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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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堙」同。
引之曰:「資」疑當爲「填」。
堙、填皆塞也。
「堙」「煙」、「填」「資」亦皆字之誤。
闕文一 「子墨子曰:『問雲梯之邪?』」念孫案:此當作「問雲梯之守邪」。
上文曰「敢問守道」,又曰「願遂問守道」。
《備城門篇》曰「問穴土之守邪」,《備蛾傅篇》曰「子問蛾傅之守邪」,《襍守篇》曰「子問羊坽之守邪」,舊脫「之」字,今補。
皆其證。
今脫「守」字,則文不成義。
錢 「機、衝、錢、城,廣與隊等」。
引之曰:「錢」字義不可通,當是「棧」字之誤。
「衝」見《襍守篇》。
《備城門篇》説城上之備有「行棧」,即此所謂棧也。
「城」即「行城」,見上文。
沙炭 「城上繁下矢石沙炭以雨之」。
引之曰:「炭」當爲「灰」,俗書「灰」字作「」,與「炭」相似而誤。
「灰」見《備城門篇》。
沙、灰皆細碎之物,炭則非其類矣。
《襍守篇》亦誤作「炭」,《太平禦覽·兵部五十五》引此正作「灰」。
脫文一 「城希裾門而直桀」。
引之曰:「城」下當有「上」字。
「希」與「睎」同,「直」與「置」同,「桀」與「楬」同。
言城上之人望裾門而置楬也。
《備蛾傅篇》作「城上希薄門而置楬」,是其證。
舊本「楬」誤作「搗」,辯見《備蛾傅篇》。
今本脫「上」字,則文不成義。
持鼓 撚火 「皆立而持鼓而撚火」。
畢雲:「《備蛾傅》雲:『待鼓音而燃。
』俗「然」字。
『待』『持』、『燃』『撚』字相似,然此義較長,不必改從彼。
《説文》雲:『撚,執也。
』」念孫案:此當依《備蛾傅篇》作「皆立而待鼓而然火」,謂燒門之人皆待鼓音而然火也。
畢謂「持」、「撚」二字不必改,又訓「撚」爲「執」,皆非也。
既執火,則不能又持鼓矣。
除火 「適人除火而復攻」。
引之曰:「除」字義不可通,「除」當爲「辟」,辟與避同。
言我然火以燒敵人,敵人避火而復攻城也。
隷書「辟」字或作「」,見漢《益州大守高眹脩周公禮殿記》及《益州大守高頤碑》。
與「除」相似而誤。
《備蛾傅篇》正作「敵人辟火而復攻」。
賁士 「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
引之曰:「賁」字義不可通,「賁」當爲「者」,字之誤也。
隷書「者」、「賁」二字相似,説見《天志篇》。
「者」與「諸」同。
秦《詛楚文》「者侯」即「諸侯」。
《泰山刻石》「者産得」即「諸産得宜」。
《大戴記·衞將軍文子篇》「道者孝悌」,《鹽鐵論·散不足篇》「者生無易由言」,《漢書·武五子傳》「其者寡人之不及與」,竝以「者」爲「諸」。
上文已令死士出擊矣,故諸士及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即可勝敵也。
《號令篇》有「諸人士」,又雲「諸吏卒民」。
素 「因素出兵」。
畢改「素」爲「數」,雲據《備蛾傅》改。
念孫案:鄭注《喪服》曰:「素,猶故也。
」因素出兵,猶言照舊出兵耳。
畢改「素」爲「數」,則義不可通。
《備蛾傅篇》正作「素」,不作「數」也。
備 水 鞮瞀 「人擅有擅與撣同,謂提持也。
説見《備城門篇》。
「有」字疑衍。
方,畢改「方」爲「弓」。
劒甲鞮瞀」。
畢雲:「《説文》雲:『鞮,革履也。
』『瞀』,『鍪』字假音,《説文》雲:『鍑屬。
』」引之曰:畢分鞮、鍪爲二物,非也。
「鞮鍪」即兜鍪也。
兜鍪,胄也。
故與「甲」連文。
《韓策》曰「甲盾鞮鍪」,《漢書·楊雄傳》「鞮鍪生蟣蝨,介冑被霑汗」,師古曰:「鞮鍪,即兜鍪也。
」字亦作「鞮鞪」,《漢書·韓延夀傳》「被甲鞮鞪」,皆其證。
備 突 輔 「寇即入,下輔而塞之」。
畢雲:「《後漢書》注引『輔』作『輪』。
」《袁譚傳》念孫案:「輪」字是也。
上文曰「吏主塞突門,用車兩輪」,是其證。
備 穴 廣喪 表 「樓四植,植皆爲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廣、喪各丈六尺」。
念孫案:「喪」當爲「袤」,《廣雅》:「袤,長也。
」又下文「鑿廣三尺,表二尺」,「表」亦當爲「袤」。
丈六尺 長丈 毋偞堞三尺 「渠長丈六尺,矢長丈,「矢」舊本譌作「夫」,辯見《備城門篇》。
臂長六尺,亣貍者三尺,樹渠毋偞堞三尺」。
引之曰:「渠長丈六尺」當作「渠長丈五尺,廣丈六尺」。
《備城門篇》曰「渠長丈五尺」,《襍守篇》曰「渠長丈五尺,廣丈六尺」,皆其證。
今本「長丈」下脫「五尺廣丈」四字,則失其制矣。
「矢長丈」當作「矢長丈二尺」,《備城門篇》《襍守篇》竝作「矢長丈二尺」,是其證。
