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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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古之治天下者,無所謂法也,禮而已矣。

    及周室既衰,諸侯惡其害己,而去其籍。

    去其禮也,而實去其法也。

    韓宣子聘魯,而雲周禮盡在魯,以禮為周公所制,他國未能盡行,而魯實世守之,故曰猶秉周禮。

    夫周禮者,非周一代之制,周公所以兼三王而制之者也。

    故孔子興,以周禮為教,亦以其備焉耳。

    及遭秦火,禮最失傳,則放失久矣。

    漢興,叔孫所制,非古禮也;曲台所傳,非備物也。

    至曹褒、董鈞,失之益遠。

    故有漢一代,它經鹹盛,惟禮無傳。

    不全不備,偏議曲說,何足以傳孔門之宏業也哉! 高堂生 徐生(子某、孫延、襄) 公戶滿意 桓生 單次  蕭奮  孟卿  後倉  闾丘卿  聞人通漢  劉茂劉昆  馬融  何休  盧植  鄭玄   劉表  蔣琬王肅  孫炎  高堂隆 射慈  薛綜   谯周 ──以上為《禮經》高堂氏派。

    戴德  徐良  戴聖  橋仁  楊榮   淳于登 馬融盧植  荀爽  蔡邕  鄭玄  王肅   張恭祖 劉佑 申屠蟠 濮陽闓 孫炎  高誘  嚴峻   橋玄  李訁巽射慈  李鹹  張弦  杜寬  鄭小同──以上為《禮》大小戴學派:慶普  夏侯敬 慶鹹  曹充  曹褒   董鈞  鄭衆 ──以上為《慶氏禮》派。

    張良  叔孫通──以上為西漢《禮》家,不知所本。

    杜子春 賈徽  鄭興  鄭衆  賈逵  許慎  尹珍 衛次仲 馬融  張衛  胡廣  趙岐  鄭玄  李鹹盧植  徐淑  王朗  王肅  仲長統──以上為《周官禮》派。

    張純  張奮  李訁巽 嚴峻  阚澤  景鸾  李毅 周燮  徐淑  田瓊──以上為《三禮》之學。

     漢興,魯高堂生傳《士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為頌。

    孝文時,徐生以頌為禮官大夫,傳子至孫廷、襄。

    襄資性善為頌,不能通經;延頗能,未善也。

    襄亦以頌為大夫,至廣陵内史。

    延及徐氏弟子公戶滿意、桓生、單次皆為禮官大夫。

    而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

    諸言禮為頌者由徐氏。

     孟卿,東海人也。

    事蕭奮,以授後倉、魯闾丘卿。

    倉說禮數萬言,号曰後氏曲台記,授沛聞人通漢子方。

    通漢以太子舍人論石渠,至中山中尉。

     劉茂字子衛,太原晉陽人也。

    少孤,與母居。

    家貧,以筋力緻養,孝行著于鄉裡。

    及長,能習《禮經》,教授常數百人。

    哀帝時察孝廉,後為沮陽令。

    會王莽篡位,茂棄官避世弘農山中教授。

    建武二年,歸為郡門下掾。

    時赤眉攻郡縣,殺長吏,茂負太守孫福逾牆藏空穴中得免。

    其暮,俱奔盂縣。

    晝則逃隐,夜求糧食,積百馀日,賊去乃歸。

    明年,诏求天下義士。

    福言之朝,诏書即徵,拜議郎,遷宗正。

    後拜侍中,卒官。

     劉昆。

    馬融。

    《喪服經傳》: 朱錫鬯曰:「陸氏《序錄》載注解傳述人,于儀禮有鄭康成注,此外馬融、王肅、孔倫、陳铨、裴松之、雷次宗、蔡超宗、田■之、劉道拔、周續之,凡十家。

    雲自馬融以下并注。

    考《隋書經籍志》,十家之中惟載王肅《儀禮注》十七卷,其馀未嘗有全書注也。

    《舊唐書·經籍志》于馬融《喪服紀》下:『又一卷,鄭玄注。

    又一卷,袁準注。

    又一卷,陳铨注。

    又二卷,蔡超宗注。

    又二卷,田僧紹注。

    』亦未載諸家有全書注。

    至《新唐書·藝文志》始載袁準注《儀禮》一卷,孔倫注一卷,陳铨注一卷,蔡超宗注二卷,田僧紹注二卷,并不著其注《喪服》,則誤以《喪服注》為《儀禮》全書注也。

    至鄭氏《通志略》既于《儀禮》全書注載袁準、孔倫、陳铨、蔡超宗、田僧紹,又于《喪服傳注》五家複出。

    由是西亭王孫《授經圖》、焦氏《經籍志》并沿其誤。

    當以陸氏《序錄》為正也。

    」 傳:「麻之有蕡者也。

    」注:「蕡者,枲實。

    枲麻之有子者,其色粗惡,故用之。

    」傳:「天子,至尊也。

    」注:「天下所尊,故曰至尊也。

    」 傳:「君,至尊也。

    」注:「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

    」 傳:「父為長子,正體于上,又乃将所傳重也。

    」注:「體者,适适相承也。

    正為體,在長子之上,上正于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

    此為五世之适,父乃為之斬也。

    」 傳:「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注:「庶子賤,為長子服,其服不得随父服三年,故雲不繼祖也。

