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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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説新語》注所引同,則其爲《墨子》原文無疑。
《淮南·脩務篇》曰「墨子聞而悼之,自魯趨而往,十日十夜,足重繭而不休息,裂裳裹足至於郢」,文亦小異而大同。
今本「自魯往」作「起於齊」,又無「裂裳裹足,日夜不休」八字,蓋後人删改之也。
必爲竊疾矣 念孫案:《屍子·止楚師篇》及《宋策》竝作「必爲有竊疾矣」,此脫「有」字,則文義不明。
《耕柱篇》亦曰「有竊疾也」。
狐貍 「宋所爲無雉兔狐貍者也」。
畢雲:「《太平禦覽》引『狐貍』作『鮒魚』。
」念孫案:作「鮒魚」是也。
「無雉兔」對上文荊有「犀兕麋鹿」言之,「無鮒魚」對上文荊有「魚鼈黿鼉」言之。
若「狐貍」,則與「魚鼈黿鼉」不相應,此後人不曉文義而改之也。
《屍子》《戰國策》竝作「鮒魚」。
牒 「子墨子解帶爲城,以牒爲械」。
畢依《太平禦覽》改「牒」爲「褋」,《兵部六十七》引《説文》「南楚謂襌衣曰」,《玉篇》作「褋」。
念孫案:襌衣不可以爲械,畢改非也。
《史記·孟子荀卿傳》集解引此正作「牒」,索隱曰:「牒者,小木劄也。
」《説文》:「劄,牒也。
」《廣雅》曰:「牒,版也。
」故可以爲械。
《後漢書·張衡傳》注亦引作「牒」。
注 翁難乙,據《墨子》原文應爲「蜚廉」。
《墨子閒詁》《墨子校注》引《讀書雜志》皆徑改作「蜚廉」。
墨子弟五 備城門 容至 引之曰:「容」字義不可通,「容」當爲「客」。
「客」、「容」字相似,又涉上文「容一人所」而誤。
客至,謂敵人至城下也。
下文曰「客馮面而蛾傅之」,即其證。
持水麻升草盆救之 傳火者必以布麻什革盆 二升 三十斤 畢雲:「麻一升,草一盆也。
」念孫案:草一盆,非救火所用,畢説非也。
「升」當爲「鬥」,隷書「鬥」字作「」,因譌而爲「升」。
後凡「鬥」譌作「升」者,放此。
「草盆」當爲「革盆」。
《備穴篇》曰:「傳火者,必以布麻什、革盆。
」案:「傳火」當爲「持水」,草書「持」、「傳」二字右畔相似,故「持」譌爲「傳」。
「水」「火」亦字之譌。
「什」亦當爲「鬥」,隷書「鬥」字作「」,與「什伍」之「什」相似,《説文·序》所雲「人持十爲鬥」也,後凡「鬥」譌作「什」者,放此。
即《備城門》所雲「持水麻鬥、革盆救之」也。
然則「鬥」與「革盆」皆所以持水明矣。
「革盆」又見《備蛾傅篇》。
又《備城門篇》「瓦石重二升以上」,「升」當爲「斤」。
隷書「斤」字或作「」,因譌而爲「升」。
後凡「斤」譌作「升」者,放此。
又《備穴篇》「罌容三十斤以上」,「斤」當爲「鬥」。
隷書「鬥」字或作「」,因譌而爲「斤」,後凡「鬥」譌作「斤」者,放此。
「鬥」、「什」、「升」、「斤」四字相似,故傳寫多譌。
湪弋 「一寸一湪弋,弋長二尺」。
引之曰:「湪」當爲「涿」,字本作「椓」。
《説文》:「椓,擊也。
」《周南·兔罝》傳曰「丁丁,椓杙聲」是也。
「杙」與「弋」同。
通作「涿」,《周官·壺涿氏》注曰「涿,擊之」是也。
「涿弋」又見下文。
《史記·趙世家》「伐魏敗涿澤」,今本「涿」字亦誤作「湪」。
凡經傳中從豖、醜玉反。
從彖之字多相亂。
説見《漢書·天文志》。
火 「城門上所鑿以救門火者,各一垂,水火三石以上」。
念孫案:下「火」字義不可通,「火」當作「容」。
下文言「容鬥以上」、「容石以上」者多矣,則「火」爲「容」之壞字無疑。
脫文一 「二步一荅,廣九尺,袤十二尺」。
念孫案:此當作「二步一荅,荅廣九尺」。
上文「二步一渠,渠立程丈三尺」,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少一「荅」字,則文不足意,如淳注《漢書·鼂錯傳》引此重「荅」字。
「以射及櫳樅」。
畢雲:「『』疑『衝』字,文未詳。
」念孫案:「衝」,《説文》本作「」,今作「」者,即「」之譌。
脫文一 「有奚,奚蠡大容一鬥」。
念孫案:「有奚」下當有「蠡」字,下句「奚蠡」即承此而言。
杜子春注《周官·鬯人》曰:「瓢,謂瓠蠡也。
」「瓠蠡」、「奚蠡」,一聲之轉。
井屏 「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畢斷「五十步一井」爲句,又雲「屏」當爲「井」。