今脫「二尺」二字,則失其制矣。
「樹渠毋偞堞三尺」當作「樹渠毋傅堞五寸」,謂渠與堞相去五寸也。
《備城門篇》曰「渠去堞五寸」,《襍守篇》曰「樹渠毋傅葉五寸」,「葉」與「堞」同。
皆其證。
今本「傅」作「偞」,涉下「堞」字而譌。
「五寸」又譌作「三尺」,則失其制矣。
畢改「毋」爲「毌」,讀與「貫」同,大誤。
界 「斬亣穴,深到界」。
引之曰:「界」字文義不明,「界」當爲「泉」。
《備城門篇》「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今本脫「下」字,辨見六卷末。
是其證。
隷書「泉」字或作「」,見漢《郃陽令曹全碑》。
「界」字作「」,見《衞尉卿衡方碑》。
二形相似而誤。
備蛾傅 程 「敢問適人強弱,遂以傅城,後上先斷,以爲程」。
畢雲:「『』字未詳。
」念孫案:「」者,「法」之誤耳。
言敵人蛾附登城,後上者則斷之,斷,斬也。
《號令篇》曰:「不從令者斷,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
」以此爲法程也。
《呂氏春秋·慎行篇》曰「後世以爲法程」,《説苑·至公篇》曰「犯國法程」,《漢書·賈誼傳》曰「後可以爲萬世法程」。
篆書「去」字作「」,「缶」字作「」,二形相似。
隷書「去」字作「」,「缶」字作「擊」,亦相似,故從去、從缶之字,傳寫多誤。
《管子·輕重甲篇》「三月解匋」,「匋」字作「」。
漢《冀州從事張表碑》「復攸陶父」,「陶」字作「」。
此從缶之字而誤從去者也。
亦有從去之字而誤從缶者。
《説文》:「,鼓鼙聲。
從鼓,缶聲。
土盍切。
」「」乃「」字之誤。
「」從去聲而音土盍切,「」從去聲而音口盍切,「怯」從去聲而音去劫切,「劫」從去聲而音居怯切,其義一也。
《玉篇》「」字亦誤作「」,後人又加「」字,音七盍切,而不知「」即「」之誤也。
《廣韻》有「」無「」是其證矣。
「法」之爲「」,誤亦與「」同。
丈各 「荅廣從音「縱橫」之「縱」。
丈各二尺」。
引之曰:「廣從丈各二尺」義不可通,「丈各」當爲「各丈」,言荅之廣從各丈二尺也。
燒傳湯 「燒傳湯,斬維而下之」。
引之曰:「燒傳湯」三字,義不相屬,「燒」下當有「荅」字,而今本脫之。
《備城門篇》「城上二步一荅」。
上文兩言「燒荅」,是其證。
找 「找長五尺」。
畢雲:「『找』未詳。
」引之曰:「找」當爲「杙」。
《備城門篇》曰「杙閒六寸,剡其末」,此亦雲「剡其末爲五行,行閒廣三尺」,故知「找」爲「杙」之譌。
搗 「城上希薄門而置搗」。
引之曰:「搗」字義不可通,「搗」當爲「楬」,字之誤也。
楬,杙也。
希與睎同,望也。
言望薄門而立杙也。
《備梯篇》「置楬」作「直桀」。
「置」「直」、「楬」「桀」竝通。
《廣雅》:「楬,杙也。
」《爾雅》:「雞棲於弋爲桀。
」 墨子弟六 迎敵祠 請守 之氣 「巫、蔔以請守,守獨智巫、蔔望之氣請而已」。
念孫案:「請」皆讀爲「情」,《墨子》書通以「請」爲「情」。
此文當作「巫蔔以請報守,守獨智與「知」同。
巫蔔望氣之請而已」。
言巫蔔以情報守,巫蔔望氣之情唯守獨知之而已,勿令他人知也。
《號令篇》曰「巫祝吏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舊本「上」字倒在「報守」下,今乙正。
守獨知其請而已」,是其證。
舊本脫「報」字,「氣之」二字又誤倒,則義不可通。
旗職《墨子》書「旗識」字如此,舊本從俗作「幟」,篇内放此。
雩旗 「竟士爲雩旗。
」畢雲:「『竟士』猶雲『彊士』。
『雩』,『虎』字假音。
」念孫案:「雩」即「虎」之譌,非其假音也。
鈔本《北堂書鈔·武功部八》引此爲「虎旗」,上脫二字,陳禹謨本作「土爲黃旗」,此以意改之。
而「虎」字則不誤。
《通典·兵五》亦曰「須戰士鋭卒,舉熊虎旗」。
隷書「虎」字或作「」,見漢《殽阬君神祠碑陰》。
與「雩」字相似而誤。
金鐵 「金鐵有積,粟米有積」。
念孫案:「金鐵」當爲「金錢」,字之誤也。
金錢、粟米,皆守城之要物,故竝言之。
若鐵則非其類矣。
《號令篇》曰「粟米、錢金、布帛」,又曰「粟米、布帛、錢金」,《襍守篇》曰「粟米、布帛、金錢」,皆其證。
《太平禦覽·居處部二十》引此正作「金錢」。
輒部職如進數 「有大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職;到水中周,鼓四,舉二職;到藩,鼓五,舉三職;到馮垣,鼓六,舉四職;到女垣,鼓七,舉五職;到大城,鼓八,舉六職;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
夜以火,如此數。
寇卻解,輒部職如進數,而無鼓」。
引之曰:「部」讀爲「踣」,謂仆其識也。
《周官·大司馬》「弊旗」,鄭注曰:「弊,仆也。
」「仆」、「踣」、「部」,古字通。
