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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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酒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鄭注曰:「女酒,女奴曉酒者。

    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爲奴,其少才知以爲奚。

    」是其證。

    惠氏半農《禮説》曰:「酒人之奚多至三百,則古之酒皆女子爲之,即《墨子》所謂『婦人以爲舂酋』也。

    」 法美 「爲人後子者,必且欲順其先君之行,曰:『何不當發吾府庫,舊本脫府字,據上文補。

    視吾先君之法美。

    』」念孫案:「法美」二字,義不相屬。

    「美」當爲「義」,字之誤也。

    《少儀》「言語之美」,鄭注:「美當爲儀。

    」案:「美」乃「義」字之誤,「義」即古「儀」字。

    説見《經義述聞·禮記》「别之以禮義」下。

    「法義」即「法儀」也。

    前有《法儀篇》雲「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

    《非命篇》曰「先立義法」,即「儀法」。

    「當」讀爲「嘗」。

    《荀子·性惡篇》「今當試去君上之埶,無禮義之化,去法正之治,無刑罰之禁,則天下之悖亂而相亡不待頃矣」,《呂氏春秋·疑似篇》「戎寇當至」,當竝與嘗同。

    《史記·西南夷傳》「嘗擊南越者八校尉」,《漢書》「嘗」作「當」。

    嘗,試也。

    言試發吾府庫,視吾先君之法儀也。

     蚤絫 「與角人之府庫,「角」字有誤。

    竊人之金玉蚤絫者乎」。

    引之曰:「蚤絫」二字義不可通,「蚤絫」當爲「布喿」。

    隷書「布」字作「」,「蚤」字作「」,二形相似,故「布」譌爲「蚤」。

    《荀子·儒效篇》「必蚤正以待之也」,《新序·雜事篇》「蚤」作「布」。

    「喿」,蓋「繰」之借字。

    布繰即布帛。

    《説文》:「繰,帛如紺色,或曰深繒,讀若喿。

    」「繰」、「喿」同音,故字亦相通。

    凡書傳中從喿、從參之字多相亂,故《非樂篇》「多治麻絲葛緒綑布繰」,今本作「布縿」。

    而《檀弓》之「布幕衞也,繰幕魯也」,今本亦作「縿幕」。

    其它從喿之字,亦多變而從參。

    説見《詩本音·陳風·月出篇》。

    隷書「參」字作「叅」,與「絫」相似,因譌爲「絫」矣。

    《西伯戡黎》「乃罪多參在上」,馬融讀「參」爲「絫」,亦以其字形之相似。

    金玉布繰皆府庫所藏,故曰「角人之府庫,竊人之金玉布喿」。

     脫文十 「與踰人之欄牢、竊人之牛馬者。

    與入人之場園、竊人之引之曰:舊脫「者與入人之場園竊人之」十字,當據上下文補。

    桃李瓜薑者」。

     文義 「有能多殺其鄰國之人,因以爲文義」。

    念孫案:「文義」二字義不可通,「文」當爲「大」,字之誤也。

    謂多殺鄰國之人,聞之者不以爲不義,反以爲大義也。

    《非攻篇》曰「小爲非,則知而非之,大爲非攻國,則不知非,今本「不知」下衍「而」字。

    從而譽之,謂之義」,此之謂也。

     明鬼下 借若 「今若使天下之人借若信鬼神之能賞賢而罰暴也,舊本「罰暴」二字倒轉,據上文改。

    則夫天下豈亂哉」。

    念孫案:上言「若使」,則下不得又言「借若」,餘謂「若」字涉上文而衍,「借」乃「偕」字之誤。

    「偕」與「皆」通。

    《湯誓》「予及女皆亡」,《孟子·梁惠王篇》「皆」作「偕」。

    《周頌·豐年篇》「降福孔皆」,《晉書·樂志》「皆」作「偕」。

    言使天下之人皆信鬼神之能賞賢而罰暴,則天下必不亂也。

     天下之 「旦暮以爲教誨乎天下之,疑天下之衆」。

    畢於上「之」字下補「人」字。

    念孫案:畢補非也。

    此文本作「旦暮以爲教誨乎天下句」,今本「天下」下有「之」字者,涉下句「天下之衆」而衍。

    畢不解其故,而於之「下」補「人」字,誤矣。

    下文「天下之衆」,即天下之人也。

     脫文九 「請或聞之見之,則必以爲有;莫聞莫見,舊脫「則必」以下九字,今據下文及《非命篇》補。

    則必以爲無」。

     敢問神 「鄭穆公再拜稽首曰:『敢問神?』曰:『予爲句芒。

    』」畢據《太平禦覽》《神鬼部二》於「神」下加「明」字,雲:「『明』同『名』。

    」念孫案:鈔本《禦覽》正作「敢問神名」,刻本「名」作「明」,誤也。

    「明」古讀若「芒」,不得與「名」通。

     馳祖 「燕將馳祖,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

    」畢釋「祖」字雲:「祖道也。