念孫案:下文言「百步一井」,則此不得又言「五十步一井」,此當以「五十步一井屏」爲句。
下文「周垣之高八尺」,謂井屏之垣,非謂井垣也。
《旗職篇》雲「其井爲屏,三十步而爲之圜,高丈」,是其證。
《初學記·地部下》引此正作「五十步一井屏」。
立樓 「二百步一立樓」。
畢改「立」爲「大」,雲據《太平禦覽》。
念孫案:畢改非也。
《初學記·居處部》、鈔本《禦覽·居處部四》《玉海·宮室部》所引竝作「立樓」,刻本《禦覽》譌作「大樓」,不足爲據。
夫 「城上七尺一渠,長丈五尺,舊本脫「尺」字,據《襍守篇》補。
貍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
畢雲:「『夫』字未詳,疑即『扶』字,所以著手。
」念孫案:畢説非也。
「夫」當爲「矢」,隷書「矢」字或作「」,見漢《泰山都尉孔宙碑》。
又作「兲」,見《成陽令唐扶頌》。
竝與「夫」相似,故譌作「夫」。
《襍守篇》「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矢長丈二尺」,其字正作「矢」。
故知此篇諸「夫」字皆「矢」字之譌。
後凡「矢」譌作「夫」者,放此。
也 「城上皆毋得有室,若也可依匿者」。
畢改「也」爲「他」。
念孫案:「他」古通作「也」,不煩改字。
説見《史記·韓非傳》。
積藉 「城下州道内,畢雲:「即周道。
」百步一積藉,毋下三千石以上,善塗之」。
引之曰:「積藉」不知何物,「藉」當爲「薪」。
「薪」、「藉」字形相似,又涉上文兩「藉」字而誤也。
積薪必善塗之者,所以防火也。
上文雲「五十步積薪,毋下三百石,善蒙塗,毋令外火能傷也」,與此文同一例,特彼以城上言之,此以城下言之耳。
《襍守篇》亦曰:「塗積薪者,厚五寸已上。
」 渠譫 「城上之備:渠譫、藉車」。
畢雲:「『渠譫』疑『渠荅』假音字。
『譫』與『幨』同。
《淮南子·氾論訓》雲『渠幨以守』,高誘注雲:『渠,壍也。
「壍」,今作「塹」。
一曰甲名,《國語》「奉文渠之甲」是也。
幨幰,所以禦矢也。
』」念孫案:「譫」非「荅」之假音字,「渠譫」與「渠荅」亦不同物,畢説非也。
據高注前説,以「渠」爲「塹」,塹非幨類,不得與「幨」竝言之。
後説以「渠」爲「甲」,引《吳語》「奉文渠之甲」,猶爲近之。
今《吳語》作「奉文犀之渠」,韋注以「渠」爲「盾」,是也。
盾與幨皆所以禦矢,故竝言之。
「譫」蓋「襜」字之誤,《齊策》曰「百姓理襜蔽,舉衝櫓」,「襜蔽」即高注所雲「幨幰」,所以禦矢也。
故《廣雅》曰:「幨謂之幰。
」「幨」與「襜」字異而義同。
五十步 「五十步一堞,下爲爵穴」。
引之曰:下文雲「五步一爵穴」,則此亦當雲「五步一堞」,不當雲「五十步」,「十」字蓋涉下文「五十步一積竈」而衍。
兩後字 辛字 「後使辛急爲壘壁,以蓋瓦後之」。
引之曰:此當作「復使卒急爲壘壁,以蓋瓦復之」,「復之」即「覆之」,謂以蓋瓦覆壘壁也。
今本兩「復」字皆譌作「後」,隷書「復」字作「」,與「後」相似。
「卒」字又譌作「辛」,隷書「卒」字或作「」,與「辛」相似。
則義不可通。
畢以「辛」爲「薪」字,失之。
高磨 「城四面四隅,皆爲高磨,使重室子居亣上候適」。
「亣」,古「其」字。
畢雲:「『高磨』未詳。
」引之曰:「磨」當爲「磿」,郎擊反。
字書無「」字,蓋「」先雞反。
字之譌。
「磿」、「」疊韻字,其音蓋如《説文》之「櫪」,而義則不同。
《説文》:「櫪,柙指也。
」「磿」蓋樓之異名也。
《號令篇》曰:「他門之上,必夾爲高樓,使善射者居焉。
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
使重字子五十步一擊。
」「重字子」即「重室子」之譌。
二篇之意大略相同,彼之「高樓」即此之「高磿」也。
函 選木 匝 「適人爲穴而來,我函使穴師選本,匝而穴之」。
念孫案:「函」當爲「亟」。
俗書「函」、「亟」相似,説見《魯問篇》。
亟,急也。
「選本」當爲「選士」。
隸書「士」字或作「」,因譌而爲「本」。
畢改「本」爲「木」,非。
「匝」當爲「迎」。
草書「迎」字作「」,因譌而爲「匝」。
言敵人爲穴而來,我急使穴師選善穴之士,鑿穴而迎之也。
下文雲「適人穴土,急壍城内,穴亣土直之」,又曰「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今本「鑿穴」作「鑿内」,篆文「穴」字作「」,因譌而爲「内」。
