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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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能入深至主國者,賞之倍他候」,見上文。
故許之三百石之吏。
上文雲「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是其例也。
今本「石」上脫「百」字,「吏」字又譌作「侯」,則義不可通。
衍二字 「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
引之曰:「罪人」二字與上下文不相屬,蓋衍文。
北至城者三表 念孫案:「北」字義不可通,「北」當爲「比」。
比,及也。
引之曰:「三表」當爲「五表」,説見後「垂」字下。
可□ 平而迹 「人所往來者,令可□,迹者無下裡三人,平而迹」。
引之曰:此當作「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迹,句迹者無下裡三人,平明而迹」。
言人所往來之道,必令可以迹,《周官·迹人》注:「迹之言跡,知禽獸處。
」《襍守篇》曰:「可以迹知往來者少多。
」其迹者之數,無下裡三人,至平明時而迹之也。
《襍守篇》雲「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是其證。
今本「可」下脫「以迹」二字,「平」下又脫「明」字,則義不可通。
少 無知可也 「令卒之少居門内,令其少多無知可也」。
引之曰:此當作「令卒之半居門内,令其少多無可知也。
」言令其卒半在門外,半在門内,不令人知我卒之多少也。
《襍守篇》雲「卒半在内,令多少無可知」,是其證。
上文雲「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意與此同。
今本「半」作「少」者,涉下句「少多」而誤,「可知」又誤作「知可」,則義不可通。
垂 捶 「望見寇,舉一垂;舊本脫「見寇」二字,《襍守篇》「望見寇,舉一烽;入竟,舉二烽」,今據補。
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舊本脫「郭」字,今據上文補。
狎城,舉五垂。
夜以火,皆如此。
」引之曰:「垂」字義不可通,「垂」當爲「表」。
上文言候者各立其表,則此所舉者皆表也。
又此文曰「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即上文所謂「比至城者五表」也,今本「五」譌作「三」,與此文不合。
則「垂」字明是「表」字之譌。
隷書「表」字作「」,「」字或作「」,見漢《魯相韓勑造孔廟禮器碑》。
二形略相似,故「表」譌作「垂」。
《通典·兵五》曰:「城上立四表,以爲候視,若敵去城五六十步,即舉一表;橦梯逼城,舉二表;敵若登梯,舉三表;欲攀女牆,舉四表。
夜即舉火如表。
」此「舉表」二字之明證也。
又案:《襍守篇》「守表者三人,更音「庚」。
立捶表而望」,當作「更立表而望」,蓋一本誤作「垂」,一本正作「表」,而校書者誤合之,淺人不知「垂」爲「表」之誤,又妄加手旁耳。
外空井 外空窒 「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可得汲也。
舊本脫「令」字。
案下文曰「無令客得而用之」,《襍守篇》曰「無令寇得用之」,今據補。
外空窒盡發之,木盡伐之」。
引之曰:「外空井」當作外宅井,謂城外人家之井也。
恐寇取水,故塞之。
故下文雲「無令可得汲也」。
《襍守篇》雲「外宅溝井可窴塞」,是其證。
「外宅」二字,《襍守篇》屢見。
若空井,則無庸塞矣。
「外空窒」當作「外宅室」,謂城外人家之室也。
發室伐木,皆恐寇得其材而用之也,故下文雲「無令客得而用之」。
《襍守篇》雲「寇薄,句發屋伐木」,是其證。
今本「外宅」作「外空」,誤與上文同。
「室」之作「窒」,則又涉上文「盡窒之」而誤。
枚木 既燒之 「當遂枚木,「遂」與「隧」同,道也。
不能盡内,與「納」同。
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引之曰:「枚木」文不成義,「枚」當爲「材」。
「既燒之」當爲「即燒之」。
言當道之材木不能盡納城中者,即燒之,無令寇得而用之也。
《襍守篇》雲「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是其證。
今本「材」作「枚」,涉上文「枚數」而誤。
「即」字又誤作「既」,則義不可通。
伐之服罪 「凡有司不使去此字有誤。
卒、吏民聞誓令,伐之服罪」。
引之曰:「伐」字義不可通,「伐」當爲「代」。
卒吏民不聽誓令者,其罪斬。
若有司不使之聞誓令,則當代之服罪矣。
脫文一 「門下謁者一長」。
引之曰:「長」下當有「者」字,而今本脫之。
下文曰「更中涓一長者」,是其證。