    」念孫案:畢説非也。

    《法苑珠林·君臣篇》作「燕之有祖澤,猶宋之有桑林,國之大祀也」,據此則「祖」是澤名,故又以雲夢比之。

    下文「燕簡公方將馳於祖塗」,亦謂祖澤之塗也。

    然則「祖」非「祖道」之謂。

     由猶 「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

    念孫案:「由」、「猶」,皆欲也。

    「謙」與「兼」同,言欲兼殺之、兼釋之也。

    《大雅·文王有聲篇》「匪棘其欲」,《禮器》作「匪革其猶」。

    《周官·小行人》「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大戴記·朝事篇》「猶」作「欲」。

    是「猶」即「欲」也。

    「猶」、「由」古字亦通。

     泏洫羊 「於是泏洫,羊而漉其血」。

    畢雲:「《説文》雲:『泏,水皃,讀若窟。

    』洫,未詳,疑『皿』字,言以水渫皿。

    《太平禦覽》《事類賦》引作『以羊血灑社』,則『漉』當爲『灑』字之誤。

    『』,字書無此字。

    」盧雲:「《玉篇》有『掗』字,雲『搖也』,烏可、烏寡二切。

    」引之曰:「」即「」字也。

    《廣雅》曰:「、曹憲音乙牙反。

    刑、刻,剄也。

    」《吳語》「自於客前」,賈逵曰:「,剄也。

    」作「」者,或字耳。

    此文本作「羊出血而灑其血」,謂剄羊出血而灑其血於社也。

    《太平禦覽》《獸部十四》注引作「以羊血灑社」者,省文耳。

    今本「出血」作「泏洫」,涉下文「灑」字而誤加「氵」,又誤在「羊」之上,則義不可通。

     請品先 「請品先不以其請者,鬼神之誅,至若此其憯遬也」。

    畢雲:「『品』當爲『盟』。

    下『請』字當爲『情』。

    」引之曰:畢謂「品」當作「盟」是也。

    上「請」字當爲「諸」。

    「先」當爲「共」,隷書「先」字或作「」,與「共」相似而誤。

    説見《經義述聞·左傳·僖三十一年》。

    「共」字當在「盟」字上。

    「共盟」見上文。

    諸,猶今人言諸凡也。

    言凡共盟而不以其情者,必受鬼神之誅也。

    上文曰「諸不敬慎祭祀者,鬼神之誅至若此其憯遬也」,是其證。

    今本「諸」譌作「請」,「共」譌作「先」,「盟」譌作「品」,又升「品」字於「先」字上,則義不可通。

    下「請」字即「情」字也,《墨子》書通以「請」爲「情」,不煩改字。

     菆位 禁社 「且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聖王,其始建國營都,必擇國之正壇,置以爲宗廟;必擇木之脩茂者,立以爲菆位」。

    畢雲:「『菆』,『蕝』字假音。

    《説文》雲:『朝會,束茅表位曰蕝。

    《春秋國語》曰:『茅蕝表坐。

    』韋昭曰:『蕝謂束茅而立之,所以縮酒。

    』」念孫案:畢説非也。

    「菆」與「叢」同。

    「位」當爲「社」,字之誤也。

    隷書「社」字,或作「」。

    又作「」,因譌而爲「位」。

    漢《魯相韓勑造孔廟禮器碑》「潁川長社王玄君真」,字作「」,《魯相史晨祠孔廟奏銘》「夫封土爲社」,字作「」,是其證也。

    《急就篇》「祠祀社稷叢臘奉」,「叢」,一本作「菆」。

    鄭注《喪大記》曰「欑,猶菆也」,釋文:「菆,才工反。

    本亦作叢。

    」《説文》曰:「榛,菆也。

    」《淮南·原道篇》注曰:「藂木曰榛。

    」「藂」亦與「叢」同。

    顔師古曰:「叢謂草木岑蔚之所,因立神祠。

    」即此所謂「擇木之脩茂者,立以爲菆社」也。

    《秦策》「恒思有神叢」,高注曰:「神祠,叢樹也。

    」見《史記·陳涉世家》索隱。

    《莊子·人閒世篇》曰「見櫟社樹,其大蔽牛」,《呂氏春秋·懷寵篇》曰「問其叢社大祠,民之所不欲廢者,而復興之」,《太玄·聚》次四曰「牽羊示于叢社」,皆其證也。

    「置以爲宗廟」承上「賞於祖」而言;「立以爲菆社」承上「僇於社」而言。

    則「位」爲社「字」之誤明矣。

    《史記·陳涉世家》「又閒令吳廣之次近所旁叢祠中」,索隱引《墨子》雲「建國必擇木之脩茂者以爲叢位」,則所見本「社」字已誤作「位」,而「菆」字作「叢」,則不誤也。

    又《耕柱篇》曰「季孫紹、孟伯常治魯國之政。

    不能相信。

    而祝於禁社」,「禁社」乃「樷社」之誤。

    「樷」亦與「叢」同。

    《爾雅》「灌木,叢木」,釋文曰:「叢,本或作樷。

    」《漢書·東方朔傳》「樷珍怪」,師古曰:「樷,古叢字。

    」漢《殽阬君神祠碑陰》有「樷鵠伯鸞」。

    《説文》:「丵,叢生艸也。

    」「叢,聚也。

    從丵取聲。

    」聚艸謂之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