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三
關燈
小
中
大
「人在下,故詰詘。
」此變直爲曲者也,與「乂」正相反。
其實一字也。
《説文》無「乂」部,故「殺」字無所附而不收。
「殺」與「術」竝從術聲,故聲相近。
轉去聲則「殺」音色介反,「術」音「遂」,見《月令》、《學記》注。
聲亦相近,故《墨子》書以「術」爲「殺」。
其 「喪父母三年,其妻、後子三年」。
念孫案:「其」字涉下文「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而衍。
《節葬篇》「父母死喪之三年」下無「其」字,是其證。
畢讀「其」爲「朞」,而以「喪父母三年其」爲句,大誤。
親伯父宗兄而卑子 「若以尊卑爲歲月數,則是尊其妻子與父母同,上文雲:「喪父母三年,妻、後子三年。
」而親伯父宗兄而卑子也」。
盧雲:「似當雲『而卑與子同也』。
」引之曰:「而卑子也」當作「卑而庶子也」,「而」讀爲「如」,言卑其伯父宗兄如庶子也。
上文雲:「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
」今本「卑而」二字倒轉,又脫「庶」字。
餘謂「親伯父宗兄」,「親」當爲「視」,言視伯父宗兄如庶子之卑也。
「視」「親」字相似,《淮南·兵略篇》「上視下如弟」,今本「視」譌作「親」。
又涉上下文「親」字而誤。
列屍弗 「其親死,列屍弗」。
畢讀「弗」字句絶,雲:「『弗』與『祓』同。
」念孫案:喪禮無祓屍之事,畢説非也。
此本作「列屍弗斂」,今本脫「斂」字耳。
「死三日而後斂」,則前二日猶未斂也,故曰「列屍弗斂」。
列者,陳也。
鈔本《北堂書鈔·地部二》引此正作「列屍弗斂」。
陳禹謨本删去。
如其亡也 「以爲實在,則戇愚甚矣;如其亡也,必求焉,僞亦大矣」。
引之曰:「如其亡也」二句,與「僞」字義不相屬。
「如」當爲「知」,言既知其亡,而必求之,則僞而已矣。
袛褍 「取妻,身迎,袛褍爲僕,秉轡授綏」。
畢雲:「《説文》:『祗,敬也。
』『褍,衣正幅。
』則『褍』亦正意,與『端』同。
」念孫案:畢説非也。
「袛」當爲「袨」,隷書「袛」字作「」,與「袨」相似,故「袨」誤爲「袛」。
「袨褍」即「玄端」也。
《周官·司服》「其齊服有玄端素端」,鄭注曰:「端者,取其正也。
」服虔注昭元年《左傳》曰:「禮,衣端正無殺,故曰端。
」「端」與「褍」同,故《説文》以「褍」爲「衣正幅」也。
《玉篇》:「袨,黑衣也。
」《淮南·齊俗篇》「屍祝袀袨,蔡邕《獨斷》曰:「祠、宗廟則長冠袀玄。
」「袀玄」與「袀袨」同,袀亦黑色也。
《文選·閑居賦》注引服虔《左傳》注曰:「袀服,黑服也。
」大夫端冕」,高注曰:「袀,純服。
袨,黑齋衣也。
」即《周官》所雲「齊服玄端」也。
《莊子·達生篇》「祝宗人玄端」,即《淮南》所雲「屍祝袀袨」也。
脫文一 誤文一 「吏不治則亂,農事緩則貧,貧且亂政之本,此句有脫文。
而儒者以爲道教,是賊天下之人者也」。
舊本脫「吏」字,今據上文補。
「賊」譌作「賤」,今以意改。
後凡「賊」譌作「賤」者,放此。
家翠 「因人之家翠,以爲,此下脫一字。
恃人之野以爲尊」。
畢雲:「《廣雅》:『臎,肥也。
』此古字。
」引之曰:「因人之家肥」,文不成義。
「翠」當讀爲「賥」。
《玉篇》「賥,思醉切」,《廣韻》雲:「貨也。
」謂因人之家財也。
