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文學改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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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通之易理以自重。
諸如此類,無非賣才使氣,欺人自欺。
吾國原有學術之所以不能發達與普及,實此等自命淵博之假名上有以緻之。
近自西洋物質文明,稍稍輸入中國,凡移譯東西科學書籍者,都已不複有此惡習。
而嚴複所撰英文漢話,雖全書取材,悉系彼邦至粗淺之文法,乃竟以文筆之古拙生澀,見稱于世。
若取此書以為教材,是非使學徒先習十數年國文,即不許其研究英文,試問天下有是理乎。
餘決非盲從西洋學說之人。
此節所引文學用處之規定,其Positive一字,實以"PhilosophicalLiterature"已成為彼邦文學中之一種。
而哲學又為諸種科學之一,放必于“科學”之上冠以“實質”,方不至于互相抵觸。
其實哲學本身,既包有高深玄妙之理想,行文當力求淺顯,使讀者一望即知其意旨所在。
此餘所以主張無論何種科學皆當歸入文字範圍,而不當羼入文學範圍也。
至于新聞紙之通信,(如普通紀事可用文字,描寫人情風俗當用文學。
)政教實業之評論,(如發表意見用文字,推測其安危禍福用文學。
)官署之文牍告令,(文牍告令,什九宜用文字而不宜用文學。
錢君所指清代州縣喜用濫惡之四六,以判婚姻訟事,與某處诰誡軍人文,有“偶合之烏”、“害群之馬”、“血蚨”、“飛蝗”等字樣,即是濫用文學之弊。
然如普法之戰,拿破侖三世緻普魯土維廉大帝之宣戰書"SiremyBrother--Nothavingbeenabletodieinthemidstofmytroops,itonlyremainsformetoplacemyswordinthehandsofYourMajesty.IamYourMajesty'sgoodbrother,Napoleon."未嘗不可視為希世奇文。
維廉複書中"Regrettingthecircumstancesunderwhichwemeet,IaccepttheswordofYourMajesty"之句,便覺黯然無色,故于适當之外,文聯中亦未嘗絕對不可用文學也。
)私人之日記信劄,(此二種均直用文字。
然如遊曆時之日記,即不得不于有關系之處,涉及文學。
至于信劄,則不特前清幕府中所用四六濫調當廢。
即自命文士者所作小簡派文學,亦大可不做。
惟在必要時,如美儒富蘭克令B.Franklin之與英議員司屈拉亨Strayan絕交,英儒約翰生S.Johnson之不願受極司菲爾伯爵LordChesterfield之推譽,則不得不酌用文學工夫。
)雖不能明定其屬于文字範圍,或文學範圍,要惟得已則已。
不濫用文學,以侵害文字,斯為近理耳。
其必須列入文學範圍者,推詩歌戲曲、小說雜文、曆史傳記,三種而已。
(以曆史傳記列入文學,僅吾國及各國之慣例而言,其實此二種均為具體的科學,仍以列入文字為是。
)酬世之文,(如頌辭、壽序、祭文、挽聯、墓志之屬。
)一時雖不能盡廢,将來崇實主義發達後,此種文學廢物,必在自然淘汰之列。
故進一步言之,凡可視為文學上有永久存在之資格與價值者,隻詩歌戲曲、小說雜文二種也。
第二問題此問題之要旨,即在辨明文學與文字之作法之異同。
茲就鄙見所及,分列三事如次: (一)作文字當講文法,在必要之處,當兼講論理學。
作文學當講文法,且處處當講論理學與修辭學。
惟酌量情形,在适宜之處,論理學或較輕于修辭學。
(二)文字為無精神之物,非無精神也。
精神在其所記之事物,而不在文字之本身也。
故作文字如記帳,隻須應有盡有,将所記之事物,一一記完便了,不必矯揉造作、自為增損。
文學為有精神之物,其精神即發生于作者腦海之中。
故必須作者能運用其精神,使自己之意識、情感、懷抱,一一藏納于文中。
而後所為之文,始有真正之價值,始能穩立于文學界中而不搖。
否則精神既失,措辭雖工,亦不過說上一大番空話,實未曾做得半句文章也。
(以上兩端為永久的。
) (三)錢君以輸入東洋派之新名詞,歸功于梁任公,推之為創造新文學之一人。
愚以為世界事物目繁,舊有文字與名詞既不敷用,則自造新名詞及輸入外國名詞,誠屬勢不可免。
然新名詞未必盡通,(如“手續”“場合”之類。
)亦未必吾國竟無适當代用之字。
(如“目的”“職工”之類。
)若在文字範圍中,取其行文便利,而又為人人所習見,固不妨酌量采用。
若在文字範圍,則用筆以漂亮雅潔為主,雜入累贅費解之新名詞,其讨厭必與濫用古典相同。
(西洋文學中,亦鮮有采用學術名詞者。
)然亦未必盡不可用,倘用其意義通順者,而又無害于文筆漂亮雅潔,固不必絕對禁止也。
(此為暫時的。
使将來文學界中,能自造适當之新字或新名詞以代之,此條即可廢除不用。
) 散文之當改良者三此後專論文學,不論文字。
所謂散文,亦文學的散文,而非文字的散文。
