,斷敵糧道。
從而使敵人欲戰不能,糧草不濟,待它完全陷入困疲不堪之時,再出兵反擊它,必定能勝利。
誠如兵法所說:“在本國境内作戰的地區叫做‘散地’。
” 《晉書》記載:北魏道武帝拓跋珪親率大軍進攻駐守邺城的後燕大将慕容德,魏前軍拓跋章部被後燕軍所擊敗。
慕容德打算乘勝再攻擊北魏軍,他的别駕韓進見說:“古人用兵打仗,都是首先搞好戰略謀劃,然後再出兵攻戰。
現在,對魏軍不能攻擊的理由有四條,而我軍不宜輕易行動的理由有三條。
”慕容德問道:“都是些什麼理由?”韓回答說:“魏軍遠離本土入侵我境,利于在平原曠野與我速戰速決,這是魏軍不可攻擊的第一條理由;魏軍深入我京都附近,已經置于死地必定拚命奮戰,這是魏軍不可攻擊的第二條理由;魏軍前鋒遭到挫敗,其後續部隊必
〔約束〕既定,夕時,賈乃至。
穰苴曰:“何為後期?”賈對曰:“不佞⑧,大夫親戚送之,故留。
”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則忘其家,臨陣約束則忘其親,援桴鼓⑨之急則忘其身。
今敵國深侵,邦内騷動,士卒暴露于境,君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垂于君,何謂相送乎?”召軍正⑩問曰:“軍法期而後至者雲何?”對曰:“當斬。
”賈懼,使人馳報景公,請救。
既往,未及返,于是遂斬莊賈以徇三軍。
三軍皆震栗。
久之,景公遣使持節⑾救賈,馳入軍中。
穰苴曰:“将在軍,君命有所不受。
”問軍正曰:“軍中不馳,今使者雲何?”對曰:“當斬。
”使者大懼。
穰苴曰:“君之使不可殺之。
”乃殺其仆、車之左驸⑿、馬之左骖⒀,以徇三軍。
遣使者還報,然後行事。
士卒次舍⒁、井竈、飲食、問疾、醫藥、身自拊循⒂之。
悉取将軍之資糧,以享士卒,〔身與士卒〕平分糧食,最比⒃其羸弱者。
三日而後勒兵。
病者皆求行,争奮出為之赴戰。
晉師聞之,〔為罷去;燕師聞之〕,渡河而解。
于是,穰苴乃率衆追擊之,遂取所亡邦内故境,率兵而歸。
⒄ 【注釋】 ①威克厥愛允濟:語出《尚書·胤政篇》。
②鄄(juàn):史載原作“甄”,《百戰奇法》原作者援引時因避諱宋仁宗嫌名(“祯”)而改“甄”為“鄄”。
鄄,今山東鄄城北。
③河上:指黃河南岸之滄、德二州北界。
④田穰苴:春秋齊國人,本姓田,為大司馬,故又稱司馬穰苴,善于治軍,深通兵法。
⑤庶孽:即庶子,舊時指妾所生之子。
⑥莊賈:春秋齊國大夫,景公之寵臣。
⑦立表下漏:謂立标竿以測日影,設漏壺以記時間。
表,古代測日影時所立的标竿;漏,古代記時用的漏壺。
⑧不佞:猶言“不才”,自謙之詞。
⑨援桴鼓:謂拿起鼓槌敲鼓。
桴(eū),鼓槌。
⑩軍正:軍中執法之官。
⑾持節:古代使者所拿作為憑證之物,節,符節。
⑿左驸:即車之左面的夾車木。
驸,通“輔”,夾車木。
⒀左骖:即左面駕車的馬。
骖(cān),一車駕三馬為骖。
⒁次舍:即宿營。
次,古代行軍停駐一地謂之“次”。
⒂拊循:安撫,撫慰。
拊,同“撫”。
⒃最比:謂尤其照顧到。
最,尤其,極為;比,及,到。
⒄本篇史例出自《史記·司馬穰苴列傳》。
15.賞戰 【提示】 本篇以《賞戰》為題,旨在闡述獎賞制度在古代作戰中的重要作用問題。
它認為,在攻城作戰中,士卒們之所以身冒矢石而争先登城,不避白刃格鬥而争先赴戰,都是由于懸以重賞的結果。
這是不無道理的。
所以,設獎行賞,乃為曆代兵家治軍用兵都十分重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制度。
獎賞的目的,在于激勵鬥志、鼓舞士氣。
運用得當,恰到好處,就能調動廣大将士的積極性,提高部隊戰鬥力。
但是,如果運用不當,而造成賞之過濫,不該獎賞的而受賞,應該獎賞的而未受賞,那麼,此種獎賞也可能變成追名逐利、瓦解士氣的腐蝕劑。
這是實行獎賞制度過程中,不可不加注意防止的問題。
三國時期的曹操,堪稱是位善用獎賞制度治軍用兵的軍事家。
他每次統軍攻戰,都把繳獲來的貴重财物,全部分賞給有功的将士。