皆其證也。
又《號令篇》曰「凡守城者,以函傷敵爲上」,又曰「部吏函令人謁之大將」,又曰「卒民欲言事者,函爲傳言請之」,又曰「城圍罷,主函發使者往勞」。
《襍守篇》曰「女子函走入」,又曰「寇近,函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
以上諸「函」字,皆「亟」字之譌。
杵 葢 凡 「民室杵木瓦石,可以葢城之備者,盡上之」。
引之曰:木瓦石皆可以作室,而杵非其類。
「杵」當爲「材」,字之誤也。
「材」本作「」,「杵」本作「」,二形相似。
《號令篇》「民室材木」,即其證。
「葢城之備」四字,義不相屬。
「葢」當爲「益」,亦字之誤也。
俗書「益」、「葢」相似,説見《非命篇》。
言民室之材木瓦石,可以益守城之備也。
又《號令篇》「悉舉民室材木,凡若藺石數」。
案:「凡」字義不可通,「凡」當爲「瓦」,亦字之誤也。
隷書「瓦」字作「」,與「凡」相似。
若,猶及也,與也。
説見《釋詞》。
謂民室之材木、瓦及藺石也。
「藺石」又見《襍守篇》。
《漢書·鼂錯傳》曰:「具藺石,布渠荅。
」「材木」、「瓦」、「藺石」即《備城門篇》之「材木」、「瓦」、「石」。
也 「凡守圍城之法,厚以高,壕也深以廣」。
畢雲:「『也』字疑衍。
」引之曰:「也」當爲「池」。
「壕池深以廣」爲句,「其厚以高」上當有與「壕池」對文者,而今本脫之。
左葆宮中 得 「召三老左葆宮中者與計事,句得」。
引之曰:「左」當爲「在」。
《襍守篇》曰「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爲侍史」,是其證。
「得」下有脫文,不可考。
各本「得」下有「自爲之奈何」至「以謹」,凡二十四字,乃《備穴篇》之錯。
説見六卷末。
此十四者具 此上有脫文,不可考。
本 「城下樓本,率一步一人」。
念孫案:「樓本」當爲「樓卒」,謂守樓之卒也。
隷書「卒」字或作「」,因譌而爲「本」。
《淮南·詮言篇》「其作始簡者,其終卒必調」,《漢書·遊俠傳》「卒發於睚眦」,今本「卒」字竝譌作「本」。
《備高臨篇》「足以勞本,不足以害城」,「本」亦當爲「卒」。
守圍 「乃足以守圍」。
念孫案:「守圍」二字義不可通,「圍」當爲「圉」,字之誤也。
《齊策》「則是圉塞天下士而不利説途也」,《韓子·揚榷篇》「主將壅圉」,《淮南·詮言篇》「以圉強敵」,今本「圉」字竝誤作「圍」。
「守圉」即「守禦」。
《公輸篇》「子墨子守圉有餘」,《淮南·主術篇》「瘖者可使守圉」,《漢書·賈誼傳》「守圉扞敵之臣」,竝與「守禦」同。
千人 「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千人而足以應之」。
畢雲:「上三『千』字皆當作『十』,『凡千人』當雲『凡四十人』。
」引之曰:畢説非也。
「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則下句當雲「凡四千人」,不當改上三「千」字爲「十」,而雲「凡四十人」也。
上文「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子二十人,老小十人」,共四十人,此廣五百步,則人數不得與上文同矣。
智知 「令吏民皆智知之」。
念孫案:此本作「令吏民皆智之」,「智」即「知」字也。
《墨子》書「知」字多作「智」,説見《天志中篇》。
今本作「智知之」者,後人旁記「知」字,而寫者因誤合之耳。
不可不審也 各本此下有「候望適人」至「穴土之攻敗矣」,凡三百四十五字,乃《備穴篇》之錯。
説見六卷末。
斬艾與柴長尺 自此以下多言鑿穴之事,亦當移置於《備穴篇》,然未知截至何句爲止,今姑仍其舊。
迎穴爲連 引之曰:「連」下當有「版」字,而今本脫之。
上文曰「連版以穴高下廣陜爲度」,是其證。
皆爲穴月屋 覆以月 「與柱交者穴二窯,皆爲穴月屋」。
引之曰:「皆爲穴月屋」當作「皆爲穴門上瓦屋」,謂於穴門上爲瓦屋也。
《備突篇》曰「突門各爲窯竈,竇入門四五尺,爲亣門上瓦屋」,是其證。
隷書「瓦」字作「」,與「月」相似而誤,又脫「門上」二字,則義不可通。
又下文「爲作水甬,深四尺,堅幕貍之。
十尺一,覆以月而待」,「月」亦當爲「瓦」。
上文曰「鑿坎覆以瓦」,是其證。
畢改「月」爲「穴」,非也。
身井 「俟亣身井且通居版上而鑿其一偏」。