《韓子·説疑篇》「破家殘賥」是也。
古無「賥」字,故借「翠」爲之。
服古言 「君子必服古言然後仁」。
念孫案:「服古言」三字文義不順,當依《公孟篇》作「必古言服然後仁」。
所謂古之者皆嘗新矣而古人服之則君子也然則必法非君子之服言非君子之言而後仁乎 引之曰:此文當作「所謂古之言服者,皆嘗新矣,而古人言之、服之,則非君子也。
「非君子」見下。
然則必服非君子之服,言非君子之言,而後仁乎」。
今本「古之言服」脫「言服」二字,「古人言之服之」脫「言之」二字,「則非君子也」脫「非」字;「服非君子之服」,上「服」字譌作「法」。
何故相 「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無故從有故也,弗知從有知也,無辭必服,見善必遷,何故相」。
念孫案:「何故相」下當有「與」字,而今本脫之,則義不可通。
「相與」,謂相敵也。
古謂相敵爲相與。
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誰能懼我」,哀九年《傳》「宋方吉,不可與也」,《越語》「彼來從我,固守勿與」,「與」字竝與「敵」同義。
詳見《經義述聞·左傳·襄二十五年》。
言既爲仁人,則無辭必服,見善必遷,何故兩相敵也。
上文曰「若皆仁人也。
則無説而相與」,是其明證矣。
傳術 「因用傳術令士卒曰:『毋逐奔,揜函勿射,施則助之胥車。
』」念孫案:「傳術」二字義不可通,「傳術」當爲「儒術」。
「毋逐奔」雲雲,皆儒者之言也,見上文。
故曰「用儒術令士卒」。
隷書「儒」或作「」,「傳」或作「傅」,二形相似而誤。
上文「儒者迎妻」,「儒」誤作「傳」。
《晏子春秋·外篇》「行之難者在内,而儒者無其外」,「儒」亦誤作「傳」。
也 「暴亂之人也得活,天下害不除」。
念孫案:「也」字涉上下文而衍,此言暴亂之人爲天下害,聖人興師誅罰,將以除害也。
義見上文。
若用儒術令士卒曰「毋逐奔」雲雲,則暴亂之人得活,而天下之害不除矣。
是「暴亂之人」下本無「也」字。
昔 用偏 循身 「昔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施用偏,近以循身」。
念孫案:此文本作「皆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施周偏,與「徧」同。
近以脩身」,言君子之行仁義,皆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則所施周徧,近則以脩其身也。
今本「皆」作「昔」,「周」作「用」,「脩」作「循」,隷書「脩」、「循」相亂,説見《管子·形勢篇》。
則義不可通。
行易而從 「是以言明而易知也,行易而從也」。
念孫案:「行易而從」,文不成義,當作「行明而易從」,與上句文同一例。
下文曰「行義可明乎民」,又曰「行義不可明於民」,皆其證。
儒學 「儒學不可使議世」。
畢雲:「《晏子》『儒』作『博』,『議』作『儀』。
《外篇》」念孫案:作「博」者是,此言孔子博學而不可以爲法於世,非譏其儒學也。
今本作「儒學」者,「博」誤爲「傳」,又誤爲「儒」耳。
隷書「傳」、「儒」相似。
説見上文。
「儀」、「議」古字通。
爲享豚 「子路爲享豚」。
念孫案:「爲」字後人所加。
「享」即今之「烹」字也,經典省作「亨」。
後人誤讀爲「燕享」之「享」,故又加「爲」字耳。