    」傳:「夫,至尊也。

    」注:「婦人天夫,故曰至尊。

    」 傳:「妾為君,君至尊也。

    」注:「妾賤,事夫如君,故曰至尊。

    」 傳:「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注:「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

    」傳:「受重者。

    」注:「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

    」 傳:「斬衰三年,公、士、大夫之衆臣為君。

    」注:「士,卿士;公、卿、大夫厭于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屦。

    」 傳:「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馀皆衆臣。

    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

    衆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

    」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屬。

    君,嗣君也。

    斯,此也。

    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

    」 傳:「牡麻绖,右本在上。

    」注:「在上指右,故曰右本。

    」 傳:「父卒,則為母齊衰三年。

    」注:「父卒無所複屈,故得申重服三年也。

    」 傳:「慈母如母。

    」注:「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者,其使善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

    」 傳:「母為長子齊衰三年,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注:「父不傳重,無五代之義,而服三年随父,從于夫也。

    不在斬衰章者,以子當為母服齊衰也。

    」 傳:「父在,為母齊衰杖周,屈也。

    」注:「屈者,子自屈于父,故周而除母服也。

    父至尊,子不敢申母服三年。

    」 傳:「為妻齊杖周。

    妻,至親也。

    」注:「妻與己共承宗廟,所以至親。

    」傳:「出妻之子為母期。

    」注:「犯七出,為之服周。

    」 傳:「絕族無施服,親者屬。

    」注:「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也。

    」 傳:「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注:「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禮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随為之服。

    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

    」 傳:「與尊者一體也。

    」注:「與父一體,故不降而服周。

    」 傳:「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大夫重适,不降大功;子從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

    」 傳:「不貳斬也。

    」注:「為大宗後,當為大宗斬;還,為小宗周。

    故曰『不貳斬』也。

    」 傳:「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周。

    」注:「婦人以适人降,故服父母周,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亦為之周也。

    」 傳:「必有歸宗,曰小宗。

    」注:「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

    昆弟之為父後者曰小宗。

    」 傳:「與之适人。

    」注:「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适人。

    」傳:「妻不敢與焉。

    」注:「不敢與知之也。

    」 傳:「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注:「謂己自有宗廟,不随母适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 傳:「為夫之君周。

    」注:「夫為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

    」 傳:「從服也。

    」注:「從夫而為之服也。

    從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

    」傳:「報之也。

    」注:「伯母、叔母報之。

    」傳:「公妾、大夫之妾。

    」注:「公,諸侯也。

    」 傳:「女子子為祖父母。

    」注:「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系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适人也。

    」 傳:「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适也。

    」注:「尊祖重适,自尊者始也。

    」傳:「以及士妾」注:「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

    」 傳:「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言一族男女皆為宗子母與妻。

    」傳:「庶人為國君。

    」注:「衆人為國君服齊衰三月。

    」 傳:「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注:「五屬孫雖為大夫,不改降宗子者,故服齊衰三月。

    」傳:「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注:「尊祖,故不降。

    」 傳:「其成人。

    」注:「成人謂十五以上,許嫁未行者也。

    」 傳:「不敢降其祖也。

    」注:「以祖名曾,明婦人雖為天王後,不降其祖宗也。

    」 傳:「公為适子之長殇、中殇,大夫為适子之長殇、中殇。

    」注:「重适也。

    大夫亦重适,故皆不降服大功也。

    」傳:「纓绖。

    」注:「長殇以成人,其绖有纓。

    」 傳:「不纓绖。

    」注:「中殇賤,禮略其绖,無纓也。

    」 傳:「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注:「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後為親也。

    」傳:「不降其适也。

    」注:「重适,故不降之為服也。

    」傳:「為衆昆弟。

    」注:「适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

    」 傳:「侄。

    」注:「嫁姑為嫁侄服也,俱出也。

    」傳:「從服也。

    」注:「從夫為之服,降一等。

    」 傳:「子。

    」注:「謂庶子也,皆周也。

    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

    」 傳:「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注:「尊同者,亦為大夫,服周也。

    」 傳:「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

    」注:「言庶者,諸侯異母昆弟也。

    庶子,大夫妾子也。

    諸侯貴妾子父在,為母周;父沒,申服三年。

    大夫貴妾子父在,為母周;賤妾子父在,為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

    」 傳:「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适人者。

    」注:「在室者周,适人者降大功也。

    」 傳:「女子子嫁者、未嫁者。

    」注:「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同服。

    」 傳:「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注:「此上四人者各為其姑姊妹女子予嫁于大大者服也。

    在室大功,嫁于大夫大功,尊同也。

    」 傳:「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

    」注:「君,諸侯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服也。

    不言諸國君,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

    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皆為大功也。

    」 傳:「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注:「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

    嫁于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

    」 傳:「牡麻绖。

    」注:「绖帶從大功制度,小功言澡麻,是言牡麻,知從大功也。

    」 傳:「叔父之下殇,适孫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為适昆弟之下殇,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注:「本皆周服,下殇降二等,故小功也。