第一曰破除迷信嘗謂吾輩做事,當處處不忘有一個我。
作文亦然。
如不顧自己,隻是學着古人,便是古人的子孫。
如學今人,便是今人的奴隸。
若欲不做他人之子孫與奴隸,非從破
諸如此類,無非賣才使氣,欺人自欺。
吾國原有學術之所以不能發達與普及,實此等自命淵博之假名上有以緻之。
近自西洋物質文明,稍稍輸入中國,凡移譯東西科學書籍者,都已不複有此惡習。
而嚴複所撰英文漢話,雖全書取材,悉系彼邦至粗淺之文法,乃竟以文筆之古拙生澀,見稱于世。
若取此書以為教材,是非使學徒先習十數年國文,即不許其研究英文,試問天下有是理乎。
餘決非盲從西洋學說之人。
此節所引文學用處之規定,其Positive一字,實以"PhilosophicalLiterature"已成為彼邦文學中之一種。
而哲學又為諸種科學之一,放必于“科學”之上冠以“實質”,方不至于互相抵觸。
其實哲學本身,既包有高深玄妙之理想,行文當力求淺顯,使讀者一望即知其意旨所在。
此餘所以主張無論何種科學皆當歸入文字範圍,而不當羼入文學範圍也。
至于新聞紙之通信,(如普通紀事可用文字,描寫人情風俗當用文學。
)政教實業之評論,(如發表意見用文字,推測其安危禍福用文學。
)官署之文牍告令,(文牍告令,什九宜用文字而不宜用文學。
錢君所指清代州縣喜用濫惡之四六,以判婚姻訟事,與某處诰誡軍人文,有“偶合之烏”、“害群之馬”、“血蚨”、“飛蝗”等字樣,即是濫用文學之弊。
然如普法之戰,拿破侖三世緻普魯土維廉大帝之宣戰書"SiremyBrother--Nothavingbeenabletodieinthemidstofmytroops,itonlyremainsformetoplacemyswordinthehandsofYourMajesty.IamYourMajesty'sgoodbrother,Napoleon."未嘗不可視為希世奇文。
維廉複書中"Regrettingthecircumstancesunderwhichwemeet,IaccepttheswordofYourMajesty"之句,便覺黯然無色,故于适當之外,文聯中亦未嘗絕對不可用文學也。
)私人之日記信劄,(此二種均直用文字。
然如遊曆時之日記,即不得不于有關系之處,涉及文學。
至于信劄,則不特前清幕府中所用四六濫調當廢。
即自命文士者所作小簡派文學,亦大可不做。
惟在必要時,如美儒富蘭克令B.Franklin之與英議員司屈拉亨Strayan絕交,英儒約翰生S.Johnson之不願受極司菲爾伯爵LordChesterfield之推譽,則不得不酌用文學工夫。
)雖不能明定其屬于文字範圍,或文學範圍,要惟得已則已。
不濫用文學,以侵害文字,斯為近理耳。
其必須列入文學範圍者,推詩歌戲曲、小說雜文、曆史傳記,三種而已。
(以曆史傳記列入文學,僅吾國及各國之慣例而言,其實此二種均為具體的科學,仍以列入文字為是。
)酬世之文,(如頌辭、壽序、祭文、挽聯、墓志之屬。
)一時雖不能盡廢,将來崇實主義發達後,此種文學廢物,必在自然淘汰之列。
故進一步言之,凡可視為文學上有永久存在之資格與價值者,隻詩歌戲曲、小說雜文二種也。
第二問題此問題之要旨,即在辨明文學與文字之作法之異同。
茲就鄙見所及,分列三事如次: (一)作文字當講文法,在必要之處,當兼講論理學。
作文學當講文法,且處處當講論理學與修辭學。
惟酌量情形,在适宜之處,論理學或較輕于修辭學。
(二)文字為無精神之物,非無精神也。
精神在其所記之事物,而不在文字之本身也。
故作文字如記帳,隻須應有盡有,将所記之事物,一一記完便了,不必矯揉造作、自為增損。
文學為有精神之物,其精神即發生于作者腦海之中。
故必須作者能運用其精神,使自己之意識、情感、懷抱,一一藏納于文中。
而後所為之文,始有真正之價值,始能穩立于文學界中而不搖。
否則精神既失,措辭雖工,亦不過說上一大番空話,實未曾做得半句文章也。
(以上兩端為永久的。
) (三)錢君以輸入東洋派之新名詞,歸功于梁任公,推之為創造新文學之一人。
愚以為世界事物目繁,舊有文字與名詞既不敷用,則自造新名詞及輸入外國名詞,誠屬勢不可免。
然新名詞未必盡通,(如“手續”“場合”之類。
)亦未必吾國竟無适當代用之字。
(如“目的”“職工”之類。
)若在文字範圍中,取其行文便利,而又為人人所習見,固不妨酌量采用。
若在文字範圍,則用筆以漂亮雅潔為主,雜入累贅費解之新名詞,其讨厭必與濫用古典相同。
(西洋文學中,亦鮮有采用學術名詞者。
)然亦未必盡不可用,倘用其意義通順者,而又無害于文筆漂亮雅潔,固不必絕對禁止也。
(此為暫時的。
使将來文學界中,能自造适當之新字或新名詞以代之,此條即可廢除不用。
) 散文之當改良者三此後專論文學,不論文字。
所謂散文,亦文學的散文,而非文字的散文。
第一曰破除迷信嘗謂吾輩做事,當處處不忘有一個我。
作文亦然。
如不顧自己,隻是學着古人,便是古人的子孫。
如學今人,便是今人的奴隸。
若欲不做他人之子孫與奴隸,非從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