《呂氏春秋·行論篇》引《詩》曰「將欲踣之,必高舉之」,「踣」與「舉」正相反。
故寇來則舉識,寇去則踣識也。
如進數者,如寇進之識數而遞減之。
識之數以六爲最多,故寇進則自一而遞加之,寇退則自六而遞減之也。
畢以「部」爲「部署」,失之,又誤解「如進數」三字。
城上吏卒 脫五字 「城上吏卒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在軍於左肩,中軍置之胷」。
引之曰:「城上吏卒置之背」,「卒」字涉下文「吏卒」而衍。
下文卒置於頭上,則不得又置之背也。
「在軍於左肩」,惠氏《禮説》改「在」爲「左」。
案:「左軍於左肩」下當有「右軍於右肩」五字,而今本脫之。
又案:頭上也、肩也、背也、胷也,皆識之所置也。
《説文》:「幑,識也。
絳帛箸於背。
」張衡《東京賦》「戎士介而揚揮同「幑」。
」,薛綜曰:「揮謂肩上絳幟。
」皆其證。
今不言識者,「城上吏」之上又有脫文耳。
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 念孫案:此當作「當應鼓而不應鼓,不當應鼓而應鼓」,今本上下二句皆脫一「鼓」字。
鐵 「其井置鐵」。
畢雲:「《説文》雲:『,弓曲也。
』」引之曰:「弓曲」之義與「鐵」字不相屬,且井旁亦非置弓之處,竊謂「」乃「雍」字之譌。
「雍」讀若「甕」,《大取篇》「其類在漏雍」,「雍」與「甕」同。
《井》九二「甕敝漏」,《釋文》「甕」作「雍」。
《北山經》「縣雍之山」,郭璞曰:「音汲甕。
」《水經·晉水篇》作「縣甕」。
《漢紀·孝成紀》「申徒狄蹈甕之河」,《漢書·鄒陽傳》「甕」作「雍」。
《備城門篇》雲「百步一井,井十甕」,故曰「其井置鐵甕」。
葕 衣章微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引之曰:「葕」字義不可通,「葕」當爲「辨」,「辨異」二字連文。
《周官·小行人》曰「每國辨異之」。
隷書「辨」字或作「」,見漢《李翕析裡橋郙閣頌》。
因譌而爲「葕」。
左畔之「」譌而爲「」,右畔之「」譌而爲「」,中央之「」譌而爲「氵」。
念孫案:「衣章微」當作「衣章微職」。
《説文》:「幑,識也。
「識」,俗作「幟」。
絳帛箸於背。
」《墨子》書「幑識」皆作「微職」。
見《號令》《襍守》二篇。
「章」亦幑識之類也,故《齊策》雲「變其徽章」。
「徽」亦與「幑」同。
此言男女之衣章幑識皆有别也,故曰「皆辨異衣章微職,令男女可知」。
且此篇以《旗職》爲名,則當有「職」字明矣。
今本「辨」譌作「葕」,「微」下又脫「職」字,故義不可通。
號 令 心其旁 「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舊本「稽」下衍一「稽」字,今删。
心其旁」。
畢雲:「『心』當爲『必』。
」引之曰:改「心」爲「必」,義仍不可通。
「心」當爲「止」,言勿令無事者得稽留而止其旁也。
隷書「止」「心」相似,故「止」譌爲「心」。
如今 「敵去邑百裡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雲雲。
畢雲:「『今』當爲『令』。
」引之曰:畢説非也。
如,猶乃也。
古或謂「乃」爲「如」,説見《釋詞》。
言敵人將至,城將乃今召五官百長而命之也。
下文曰「輔將如今賜上卿丞」,與此文同一例,則「今」非「令」之譌。
官符 「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符」。
引之曰:「符」當爲「府」,言舍富人重室之親於官府也。
下文雲「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是其證。
篇内言「官府」者多矣,若雲「舍之官符」,則義不可通。
此涉上下文諸「符」字而誤。
父老小 不舉 「裡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
引之曰:「父老」下不當有「小」字,蓋涉下文「老小」而衍。
「舉」讀爲「吾不與祭」之「與」,「與」、「舉」古字通。
説見《經義述聞·周官》「王舉則從」下。
謂裡中父老不與守城及會計之事者。
有分者 「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將必與爲信符」。
引之曰:「分」下當有「守」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分守,謂卒之分守者也。
下文曰「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賜錢千」,是其證。
三最 「令吏民無敢三最竝行」。