對于功勳大而應當受到重賞的,他“不吝千金”;但對那些無功而妄圖要賞的,他卻“分毫不與”,在獎賞問題上由于做到了秉公無私,一絲不苟,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将士的積極性,提高了部隊的戰鬥力,故能取得“每戰必勝”的輝煌戰績。
【譯文】 凡在攻城作戰中遇到高牆深壕,箭石交下如注的情勢,要使士卒争先恐後地攀登城垣;當兩軍短兵相接,展開白刃格鬥的時候,要使士卒奮不顧身地前赴後繼,都必須懸以重賞來激勵他們英勇殺敵,這樣,就沒有打不敗的敵人。
誠如兵法所說:“重賞激勵之下,必有勇士湧現。
” 東漢末年,大将曹操每當攻克敵人城鎮的時候,對所繳獲來的貴重财物,全部都用以獎賞有功将士。
如果有誰勳勞顯著而應當重賞的,即使賞賜千金也不吝惜;但對那些無功而妄想索賞的人,則一分一毫也不給。
所以,曹操每次率軍攻戰都必定取得勝利。
【原文】 凡高城深池,矢石繁下,士卒争先登;白刃始合,士卒争先赴者,必誘之以重賞,則敵無不克焉。
法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① 漢末大将曹操,每攻城破邑,得靡麗②之物,則悉以賞有功者。
若勳勞宜賞,不吝千金。
無功妄施,分毫不與。
故能每戰必勝。
③ 【注釋】 ①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語出《三略·上略》。
②靡麗:謂華麗貴重。
③本篇史例出自《三國志·魏書·武帝紀第一》裴松之注引《魏書》。
16.罰戰 【提示】 本篇以《罰戰》為題,旨在闡述懲罰制度在治軍中的運用及其作用問題。
它認為,在對敵作戰中,對于那些畏敵不前的加以懲處,就可以使部隊臨戰敢進而不敢退,就可以打勝仗。
懲罰與獎賞,是曆代兵家治軍用兵所常采用的相反相成的兩種有效手段和措施。
實踐中運用得當,真正做到賞罰分明,恰到好處,就能提高士卒積極性,增強部隊戰鬥力。
本篇引自《司馬法》的“罰不遷列”一語中的“遷列”意即移動行列,句義是說實施懲罰要就地執行。
這就是說,懲罰不但嚴明、适變,而且要果斷、适時。
隻有這樣,才能收到懲一儆百、及時教育部衆的作用,從而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
陣朝大将楊素是以治軍嚴整而聞名于世的。
曆來軍隊是有紀律約束的武裝集團,隻有維護鐵的紀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強大戰鬥力。
楊素能夠嚴格要求部隊,對違犯軍令者及時予以懲治,防止部隊松散懈怠,這是無可非議的。
但是,每戰都專門“求人過失”而成批的殺人,特别是對于“不能陷陣而還者”,不問緣由,一律殺掉,這就不可取了。
對廣大士卒,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同時輔以必要地懲治。
如果抛開說服教育的一面,單純以懲罰為樂事,這種懲辦主義的作法,非但不能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相反則極易激化矛盾,釀成事變,造成損失。
此類情況,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這是應當引以為訓的。
【譯文】 大凡在作戰中,要使士卒在與敵人遭遇時,敢于奮勇前進而不敢後退,而對于畏敵後退一步的,必須用重刑加以懲處。
這樣,就可以打勝仗。
誠如兵法所說:“懲罰罪過要就地執行,絕不遷延姑息。
” 隋朝時期,大将楊素治軍嚴整。
他的部隊如有違犯軍令的人,立即處斬,而絕不寬容。
每當将要對敵交戰之時,他就搜求犯有過失的士卒而立即殺掉,被殺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少者也不下十數人。
由于殺人太多,鮮血流遍帳前,而楊素卻談笑風生,若無其事。