    」 傳:「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殇。

    」注:「成人服大功也,長殇降一等,故小功。

    」 傳:「為夫之叔父之長殇。

    」注:「成人大功,長殇降一等。

    」 傳:「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注:「伯叔父母為之服也,成人在周,下殇降二等,故服小功。

    」 傳:「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殇。

    」注:「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厭,大夫子以父尊厭,各降在大功;長殇複降一等,故服小功也。

    大夫無昆弟之殇,此言殇者,關有罪若畏厭溺,當殇服之也。

    」 傳:「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殇。

    」注:「除适子一人,其馀皆庶子也。

    男女至成人,同在大功,長殇降一等,故小功也。

    不言君者,殇賤,見妾亦得子之也。

    」 傳:「從祖祖父母。

    」注:「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正服小功。

    」 傳:「從祖父母,報。

    」注:「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也。

    雲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

    」 傳:「從祖昆弟。

    」注:「謂曾祖孫也,于己為再從昆弟,同出曾祖,故言從祖昆弟。

    正服小功。

    」傳:「從父姊妹。

    」注:「伯叔父之女。

    」 傳:「孫适人者。

    」注:「祖為女孫适人者降一等,故小功。

    」 傳:「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适人者。

    」注:「在室者齊衰周,适人大功,以為大宗後,疏之,降二等,故小功也。

    不言姑者,明降一體,不降姑也。

    」 傳:「以尊加也。

    」注:「本服缌,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故曰以尊加。

    」 傳:「從母丈夫婦人,報。

    」注:「母之姊妹也。

    言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皆以丈夫婦人成人之名名之也。

    」 傳:「以名加也。

    」注:「外祖從母其親皆缌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

    」 傳:「娣姒婦。

    」注:「兄弟之妻相名也。

    長稚自相為服。

    不言長者,婦人無所專,以夫為長幼,不自以年齒也,妻雖小猶随夫為長也。

    先娣後姒者,明其尊敬業。

    」 傳:「報。

    」注:「姑報侄婦也。

    言婦者,廟見成婦,乃相為服。

    」 傳:「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注:「謂上三人各自為其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服也。

    從父昆弟庶孫,大功也;以尊降,故服小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大功;适士降二等,故服小功。

    」 傳:「大夫之妾為庶子适人者。

    」注:「适夫人庶子也,在室大功,出适降一等,故服小功。

    」傳:「庶婦。

    」注:「庶子婦也,舅姑為之服。

    」 傳:「君母之父母、從母。

    」注:「君母者,母之所君事者;從母者,君母之姊妹也,妾子為之服小功也。

    自降外祖服缌麻,外無二統者。

    」 傳:「君母不在,則不服。

    」注:「從君母為親服也。

    君母亡,無所複厭,則不為其親服也。

    自得申其外祖小功也。

    」傳:「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

    」注:「為慈養己者服小功。

    」 傳:「貴人之子也。

    」注:「貴人者,适夫人也。

    子以庶母慈養己,加一等小功也。

    為父賤妾服缌。

    父沒之後,貴賤妾皆小功也。

    」 傳:「族祖父母。

    」注:「族祖父,祖之從父昆弟也,亦高祖之孫。

    」傳:「族父母。

    」注:「族父,從祖昆弟之親也。

    」 傳:「庶孫之婦。

    」注:「祖父母為适孫之婦小功,庶孫降一等,故缌也。

    」 傳:「庶孫之中殇。

    」注:「祖為孫。

    成人大功,長殇降一等,中下殇降二等,故服缌也。

    言中則有下,文不備疏者,略耳。

    」 傳:「從祖姑姊妹适人者。

    」注:「于己再從。

    在室小功,适人降一等,故缌也。

    」 傳:「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殇。

    」注:「成人服小功,長殇降一等,故缌也。

    中下殇無服,故不見也。

    」傳:「從父昆弟侄之下殇。

    」注:「降二等,故服缌。

    」 傳:「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注:「妻為之服也。

    成人在大功,中下殇降二等。

    」傳:「從母之長殇。

    」注:「成人小功,長殇降一等。

    」 傳:「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注:「承父之體,四時祭祀不敢申私親服,廢尊者之祭,故服缌也。

    」 傳:「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注:「緣先人在時哀傷臣仆,有死宮中者,為缺一時不舉祭,因是服缌也。

    」傳:「士為庶母。

    」注:「以有母名,為之服缌。

    」 傳:「貴臣、貴妾。

    」注:「君為貴臣、貴妾服也。

    天子貴公,諸侯貴卿,大夫貴室老,貴妾謂侄娣。

    」 傳:「乳母以名服也。

    」注:「士為乳母服,以其乳養于己者,有母名。

    」 傳:「從母昆弟以名服也。

    」注:「姊妹子相為服也。

    以從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

    」傳:「甥。

    」注:「從其母而服己缌,故報之。

    」 傳:「婿。

    」注:「壻從女而屬己服缌,故報之以缌也。

    」傳:「從服也。

    」注:「壻從妻而服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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