引之曰:「最」當爲「冣」。
「冣」與「聚」通。
謂三人相聚,二人竝行也。
《説文》「冣,才句切。
積也」,徐鍇曰:「古以聚物之聚爲冣。
」「冣」與「最」字相似,故諸書中「冣」字多譌作「最」。
説見《漢書·馮唐傳》。
常司上之 松上 「爲人下者,常司上之,句隨而行,句松上不隨下」。
畢雲:「『司』即『同』字。
」引之曰:「司」非「同」字,乃古「伺」字也。
「之」讀爲「志」。
《墨子》書或以「之」爲「志」字,見《天志》中下二篇。
《史記·刺客傳》「趙國志士」,《趙策》「志」作「之」。
言爲人下者,常伺察上人之志,隨之而行也。
「松」讀爲「從」,《學記》「待其從容」,鄭注:「從,或爲松。
」是其例也。
言從上不隨下也。
之取 「非其分職而擅之取,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爲之,斷」。
引之曰:「擅之取」當爲「擅取之」,與「擅治爲之」對文,今「取之」二字倒轉,則文不成義。
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下有脫文,不可考。
父母 「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
又下文「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
引之曰:「父母」二字,皆後人所加也。
古者謂父母爲親戚,説見《經義述聞·左傳》「親戚爲戮」下。
故言「親戚」則不言「父母」。
後人不達,故又加「父母」二字耳。
篇内言「父母妻子」者多矣,皆不言「親戚」。
下文有「親戚妻子」,則但言「親戚」而不言「父母」,是「親戚」即「父母」也。
時酒肉 「及勇士親戚妻子,皆時酒肉」。
念孫案:「酒肉」上當有「賜」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下文曰「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是其證。
無 「無與望氣妄爲不善言」。
引之曰:「無」即上文「巫」字,因聲同而誤。
占悉 款 「民各自占家五種石鬥數,《史記·平準書》「各以其物自占」,索隱引郭璞雲:「占,自隱度也。
謂各自隱度其財物多少,爲文簿送之於官也」。
爲期,期盡匿不占,占悉,令吏卒款得,皆斷。
」引之曰:「占悉」當作「占不悉」,「令吏卒款得」當作「令吏卒得」。
「」與「」同,《説文》:「,司也。
」「司」今作「伺」,「」字亦作「微」。
上文曰:「守必謹微察。
」《迎敵祠篇》曰:「謹微察之。
」《史記·廉頗藺相如傳》曰:「趙使人微捕得李牧。
」《漢書·遊俠傳》「使人微知賊處」,師古曰:「微,伺問之也。
」言使民各自占其家穀,而爲之期,若期盡而匿不占,或占之不盡,令吏卒伺察而得者,皆斬也。
《史記·平準書》曰「各以其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即用《墨子》法也。
今本脫「不」字,「」字又譌作「款」,則義不可通。
牧 主人劵 「牧粟米、布帛、錢金,出内畜産,皆爲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
念孫案:「牧」字義不可通,「牧」當爲「收」,字之誤也。
《備城門篇》「收諸盆罋」,《備高臨篇》「以磿鹿卷收」,今本「收」字竝譌作「牧」。
《月令》「農有不收藏積聚者」,正義:「收,俗本作牧。
」「收粟米」即承上文令民自占五種數而言,布帛、錢金則連類而及之耳。
引之曰:「主人券」當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
《襍守篇》曰「民獻粟米、布帛、金錢、牛馬、畜産,皆爲置平賈,與主券書之」,是其證。
今本「券人」二字誤倒,則義不可通。
贖士 士候 「其不欲爲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士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
引之曰:「贖士」二字義不可通,「士」當爲「出」,謂以財物贖出其親戚、所知罪人也。
上文雲「知識昆弟有罪而欲爲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許之」,是其證。
又下文「士候無過十裡」,「士」亦當爲「出」,謂出候敵人無過十裡也。
下文曰「候者日暮出之」,是其證。
隷書「出」「士」二字相似,故諸書中「出」字多譌作「士」。
説見《經義述聞·大戴記》「稱以上士」下。
欲爲利 三石之侯 「其不欲受賞而欲爲利者,許之三石之侯」。
念孫案:「利」當爲「吏」,上文雲「不欲受賜而欲爲吏者」,即其證。