念孫案:「身」者,「穿」之壞字也。
隷書「身」字或作「」,見漢《處士嚴發殘碑》。
與「穿」字下半相似而誤。
苴 「五步一爵穴,大容苴」。
引之曰:「苴」字義不可通,「苴」當爲「苣」,字之誤也。
《説文》:「苣,束葦燒也。
」此雲「爵穴大容苣」,下雲「内苣爵穴中」,二文上下相應,故知「苴」爲「苣」之譌。
自 「疏數自適爲之」。
畢雲:「言視敵而爲疏促。
『自』,『視』字之誤。
」引之曰:「自」蓋「因」字之誤,言因敵之多少而爲疏數也。
隷書「因」字或作「」,與「自」相似而誤。
筵陜 「城筵陜不可塹者,勿塹」。
引之曰:「筵」字義不可通,「筵」當爲「」。
《玉篇》:「笮,狹也。
」亦作「」,與「筵」相似而誤。
入壇 「入壇苣長五節」。
引之曰:「入壇」二字義不可通,「入壇」當爲「人擅」。
「擅」讀曰「撣」,《説文》:「撣,提持也。
徒旱切」古通作「擅」。
凡字之從單者或從亶,若「癉」或作「」、「鱓」或作「鱣」、「墠」或作「壇」之類。
「人擅苣」者,人持一苣也。
《備水篇》曰「臨三十人,人擅弩」,又曰「三十人共船,亣二十人,人擅有方,畢改「方」爲「弓」。
劒甲鞮瞀;十人,人擅苗今本脫一「人」字,畢雲:「『苗』同『矛』。
」」,是凡言「人擅」者,皆謂人人手持之也。
「人」「入」、「擅」「壇」,字之誤。
三丈 下地至 「高地三丈,下地至」。
引之曰:此本作「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備穴篇》曰「高地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是其證。
今本脫「下」字,辯見六卷末。
今本「丈五尺」譌作「三丈」,「至」下又脫「泉三尺」三字,則義不可通。
賊 「施賊亣中,上爲發梁,而機巧之」。
引之曰:「賊」字義不可通,「賊」當爲「棧」。
上文城上之備有「行棧」「行樓」,《説文》:「棧,棚也。
」謂設棚於塹中,上爲發梁,而機巧之,以陷敵也。
義見下文。
而出佻且比 引之曰:當作「而出佻戰且北」。
北,敗也。
「佻」與「挑」同。
言出而挑戰,且佯敗以誘敵也。
故下文曰「適人遂入,引機發梁,適人可禽」。
《備穴篇》曰「穴中與適人遇,則皆圉而毋逐,且戰北,以須鑪火之然」。
彼言「且戰北」,猶此言「佻戰且北」也。
今本脫「戰」字,「北」字又譌作「比」,則義不可通。
畢改「且」爲「旦」,而以佻旦爲佻達,大誤。
備高臨 羊黔 「薪土俱上,以爲羊黔」。
畢雲:「《襍守》作『羊坅』,未詳其器。
」念孫案:《襍守》作「羊坽」,《集韻》:「坽,郎丁切,峻岸也。
」非作「羊坅」也。
「坽」與上下兩「城」字爲韻,則作「坽」者是。
羊黔者 「子問羊黔者,將之拙者也」。
畢雲:「『羊黔』下疑更有『羊黔』二字。
」念孫案:當作「子問羊黔之守邪?羊黔者,將之拙者也」。
《備梯篇》曰「問雲梯之守邪?雲梯者,重器也,亣動移甚難」,《備蛾傅篇》曰「子問蛾傅之守邪?蛾傅者,將之忽者也」,《襍守篇》曰「子問羊坽之守邪?今本脫「之」字。
羊坽者,攻之拙者也」,皆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脫「之守邪羊黔」五字,則文義不明。
備矣 「然則羊黔之攻敗矣。
備矣臨以連弩之車」。
畢以「備矣」絶句,雲:「『備』同『』。
」引之曰:畢説非也。
「備矣」之「矣」即因上「敗矣」而衍,「備臨以連弩之車」當作一句讀。
「備臨」,即備高臨也。
《備蛾傅篇》「然則蛾傅之攻敗矣」,下雲「備蛾傅爲縣脾」,猶此雲「備臨以連弩之車也」。
若以「備矣」爲句,則下句「臨以連弩之車」文不成義矣。
銅距 「銅距臂博尺四寸,厚七寸,長六尺」。
念孫案:「銅距」當爲「鉤距」,字之誤也。
《説文》:「,車輢上曲鉤也。
」今本「鉤」誤作「銅」。
「鉤距」見上文及《備穴篇》。
磨 「以磨卷收」。
畢雲:「『磨』疑『麻』,『』乃『麤』字之譌。
」引之曰:畢説非也。
「磨」當爲「磿鹿」。
磿,郎擊反。
上文雲「備臨以連弩之車」,則此謂車上之磿鹿,轉之以收繩者也,故曰「以磿鹿卷收」。
磿鹿猶鹿盧,語之轉耳。
《方言》曰:「繀車,趙魏之閒謂之轣轆。
」《廣雅》曰:「繀車謂之曆鹿。
」竝字異而義同。
備 梯 樵 「以樵禽子」。
畢雲:「『樵』當爲『譙』。
」引之曰:《方言》:「自關而西,秦晉之閒,凡言相責讓曰譙讓。
」上文「子墨子甚哀之,乃管酒槐脯」雲雲,殊無譙讓之意。
「樵」蓋「醮」之借字也。
