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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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正」,注:「正當爲匹。
」 扶 「財以成者,畢雲:「『以』同『已』。
」扶而埋之」。
引之曰:「扶」字義不可通,「扶」當爲「挾」,謂挾已成之財而埋之也。
隷書「挾」字或作「挾」,與「扶」相似而誤。
《方言》:「挾,護也。
」今本「挾」譌作「扶」。
者五 族人 月數 「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畢雲:「同期。
」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
念孫案:「者五」當爲「五者」,謂君、父、母、妻與後子也。
《非儒篇》曰:「妻、後子三年。
」今本「五者」二字倒轉,則義不可通。
「族人」當爲「戚族人」,謂族人之近者也,《非儒篇》正作「戚族人五月」。
見《儀禮·喪服》。
今本脫「戚」字,則義不可通。
《公孟篇》「戚族人五月」,今本亦脫「戚」字。
「月數」當爲「數月」,《公孟篇》正作「姑姊舅甥皆有數月之喪」。
亦見《喪服》。
今本「數月」二字倒轉,則文義不明。
三睘 「夫衆盜賊而寡治者,「夫」字承上文而言,舊本「夫」譌作「先」,今改正。
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
畢雲:「『三睘』未詳。
」引之曰:「睘」與「還」同,「還」讀「周還」、「折還」之「還」。
謂轉折也。
使人三轉其身於己前,則或轉而向己,或轉而背己,皆勢所必然。
如此而欲使其毋背己,不可得也。
故曰「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亦言求治之必不可得也。
「負」亦「背」也。
《明堂位》「天子負斧依」,注:「負之言背也。
」《秦策》「齊東負海,北倚河」,高注:「負,背也。
」「負」與「背」古同聲,而字亦相通。
又通作「倍」。
《史記·魯世家》「南面倍依,以朝諸侯」,「倍依」即「負依」。
《主父偃傳》「南面負扆」,《漢書》「負」作「背」。
《漢書·高紀》「項羽背約」,《史記》「背」作「負」。
脫文一 「若苟寡,是城郭溝渠者寡也」。
念孫案:「城郭溝渠」上當有「脩」字,而今本脫之,則義不可通。
此「脩」字正承上文「城郭脩」、「城郭不脩」而言。
反其所 「則惟「惟」與「雖」同,説見《釋詞》。
上帝鬼神降之罪厲之禍罰而棄之,「之禍罰」,「之」猶與也,謂罪厲與禍罰也。
「之」字古或訓爲與。
説見《釋詞》。
則豈不亦乃其所哉」。
畢改「乃其所」爲「反其所」。
念孫案:畢改非也。
「乃其所」,猶言固其宜。
言以不事上帝鬼神而獲禍,固其宜也。
襄二十一年《左傳》曰「若上之所爲,而民亦爲之,乃其所也」,是其證。
文二年《傳》「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哀十六年《傳》「克則爲卿,不克則亨,固其所也」。
若改爲「反其所」,則義不可通。
久哭 「死者既以葬矣,生者必無久哭」。
念孫案:「久哭」當爲「久」,「」字從哭亾聲。
《墨子》原文蓋本作「」,見《玉篇》《廣韻》。
而傳寫脫去「亡」字耳。
《節用篇》曰「死者既葬,生者毋久用哀」,是其證。
「久」二字見於本篇及它篇者多矣,若作「久哭」則語不該備。
南己 「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
念孫案:「南己」,《後漢書·王符傳》注引作「南巴」,「巴」即「己」之誤。
畢以作「巴」者爲是,且雲「九疑,古巴地」。
案:《北堂書鈔》及《初學記·禮部下》引《墨子》竝作「南己」,《後漢書·趙咨傳》注及《太平禦覽》竝引作「南紀」,《呂氏春秋·安死篇》「舜葬於紀市」,即所謂南紀之市,則「己」非誤字也。
若是「巴」字,則不得與「紀」通矣。
《墨子》稱舜所葬地,本不與諸書同,不必牽合舜葬九疑之文也。
至謂九疑爲古巴地,以牽合南巴,則顯與上文「西教乎七戎」不合,此無庸辯也。
九夷 「禹東教乎九夷」。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教於越』者,以意改之。