「吏」、「利」俗讀相亂,故「吏」譌作「利」。
引之曰:「三石之侯」當作「三百石之吏」。
上文「候三發三信,許之二百石之吏
引之曰:「資」疑當爲「填」。
堙、填皆塞也。
「堙」「煙」、「填」「資」亦皆字之誤。
闕文一 「子墨子曰:『問雲梯之邪?』」念孫案:此當作「問雲梯之守邪」。
上文曰「敢問守道」,又曰「願遂問守道」。
《備城門篇》曰「問穴土之守邪」,《備蛾傅篇》曰「子問蛾傅之守邪」,《襍守篇》曰「子問羊坽之守邪」,舊脫「之」字,今補。
皆其證。
今脫「守」字,則文不成義。
錢 「機、衝、錢、城,廣與隊等」。
引之曰:「錢」字義不可通,當是「棧」字之誤。
「衝」見《襍守篇》。
《備城門篇》説城上之備有「行棧」,即此所謂棧也。
「城」即「行城」,見上文。
沙炭 「城上繁下矢石沙炭以雨之」。
引之曰:「炭」當爲「灰」,俗書「灰」字作「」,與「炭」相似而誤。
「灰」見《備城門篇》。
沙、灰皆細碎之物,炭則非其類矣。
《襍守篇》亦誤作「炭」,《太平禦覽·兵部五十五》引此正作「灰」。
脫文一 「城希裾門而直桀」。
引之曰:「城」下當有「上」字。
「希」與「睎」同,「直」與「置」同,「桀」與「楬」同。
言城上之人望裾門而置楬也。
《備蛾傅篇》作「城上希薄門而置楬」,是其證。
舊本「楬」誤作「搗」,辯見《備蛾傅篇》。
今本脫「上」字,則文不成義。
持鼓 撚火 「皆立而持鼓而撚火」。
畢雲:「《備蛾傅》雲:『待鼓音而燃。
』俗「然」字。
『待』『持』、『燃』『撚』字相似,然此義較長,不必改從彼。
《説文》雲:『撚,執也。
』」念孫案:此當依《備蛾傅篇》作「皆立而待鼓而然火」,謂燒門之人皆待鼓音而然火也。
畢謂「持」、「撚」二字不必改,又訓「撚」爲「執」,皆非也。
既執火,則不能又持鼓矣。
除火 「適人除火而復攻」。
引之曰:「除」字義不可通,「除」當爲「辟」,辟與避同。
言我然火以燒敵人,敵人避火而復攻城也。
隷書「辟」字或作「」,見漢《益州大守高眹脩周公禮殿記》及《益州大守高頤碑》。
與「除」相似而誤。
《備蛾傅篇》正作「敵人辟火而復攻」。
賁士 「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
引之曰:「賁」字義不可通,「賁」當爲「者」,字之誤也。
隷書「者」、「賁」二字相似,説見《天志篇》。
「者」與「諸」同。
秦《詛楚文》「者侯」即「諸侯」。
《泰山刻石》「者産得」即「諸産得宜」。
《大戴記·衞將軍文子篇》「道者孝悌」,《鹽鐵論·散不足篇》「者生無易由言」,《漢書·武五子傳》「其者寡人之不及與」,竝以「者」爲「諸」。
上文已令死士出擊矣,故諸士及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即可勝敵也。
《號令篇》有「諸人士」,又雲「諸吏卒民」。
素 「因素出兵」。
畢改「素」爲「數」,雲據《備蛾傅》改。
念孫案:鄭注《喪服》曰:「素,猶故也。
」因素出兵,猶言照舊出兵耳。
畢改「素」爲「數」,則義不可通。
《備蛾傅篇》正作「素」,不作「數」也。
備 水 鞮瞀 「人擅有擅與撣同,謂提持也。
説見《備城門篇》。
「有」字疑衍。
方,畢改「方」爲「弓」。
劒甲鞮瞀」。
畢雲:「《説文》雲:『鞮,革履也。
』『瞀』,『鍪』字假音,《説文》雲:『鍑屬。
』」引之曰:畢分鞮、鍪爲二物,非也。
「鞮鍪」即兜鍪也。
兜鍪,胄也。
故與「甲」連文。
《韓策》曰「甲盾鞮鍪」,《漢書·楊雄傳》「鞮鍪生蟣蝨,介冑被霑汗」,師古曰:「鞮鍪,即兜鍪也。
」字亦作「鞮鞪」,《漢書·韓延夀傳》「被甲鞮鞪」,皆其證。
備 突 輔 「寇即入,下輔而塞之」。
畢雲:「《後漢書》注引『輔』作『輪』。
」《袁譚傳》念孫案:「輪」字是也。
上文曰「吏主塞突門,用車兩輪」,是其證。
備 穴 廣喪 表 「樓四植,植皆爲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廣、喪各丈六尺」。
念孫案:「喪」當爲「袤」,《廣雅》:「袤,長也。
」又下文「鑿廣三尺,表二尺」,「表」亦當爲「袤」。
丈六尺 長丈 毋偞堞三尺 「渠長丈六尺,矢長丈,「矢」舊本譌作「夫」,辯見《備城門篇》。
臂長六尺,亣貍者三尺,樹渠毋偞堞三尺」。
引之曰:「渠長丈六尺」當作「渠長丈五尺,廣丈六尺」。
《備城門篇》曰「渠長丈五尺」,《襍守篇》曰「渠長丈五尺,廣丈六尺」,皆其證。
今本「長丈」下脫「五尺廣丈」四字,則失其制矣。
「矢長丈」當作「矢長丈二尺」,《備城門篇》《襍守篇》竝作「矢長丈二尺」,是其證。
今脫「二尺」二字,則失其制矣。
「樹渠毋偞堞三尺」當作「樹渠毋傅堞五寸」,謂渠與堞相去五寸也。
《備城門篇》曰「渠去堞五寸」,《襍守篇》曰「樹渠毋傅葉五寸」,「葉」與「堞」同。
皆其證。