參食 劍驗 「劄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
念孫案:「參食」當爲「參驗」。
《襍守篇》曰「吏所解皆劄書今本「劄」譌作「禮」,辯見《襍守篇》。
藏之,以須告之,至以參驗之」,是其證。
此「驗」譌爲「僉」,又譌爲「食」耳。
又《襍守篇》「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須其還報以劒驗之」。
「劒驗」亦當爲「參驗」,謂參驗其事情也。
此「參」譌爲「僉」,隷書「參」或作「叅」,「僉」或作「」,二形相似而誤。
又譌爲「劒」耳。
襍 守 少 「多執數少,卒乃不殆」。
念孫案:「多執數少」義不可通,「少」當爲「賞」。
「賞」字脫去大半,僅存「小」字,因譌而爲「少」。
言我之卒能多執敵人者,數賞之,則卒乃不怠也。
「怠」、「殆」古字通,説見《經義述聞·大戴記》「殆教」下。
下文正作「多執數賞,卒乃不怠」。
椁 「則以木椁之」。
引之曰:「椁」字義不可通,「椁」當爲「揨」,字之誤也。
《説文》:「朾,撞也。
」朾,宅耕反。
《廣雅》曰:「揨,撞刺也。
」「揨」與「朾」同,謂以木撞其堙、衝、梯、臨也。
見上文。
賞審行罰 念孫案:當爲「審賞行罰」,今本「審賞」二字倒轉,則文義不順。
《備梯篇》正作「審賞行罰」。
恚 「恚高憤,民心百倍」。
畢雲:「《説文》雲:『恚,恨也。
』『恿,古文勇。
』則字當作『恿』。
」引之曰:畢以「」爲「恿」之誤,是也。
「恚」當爲「恙」,字之誤也。
「恙」與「養」古字通。
説見《經義述聞·兌》「爲羔」下。
「憤」與「奮」同。
上文雲「養勇高奮,民心百倍」,是其明證也。
兄弟知 「葆者或欲從兄弟知者,許之」。
引之曰:「知」下當有「識」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完。
《號令篇》曰「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是其證。
寇至隨葉去 「候無過五十,寇至隨葉去」。
畢改「葉」爲「棄」。
引之曰:畢改非也。
此當作「寇至葉「葉」與「堞」同,上文「樹渠無傅葉五寸」,亦以「葉」爲「堞」。
隨去之」,言候無過五十人,及寇至堞時,即去之也。
《號令篇》曰「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是其證。
今本「去」下脫「之」字,又升「隨」字於「葉」字上,則義不可通。
望見寇以下十句 「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五藍」。
引之曰:「藍」字義不可通,蓋「鼓」字之誤。
「鼓」字篆文作「」,上「艸」誤爲「艹」,中「」誤爲「卧」,下「」誤爲「血」,遂合而爲「藍」字。
此文當雲:「望見寇,舉一烽一鼓;入境,舉二烽二鼓;射妻,二字有誤。
舉三烽三鼓;郭會,舉四烽四鼓;城會,舉五烽五鼓。
」上文曰「烽火以「已」同。
舉,輒五鼓傳」,正與此舉五烽五鼓相應。
《史記·周本紀》「幽王爲熢燧大鼓,有寇至則舉熢火」,是有烽即有鼓也。
今本「舉一烽」、「舉二烽」下脫「一鼓」、「二鼓」四字。
「舉三烽三鼓」、「舉四烽四鼓」,「鼓」字既皆誤作「藍」,而上句「三」字又誤作「一」,下句「四」字誤作「二」。
唯下文「舉五烽五藍」,「藍」字雖誤而兩「五」字不誤,猶足見烽鼓相應之數,而自「一烽一鼓」以至「五烽五鼓」皆可次第而正之矣。
下文曰「夜以火如此數」,正謂如五烽五鼓之數,《號令篇》「夜以火皆如此」,亦謂如五表之數。
則「藍」爲「鼓」字之誤甚明。
畢以「藍郭」二字連讀,又謂「藍」、「藺」聲相近,而以爲「蹂躙」字,大誤。
無迹 下城之應 「平明而迹,「迹」字解見《號令篇》。
無迹,各立其表,下城之應」。
引之曰:此本作「平明而迹,迹者無下裡三人,各立其表,城上應之」。
言迹者之數,每裡無下三人,各立其表,而城上應之也。
《號令篇》雲「迹者無下裡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應之」是其證。
今本「迹者無下裡三人」七字,祇存「無迹」二字,「城上應之」又譌作「下城之應」,則義不可通。
到傳到城正 引之曰:上「到」字當爲「鼓」,「正」當爲「止」。
「鼓傳到城止」,見下文。
上文又曰「烽火以舉,輒五鼓傳」。
水廉 「池水廉」。
念孫案:「水廉」當爲「外廉」。
鄭注《鄉飲酒禮》曰:「側邊曰廉。
」池外廉,謂池之外邊近敵者也。
下文曰「前外廉三行」,《旗職篇》曰「大寇傅攻前池外廉」,皆其證。
隷書「外」字或作「」,見漢《司隷校尉魯峻碑》。
與「水」相似而譌。
《史記·秦本紀》「與韓襄王會臨晉外」,正義:「外字一作水。
」 歲不爲 「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爲」。
畢以「歲」字絶句,「不爲」屬下讀。
念孫案:「不爲」二字與下文義不相屬,當以「歲不爲」連讀。
「湛旱」,水旱也。
《論衡·明雩篇》「日久雨爲湛」。