到了與敵對陣交戰之時,他先令三百人進擊敵人,若能攻陷敵陣也就罷了,如果不能沖破敵陣而活着回來的,不論多少都全部殺掉。
然後又派二三百人再去進攻,對于不能陷陣而生還者仍如舊法全部殺掉。
将士們因此而震懼,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奮勇殺敵,所以每戰都能獲勝。
【原文】 凡戰,使士卒遇敵敢進而不敢退,退一寸者①,必懲之以重刑,故可以取勝也。
法曰:“罰不遷列。
”② 隋大将楊素③,禦戎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
每将對敵,辄求人過失而斬之,多者百餘人,少者不下十數人。
流血盈前,言笑自若。
及其對陣,先令三百人赴敵,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無問多少,悉斬之。
又令二三百人複進,還如向者。
将士股栗,有必死之心,由是戰無不勝。
④ 【注釋】 ①退一寸者:馬本及諸本均無“退”字,根據前後文義,疑脫,故補。
②罰不遷列:語出《司馬法·天子之義第二》。
③楊素:隋代名将。
弘農華陰(今屬陝西)人,字處道。
士族出身。
初事北周武帝,官至車騎大将軍。
後從隋文帝滅陳作戰有功,官至上柱國,封越國公。
他與晉王楊廣交厚,曾參予楊廣謀篡活動。
楊廣即帝位後,改封其為楚國公,官至尚書令、司徒。
④本篇史例出自《隋書·楊素傳》。
17.主戰 【提示】 本篇以《主戰》為題,旨在闡述在本土上實施防禦作戰的“主軍”應注意掌握的問題。
在人類戰争史上,大凡處于戰略進攻的一方,其實力往往比處于戰略防禦的一方,要強大得多。
在強敵進攻的形勢下,防禦一方怎樣才能打敗進攻之敵而最終奪取戰争的勝利,這常常是戰争指導者所極為關注和探讨的重要問題。
本篇正是從戰略防禦作戰的角度,提出不要輕率、過早地同敵人進行戰略決戰,而要采取“保城備險”以消耗敵人、“絕其糧道”以困敝敵人的方針,然後待敵疲憊不堪之時,再集中兵力殲滅它。
這對力量弱小而處于防禦地位的一方,無疑是比較穩妥可行的正确作戰方針。
北魏皇始元年(公元396年),後燕慕容德破北魏拓跋珪進攻的邺城防禦作戰,就是較好地體現上述作戰方針的一個成功戰例。
從當時的戰略态勢看,是魏攻燕守;從雙方兵力對比看,是魏衆燕寡。
燕軍統帥慕容德在取得擊敗魏軍前鋒部隊的初戰小勝後,打算乘勝大舉反攻,與魏軍主力決戰。
但别駕韓卻認為決戰條件不成熟,他根據“魏不可擊者四,燕不宜動者三”(《晉書·慕容德記》,下同)的對雙方實際情況的具體分析,提出了“深溝高壘,以佚待勞”,積蓄力量,伺機決戰的正确方針。
慕容德采納了韓的戰略主張,于是召還部隊,固守邺城,并親自撫慰将士。
因此,全軍上下,“人感其德,皆樂為緻死”。
其後,乘魏軍内部矛盾激化而“各引軍潛遁”的有利時機,慕容德及時派将率軍追擊,結果大敗魏軍,取得了邺城保衛戰的勝利。
【譯文】 大凡戰争,如果敵方入侵我境,我方在本土實施防禦作戰時,不可輕易與敵決戰。
為使我軍安全無危,鑒于士兵戀鄉易散,應當征集丁壯,儲備糧谷,保衛城鎮,守險拒敵,斷敵糧道。
從而使敵人欲戰不能,糧草不濟,待它完全陷入困疲不堪之時,再出兵反擊它,必定能勝利。
誠如兵法所說:“在本國境内作戰的地區叫做‘散地’。
” 《晉書》記載:北魏道武帝拓跋珪親率大軍進攻駐守邺城的後燕大将慕容德,魏前軍拓跋章部被後燕軍所擊敗。
慕容德打算乘勝再攻擊北魏軍,他的别駕韓進見說:“古人用兵打仗,都是首先搞好戰略謀劃,然後再出兵攻戰。
現在,對魏軍不能攻擊的理由有四條,而我軍不宜輕易行動的理由有三條。
”慕容德問道:“都是些什麼理由?”韓回答說:“魏軍遠離本土入侵我境,利于在平原曠野與我速戰速決,這是魏軍不可攻擊的第一條理由;魏軍深入我京都附近,已經置于死地必定拚命奮戰,這是魏軍不可攻擊的第二條理由;魏軍前鋒遭到挫敗,其後續部隊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