今本「傅」作「偞」,涉下「堞」字而譌。
「五寸」又譌作「三尺」,則失其制矣。
畢改「毋」爲「毌」,讀與「貫」同,大誤。
界 「斬亣穴,深到界」。
引之曰:「界」字文義不明,「界」當爲「泉」。
《備城門篇》「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今本脫「下」字,辨見六卷末。
是其證。
隷書「泉」字或作「」,見漢《郃陽令曹全碑》。
「界」字作「」,見《衞尉卿衡方碑》。
二形相似而誤。
備蛾傅 程 「敢問適人強弱,遂以傅城,後上先斷,以爲程」。
畢雲:「『』字未詳。
」念孫案:「」者,「法」之誤耳。
言敵人蛾附登城,後上者則斷之,斷,斬也。
《號令篇》曰:「不從令者斷,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
」以此爲法程也。
《呂氏春秋·慎行篇》曰「後世以爲法程」,《説苑·至公篇》曰「犯國法程」,《漢書·賈誼傳》曰「後可以爲萬世法程」。
篆書「去」字作「」,「缶」字作「」,二形相似。
隷書「去」字作「」,「缶」字作「擊」,亦相似,故從去、從缶之字,傳寫多誤。
《管子·輕重甲篇》「三月解匋」,「匋」字作「」。
漢《冀州從事張表碑》「復攸陶父」,「陶」字作「」。
此從缶之字而誤從去者也。
亦有從去之字而誤從缶者。
《説文》:「,鼓鼙聲。
從鼓,缶聲。
土盍切。
」「」乃「」字之誤。
「」從去聲而音土盍切,「」從去聲而音口盍切,「怯」從去聲而音去劫切,「劫」從去聲而音居怯切,其義一也。
《玉篇》「」字亦誤作「」,後人又加「」字,音七盍切,而不知「」即「」之誤也。
《廣韻》有「」無「」是其證矣。
「法」之爲「」,誤亦與「」同。
丈各 「荅廣從音「縱橫」之「縱」。
丈各二尺」。
引之曰:「廣從丈各二尺」義不可通,「丈各」當爲「各丈」,言荅之廣從各丈二尺也。
燒傳湯 「燒傳湯,斬維而下之」。
引之曰:「燒傳湯」三字,義不相屬,「燒」下當有「荅」字,而今本脫之。
《備城門篇》「城上二步一荅」。
上文兩言「燒荅」,是其證。
找 「找長五尺」。
畢雲:「『找』未詳。
」引之曰:「找」當爲「杙」。
《備城門篇》曰「杙閒六寸,剡其末」,此亦雲「剡其末爲五行,行閒廣三尺」,故知「找」爲「杙」之譌。
搗 「城上希薄門而置搗」。
引之曰:「搗」字義不可通,「搗」當爲「楬」,字之誤也。
楬,杙也。
希與睎同,望也。
言望薄門而立杙也。
《備梯篇》「置楬」作「直桀」。
「置」「直」、「楬」「桀」竝通。
《廣雅》:「楬,杙也。
」《爾雅》:「雞棲於弋爲桀。
」 墨子弟六 迎敵祠 請守 之氣 「巫、蔔以請守,守獨智巫、蔔望之氣請而已」。
念孫案:「請」皆讀爲「情」,《墨子》書通以「請」爲「情」。
此文當作「巫蔔以請報守,守獨智與「知」同。
巫蔔望氣之請而已」。
言巫蔔以情報守,巫蔔望氣之情唯守獨知之而已,勿令他人知也。
《號令篇》曰「巫祝吏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舊本「上」字倒在「報守」下,今乙正。
守獨知其請而已」,是其證。
舊本脫「報」字,「氣之」二字又誤倒,則義不可通。
旗職《墨子》書「旗識」字如此,舊本從俗作「幟」,篇内放此。
雩旗 「竟士爲雩旗。
」畢雲:「『竟士』猶雲『彊士』。
『雩』,『虎』字假音。
」念孫案:「雩」即「虎」之譌,非其假音也。
鈔本《北堂書鈔·武功部八》引此爲「虎旗」,上脫二字,陳禹謨本作「土爲黃旗」,此以意改之。
而「虎」字則不誤。
《通典·兵五》亦曰「須戰士鋭卒,舉熊虎旗」。
隷書「虎」字或作「」,見漢《殽阬君神祠碑陰》。
與「雩」字相似而誤。
金鐵 「金鐵有積,粟米有積」。
念孫案:「金鐵」當爲「金錢」,字之誤也。
金錢、粟米,皆守城之要物,故竝言之。
若鐵則非其類矣。
《號令篇》曰「粟米、錢金、布帛」,又曰「粟米、布帛、錢金」,《襍守篇》曰「粟米、布帛、金錢」,皆其證。
《太平禦覽·居處部二十》引此正作「金錢」。
輒部職如進數 「有大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職;到水中周,鼓四,舉二職;到藩,鼓五,舉三職;到馮垣,鼓六,舉四職;到女垣,鼓七,舉五職;到大城,鼓八,舉六職;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
夜以火,如此數。
寇卻解,輒部職如進數,而無鼓」。
引之曰:「部」讀爲「踣」,謂仆其識也。
《周官·大司馬》「弊旗」,鄭注曰:「弊,仆也。
」「仆」、「踣」、「部」,古字通。
《呂氏春秋·行論篇》引《詩》曰「將欲踣之,必高舉之」,「踣」與「舉」正相反。
故寇來則舉識,寇去則踣識也。
如進數者,如寇進之識數而遞減之。