言令民多畜蔬食,以備水旱歲不爲也。
《晉語》注曰:「爲,成也。
」《廣雅》同。
「歲不爲」,猶《玉藻》言「年不順成也」。
《賈子·孽産子篇》曰「歲適不爲」,是其證。
古謂五穀不成曰不爲,説見《漢書·食貨志》。
烏 彘 「寇至,先殺牛、羊、雞、狗、烏、鴈,收其皮革、筋、角、脂、、此字未詳。
羽、彘」。
畢雲:「《説文》雲:『鴈,也。
』此與鴻鴈異。
」念孫案:畢説是也。
「烏」非家畜,不得與「牛」、「羊」、「雞」、「狗」、「」竝言之。
「烏」當爲「鳧」,此鳧謂鴨也,亦非「弋鳧與鴈」之「鳧」。
《廣雅》:「鳧、鶩,也。
」「」與「鴨」同。
《晏子春秋·外篇》「君之鳧鴈食以菽粟」是也。
故曰「殺牛羊雞狗鳧鴈」。
引之曰:「彘」與「皮革」、「筋」、「角」、「脂」、「羽」竝言之,亦爲不倫。
「彘」字當在上文「牛、羊、雞、狗」之閒。
《迎敵祠篇》亦雲「狗、彘、豚、雞」。
步界 脫文一 「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左」與「佐」同。
上」。
引之曰:「步界」二字義不可通,「步」當爲「部」。
吏各有部,部各有界,故曰「部界」。
《號令篇》雲「因城中裡爲八部,部一吏」,又雲「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皆其證也。
俗讀部、步聲相亂,故「部」譌作「步」。
「上」下當有「之」字,「上之」謂上其財物也。
《備城門篇》雲「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脫「之」字,則文義不明。
禮書 「吏所解皆禮書藏之,以須告之至以參驗之」。
引之曰:「禮書」當爲「劄書」,古「禮」字作「禮」,與「劄」相似,「劄」譌爲「禮」,後人因改爲「禮」耳。
《莊子·人閒世篇》「名也者,相劄也」,崔譔曰:「劄,或作禮。
」《淮南·説林篇》「烏力勝日,而服於鵻劄」,今本「劄」譌作「禮」。
「劄書」見《號令篇》。
錯六條 《尚賢下篇》:「是故昔者堯有舜,舜有禹,禹有臯陶,湯有小臣,武王有閎夭、泰顛、南宮括、散宜生而天下和,庶民阜。
是以近者安之,遠者歸之。
日月之所照,舟車之所及,雨露之所漸,粒食之所養,自「而天下和」至此,凡三十七字,舊本誤入下文「國家百姓之利」之下,今移置於此。
得此莫不勸譽。
且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實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上欲中聖王之道,下欲中國家百姓之利,自「得此莫不勸譽」至此,凡四十五字,舊本誤入上文「而天下和」之上,今移置於此。
「得此莫不勸譽」,舊本脫「莫」字,今補。
「求爲上士」,舊本脫「上」字,今據各篇補。
故尚賢之爲説,而不可不察此者也。
」 《尚同中篇》:「其爲正長若此,是故上者天鬼有厚乎其爲政長也,下者萬民有便利乎其爲政長也。
天鬼之所深厚,而能彊從事焉,則自「上者天鬼」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下文「入守固」之下,今移置於此。
「而能彊從事焉」,舊本脫「能」字,今據下文補。
天鬼之福可得也。
萬民之所便利,而能彊從事焉,則萬民之親可得也。
其爲政若此,是以謀事得,舉事成,入守固,出誅勝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尚同爲政者也。
故古者聖王之爲政若此。
今天下之人曰:方今之時,自「出誅勝」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上文「上者天鬼」之上,今移置於此。
天下之正長猶未廢乎天下也,而天下之所以亂者,何故之以也?」 《兼愛中篇》:「是故諸侯相愛則不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
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衆不劫寡,富不侮貧,自「君臣相愛」以下至此,凡四十字,舊本誤入下文「今天下之士」之下,今移置於此。
貴不敖賤,詐不欺愚。
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
然而今天下之士自「貴不敖賤」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上文「君臣相愛」之上,今移置於此。
「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舊本脫去「以相愛生也是」六字,案上文雲「凡天下禍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愛生也,是以仁者非之」,今據補。
君子曰:「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爲一句,舊本「君子曰」作「子墨子曰」,此因與下文「子墨子言曰」相涉而誤。
