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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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以天下之王公莫好之也,然而于是獨好之;以天下之民莫欲之也,然而于是獨爲之;好之者貧,爲之者窮,然而于是獨猶將爲之也」。

    念孫案:三「于是」皆義不可通,當依《外傳》作「是子」。

    「是子」二字對上文「王公」與「民」而言,下文曰「非于是子莫足以舉之,故舉是子而用之」,是其證。

    今本作「于是」者,「是子」譌爲「是于」,後人因改爲「于是」耳。

    「莫欲之」,亦當依《外傳》作「莫爲之」。

    「莫好之」與「獨好之」相應,「莫爲之」亦與「獨爲之」相應。

    今本作「欲之」,則既與「爲之」不相應,又與「好之」相複矣。

    「于是獨猶將爲之」,當作「是子猶將爲之」,言雖好之者貧,爲之者窮,而是子猶將爲之也。

    「猶」上不當有「獨」字,蓋涉上文兩「獨」字而衍,《外傳》無。

     是其人者也 念孫案:衍「者」字。

    此句或爲結上之詞,或爲起下之詞,皆不當有「者」字。

    《外傳》作「則是其人也」,無「者」字。

     道者何也曰君道也 念孫案:此篇以《君道》爲題,而又釋之曰「道者何也?曰:君道也」,則贅矣。

    《韓詩外傳》作「道者何也?曰:君之所道也」,於義爲長。

    「君之所道」,謂君之所行也。

    《儒效篇》曰「道者,人之所道也」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蓋脫「之所」二字。

     使其人載其事 「論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其人載其事而各得其所宜」。

    念孫案:人載其事而各得其所宜,謂人人皆載其事而得其宜也。

    「使」下不當有「其」字,蓋涉下兩「其」字而衍。

    《榮辱篇》曰「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正論篇》曰「皆使民載其事而各得其宜」,「使」下皆無「其」字。

     賞克 「賞克罰偷則民不怠」。

    念孫案:「克」當爲「免」,字之誤也。

    「免」與「勉」同,言勉者賞之、偷者罰之也。

    《王制篇》曰「百吏免盡而衆庶不偷」,是其證也。

    又《樂論篇》「弟子免學」,《漢書·薛宣傳》「宣因移書勞免之」,今本「免」作「勉」,乃後人所改。

    宋毛晃《增脩禮部韻略》引此尚作「免」。

    《谷永傳》「閔免遁樂」,竝以「免」爲「勉」。

    《韓詩外傳》正作「賞勉罰偷」。

     不探 「故職分而民不探,次定而序不亂」。

    念孫案:「不探」二字義不可通,《外傳》作「不慢」,是也。

    下文曰「臣下百吏至於庶人,莫不脩己而後敢安正,與「政」同。

    誠能而後敢受職正」,所謂「職分而民不慢」也。

    隷書「曼」字或作「」,與「罙」字略相似,故「慢」誤爲「探」。

     孽 「好女之色,惡者之孽也」。

    念孫案:孽,猶害也。

    下文雲「衆人之痤」、「汙邪之賊」,義竝與此同。

    《議兵篇》曰「百姓莫不敦惡,莫不毒孽」,言莫不毒害也。

    《緇衣》引《大甲》曰「自作孽」,言自作害也。

    《小雅·十月篇》「下民之孽」,箋曰:「孽,妖孽。

    」謂相爲災害也。

    昭十年《左傳》「蕰利生孽」,杜注曰:「孽,妖害也。

    」 循乎道之人 「循乎道之人,汙邪之賊也」。

    念孫案:「循道之人」與「好女之色」、「公正之士」對文,則「循」下不當有「乎」字。

    《羣書治要》無。

     不 「是豈不必得之之道也哉」。

    念孫案:「不」猶「非」也。

    説見《釋詞》。

     速緻遠 「欲得善馭速緻遠者」。

    宋呂、錢本竝如是。

    元刻、世德堂本「速」上有「及」字。

    盧從宋本雲「俗閒本有『及』字」。

    念孫案:有「及」字者是也。

    「及速」與「緻遠」對文。

    行速則難及,道遠則難緻,故唯善馭者乃能及速緻遠,非謂其緻遠之速也,則不得以「速緻遠」連讀。

    「善馭及速緻遠」與「善射射遠中微」對文,若無「及」字,則與上文不對,一證也。

    《王霸篇》雲「欲得善射,射遠中微則莫若羿、蠭門矣;欲得善馭,及速緻遠則莫若王良、造父矣」,與此文同一例,二證也。

    《淮南·主術篇》雲:「夫載重而馬羸,雖造父不能以緻遠;車輕而馬良,雖中工可使追速」,「追速」、「緻遠」即「及速」、「緻遠」,三證也。

    《羣書治要》有「及」字,四證也。

     數十 「古有萬國,今有數十焉」。

    念孫案:《富國篇》「數十」作「十數」,是也。

    當荀子著書時,國之存者已無數十矣。

     不還秩 「不還秩,不反君」。

    念孫案:「秩」當爲「私」,字之誤也,「還」讀爲「營」,言不營私、不叛君也。

    「營」與「還」古同聲而通用。

    《管子·山至數篇》曰「大夫自還而不盡忠」,謂自營其私也。

    《秦策》曰「公孫鞅盡公不還私」,謂不營私也。

    《成相篇》「比周還主黨與施」,還主,謂營惑其主也。

    字或作「環」,《臣道篇》「朋黨比周,以環主圖私爲務」是也。

    又《齊風·還篇》「子之還兮」,《漢書·地理志》「還」作「營」,亦以聲同而借用。

    「還」字或作「環」,《韓子·五蠹篇》曰「古者蒼頡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私」,「私」本作「厶」,見下。

    《説文》「厶」字解引作「自營爲厶」。

    《管子·君臣篇》曰「兼上下以環其私」,《韓子·人主篇》曰「當途之臣,得勢擅事以環其私」,皆謂營其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