《孔叢子·詰墨篇》《藝文類聚·獸部中》、《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二十七》《飲食部十一》《獸部十五》引此皆作「子路烹豚」,無「爲」字。
茍生 茍義 「曩與女爲茍生,今與女爲茍義」。
畢雲:「苟,苟且。
」念孫案:畢説非也。
「茍」讀爲「亟其乘屋」之「亟」。
亟,急也。
《説文》:「茍,自急敕也。
從羊省,從勹口。
勹口猶慎言也。
」舊本誤作「從包省,從口。
口猶慎言也」,今依段注改。
與「苟且」之「苟」從艸者不同。
「曩與女爲茍生,今與女爲茍義」者,「曩」謂在陳蔡時也,「今」謂哀公賜食時也。
具見上文。
茍,急也。
言曩時則以生爲急,今時則以義爲急也。
若以「茍」爲「苟且」之「苟」,則「苟義」二字義不可通矣。
《文選·石崇〈王昭君辭〉》注引此亦誤以爲「苟且」之「苟」。
案「茍」字不見經典,唯《爾雅》「亟,速也」,釋文曰:「亟字又作茍,同居力反。
」此《釋文》中僅見之字,而《通志堂》本乃改茍爲急,謬矣。
盧氏抱經已正之。
《釋文》而外,則唯《墨子》書有之,亦古文之僅存者,良可貴也。
羸飽 「夫飢約則不辭妄取以活身,羸飽僞行以自飾」。
念孫案:「羸飽僞行以自飾」本作「贏飽則僞行以自飾」,贏之言盈也。
僖二十八年《左傳》「我曲楚直,其衆素飽」,杜注曰:「直,氣盈飽。
」「盈飽」即「贏飽」,正對上文「飢約」而言。
今本「飽」下脫「則」字,「贏飽」又譌作「羸飽」,則義不可通。
亦 「周公旦非其人也邪?何爲舍亦家室而託寓也」。
念孫案:「亦」字義不可通,「亦」當爲「亣」。
「亣」,古「其」字也。
《墨子》書「其」字多作「亣」。
説見《公孟篇》。
《耕柱篇》曰「周公旦辭三公,東處於商奄」,蓋即此所謂「舍其家室而託寓者」。
盧改「舍亦」爲「亦舍」,非是。
注 十四,原作「十三」,據《太平禦覽》改。
」此變直爲曲者也,與「乂」正相反。
其實一字也。
《説文》無「乂」部,故「殺」字無所附而不收。
「殺」與「術」竝從術聲,故聲相近。
轉去聲則「殺」音色介反,「術」音「遂」,見《月令》、《學記》注。
聲亦相近,故《墨子》書以「術」爲「殺」。
其 「喪父母三年,其妻、後子三年」。
念孫案:「其」字涉下文「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而衍。
《節葬篇》「父母死喪之三年」下無「其」字,是其證。
畢讀「其」爲「朞」,而以「喪父母三年其」爲句,大誤。
親伯父宗兄而卑子 「若以尊卑爲歲月數,則是尊其妻子與父母同,上文雲:「喪父母三年,妻、後子三年。
」而親伯父宗兄而卑子也」。
盧雲:「似當雲『而卑與子同也』。
」引之曰:「而卑子也」當作「卑而庶子也」,「而」讀爲「如」,言卑其伯父宗兄如庶子也。
上文雲:「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
」今本「卑而」二字倒轉,又脫「庶」字。
餘謂「親伯父宗兄」,「親」當爲「視」,言視伯父宗兄如庶子之卑也。
「視」「親」字相似,《淮南·兵略篇》「上視下如弟」,今本「視」譌作「親」。
又涉上下文「親」字而誤。
列屍弗 「其親死,列屍弗」。
畢讀「弗」字句絶,雲:「『弗』與『祓』同。
」念孫案:喪禮無祓屍之事,畢説非也。
此本作「列屍弗斂」,今本脫「斂」字耳。
「死三日而後斂」,則前二日猶未斂也,故曰「列屍弗斂」。
列者,陳也。