下文雲「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今據改。
然,乃若兼則善矣。
雖然,天下之難物於故也。
」 《非樂上篇》:「今王公大人雖無造爲樂器,以爲事乎國家,「雖」與「唯」同,説見《釋詞》。
無,語詞也。
説見《尚賢中篇》。
非直掊潦水、折壤坦而爲之也,句意未詳。
將必厚措斂乎萬民,以爲大鍾鳴鼓、琴瑟竽笙之聲。
古者聖王亦嘗厚措斂乎萬民,以爲舟車,既已成矣。
曰:吾將惡許用之?許,所也。
説見《釋詞》。
曰:舟用之水,車用之陸,君子息其足焉,小人休其肩背焉。
故萬民出財齎而予之,不敢以爲慼恨者,何也?以其反中民之利也。
然則樂器反中民之利亦若此,即我弗敢非也。
然則當用樂器譬之若聖王之爲舟車也,即我弗敢非也。
」案此文兩言「然則」,兩言「即我弗敢非也」,皆上下相應。
舊本「譬」之以下十六字誤入上文「竽笙之聲」之下,今移置於此。
《非命中篇》:「初之列士桀大夫,慎言知行,此上有以規諫其君長,下有以教順其百姓,故上得其君長之賞,下得其百姓之譽。
列士桀大夫聲聞不廢,傳流至今,而天下皆曰其力也,必不能曰我見命焉。
是故昔者三代之暴王,不繆其耳目之淫,不慎其心志之辟,外之騁田獵畢弋,内沈於酒樂,而自「必不能曰」以下至此,凡四十五字,舊本誤入下文「身在刑僇之中」之下,今移置於此。
不顧其國家百姓之政。
繁爲無用,暴逆百姓,使下不親其上,是故國爲虛厲,身在刑僇之中,自「不顧其國家」以下至此,凡三十五字,舊本誤入上文「必不能曰」之上,今移置於此。
舊本「不顧」上又衍「一」字,今據下篇删。
不曰:我罷不肖,我爲刑政不善。
必曰:我命故且亡。
」 《備穴篇》:「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有善攻者,舊本「適」作「古」,「古」乃「適」之壞字,今改正。
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城壞,或中人爲之奈何?子墨子曰:問穴土之守邪?備穴者,城内爲高樓,以謹引之曰:自「爲之奈何」至「以謹」,凡二十四字,舊本誤入《備城門篇》,今移置於此。
候望適人。
適人爲變,築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濁非常者,若,猶與也。
説見《釋詞》。
「彭」與「旁」通。
此穴土也,急壍城内,穴亣土直之。
穿井城内,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丈五尺,地得泉三尺而止。
引之曰:當作「下地,得泉三尺而止」。
「下地」與「高地」對文,今本脫「下」字。
令陶者爲罌,容四十鬥以上,固順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聰耳者伏罌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
舊本「穴」譌作「内」,辨見《備城門篇》。
令陶者爲月明,畢雲月明未詳。
引之曰:「月明」當爲「瓦罌」。
《備城門篇》「瓦木罌容十升以上」,是其證。
隷書「瓦」字作「」,與「月」相似而誤。
「明」者,「罌」之壞字耳。
長二尺五寸,六圍,「六圍」上當有「大」字,《備城門篇》「木大二圍」,即其證。
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
柱之外,善周塗亣傅柱者,勿燒。
柱者勿燒。
畢雲:「四字衍。
」柱善塗亣竇際,勿令洩。
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
下迫地,置康若疾其中,勿滿。
疾康長五竇,左右俱雜相如也。
兩「疾」字畢皆改爲「矢」。
引之曰:畢改非也。
「疾」乃「灰」之誤,非「矢」之誤。
《備城門篇》「爨灰康粃」,即其證。
康、灰皆細碎之物,故同置於穴中,矢則非其類矣。
「灰」俗作「」,「疾」本作「」,二形相似,又涉下文「疾鼓橐」而誤耳。
穴内口爲竈,令如窯,令容七八員艾,左右竇皆如此,竈用四橐。
穴且遇,以頡臯衝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習橐事者勿令離竈口。
連版以穴高下廣陜爲度,令穴者與版俱前,鑿亣版,令容矛,參分亣疏數,令可以救竇。
穴則遇,以版當之,以矛救竇,勿令塞竇。
竇則塞,引版而卻,遇一竇而塞之,鑿亣竇,通亣煙,煙通疾,鼓橐以熏之。
徒穴内聽穴之左右,畢改「徒」爲「徙」。
引之曰:畢改非也。
敵人穴土而來,我於城内鑿穴而迎之,此本無他穴可徙,不得言徙穴也。
「徒」當爲「從」,謂從穴内聽之也。
隷書「從」字作「従」,與「徒」相似而誤。
《漢書·王莽傳》「司恭、司從、司明、司聰」,今本「從」譌作「徒」。
急絶亣前,勿令得行。
若集客穴,塞之以柴塗,令無可燒版也。
然則穴土之攻敗矣。
」引之曰:自「候望適人」至「穴土之攻敗矣」,凡三百四十五字,舊本亦誤入《備城門篇》,今移置於此。