識之數以六爲最多,故寇進則自一而遞加之,寇退則自六而遞減之也。
畢以「部」爲「部署」,失之,又誤解「如進數」三字。
城上吏卒 脫五字 「城上吏卒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在軍於左肩,中軍置之胷」。
引之曰:「城上吏卒置之背」,「卒」字涉下文「吏卒」而衍。
下文卒置於頭上,則不得又置之背也。
「在軍於左肩」,惠氏《禮説》改「在」爲「左」。
案:「左軍於左肩」下當有「右軍於右肩」五字,而今本脫之。
又案:頭上也、肩也、背也、胷也,皆識之所置也。
《説文》:「幑,識也。
絳帛箸於背。
」張衡《東京賦》「戎士介而揚揮同「幑」。
」,薛綜曰:「揮謂肩上絳幟。
」皆其證。
今不言識者,「城上吏」之上又有脫文耳。
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 念孫案:此當作「當應鼓而不應鼓,不當應鼓而應鼓」,今本上下二句皆脫一「鼓」字。
鐵 「其井置鐵」。
畢雲:「《説文》雲:『,弓曲也。
』」引之曰:「弓曲」之義與「鐵」字不相屬,且井旁亦非置弓之處,竊謂「」乃「雍」字之譌。
「雍」讀若「甕」,《大取篇》「其類在漏雍」,「雍」與「甕」同。
《井》九二「甕敝漏」,《釋文》「甕」作「雍」。
《北山經》「縣雍之山」,郭璞曰:「音汲甕。
」《水經·晉水篇》作「縣甕」。
《漢紀·孝成紀》「申徒狄蹈甕之河」,《漢書·鄒陽傳》「甕」作「雍」。
《備城門篇》雲「百步一井,井十甕」,故曰「其井置鐵甕」。
葕 衣章微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引之曰:「葕」字義不可通,「葕」當爲「辨」,「辨異」二字連文。
《周官·小行人》曰「每國辨異之」。
隷書「辨」字或作「」,見漢《李翕析裡橋郙閣頌》。
因譌而爲「葕」。
左畔之「」譌而爲「」,右畔之「」譌而爲「」,中央之「」譌而爲「氵」。
念孫案:「衣章微」當作「衣章微職」。
《説文》:「幑,識也。
「識」,俗作「幟」。
絳帛箸於背。
」《墨子》書「幑識」皆作「微職」。
見《號令》《襍守》二篇。
「章」亦幑識之類也,故《齊策》雲「變其徽章」。
「徽」亦與「幑」同。
此言男女之衣章幑識皆有别也,故曰「皆辨異衣章微職,令男女可知」。
且此篇以《旗職》爲名,則當有「職」字明矣。
今本「辨」譌作「葕」,「微」下又脫「職」字,故義不可通。
號 令 心其旁 「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舊本「稽」下衍一「稽」字,今删。
心其旁」。
畢雲:「『心』當爲『必』。
」引之曰:改「心」爲「必」,義仍不可通。
「心」當爲「止」,言勿令無事者得稽留而止其旁也。
隷書「止」「心」相似,故「止」譌爲「心」。
如今 「敵去邑百裡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雲雲。
畢雲:「『今』當爲『令』。
」引之曰:畢説非也。
如,猶乃也。
古或謂「乃」爲「如」,説見《釋詞》。
言敵人將至,城將乃今召五官百長而命之也。
下文曰「輔將如今賜上卿丞」,與此文同一例,則「今」非「令」之譌。
官符 「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符」。
引之曰:「符」當爲「府」,言舍富人重室之親於官府也。
下文雲「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是其證。
篇内言「官府」者多矣,若雲「舍之官符」,則義不可通。
此涉上下文諸「符」字而誤。
父老小 不舉 「裡中父老小不舉守之事及會計者」。
引之曰:「父老」下不當有「小」字,蓋涉下文「老小」而衍。
「舉」讀爲「吾不與祭」之「與」,「與」、「舉」古字通。
説見《經義述聞·周官》「王舉則從」下。
謂裡中父老不與守城及會計之事者。
有分者 「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大將必與爲信符」。
引之曰:「分」下當有「守」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分守,謂卒之分守者也。
下文曰「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賜錢千」,是其證。
三最 「令吏民無敢三最竝行」。
引之曰:「最」當爲「冣」。
「冣」與「聚」通。
謂三人相聚,二人竝行也。
《説文》「冣,才句切。
積也」,徐鍇曰:「古以聚物之聚爲冣。
」「冣」與「最」字相似,故諸書中「冣」字多譌作「最」。
説見《漢書·馮唐傳》。
常司上之 松上 「爲人下者,常司上之,句隨而行,句松上不隨下」。