鈔本《北堂書鈔·地部二》引此正作「列屍弗斂」。
陳禹謨本删去。
如其亡也 「以爲實在,則戇愚甚矣;如其亡也,必求焉,僞亦大矣」。
引之曰:「如其亡也」二句,與「僞」字義不相屬。
「如」當爲「知」,言既知其亡,而必求之,則僞而已矣。
袛褍 「取妻,身迎,袛褍爲僕,秉轡授綏」。
畢雲:「《説文》:『祗,敬也。
』『褍,衣正幅。
』則『褍』亦正意,與『端』同。
」念孫案:畢説非也。
「袛」當爲「袨」,隷書「袛」字作「」,與「袨」相似,故「袨」誤爲「袛」。
「袨褍」即「玄端」也。
《周官·司服》「其齊服有玄端素端」,鄭注曰:「端者,取其正也。
」服虔注昭元年《左傳》曰:「禮,衣端正無殺,故曰端。
」「端」與「褍」同,故《説文》以「褍」爲「衣正幅」也。
《玉篇》:「袨,黑衣也。
」《淮南·齊俗篇》「屍祝袀袨,蔡邕《獨斷》曰:「祠、宗廟則長冠袀玄。
」「袀玄」與「袀袨」同,袀亦黑色也。
《文選·閑居賦》注引服虔《左傳》注曰:「袀服,黑服也。
」大夫端冕」,高注曰:「袀,純服。
袨,黑齋衣也。
」即《周官》所雲「齊服玄端」也。
《莊子·達生篇》「祝宗人玄端」,即《淮南》所雲「屍祝袀袨」也。
脫文一 誤文一 「吏不治則亂,農事緩則貧,貧且亂政之本,此句有脫文。
而儒者以爲道教,是賊天下之人者也」。
舊本脫「吏」字,今據上文補。
「賊」譌作「賤」,今以意改。
後凡「賊」譌作「賤」者,放此。
家翠 「因人之家翠,以爲,此下脫一字。
恃人之野以爲尊」。
畢雲:「《廣雅》:『臎,肥也。
』此古字。
」引之曰:「因人之家肥」,文不成義。
「翠」當讀爲「賥」。
《玉篇》「賥,思醉切」,《廣韻》雲:「貨也。
」謂因人之家財也。
《韓子·説疑篇》「破家殘賥」是也。
古無「賥」字,故借「翠」爲之。
服古言 「君子必服古言然後仁」。
念孫案:「服古言」三字文義不順,當依《公孟篇》作「必古言服然後仁」。
所謂古之者皆嘗新矣而古人服之則君子也然則必法非君子之服言非君子之言而後仁乎 引之曰:此文當作「所謂古之言服者,皆嘗新矣,而古人言之、服之,則非君子也。
「非君子」見下。
然則必服非君子之服,言非君子之言,而後仁乎」。
今本「古之言服」脫「言服」二字,「古人言之服之」脫「言之」二字,「則非君子也」脫「非」字;「服非君子之服」,上「服」字譌作「法」。
何故相 「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無故從有故也,弗知從有知也,無辭必服,見善必遷,何故相」。
念孫案:「何故相」下當有「與」字,而今本脫之,則義不可通。
「相與」,謂相敵也。
古謂相敵爲相與。
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誰能懼我」,哀九年《傳》「宋方吉,不可與也」,《越語》「彼來從我,固守勿與」,「與」字竝與「敵」同義。
詳見《經義述聞·左傳·襄二十五年》。
言既爲仁人,則無辭必服,見善必遷,何故兩相敵也。
上文曰「若皆仁人也。
則無説而相與」,是其明證矣。
傳術 「因用傳術令士卒曰:『毋逐奔,揜函勿射,施則助之胥車。
』」念孫案:「傳術」二字義不可通,「傳術」當爲「儒術」。
「毋逐奔」雲雲,皆儒者之言也,見上文。
故曰「用儒術令士卒」。
隷書「儒」或作「」,「傳」或作「傅」,二形相似而誤。
上文「儒者迎妻」,「儒」誤作「傳」。
《晏子春秋·外篇》「行之難者在内,而儒者無其外」,「儒」亦誤作「傳」。