「以謹候望適人」六字,文義緊相承接,不可分屬他篇。
且上文曰「備穴者城内爲高樓」,下文曰「然則穴土之攻敗矣」,則爲《備穴篇》之文甚明。
故許之三百石之吏。
上文雲「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是其例也。
今本「石」上脫「百」字,「吏」字又譌作「侯」,則義不可通。
衍二字 「其欲復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
引之曰:「罪人」二字與上下文不相屬,蓋衍文。
北至城者三表 念孫案:「北」字義不可通,「北」當爲「比」。
比,及也。
引之曰:「三表」當爲「五表」,説見後「垂」字下。
可□ 平而迹 「人所往來者,令可□,迹者無下裡三人,平而迹」。
引之曰:此當作「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迹,句迹者無下裡三人,平明而迹」。
言人所往來之道,必令可以迹,《周官·迹人》注:「迹之言跡,知禽獸處。
」《襍守篇》曰:「可以迹知往來者少多。
」其迹者之數,無下裡三人,至平明時而迹之也。
《襍守篇》雲「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是其證。
今本「可」下脫「以迹」二字,「平」下又脫「明」字,則義不可通。
少 無知可也 「令卒之少居門内,令其少多無知可也」。
引之曰:此當作「令卒之半居門内,令其少多無可知也。
」言令其卒半在門外,半在門内,不令人知我卒之多少也。
《襍守篇》雲「卒半在内,令多少無可知」,是其證。
上文雲「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意與此同。
今本「半」作「少」者,涉下句「少多」而誤,「可知」又誤作「知可」,則義不可通。
垂 捶 「望見寇,舉一垂;舊本脫「見寇」二字,《襍守篇》「望見寇,舉一烽;入竟,舉二烽」,今據補。
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舊本脫「郭」字,今據上文補。
狎城,舉五垂。
夜以火,皆如此。
」引之曰:「垂」字義不可通,「垂」當爲「表」。
上文言候者各立其表,則此所舉者皆表也。
又此文曰「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即上文所謂「比至城者五表」也,今本「五」譌作「三」,與此文不合。
則「垂」字明是「表」字之譌。
隷書「表」字作「」,「」字或作「」,見漢《魯相韓勑造孔廟禮器碑》。
二形略相似,故「表」譌作「垂」。
《通典·兵五》曰:「城上立四表,以爲候視,若敵去城五六十步,即舉一表;橦梯逼城,舉二表;敵若登梯,舉三表;欲攀女牆,舉四表。
夜即舉火如表。
」此「舉表」二字之明證也。
又案:《襍守篇》「守表者三人,更音「庚」。
立捶表而望」,當作「更立表而望」,蓋一本誤作「垂」,一本正作「表」,而校書者誤合之,淺人不知「垂」爲「表」之誤,又妄加手旁耳。
外空井 外空窒 「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可得汲也。
舊本脫「令」字。
案下文曰「無令客得而用之」,《襍守篇》曰「無令寇得用之」,今據補。
外空窒盡發之,木盡伐之」。
引之曰:「外空井」當作外宅井,謂城外人家之井也。
恐寇取水,故塞之。
故下文雲「無令可得汲也」。
《襍守篇》雲「外宅溝井可窴塞」,是其證。
「外宅」二字,《襍守篇》屢見。
若空井,則無庸塞矣。
「外空窒」當作「外宅室」,謂城外人家之室也。
發室伐木,皆恐寇得其材而用之也,故下文雲「無令客得而用之」。
《襍守篇》雲「寇薄,句發屋伐木」,是其證。
今本「外宅」作「外空」,誤與上文同。
「室」之作「窒」,則又涉上文「盡窒之」而誤。
枚木 既燒之 「當遂枚木,「遂」與「隧」同,道也。
不能盡内,與「納」同。
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引之曰:「枚木」文不成義,「枚」當爲「材」。
「既燒之」當爲「即燒之」。
言當道之材木不能盡納城中者,即燒之,無令寇得而用之也。
《襍守篇》雲「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是其證。
今本「材」作「枚」,涉上文「枚數」而誤。
「即」字又誤作「既」,則義不可通。
伐之服罪 「凡有司不使去此字有誤。
卒、吏民聞誓令,伐之服罪」。
引之曰:「伐」字義不可通,「伐」當爲「代」。
卒吏民不聽誓令者,其罪斬。
若有司不使之聞誓令,則當代之服罪矣。
脫文一 「門下謁者一長」。
引之曰:「長」下當有「者」字,而今本脫之。
下文曰「更中涓一長者」,是其證。
參食 劍驗 「劄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
念孫案:「參食」當爲「參驗」。