《士冠禮》注曰:「酌而無酬酢曰醮。
」故上文言酒脯。
煙資 「敢問客衆而勇,煙資吾池」。
念孫案:「煙」當爲「堙」。
堙,塞也。
《備穴篇》「救闉池者」,「闉」
《淮南·脩務篇》曰「墨子聞而悼之,自魯趨而往,十日十夜,足重繭而不休息,裂裳裹足至於郢」,文亦小異而大同。
今本「自魯往」作「起於齊」,又無「裂裳裹足,日夜不休」八字,蓋後人删改之也。
必爲竊疾矣 念孫案:《屍子·止楚師篇》及《宋策》竝作「必爲有竊疾矣」,此脫「有」字,則文義不明。
《耕柱篇》亦曰「有竊疾也」。
狐貍 「宋所爲無雉兔狐貍者也」。
畢雲:「《太平禦覽》引『狐貍』作『鮒魚』。
」念孫案:作「鮒魚」是也。
「無雉兔」對上文荊有「犀兕麋鹿」言之,「無鮒魚」對上文荊有「魚鼈黿鼉」言之。
若「狐貍」,則與「魚鼈黿鼉」不相應,此後人不曉文義而改之也。
《屍子》《戰國策》竝作「鮒魚」。
牒 「子墨子解帶爲城,以牒爲械」。
畢依《太平禦覽》改「牒」爲「褋」,《兵部六十七》引《説文》「南楚謂襌衣曰」,《玉篇》作「褋」。
念孫案:襌衣不可以爲械,畢改非也。
《史記·孟子荀卿傳》集解引此正作「牒」,索隱曰:「牒者,小木劄也。
」《説文》:「劄,牒也。
」《廣雅》曰:「牒,版也。
」故可以爲械。
《後漢書·張衡傳》注亦引作「牒」。
注 翁難乙,據《墨子》原文應爲「蜚廉」。
《墨子閒詁》《墨子校注》引《讀書雜志》皆徑改作「蜚廉」。
墨子弟五 備城門 容至 引之曰:「容」字義不可通,「容」當爲「客」。
「客」、「容」字相似,又涉上文「容一人所」而誤。
客至,謂敵人至城下也。
下文曰「客馮面而蛾傅之」,即其證。
持水麻升草盆救之 傳火者必以布麻什革盆 二升 三十斤 畢雲:「麻一升,草一盆也。
」念孫案:草一盆,非救火所用,畢説非也。
「升」當爲「鬥」,隷書「鬥」字作「」,因譌而爲「升」。
後凡「鬥」譌作「升」者,放此。
「草盆」當爲「革盆」。
《備穴篇》曰:「傳火者,必以布麻什、革盆。
」案:「傳火」當爲「持水」,草書「持」、「傳」二字右畔相似,故「持」譌爲「傳」。
「水」「火」亦字之譌。
「什」亦當爲「鬥」,隷書「鬥」字作「」,與「什伍」之「什」相似,《説文·序》所雲「人持十爲鬥」也,後凡「鬥」譌作「什」者,放此。
即《備城門》所雲「持水麻鬥、革盆救之」也。
然則「鬥」與「革盆」皆所以持水明矣。
「革盆」又見《備蛾傅篇》。
又《備城門篇》「瓦石重二升以上」,「升」當爲「斤」。
隷書「斤」字或作「」,因譌而爲「升」。
後凡「斤」譌作「升」者,放此。
又《備穴篇》「罌容三十斤以上」,「斤」當爲「鬥」。
隷書「鬥」字或作「」,因譌而爲「斤」,後凡「鬥」譌作「斤」者,放此。
「鬥」、「什」、「升」、「斤」四字相似,故傳寫多譌。
湪弋 「一寸一湪弋,弋長二尺」。
引之曰:「湪」當爲「涿」,字本作「椓」。
《説文》:「椓,擊也。
」《周南·兔罝》傳曰「丁丁,椓杙聲」是也。
「杙」與「弋」同。
通作「涿」,《周官·壺涿氏》注曰「涿,擊之」是也。
「涿弋」又見下文。
《史記·趙世家》「伐魏敗涿澤」,今本「涿」字亦誤作「湪」。
凡經傳中從豖、醜玉反。
從彖之字多相亂。
説見《漢書·天文志》。
火 「城門上所鑿以救門火者,各一垂,水火三石以上」。
念孫案:下「火」字義不可通,「火」當作「容」。
下文言「容鬥以上」、「容石以上」者多矣,則「火」爲「容」之壞字無疑。
脫文一 「二步一荅,廣九尺,袤十二尺」。
念孫案:此當作「二步一荅,荅廣九尺」。
上文「二步一渠,渠立程丈三尺」,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少一「荅」字,則文不足意,如淳注《漢書·鼂錯傳》引此重「荅」字。
「以射及櫳樅」。
畢雲:「『』疑『衝』字,文未詳。
」念孫案:「衝」,《説文》本作「」,今作「」者,即「」之譌。
脫文一 「有奚,奚蠡大容一鬥」。
念孫案:「有奚」下當有「蠡」字,下句「奚蠡」即承此而言。
杜子春注《周官·鬯人》曰:「瓢,謂瓠蠡也。
」「瓠蠡」、「奚蠡」,一聲之轉。
井屏 「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畢斷「五十步一井」爲句,又雲「屏」當爲「井」。
念孫案:下文言「百步一井」,則此不得又言「五十步一井」,此當以「五十步一井屏」爲句。
下文「周垣之高八尺」,謂井屏之垣,非謂井垣也。
