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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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論 則不然 「以桀紂爲常有天下之籍則然,親有天下之籍則不然,天下謂在桀紂則不然」。

    引之曰:上「則不然」,亦當作「則然」。

    親有天下之籍則然,天下謂在桀紂則不然者,言桀、紂雖親有天下之籍,而天下之人心已去桀紂而歸湯武也。

    今本「則然」作「則不然」涉下句而誤耳。

    下文雲「有天下之後也,埶籍之所在也」,則桀紂固親有天下之籍矣,何得雲「不然」乎?楊曲爲之説,非是。

     不材不中 「然而不材不中」。

    楊注曰:「不中,謂處事不當也。

    中,丁仲反。

    」念孫案:「中」讀「中正」之「中」,《孟子·離婁篇》「中也養不中,材也養不材」,是其證。

    楊説非。

     天下未嘗有説 「以天下之合爲君,則天下未嘗合於桀紂也。

    然則以湯武爲弑,則天下未嘗有説也」。

    念孫案:「天下未嘗有説」,「天下」二字涉上文而衍。

    據楊注雲「自古論説,未嘗有此」,則本無「天下」二字明矣。

     行之爲 「其知慮至險也,其至意至闇也,楊注:「『至意』當爲『志意』。

    」其行之爲至亂也」。

    引之曰:「知慮」、「志意」、「行爲」相對爲文,則「行」下不當有「之」字。

    《荀子書》「行爲」字皆作「僞」,今作「爲」者,後人以其所知改其所不知耳。

     不容妻子之數 「是不容妻子之數也」。

    楊注曰:「不能容有其妻子,是如此之人數也,猶言不能保妻子之徒也。

    」念孫案:楊未曉「數」字之意。

    數,猶道也。

    《呂氏春秋·壅塞篇》「寡不勝衆,數也」,高注:「數,道數也。

    」言是不容妻子之道也。

    凡道有吉有兇,下文曰「故至賢疇四海,湯武是也;至罷不容妻子,桀紂是也」,然則如湯武者,是疇四海之道也,吉道也;如桀紂者,是不容妻子之道也,兇道也。

     可以 「可以奪之者,可以有國,而不可以有天下」。

    念孫案:「奪之」上不當有「可以」二字,此涉上下文而衍。

     墨黥慅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 「世俗之爲説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

    』」楊注「墨黥」曰:「世俗以爲古之重罪,以墨涅其面而已,更無劓、刖之刑也。

    或曰『墨黥』當爲『墨幪』,但以墨巾蒙其頭而已。

    」注「慅嬰」曰:「當爲『澡嬰』,謂澡濯其布爲纓。

    『兇冠之飾,令罪人服之』。

    《禮記》曰『緦冠澡纓』,鄭雲:『有事其布以爲纓也。

    』《雜記》『慅』或讀爲『草』,《慎子》作『草纓』。

    」注「共,艾畢」曰:「共,未詳,或衍字耳。

    艾,蒼白色。

    畢,與『韠』同,紱也。

    所以蔽前,令罪人服之,故以蒼白色爲韠也。

    」注「菲、對屨」曰:「菲,草屨也。

    『對』當爲『』,傳寫誤耳。

    ,枲也,《慎子》作『』,言罪人或菲或枲爲屨,故曰『菲屨』。

    ,方孔反。

    」注「殺,赭衣而不純」曰:「以赤土染衣,故曰『赭衣』。

    純,緣也。

    殺之,所以異於常人之服也。

    純,音準。

    殺,所介反。

    《慎子》曰:『有虞氏之誅:以畫跪當黥,以草纓當劓,以屨當刖,以艾畢當宮。

    』又《尚書大傳》曰:『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屨,下刑墨幪。

    』」劉雲:「『共』當作『宮』,『菲』當作『剕』,『殺』當如字讀,言犯墨黥之罪者以草纓代之,宮罪以艾畢代之,刖罪以屨代之,殺罪以赭衣不純代之。

    注引《尚書大傳》及《慎子》之言正可參證。

    」念孫案:「墨黥」二字語意未完,當有脫文。

    以《慎子》言「畫跪當黥」,《書大傳》言「下刑墨幪」知之。

    「慅嬰」上,蓋脫「劓」字,以《慎子》言「草纓當劓」知之。

     赤旂宋呂本如是。

     「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旂」。

    宋錢本「旂」作「旆」。

    注「旂」字同。

    元刻世德堂本同。

    念孫案:《解蔽篇》雲「紂縣於赤旆」,則作「旆」者是。

     同儀 「故諸夏之國同服同儀」。

    楊注曰:「儀,謂風俗也。

    」念孫案:風俗不得謂之儀,「儀」謂制度也,下文「蠻、夷、戎、狄之國同服不同制」,正與此相反。

     王者之至 「夫是之謂視形埶而制械用,稱遠近而等貢獻,是王者之至也」。

    楊注曰:「至,當爲志。

    所以志識遠近也。

    」念孫案:「至」當爲「制」。

    上文雲「彼王者之制也,視形埶而制械用,稱遠邇而等貢獻」,下文雲「則未足與及王者之制也」,皆其證,楊説非。

     代臯而食 楊注曰:「臯,未詳,蓋香草也。

    或曰:臯,讀爲『藁』,即所謂蘭茝藁本也。

    或曰:當爲『澤』,澤,蘭也。

    《士喪禮》『茵著用荼,實綏澤焉』,俗書『澤』字作『水』傍『臯』,傳寫誤遺其『水』耳。

    代澤而食,謂焚香氣歇,即更以新者代之。

    」劉雲:「案:『代臯』當爲『伐臯』。

    《淮南·主術訓》雲『鼛鼓而食』,高注:『鼛鼓,王者之食樂也。

    』引《詩》『鼓鐘伐鼛』。

    」念孫案:《周官·大司樂》「王大食,三侑,皆令奏鐘鼓。

    」又案:《淮南》亦本作「伐鼛而食」,與「奏雍而徹」對文,《淮南》即本於《荀子》也。

    高注引《詩》「鼓鐘伐鼛」,正釋「伐鼛」二字之義。

    今本正文作「鼛鼓」者,涉注文而誤。

    《玉海》一百九引《淮南》正作「伐鼛而食」。

    《考工記·韗人》作「臯鼓」。

     雍而徹乎五祀執薦者百人侍西房 楊以「《雍》而徹乎」爲句,而釋之曰:「《奏》雍而徹饌,《論語》曰『三家者以《雍》徹』,言其僭也。

    」又以「五祀」爲句,連下文「執薦者百人侍西房」而釋之曰:「《周禮·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

    或曰:此『五祀』謂礿、祠、烝、嘗及大祫也。

    或曰:《國語》展禽曰:『禘、郊、祖、宗、報,此五者,國之祀典也。

    』皆王者所親臨之祭,非謂戶、竈、中霤、門、行之五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