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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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樂書》「别」作「辨」。

    又「男女無辨」、「磬以立辨」,《樂書》「辨」竝作「别」。

    又「樂統同,禮辨異」,《荀子·樂論篇》「辨」作「别」。

    則「列」爲「别」之譌也。

    王逸注《離騷》雲「貫,累也」,言以累日之治而辨之於一日也。

     一天下 「若是,則一天下,名配堯禹」。

    引之曰:「一天下」上有「功」字,而今本脫之,則與下句不對。

    下文「功壹天下,名配舜禹」,是其證。

     人主者宋呂本如是。

     「人主者,守至約而詳,事至佚而功」。

    宋錢本「人」作「之」,元刻、世德堂本同,盧從呂本。

    念孫案:錢本是也。

    之主者,是主也。

    「是主」者指上文「功一天下,名配堯禹」之主而言,非泛論人主也。

    呂本作「人主者」,涉下文「人主者」而誤。

     勢業 「則雖臧獲不肯與天子易勢業」。

    念孫案:勢者,位也。

    説見《儒效篇》「勢在本朝」下。

    所居曰勢,所執曰業,楊以「勢」爲「權勢」,失之。

    臧獲無權勢,不得言「與天子易權勢」。

     侈離 「四方之國有侈離之德」。

    楊注曰:「侈,奢侈。

    離,乖離。

    皆謂不遵法度。

    」念孫案:楊分「侈」、「離」爲二義,非也,「侈」亦「離」也。

    《爾雅》曰:「誃,離也。

    」《説文》曰:「誃,離别也。

    」作「侈」者,借字耳。

    陳説同,又雲:「《穀梁·僖四年傳》『於是哆然外齊侯也』,邵氏二雲雲:『哆然,離散之貌。

    』『侈』、『誃』、『哆』同。

    」 睪牢天下而制之 楊注誤解「睪」字,盧雲:「案《後漢書·馬融傳》『臯牢陵山』,章懷注雲:『臯牢,猶牢籠也。

    』引此作『臯牢』,『臯』俗作『臯』,亦轉爲『睪』。

    」念孫案:《困學紀聞》已辯之。

     無偏貴賤 「人主胡不廣焉,無卹親疏,無偏貴賤」。

    念孫案:「偏」當爲「倫」,字之誤也。

    「倫」與「論」同。

    《大雅·靈臺》箋曰:「論之言倫也。

    」是「論」與「倫」義相通。

    《王制》「必即天論」,「論」或爲「倫」。

    是「論」與「倫」字亦相通。

    言不卹親疏,不論貴賤也。

    《臣道》《性惡》二篇竝雲「不卹是非,不論曲直」,是其證。

     若是則人臣輕職業讓賢而安隨其後 念孫案:「輕職」下本無「業」字。

    「輕職讓賢」與上文「争職妬賢」正相反,多一「業」字,則累於詞矣。

    「輕職」,謂重賢而輕職也,可言「輕職」不可言「輕職業」。

    「業」字蓋涉下文「王業」而衍。

     還 「如是則舜禹還至,王業還起」。

    念孫案:「還至」即「至」也,「還起」即「起」也。

    《漢書·董仲舒傳》「還至而立有效」是也,楊訓「還」爲「復」,失之。

     楊朱哭衢塗曰此夫過舉蹞步而覺跌千裡者夫 楊注曰:「言此岐路第過舉半步,則知差而哭,況跌千裡者乎?」劉雲:「案:『覺跌千裡』言至千裡而後覺其差,注似非。

    」 而國 「兩者竝行而國在,上偏而國安,在下偏而國危」。

    楊注:「上偏,偏行上事也,謂治法多,亂法少,賢士多,罷士少之類。

    下偏反是。

    」念孫案:尋繹文義,「竝行」下不當有「而國」二字,蓋涉下文兩「而國」而衍。

    案:此條未確。

    説見《補遺》。

     其治法宋呂本如是。

     「故其治法,其佐賢,其民願,其俗美」。

    宋錢本「其治法」作「其法治」,盧從呂本。

    念孫案:錢本是也。

    上文「治法」與「亂法」對,「賢士」與「罷士」對,「願民」與「悍民」對,「美俗」與「惡俗」對,此雲「其法治,其佐賢,其民願,其俗美」,皆承上文而言,則作「其法治者」是也。

    呂本作「其治法」即涉上文「治法」而誤。

     序於有天下之勢 「桀紂即序於有天下之勢,索爲匹夫而不可得也」。

    念孫案:「序」字義不可通,「序」當爲「厚」,字之誤也。

    隷書「厚」、「序」相似,傳寫易譌。

    説見《墨子·非攻篇》。

    言桀紂有天下之勢雖厚,曾不得以匹夫終其身也。

    《仲尼篇》曰:「桀紂厚於有天下之勢而不得以匹夫老。

    」《彊國篇》曰:「厚於有天下之勢,索爲匹夫不可得也,桀紂是也。

    」皆其證。

    楊雲「即序於有天下之勢,謂就王者之次序爲天子」,此望文生義而曲爲之説。

     所以同 「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禮法之樞要也」。

    楊注曰:「是百王之同用愛民之道而得民也。

    」盧雲:「正文『以同』,疑當作『同以』,觀注言『同用』可見。

    」念孫案:盧説非也。

    「是百王之所以同」,「以」,衍文也。

    上下文皆雲「是百王之所同,而禮法之大分也」,《禮論篇》雲「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皆言「所同」,不言「所以同」,則「以」爲衍文明矣。

    據楊注言「同用愛民之道」,則所見本似已衍「以」字。

     用挾 制度數量 「以是用挾於萬物,尺寸尋丈莫得不循乎制度數量,然後行」。

    念孫案:「用挾」二字文義不明,「用」當爲「周」,字之誤也。

    「周挾」即「周浹」,《君道篇》曰「先王審禮,以方皇周浹於天下」,《禮論篇》曰「方皇周挾,曲得其次序」,楊彼注曰:「挾,讀爲『浹』,帀也。

    言於是禮之中,徘徊周帀,委曲皆得其次序而不亂。

    」此注亦曰「挾,讀爲『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