《旗職篇》雲「其井爲屏,三十步而爲之圜,高丈」,是其證。
《初學記·地部下》引此正作「五十步一井屏」。
立樓 「二百步一立樓」。
畢改「立」爲「大」,雲據《太平禦覽》。
念孫案:畢改非也。
《初學記·居處部》、鈔本《禦覽·居處部四》《玉海·宮室部》所引竝作「立樓」,刻本《禦覽》譌作「大樓」,不足爲據。
夫 「城上七尺一渠,長丈五尺,舊本脫「尺」字,據《襍守篇》補。
貍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
畢雲:「『夫』字未詳,疑即『扶』字,所以著手。
」念孫案:畢説非也。
「夫」當爲「矢」,隷書「矢」字或作「」,見漢《泰山都尉孔宙碑》。
又作「兲」,見《成陽令唐扶頌》。
竝與「夫」相似,故譌作「夫」。
《襍守篇》「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矢長丈二尺」,其字正作「矢」。
故知此篇諸「夫」字皆「矢」字之譌。
後凡「矢」譌作「夫」者,放此。
也 「城上皆毋得有室,若也可依匿者」。
畢改「也」爲「他」。
念孫案:「他」古通作「也」,不煩改字。
説見《史記·韓非傳》。
積藉 「城下州道内,畢雲:「即周道。
」百步一積藉,毋下三千石以上,善塗之」。
引之曰:「積藉」不知何物,「藉」當爲「薪」。
「薪」、「藉」字形相似,又涉上文兩「藉」字而誤也。
積薪必善塗之者,所以防火也。
上文雲「五十步積薪,毋下三百石,善蒙塗,毋令外火能傷也」,與此文同一例,特彼以城上言之,此以城下言之耳。
《襍守篇》亦曰:「塗積薪者,厚五寸已上。
」 渠譫 「城上之備:渠譫、藉車」。
畢雲:「『渠譫』疑『渠荅』假音字。
『譫』與『幨』同。
《淮南子·氾論訓》雲『渠幨以守』,高誘注雲:『渠,壍也。
「壍」,今作「塹」。
一曰甲名,《國語》「奉文渠之甲」是也。
幨幰,所以禦矢也。
』」念孫案:「譫」非「荅」之假音字,「渠譫」與「渠荅」亦不同物,畢説非也。
據高注前説,以「渠」爲「塹」,塹非幨類,不得與「幨」竝言之。
後説以「渠」爲「甲」,引《吳語》「奉文渠之甲」,猶爲近之。
今《吳語》作「奉文犀之渠」,韋注以「渠」爲「盾」,是也。
盾與幨皆所以禦矢,故竝言之。
「譫」蓋「襜」字之誤,《齊策》曰「百姓理襜蔽,舉衝櫓」,「襜蔽」即高注所雲「幨幰」,所以禦矢也。
故《廣雅》曰:「幨謂之幰。
」「幨」與「襜」字異而義同。
五十步 「五十步一堞,下爲爵穴」。
引之曰:下文雲「五步一爵穴」,則此亦當雲「五步一堞」,不當雲「五十步」,「十」字蓋涉下文「五十步一積竈」而衍。
兩後字 辛字 「後使辛急爲壘壁,以蓋瓦後之」。
引之曰:此當作「復使卒急爲壘壁,以蓋瓦復之」,「復之」即「覆之」,謂以蓋瓦覆壘壁也。
今本兩「復」字皆譌作「後」,隷書「復」字作「」,與「後」相似。
「卒」字又譌作「辛」,隷書「卒」字或作「」,與「辛」相似。
則義不可通。
畢以「辛」爲「薪」字,失之。
高磨 「城四面四隅,皆爲高磨,使重室子居亣上候適」。
「亣」,古「其」字。
畢雲:「『高磨』未詳。
」引之曰:「磨」當爲「磿」,郎擊反。
字書無「」字,蓋「」先雞反。
字之譌。
「磿」、「」疊韻字,其音蓋如《説文》之「櫪」,而義則不同。
《説文》:「櫪,柙指也。
」「磿」蓋樓之異名也。
《號令篇》曰:「他門之上,必夾爲高樓,使善射者居焉。
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
使重字子五十步一擊。
」「重字子」即「重室子」之譌。
二篇之意大略相同,彼之「高樓」即此之「高磿」也。
函 選木 匝 「適人爲穴而來,我函使穴師選本,匝而穴之」。
念孫案:「函」當爲「亟」。
俗書「函」、「亟」相似,説見《魯問篇》。
亟,急也。
「選本」當爲「選士」。
隸書「士」字或作「」,因譌而爲「本」。
畢改「本」爲「木」,非。
「匝」當爲「迎」。
草書「迎」字作「」,因譌而爲「匝」。
言敵人爲穴而來,我急使穴師選善穴之士,鑿穴而迎之也。
下文雲「適人穴土,急壍城内,穴亣土直之」,又曰「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今本「鑿穴」作「鑿内」,篆文「穴」字作「」,因譌而爲「内」。
皆其證也。
又《號令篇》曰「凡守城者,以函傷敵爲上」,又曰「部吏函令人謁之大將」,又曰「卒民欲言事者,函爲傳言請之」,又曰「城圍罷,主函發使者往勞」。