《襍守篇》曰「吏所解皆劄書今本「劄」譌作「禮」,辯見《襍守篇》。
藏之,以須告之,至以參驗之」,是其證。
此「驗」譌爲「僉」,又譌爲「食」耳。
又《襍守篇》「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須其還報以劒驗之」。
「劒驗」亦當爲「參驗」,謂參驗其事情也。
此「參」譌爲「僉」,隷書「參」或作「叅」,「僉」或作「」,二形相似而誤。
又譌爲「劒」耳。
襍 守 少 「多執數少,卒乃不殆」。
念孫案:「多執數少」義不可通,「少」當爲「賞」。
「賞」字脫去大半,僅存「小」字,因譌而爲「少」。
言我之卒能多執敵人者,數賞之,則卒乃不怠也。
「怠」、「殆」古字通,説見《經義述聞·大戴記》「殆教」下。
下文正作「多執數賞,卒乃不怠」。
椁 「則以木椁之」。
引之曰:「椁」字義不可通,「椁」當爲「揨」,字之誤也。
《説文》:「朾,撞也。
」朾,宅耕反。
《廣雅》曰:「揨,撞刺也。
」「揨」與「朾」同,謂以木撞其堙、衝、梯、臨也。
見上文。
賞審行罰 念孫案:當爲「審賞行罰」,今本「審賞」二字倒轉,則文義不順。
《備梯篇》正作「審賞行罰」。
恚 「恚高憤,民心百倍」。
畢雲:「《説文》雲:『恚,恨也。
』『恿,古文勇。
』則字當作『恿』。
」引之曰:畢以「」爲「恿」之誤,是也。
「恚」當爲「恙」,字之誤也。
「恙」與「養」古字通。
説見《經義述聞·兌》「爲羔」下。
「憤」與「奮」同。
上文雲「養勇高奮,民心百倍」,是其明證也。
兄弟知 「葆者或欲從兄弟知者,許之」。
引之曰:「知」下當有「識」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完。
《號令篇》曰「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是其證。
寇至隨葉去 「候無過五十,寇至隨葉去」。
畢改「葉」爲「棄」。
引之曰:畢改非也。
此當作「寇至葉「葉」與「堞」同,上文「樹渠無傅葉五寸」,亦以「葉」爲「堞」。
隨去之」,言候無過五十人,及寇至堞時,即去之也。
《號令篇》曰「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是其證。
今本「去」下脫「之」字,又升「隨」字於「葉」字上,則義不可通。
望見寇以下十句 「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五藍」。
引之曰:「藍」字義不可通,蓋「鼓」字之誤。
「鼓」字篆文作「」,上「艸」誤爲「艹」,中「」誤爲「卧」,下「」誤爲「血」,遂合而爲「藍」字。
此文當雲:「望見寇,舉一烽一鼓;入境,舉二烽二鼓;射妻,二字有誤。
舉三烽三鼓;郭會,舉四烽四鼓;城會,舉五烽五鼓。
」上文曰「烽火以「已」同。
舉,輒五鼓傳」,正與此舉五烽五鼓相應。
《史記·周本紀》「幽王爲熢燧大鼓,有寇至則舉熢火」,是有烽即有鼓也。
今本「舉一烽」、「舉二烽」下脫「一鼓」、「二鼓」四字。
「舉三烽三鼓」、「舉四烽四鼓」,「鼓」字既皆誤作「藍」,而上句「三」字又誤作「一」,下句「四」字誤作「二」。
唯下文「舉五烽五藍」,「藍」字雖誤而兩「五」字不誤,猶足見烽鼓相應之數,而自「一烽一鼓」以至「五烽五鼓」皆可次第而正之矣。
下文曰「夜以火如此數」,正謂如五烽五鼓之數,《號令篇》「夜以火皆如此」,亦謂如五表之數。
則「藍」爲「鼓」字之誤甚明。
畢以「藍郭」二字連讀,又謂「藍」、「藺」聲相近,而以爲「蹂躙」字,大誤。
無迹 下城之應 「平明而迹,「迹」字解見《號令篇》。
無迹,各立其表,下城之應」。
引之曰:此本作「平明而迹,迹者無下裡三人,各立其表,城上應之」。
言迹者之數,每裡無下三人,各立其表,而城上應之也。
《號令篇》雲「迹者無下裡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應之」是其證。
今本「迹者無下裡三人」七字,祇存「無迹」二字,「城上應之」又譌作「下城之應」,則義不可通。
到傳到城正 引之曰:上「到」字當爲「鼓」,「正」當爲「止」。
「鼓傳到城止」,見下文。
上文又曰「烽火以舉,輒五鼓傳」。
水廉 「池水廉」。
念孫案:「水廉」當爲「外廉」。
鄭注《鄉飲酒禮》曰:「側邊曰廉。
」池外廉,謂池之外邊近敵者也。
下文曰「前外廉三行」,《旗職篇》曰「大寇傅攻前池外廉」,皆其證。
隷書「外」字或作「」,見漢《司隷校尉魯峻碑》。
與「水」相似而譌。
《史記·秦本紀》「與韓襄王會臨晉外」,正義:「外字一作水。
」 歲不爲 「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爲」。
畢以「歲」字絶句,「不爲」屬下讀。
念孫案:「不爲」二字與下文義不相屬,當以「歲不爲」連讀。
「湛旱」,水旱也。
《論衡·明雩篇》「日久雨爲湛」。
言令民多畜蔬食,以備水旱歲不爲也。
《晉語》注曰:「爲,成也。
」《廣雅》同。
「歲不爲」,猶《玉藻》言「年不順成也」。
《賈子·孽産子篇》曰「歲適不爲」,是其證。