也 「暴亂之人也得活,天下害不除」。
念孫案:「也」字涉上下文而衍,此言暴亂之人爲天下害,聖人興師誅罰,將以除害也。
義見上文。
若用儒術令士卒曰「毋逐奔」雲雲,則暴亂之人得活,而天下之害不除矣。
是「暴亂之人」下本無「也」字。
昔 用偏 循身 「昔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施用偏,近以循身」。
念孫案:此文本作「皆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施周偏,與「徧」同。
近以脩身」,言君子之行仁義,皆大以治人,小以任官,遠則所施周徧,近則以脩其身也。
今本「皆」作「昔」,「周」作「用」,「脩」作「循」,隷書「脩」、「循」相亂,説見《管子·形勢篇》。
則義不可通。
行易而從 「是以言明而易知也,行易而從也」。
念孫案:「行易而從」,文不成義,當作「行明而易從」,與上句文同一例。
下文曰「行義可明乎民」,又曰「行義不可明於民」,皆其證。
儒學 「儒學不可使議世」。
畢雲:「《晏子》『儒』作『博』,『議』作『儀』。
《外篇》」念孫案:作「博」者是,此言孔子博學而不可以爲法於世,非譏其儒學也。
今本作「儒學」者,「博」誤爲「傳」,又誤爲「儒」耳。
隷書「傳」、「儒」相似。
説見上文。
「儀」、「議」古字通。
爲享豚 「子路爲享豚」。
念孫案:「爲」字後人所加。
「享」即今之「烹」字也,經典省作「亨」。
後人誤讀爲「燕享」之「享」,故又加「爲」字耳。
《孔叢子·詰墨篇》《藝文類聚·獸部中》、《太平禦覽·人事部百二十七》《飲食部十一》《獸部十五》引此皆作「子路烹豚」,無「爲」字。
茍生 茍義 「曩與女爲茍生,今與女爲茍義」。
畢雲:「苟,苟且。
」念孫案:畢説非也。
「茍」讀爲「亟其乘屋」之「亟」。
亟,急也。
《説文》:「茍,自急敕也。
從羊省,從勹口。
勹口猶慎言也。
」舊本誤作「從包省,從口。
口猶慎言也」,今依段注改。
與「苟且」之「苟」從艸者不同。
「曩與女爲茍生,今與女爲茍義」者,「曩」謂在陳蔡時也,「今」謂哀公賜食時也。
具見上文。
茍,急也。
言曩時則以生爲急,今時則以義爲急也。
若以「茍」爲「苟且」之「苟」,則「苟義」二字義不可通矣。
《文選·石崇〈王昭君辭〉》注引此亦誤以爲「苟且」之「苟」。
案「茍」字不見經典,唯《爾雅》「亟,速也」,釋文曰:「亟字又作茍,同居力反。
」此《釋文》中僅見之字,而《通志堂》本乃改茍爲急,謬矣。
盧氏抱經已正之。
《釋文》而外,則唯《墨子》書有之,亦古文之僅存者,良可貴也。
羸飽 「夫飢約則不辭妄取以活身,羸飽僞行以自飾」。
念孫案:「羸飽僞行以自飾」本作「贏飽則僞行以自飾」,贏之言盈也。
僖二十八年《左傳》「我曲楚直,其衆素飽」,杜注曰:「直,氣盈飽。
」「盈飽」即「贏飽」,正對上文「飢約」而言。
今本「飽」下脫「則」字,「贏飽」又譌作「羸飽」,則義不可通。
亦 「周公旦非其人也邪?何爲舍亦家室而託寓也」。
念孫案:「亦」字義不可通,「亦」當爲「亣」。
「亣」,古「其」字也。
《墨子》書「其」字多作「亣」。
説見《公孟篇》。
《耕柱篇》曰「周公旦辭三公,東處於商奄」,蓋即此所謂「舍其家室而託寓者」。
盧改「舍亦」爲「亦舍」,非是。
注 十四,原作「十三」,據《太平禦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