畢雲:「『司』即『同』字。
」引之曰:「司」非「同」字,乃古「伺」字也。
「之」讀爲「志」。
《墨子》書或以「之」爲「志」字,見《天志》中下二篇。
《史記·刺客傳》「趙國志士」,《趙策》「志」作「之」。
言爲人下者,常伺察上人之志,隨之而行也。
「松」讀爲「從」,《學記》「待其從容」,鄭注:「從,或爲松。
」是其例也。
言從上不隨下也。
之取 「非其分職而擅之取,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爲之,斷」。
引之曰:「擅之取」當爲「擅取之」,與「擅治爲之」對文,今「取之」二字倒轉,則文不成義。
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下有脫文,不可考。
父母 「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
又下文「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
引之曰:「父母」二字,皆後人所加也。
古者謂父母爲親戚,説見《經義述聞·左傳》「親戚爲戮」下。
故言「親戚」則不言「父母」。
後人不達,故又加「父母」二字耳。
篇内言「父母妻子」者多矣,皆不言「親戚」。
下文有「親戚妻子」,則但言「親戚」而不言「父母」,是「親戚」即「父母」也。
時酒肉 「及勇士親戚妻子,皆時酒肉」。
念孫案:「酒肉」上當有「賜」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下文曰「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是其證。
無 「無與望氣妄爲不善言」。
引之曰:「無」即上文「巫」字,因聲同而誤。
占悉 款 「民各自占家五種石鬥數,《史記·平準書》「各以其物自占」,索隱引郭璞雲:「占,自隱度也。
謂各自隱度其財物多少,爲文簿送之於官也」。
爲期,期盡匿不占,占悉,令吏卒款得,皆斷。
」引之曰:「占悉」當作「占不悉」,「令吏卒款得」當作「令吏卒得」。
「」與「」同,《説文》:「,司也。
」「司」今作「伺」,「」字亦作「微」。
上文曰:「守必謹微察。
」《迎敵祠篇》曰:「謹微察之。
」《史記·廉頗藺相如傳》曰:「趙使人微捕得李牧。
」《漢書·遊俠傳》「使人微知賊處」,師古曰:「微,伺問之也。
」言使民各自占其家穀,而爲之期,若期盡而匿不占,或占之不盡,令吏卒伺察而得者,皆斬也。
《史記·平準書》曰「各以其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即用《墨子》法也。
今本脫「不」字,「」字又譌作「款」,則義不可通。
牧 主人劵 「牧粟米、布帛、錢金,出内畜産,皆爲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
念孫案:「牧」字義不可通,「牧」當爲「收」,字之誤也。
《備城門篇》「收諸盆罋」,《備高臨篇》「以磿鹿卷收」,今本「收」字竝譌作「牧」。
《月令》「農有不收藏積聚者」,正義:「收,俗本作牧。
」「收粟米」即承上文令民自占五種數而言,布帛、錢金則連類而及之耳。
引之曰:「主人券」當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
《襍守篇》曰「民獻粟米、布帛、金錢、牛馬、畜産,皆爲置平賈,與主券書之」,是其證。
今本「券人」二字誤倒,則義不可通。
贖士 士候 「其不欲爲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士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
引之曰:「贖士」二字義不可通,「士」當爲「出」,謂以財物贖出其親戚、所知罪人也。
上文雲「知識昆弟有罪而欲爲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許之」,是其證。
又下文「士候無過十裡」,「士」亦當爲「出」,謂出候敵人無過十裡也。
下文曰「候者日暮出之」,是其證。
隷書「出」「士」二字相似,故諸書中「出」字多譌作「士」。
説見《經義述聞·大戴記》「稱以上士」下。
欲爲利 三石之侯 「其不欲受賞而欲爲利者,許之三石之侯」。
念孫案:「利」當爲「吏」,上文雲「不欲受賜而欲爲吏者」,即其證。
「吏」、「利」俗讀相亂,故「吏」譌作「利」。
引之曰:「三石之侯」當作「三百石之吏」。
上文「候三發三信,許之二百石之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