」念孫案:鈔本《北堂書鈔》陳禹謨依今本改爲「九夷」。
及《初學記》引此竝作「於越」,非作《禦覽》者以意改也。
今本作「九夷」者,後人因上文「七戎」、「八狄」而改之,不知此説堯、舜、禹所至之地,初非以七戎,八狄,九夷爲次序也。
據下文雲「葬會稽之山」,會稽正在越地,則當以作「於越」者爲是。
土地 「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
念孫案:「土地」二字文義不明,「土地」當爲「堀地」,寫者脫其右半耳。
下文曰「掘地之深,下無菹漏,氣無發洩於上」,《節用篇》曰「堀穴深不通於泉」,皆其證。
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豈憂財用之不足哉?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以爲葬埋之法也』。
」念孫案:《北堂書鈔》《初學記》亦如是,於義爲長。
即 「璧玉即具,戈劒鼎鼓壺濫、文繡素練、大鞅萬領、輿馬女樂皆具」。
念孫案:「即」字文義不順,「即」當爲「既」,言璧玉既具,而戈劒等物又皆具也。
請謂 「請可以富貧衆寡、定危治亂乎」。
畢從一本改「請」爲「誠」。
念孫案:古者「誠」與「請」通,不煩改字。
《尚同篇》「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請將欲富其國家,衆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請」即「誠」字也。
又本篇下文「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謂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謂」即「請」之譌。
畢徑改爲「誠」,皆未達假借之旨。
後凡改「請」爲「誠」者,放此。
《墨子》書「情」、「請」二字竝與「誠」通,説見《尚同篇》。
猶 「若以此若三國者觀之,則亦猶薄矣。
若以中國之君子觀之,舊本脫「以」字,據上文補。
則亦猶厚矣」。
念孫案:《爾雅》:「猶,已也。
」言亦已薄,亦已厚也。
」 扶 「財以成者,畢雲:「『以』同『已』。
」扶而埋之」。
引之曰:「扶」字義不可通,「扶」當爲「挾」,謂挾已成之財而埋之也。
隷書「挾」字或作「挾」,與「扶」相似而誤。
《方言》:「挾,護也。
」今本「挾」譌作「扶」。
者五 族人 月數 「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畢雲:「同期。
」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
念孫案:「者五」當爲「五者」,謂君、父、母、妻與後子也。
《非儒篇》曰:「妻、後子三年。
」今本「五者」二字倒轉,則義不可通。
「族人」當爲「戚族人」,謂族人之近者也,《非儒篇》正作「戚族人五月」。
見《儀禮·喪服》。
今本脫「戚」字,則義不可通。
《公孟篇》「戚族人五月」,今本亦脫「戚」字。
「月數」當爲「數月」,《公孟篇》正作「姑姊舅甥皆有數月之喪」。
亦見《喪服》。
今本「數月」二字倒轉,則文義不明。
三睘 「夫衆盜賊而寡治者,「夫」字承上文而言,舊本「夫」譌作「先」,今改正。
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
畢雲:「『三睘』未詳。
」引之曰:「睘」與「還」同,「還」讀「周還」、「折還」之「還」。
謂轉折也。
使人三轉其身於己前,則或轉而向己,或轉而背己,皆勢所必然。
如此而欲使其毋背己,不可得也。
故曰「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亦言求治之必不可得也。
「負」亦「背」也。
《明堂位》「天子負斧依」,注:「負之言背也。
」《秦策》「齊東負海,北倚河」,高注:「負,背也。
」「負」與「背」古同聲,而字亦相通。
又通作「倍」。
《史記·魯世家》「南面倍依,以朝諸侯」,「倍依」即「負依」。
《主父偃傳》「南面負扆」,《漢書》「負」作「背」。
《漢書·高紀》「項羽背約」,《史記》「背」作「負」。