《襍守篇》曰「女子函走入」,又曰「寇近,函收諸雜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
以上諸「函」字,皆「亟」字之譌。
杵 葢 凡 「民室杵木瓦石,可以葢城之備者,盡上之」。
引之曰:木瓦石皆可以作室,而杵非其類。
「杵」當爲「材」,字之誤也。
「材」本作「」,「杵」本作「」,二形相似。
《號令篇》「民室材木」,即其證。
「葢城之備」四字,義不相屬。
「葢」當爲「益」,亦字之誤也。
俗書「益」、「葢」相似,説見《非命篇》。
言民室之材木瓦石,可以益守城之備也。
又《號令篇》「悉舉民室材木,凡若藺石數」。
案:「凡」字義不可通,「凡」當爲「瓦」,亦字之誤也。
隷書「瓦」字作「」,與「凡」相似。
若,猶及也,與也。
説見《釋詞》。
謂民室之材木、瓦及藺石也。
「藺石」又見《襍守篇》。
《漢書·鼂錯傳》曰:「具藺石,布渠荅。
」「材木」、「瓦」、「藺石」即《備城門篇》之「材木」、「瓦」、「石」。
也 「凡守圍城之法,厚以高,壕也深以廣」。
畢雲:「『也』字疑衍。
」引之曰:「也」當爲「池」。
「壕池深以廣」爲句,「其厚以高」上當有與「壕池」對文者,而今本脫之。
左葆宮中 得 「召三老左葆宮中者與計事,句得」。
引之曰:「左」當爲「在」。
《襍守篇》曰「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爲侍史」,是其證。
「得」下有脫文,不可考。
各本「得」下有「自爲之奈何」至「以謹」,凡二十四字,乃《備穴篇》之錯。
説見六卷末。
此十四者具 此上有脫文,不可考。
本 「城下樓本,率一步一人」。
念孫案:「樓本」當爲「樓卒」,謂守樓之卒也。
隷書「卒」字或作「」,因譌而爲「本」。
《淮南·詮言篇》「其作始簡者,其終卒必調」,《漢書·遊俠傳》「卒發於睚眦」,今本「卒」字竝譌作「本」。
《備高臨篇》「足以勞本,不足以害城」,「本」亦當爲「卒」。
守圍 「乃足以守圍」。
念孫案:「守圍」二字義不可通,「圍」當爲「圉」,字之誤也。
《齊策》「則是圉塞天下士而不利説途也」,《韓子·揚榷篇》「主將壅圉」,《淮南·詮言篇》「以圉強敵」,今本「圉」字竝誤作「圍」。
「守圉」即「守禦」。
《公輸篇》「子墨子守圉有餘」,《淮南·主術篇》「瘖者可使守圉」,《漢書·賈誼傳》「守圉扞敵之臣」,竝與「守禦」同。
千人 「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千人而足以應之」。
畢雲:「上三『千』字皆當作『十』,『凡千人』當雲『凡四十人』。
」引之曰:畢説非也。
「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則下句當雲「凡四千人」,不當改上三「千」字爲「十」,而雲「凡四十人」也。
上文「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子二十人,老小十人」,共四十人,此廣五百步,則人數不得與上文同矣。
智知 「令吏民皆智知之」。
念孫案:此本作「令吏民皆智之」,「智」即「知」字也。
《墨子》書「知」字多作「智」,説見《天志中篇》。
今本作「智知之」者,後人旁記「知」字,而寫者因誤合之耳。
不可不審也 各本此下有「候望適人」至「穴土之攻敗矣」,凡三百四十五字,乃《備穴篇》之錯。
説見六卷末。
斬艾與柴長尺 自此以下多言鑿穴之事,亦當移置於《備穴篇》,然未知截至何句爲止,今姑仍其舊。
迎穴爲連 引之曰:「連」下當有「版」字,而今本脫之。
上文曰「連版以穴高下廣陜爲度」,是其證。
皆爲穴月屋 覆以月 「與柱交者穴二窯,皆爲穴月屋」。
引之曰:「皆爲穴月屋」當作「皆爲穴門上瓦屋」,謂於穴門上爲瓦屋也。
《備突篇》曰「突門各爲窯竈,竇入門四五尺,爲亣門上瓦屋」,是其證。
隷書「瓦」字作「」,與「月」相似而誤,又脫「門上」二字,則義不可通。
又下文「爲作水甬,深四尺,堅幕貍之。
十尺一,覆以月而待」,「月」亦當爲「瓦」。
上文曰「鑿坎覆以瓦」,是其證。
畢改「月」爲「穴」,非也。
身井 「俟亣身井且通居版上而鑿其一偏」。
念孫案:「身」者,「穿」之壞字也。
隷書「身」字或作「」,見漢《處士嚴發殘碑》。
與「穿」字下半相似而誤。
苴 「五步一爵穴,大容苴」。
引之曰:「苴」字義不可通,「苴」當爲「苣」,字之誤也。