古謂五穀不成曰不爲,説見《漢書·食貨志》。
烏 彘 「寇至,先殺牛、羊、雞、狗、烏、鴈,收其皮革、筋、角、脂、、此字未詳。
羽、彘」。
畢雲:「《説文》雲:『鴈,也。
』此與鴻鴈異。
」念孫案:畢説是也。
「烏」非家畜,不得與「牛」、「羊」、「雞」、「狗」、「」竝言之。
「烏」當爲「鳧」,此鳧謂鴨也,亦非「弋鳧與鴈」之「鳧」。
《廣雅》:「鳧、鶩,也。
」「」與「鴨」同。
《晏子春秋·外篇》「君之鳧鴈食以菽粟」是也。
故曰「殺牛羊雞狗鳧鴈」。
引之曰:「彘」與「皮革」、「筋」、「角」、「脂」、「羽」竝言之,亦爲不倫。
「彘」字當在上文「牛、羊、雞、狗」之閒。
《迎敵祠篇》亦雲「狗、彘、豚、雞」。
步界 脫文一 「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左」與「佐」同。
上」。
引之曰:「步界」二字義不可通,「步」當爲「部」。
吏各有部,部各有界,故曰「部界」。
《號令篇》雲「因城中裡爲八部,部一吏」,又雲「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皆其證也。
俗讀部、步聲相亂,故「部」譌作「步」。
「上」下當有「之」字,「上之」謂上其財物也。
《備城門篇》雲「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脫「之」字,則文義不明。
禮書 「吏所解皆禮書藏之,以須告之至以參驗之」。
引之曰:「禮書」當爲「劄書」,古「禮」字作「禮」,與「劄」相似,「劄」譌爲「禮」,後人因改爲「禮」耳。
《莊子·人閒世篇》「名也者,相劄也」,崔譔曰:「劄,或作禮。
」《淮南·説林篇》「烏力勝日,而服於鵻劄」,今本「劄」譌作「禮」。
「劄書」見《號令篇》。
錯六條 《尚賢下篇》:「是故昔者堯有舜,舜有禹,禹有臯陶,湯有小臣,武王有閎夭、泰顛、南宮括、散宜生而天下和,庶民阜。
是以近者安之,遠者歸之。
日月之所照,舟車之所及,雨露之所漸,粒食之所養,自「而天下和」至此,凡三十七字,舊本誤入下文「國家百姓之利」之下,今移置於此。
得此莫不勸譽。
且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實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上欲中聖王之道,下欲中國家百姓之利,自「得此莫不勸譽」至此,凡四十五字,舊本誤入上文「而天下和」之上,今移置於此。
「得此莫不勸譽」,舊本脫「莫」字,今補。
「求爲上士」,舊本脫「上」字,今據各篇補。
故尚賢之爲説,而不可不察此者也。
」 《尚同中篇》:「其爲正長若此,是故上者天鬼有厚乎其爲政長也,下者萬民有便利乎其爲政長也。
天鬼之所深厚,而能彊從事焉,則自「上者天鬼」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下文「入守固」之下,今移置於此。
「而能彊從事焉」,舊本脫「能」字,今據下文補。
天鬼之福可得也。
萬民之所便利,而能彊從事焉,則萬民之親可得也。
其爲政若此,是以謀事得,舉事成,入守固,出誅勝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尚同爲政者也。
故古者聖王之爲政若此。
今天下之人曰:方今之時,自「出誅勝」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上文「上者天鬼」之上,今移置於此。
天下之正長猶未廢乎天下也,而天下之所以亂者,何故之以也?」 《兼愛中篇》:「是故諸侯相愛則不野戰,家主相愛則不相篡,人與人相愛則不相賊,君臣相愛則惠忠,父子相愛則慈孝,兄弟相愛則和調。
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衆不劫寡,富不侮貧,自「君臣相愛」以下至此,凡四十字,舊本誤入下文「今天下之士」之下,今移置於此。
貴不敖賤,詐不欺愚。
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
然而今天下之士自「貴不敖賤」以下至此,凡三十八字,舊本誤入上文「君臣相愛」之上,今移置於此。
「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舊本脫去「以相愛生也是」六字,案上文雲「凡天下禍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愛生也,是以仁者非之」,今據補。
君子曰:「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爲一句,舊本「君子曰」作「子墨子曰」,此因與下文「子墨子言曰」相涉而誤。
下文雲「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今據改。
然,乃若兼則善矣。
雖然,天下之難物於故也。