脫文一 「若苟寡,是城郭溝渠者寡也」。
念孫案:「城郭溝渠」上當有「脩」字,而今本脫之,則義不可通。
此「脩」字正承上文「城郭脩」、「城郭不脩」而言。
反其所 「則惟「惟」與「雖」同,説見《釋詞》。
上帝鬼神降之罪厲之禍罰而棄之,「之禍罰」,「之」猶與也,謂罪厲與禍罰也。
「之」字古或訓爲與。
説見《釋詞》。
則豈不亦乃其所哉」。
畢改「乃其所」爲「反其所」。
念孫案:畢改非也。
「乃其所」,猶言固其宜。
言以不事上帝鬼神而獲禍,固其宜也。
襄二十一年《左傳》曰「若上之所爲,而民亦爲之,乃其所也」,是其證。
文二年《傳》「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哀十六年《傳》「克則爲卿,不克則亨,固其所也」。
若改爲「反其所」,則義不可通。
久哭 「死者既以葬矣,生者必無久哭」。
念孫案:「久哭」當爲「久」,「」字從哭亾聲。
《墨子》原文蓋本作「」,見《玉篇》《廣韻》。
而傳寫脫去「亡」字耳。
《節用篇》曰「死者既葬,生者毋久用哀」,是其證。
「久」二字見於本篇及它篇者多矣,若作「久哭」則語不該備。
南己 「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
念孫案:「南己」,《後漢書·王符傳》注引作「南巴」,「巴」即「己」之誤。
畢以作「巴」者爲是,且雲「九疑,古巴地」。
案:《北堂書鈔》及《初學記·禮部下》引《墨子》竝作「南己」,《後漢書·趙咨傳》注及《太平禦覽》竝引作「南紀」,《呂氏春秋·安死篇》「舜葬於紀市」,即所謂南紀之市,則「己」非誤字也。
若是「巴」字,則不得與「紀」通矣。
《墨子》稱舜所葬地,本不與諸書同,不必牽合舜葬九疑之文也。
至謂九疑爲古巴地,以牽合南巴,則顯與上文「西教乎七戎」不合,此無庸辯也。
九夷 「禹東教乎九夷」。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教於越』者,以意改之。
」念孫案:鈔本《北堂書鈔》陳禹謨依今本改爲「九夷」。
及《初學記》引此竝作「於越」,非作《禦覽》者以意改也。
今本作「九夷」者,後人因上文「七戎」、「八狄」而改之,不知此説堯、舜、禹所至之地,初非以七戎,八狄,九夷爲次序也。
據下文雲「葬會稽之山」,會稽正在越地,則當以作「於越」者爲是。
土地 「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
念孫案:「土地」二字文義不明,「土地」當爲「堀地」,寫者脫其右半耳。
下文曰「掘地之深,下無菹漏,氣無發洩於上」,《節用篇》曰「堀穴深不通於泉」,皆其證。
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豈憂財用之不足哉?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以爲葬埋之法也』。
」念孫案:《北堂書鈔》《初學記》亦如是,於義爲長。
即 「璧玉即具,戈劒鼎鼓壺濫、文繡素練、大鞅萬領、輿馬女樂皆具」。
念孫案:「即」字文義不順,「即」當爲「既」,言璧玉既具,而戈劒等物又皆具也。
請謂 「請可以富貧衆寡、定危治亂乎」。
畢從一本改「請」爲「誠」。
念孫案:古者「誠」與「請」通,不煩改字。
《尚同篇》「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請將欲富其國家,衆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請」即「誠」字也。
又本篇下文「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謂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謂」即「請」之譌。
畢徑改爲「誠」,皆未達假借之旨。
後凡改「請」爲「誠」者,放此。
《墨子》書「情」、「請」二字竝與「誠」通,説見《尚同篇》。
猶 「若以此若三國者觀之,則亦猶薄矣。
若以中國之君子觀之,舊本脫「以」字,據上文補。
則亦猶厚矣」。
念孫案:《爾雅》:「猶,已也。
」言亦已薄,亦已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