《説文》:「苣,束葦燒也。
」此雲「爵穴大容苣」,下雲「内苣爵穴中」,二文上下相應,故知「苴」爲「苣」之譌。
自 「疏數自適爲之」。
畢雲:「言視敵而爲疏促。
『自』,『視』字之誤。
」引之曰:「自」蓋「因」字之誤,言因敵之多少而爲疏數也。
隷書「因」字或作「」,與「自」相似而誤。
筵陜 「城筵陜不可塹者,勿塹」。
引之曰:「筵」字義不可通,「筵」當爲「」。
《玉篇》:「笮,狹也。
」亦作「」,與「筵」相似而誤。
入壇 「入壇苣長五節」。
引之曰:「入壇」二字義不可通,「入壇」當爲「人擅」。
「擅」讀曰「撣」,《説文》:「撣,提持也。
徒旱切」古通作「擅」。
凡字之從單者或從亶,若「癉」或作「」、「鱓」或作「鱣」、「墠」或作「壇」之類。
「人擅苣」者,人持一苣也。
《備水篇》曰「臨三十人,人擅弩」,又曰「三十人共船,亣二十人,人擅有方,畢改「方」爲「弓」。
劒甲鞮瞀;十人,人擅苗今本脫一「人」字,畢雲:「『苗』同『矛』。
」」,是凡言「人擅」者,皆謂人人手持之也。
「人」「入」、「擅」「壇」,字之誤。
三丈 下地至 「高地三丈,下地至」。
引之曰:此本作「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備穴篇》曰「高地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是其證。
今本脫「下」字,辯見六卷末。
今本「丈五尺」譌作「三丈」,「至」下又脫「泉三尺」三字,則義不可通。
賊 「施賊亣中,上爲發梁,而機巧之」。
引之曰:「賊」字義不可通,「賊」當爲「棧」。
上文城上之備有「行棧」「行樓」,《説文》:「棧,棚也。
」謂設棚於塹中,上爲發梁,而機巧之,以陷敵也。
義見下文。
而出佻且比 引之曰:當作「而出佻戰且北」。
北,敗也。
「佻」與「挑」同。
言出而挑戰,且佯敗以誘敵也。
故下文曰「適人遂入,引機發梁,適人可禽」。
《備穴篇》曰「穴中與適人遇,則皆圉而毋逐,且戰北,以須鑪火之然」。
彼言「且戰北」,猶此言「佻戰且北」也。
今本脫「戰」字,「北」字又譌作「比」,則義不可通。
畢改「且」爲「旦」,而以佻旦爲佻達,大誤。
備高臨 羊黔 「薪土俱上,以爲羊黔」。
畢雲:「《襍守》作『羊坅』,未詳其器。
」念孫案:《襍守》作「羊坽」,《集韻》:「坽,郎丁切,峻岸也。
」非作「羊坅」也。
「坽」與上下兩「城」字爲韻,則作「坽」者是。
羊黔者 「子問羊黔者,將之拙者也」。
畢雲:「『羊黔』下疑更有『羊黔』二字。
」念孫案:當作「子問羊黔之守邪?羊黔者,將之拙者也」。
《備梯篇》曰「問雲梯之守邪?雲梯者,重器也,亣動移甚難」,《備蛾傅篇》曰「子問蛾傅之守邪?蛾傅者,將之忽者也」,《襍守篇》曰「子問羊坽之守邪?今本脫「之」字。
羊坽者,攻之拙者也」,皆與此文同一例。
今本脫「之守邪羊黔」五字,則文義不明。
備矣 「然則羊黔之攻敗矣。
備矣臨以連弩之車」。
畢以「備矣」絶句,雲:「『備』同『』。
」引之曰:畢説非也。
「備矣」之「矣」即因上「敗矣」而衍,「備臨以連弩之車」當作一句讀。
「備臨」,即備高臨也。
《備蛾傅篇》「然則蛾傅之攻敗矣」,下雲「備蛾傅爲縣脾」,猶此雲「備臨以連弩之車也」。
若以「備矣」爲句,則下句「臨以連弩之車」文不成義矣。
銅距 「銅距臂博尺四寸,厚七寸,長六尺」。
念孫案:「銅距」當爲「鉤距」,字之誤也。
《説文》:「,車輢上曲鉤也。
」今本「鉤」誤作「銅」。
「鉤距」見上文及《備穴篇》。
磨 「以磨卷收」。
畢雲:「『磨』疑『麻』,『』乃『麤』字之譌。
」引之曰:畢説非也。
「磨」當爲「磿鹿」。
磿,郎擊反。
上文雲「備臨以連弩之車」,則此謂車上之磿鹿,轉之以收繩者也,故曰「以磿鹿卷收」。
磿鹿猶鹿盧,語之轉耳。
《方言》曰:「繀車,趙魏之閒謂之轣轆。
」《廣雅》曰:「繀車謂之曆鹿。
」竝字異而義同。
備 梯 樵 「以樵禽子」。
畢雲:「『樵』當爲『譙』。
」引之曰:《方言》:「自關而西,秦晉之閒,凡言相責讓曰譙讓。
」上文「子墨子甚哀之,乃管酒槐脯」雲雲,殊無譙讓之意。
「樵」蓋「醮」之借字也。
《士冠禮》注曰:「酌而無酬酢曰醮。
」故上文言酒脯。
煙資 「敢問客衆而勇,煙資吾池」。
念孫案:「煙」當爲「堙」。
堙,塞也。
《備穴篇》「救闉池者」,「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