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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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亦失之。

     能 「爲之無益於成也,求之無益於得也,憂戚之無益於幾也,則廣焉能棄之矣」。

    念孫案:「能」讀爲「而」。

    「曠焉而棄之」,謂遠棄之也。

    楊注:「廣讀爲曠遠也。

    」古多以「能」爲「而」,説見《釋詞》。

     正 名 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謂之僞 盧雲:「此『僞』字,元刻作『爲』,非也。

    觀《荀》此篇及《禮論》等篇,『僞』即今之『爲』字,故曰『桀紂,性也,堯舜,僞也』,謂堯舜不能無待於人爲耳。

    後儒但知有『真僞』字,昧古六書之法而訾之者衆矣。

    下兩『而爲』,承上文,亦必本是『而僞』。

    」 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 盧雲:「『謂之智』,亦當同上作『謂之知』,而皆讀爲『智』。

    下『能』字亦可不分兩音。

    」 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謂之能 盧雲:「句首『智』字衍。

    」 擅作名 「故析辭擅作名,以亂正名」。

    念孫案:「析辭擅作」下本無「名」字,有「名」字則成累句矣。

    此「名」字涉下「正名」而衍。

    下文「離正道而擅作」,「作」下無「名」字,即其證。

     與所緣有同異 元刻「有」作「以」。

    宋龔本同。

    念孫案:作「以」者是也,下文雲「然則何緣而以同異」,又雲「此所緣而以同異也」,三「以」字前後相應,宋本作「有」者,涉上句「有名」而誤。

     互紐 「交喻異物,名實互紐」。

    念孫案:「名實互紐」即上文所謂「名實亂」也。

    今本「互」字上下皆誤加點。

    楊所見本已然,故誤讀爲「胡涓切」,而所説皆非。

     約名 「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

    楊注曰:「所以共其省約之名,以相期會。

    」念孫案:「約」非「省約」之謂,「約名」猶言「名約」。

    上文雲「是謹於守名約之功也」,楊彼注雲「約,要約」,是也。

    下文雲「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今本「命」下有「實」字,辯見下。

    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又其一證也。

     灑酸 「香臭、芬鬱、腥臊、灑酸,奇臭以鼻異」。

    楊注曰:「灑未詳。

    酸,暑浥之酸氣也。

    或曰:灑,當爲漏,篆文稍相似,因誤耳。

    《禮記》曰『馬黑脊而般臂漏』,鄭音『螻』,『螻蛄臭』者也。

    」盧曰:「灑,從水,西聲,古音與『辛』相同。

    灑酸,猶辛酸辣氣之觸鼻者。

    」念孫案:「辛」、「酸」皆味也,非臭也。

    宋玉《高唐賦》「孤子寡婦,寒心酸鼻」,阮籍《詠懷詩》「感慨懷辛酸,怨毒常苦多」,皆非辣氣觸鼻之謂。

    「西」古讀若「先」,「先」字古在諄部,「辛」字古在真部,不得言「西」、「辛」古音相同,盧説非也。

    楊以「灑」爲「漏」之誤,是也。

    餘謂「酸」乃「庮」字之誤,「庮」從酉聲,與「酸」字左畔相同,又涉上文「辛酸」而誤也。

    《周官·内饔》及《内則》竝雲「牛夜鳴則庮」,先鄭司農雲:「庮,朽木臭也。

    」《説文》:「庮,久屋朽木。

    《周禮》曰:『牛夜鳴則庮。

    』臭如朽木。

    」《内則》注曰:「庮,惡臭也。

    《春秋傳》曰:『一薰一庮。

    』」《僖四年》今《左傳》作「蕕」,杜注:「蕕,臭草。

    」鬱、腥、臊、漏、庮,竝見《周官》《禮記》,則「灑酸」必「漏庮」之誤也。

    酸亦味也,非臭也。

    楊以爲「暑浥之酸氣」,亦失之。

     莫不然謂之不知 「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徵之而無説,則人莫不然謂之不知」。

    與「智」同。

    念孫案:「莫不然謂之不知」,「然」字涉上下文而衍。

    五官者,耳目鼻口與形體也。

    見上文。

    言五官能簿之而不能知,心能徵之而又無説,則人皆謂之不智也。

    楊注亦當作「五官,耳目鼻口體也」,今本「體」作「心」,乃後人不知其義而妄改之。

    上注雲「天官,耳目鼻口心體也」,足正此注之誤。

    《天論篇》以「耳目鼻口形能」爲五官,「能」即「態」字。

    此篇以耳、目、鼻、口、形體爲五官,「形體」即「形態」。

     知異實者之異名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猶使異實者莫不同名也 楊解末句雲:「或曰:『異實』當爲『同實』,言使異實者異名,其不可相亂,猶使同實者莫不同名也。

    」念孫案:此説是也。

    上文「同則同之,異則異之」是其證,前説非。

     共則有共 「故萬物雖衆,有時而欲徧舉之,故謂之物。

    物也者,大共名也。

    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後止」。

    念孫案:「共則有共」之「有」讀爲「又」,謂共而又共,至於無共然後止也。

    楊説失之。

     徧舉之 「有時而欲徧舉之,故謂之鳥獸。

    鳥獸也者,大别名也。

    推而别之,别則有别,至於無别然後止」。

    念孫案:此「徧」字當作「别」,與上條不同。

    上條以同爲主,故曰「徧舉之」;此條以異爲主,故曰「别舉之」。

    下文皆作「别」。

    鳥獸不同類,而鳥獸之中又各不同類,推而至於一類之中,又有不同,若雉有五雉,雇有九雇,牛馬毛色不同,其名亦異之類。

    故曰「鳥獸也者,大别名也。

    推而别之,别則有别,「有」讀爲「又」,見上條。

    至於無别然後止」也。

    今本作「徧舉」,則義不可通,蓋涉上條「徧舉」而誤。

    楊説皆失之。

     命實 「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

    念孫案:「約之以命實」,「實」字涉上下文而衍。

    上文「名無固宜,約之以命」,楊注雲「約之以命,謂立其約而命之」,則此言「約之以命」,義亦與上同。

    若「命」下有「實」字,則義不可通,且楊必當有注矣。

     辯埶 「辯埶惡用矣哉」。

    盧補校雲:以注末釋「辯説」觀之,則正文「辯埶」乃「辯説」之訛。

    注内更用「辯埶」,「埶」亦當作「説」。

    下文屢雲「辯説」,則此之爲誤顯然。

    蓋因上「有臨之以埶」語而誤涉耳。

     論 「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

    念孫案:「論」當爲「諭」,字之誤也。

    《淮南·齊俗篇》「不足以諭之」,今本「諭」誤作「論」。

    諭,明也,言兼説異實之名以明之也。

    字或作「喻」,下文曰「辯説也者,不異實名,以喻動靜之道也」是其證。

    上下文言「喻」者甚多,此不應獨作「論」也。

    楊説以《春秋》,雲「論公即位之一意」,則所見本已誤。

     工宰 「心也者,道之工宰也」。

    陳雲:「工,官也。

    官宰,猶言主宰。

    《廣雅》:「官,主君也。

    」《解蔽篇》曰『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無所受令』,是其義。

    舊注『工能成物,宰能主物』失之。

    」 質請而喻 「正名而期,質請而喻」。

    楊注曰:「質,物之形質。

    質請而喻,謂若形質自請其名然,因而喻知其實也。

    」念孫案:楊説甚迂。

    質,本也。

    《繫辭傳》「原始要終,以爲質也」,《曲禮》「禮之質也」,鄭、虞注竝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