」 《非樂上篇》:「今王公大人雖無造爲樂器,以爲事乎國家,「雖」與「唯」同,説見《釋詞》。
無,語詞也。
説見《尚賢中篇》。
非直掊潦水、折壤坦而爲之也,句意未詳。
將必厚措斂乎萬民,以爲大鍾鳴鼓、琴瑟竽笙之聲。
古者聖王亦嘗厚措斂乎萬民,以爲舟車,既已成矣。
曰:吾將惡許用之?許,所也。
説見《釋詞》。
曰:舟用之水,車用之陸,君子息其足焉,小人休其肩背焉。
故萬民出財齎而予之,不敢以爲慼恨者,何也?以其反中民之利也。
然則樂器反中民之利亦若此,即我弗敢非也。
然則當用樂器譬之若聖王之爲舟車也,即我弗敢非也。
」案此文兩言「然則」,兩言「即我弗敢非也」,皆上下相應。
舊本「譬」之以下十六字誤入上文「竽笙之聲」之下,今移置於此。
《非命中篇》:「初之列士桀大夫,慎言知行,此上有以規諫其君長,下有以教順其百姓,故上得其君長之賞,下得其百姓之譽。
列士桀大夫聲聞不廢,傳流至今,而天下皆曰其力也,必不能曰我見命焉。
是故昔者三代之暴王,不繆其耳目之淫,不慎其心志之辟,外之騁田獵畢弋,内沈於酒樂,而自「必不能曰」以下至此,凡四十五字,舊本誤入下文「身在刑僇之中」之下,今移置於此。
不顧其國家百姓之政。
繁爲無用,暴逆百姓,使下不親其上,是故國爲虛厲,身在刑僇之中,自「不顧其國家」以下至此,凡三十五字,舊本誤入上文「必不能曰」之上,今移置於此。
舊本「不顧」上又衍「一」字,今據下篇删。
不曰:我罷不肖,我爲刑政不善。
必曰:我命故且亡。
」 《備穴篇》:「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有善攻者,舊本「適」作「古」,「古」乃「適」之壞字,今改正。
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城壞,或中人爲之奈何?子墨子曰:問穴土之守邪?備穴者,城内爲高樓,以謹引之曰:自「爲之奈何」至「以謹」,凡二十四字,舊本誤入《備城門篇》,今移置於此。
候望適人。
適人爲變,築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濁非常者,若,猶與也。
説見《釋詞》。
「彭」與「旁」通。
此穴土也,急壍城内,穴亣土直之。
穿井城内,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丈五尺,地得泉三尺而止。
引之曰:當作「下地,得泉三尺而止」。
「下地」與「高地」對文,今本脫「下」字。
令陶者爲罌,容四十鬥以上,固順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聰耳者伏罌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
舊本「穴」譌作「内」,辨見《備城門篇》。
令陶者爲月明,畢雲月明未詳。
引之曰:「月明」當爲「瓦罌」。
《備城門篇》「瓦木罌容十升以上」,是其證。
隷書「瓦」字作「」,與「月」相似而誤。
「明」者,「罌」之壞字耳。
長二尺五寸,六圍,「六圍」上當有「大」字,《備城門篇》「木大二圍」,即其證。
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
柱之外,善周塗亣傅柱者,勿燒。
柱者勿燒。
畢雲:「四字衍。
」柱善塗亣竇際,勿令洩。
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
下迫地,置康若疾其中,勿滿。
疾康長五竇,左右俱雜相如也。
兩「疾」字畢皆改爲「矢」。
引之曰:畢改非也。
「疾」乃「灰」之誤,非「矢」之誤。
《備城門篇》「爨灰康粃」,即其證。
康、灰皆細碎之物,故同置於穴中,矢則非其類矣。
「灰」俗作「」,「疾」本作「」,二形相似,又涉下文「疾鼓橐」而誤耳。
穴内口爲竈,令如窯,令容七八員艾,左右竇皆如此,竈用四橐。
穴且遇,以頡臯衝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習橐事者勿令離竈口。
連版以穴高下廣陜爲度,令穴者與版俱前,鑿亣版,令容矛,參分亣疏數,令可以救竇。
穴則遇,以版當之,以矛救竇,勿令塞竇。
竇則塞,引版而卻,遇一竇而塞之,鑿亣竇,通亣煙,煙通疾,鼓橐以熏之。
徒穴内聽穴之左右,畢改「徒」爲「徙」。
引之曰:畢改非也。
敵人穴土而來,我於城内鑿穴而迎之,此本無他穴可徙,不得言徙穴也。
「徒」當爲「從」,謂從穴内聽之也。
隷書「從」字作「従」,與「徒」相似而誤。
《漢書·王莽傳》「司恭、司從、司明、司聰」,今本「從」譌作「徒」。
急絶亣前,勿令得行。
若集客穴,塞之以柴塗,令無可燒版也。
然則穴土之攻敗矣。
」引之曰:自「候望適人」至「穴土之攻敗矣」,凡三百四十五字,舊本亦誤入《備城門篇》,今移置於此。
「以謹候望適人」六字,文義緊相承接,不可分屬他篇。
且上文曰「備穴者城内爲高樓」,下文曰「然則穴土之攻敗矣」,則爲《備穴篇》之文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