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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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正」,注:「正當爲匹。

    」 扶 「財以成者,畢雲:「『以』同『已』。

    」扶而埋之」。

    引之曰:「扶」字義不可通,「扶」當爲「挾」,謂挾已成之財而埋之也。

    隷書「挾」字或作「挾」,與「扶」相似而誤。

    《方言》:「挾,護也。

    」今本「挾」譌作「扶」。

     者五 族人 月數 「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畢雲:「同期。

    」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

    念孫案:「者五」當爲「五者」,謂君、父、母、妻與後子也。

    《非儒篇》曰:「妻、後子三年。

    」今本「五者」二字倒轉,則義不可通。

    「族人」當爲「戚族人」,謂族人之近者也,《非儒篇》正作「戚族人五月」。

    見《儀禮·喪服》。

    今本脫「戚」字,則義不可通。

    《公孟篇》「戚族人五月」,今本亦脫「戚」字。

    「月數」當爲「數月」,《公孟篇》正作「姑姊舅甥皆有數月之喪」。

    亦見《喪服》。

    今本「數月」二字倒轉,則文義不明。

     三睘 「夫衆盜賊而寡治者,「夫」字承上文而言,舊本「夫」譌作「先」,今改正。

    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

    畢雲:「『三睘』未詳。

    」引之曰:「睘」與「還」同,「還」讀「周還」、「折還」之「還」。

    謂轉折也。

    使人三轉其身於己前,則或轉而向己,或轉而背己,皆勢所必然。

    如此而欲使其毋背己,不可得也。

    故曰「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亦言求治之必不可得也。

    「負」亦「背」也。

    《明堂位》「天子負斧依」,注:「負之言背也。

    」《秦策》「齊東負海,北倚河」,高注:「負,背也。

    」「負」與「背」古同聲,而字亦相通。

    又通作「倍」。

    《史記·魯世家》「南面倍依,以朝諸侯」,「倍依」即「負依」。

    《主父偃傳》「南面負扆」,《漢書》「負」作「背」。

    《漢書·高紀》「項羽背約」,《史記》「背」作「負」。

     脫文一 「若苟寡,是城郭溝渠者寡也」。

    念孫案:「城郭溝渠」上當有「脩」字,而今本脫之,則義不可通。

    此「脩」字正承上文「城郭脩」、「城郭不脩」而言。

     反其所 「則惟「惟」與「雖」同,説見《釋詞》。

    上帝鬼神降之罪厲之禍罰而棄之,「之禍罰」,「之」猶與也,謂罪厲與禍罰也。

    「之」字古或訓爲與。

    説見《釋詞》。

    則豈不亦乃其所哉」。

    畢改「乃其所」爲「反其所」。

    念孫案:畢改非也。

    「乃其所」,猶言固其宜。

    言以不事上帝鬼神而獲禍,固其宜也。

    襄二十一年《左傳》曰「若上之所爲,而民亦爲之,乃其所也」,是其證。

    文二年《傳》「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哀十六年《傳》「克則爲卿,不克則亨,固其所也」。

    若改爲「反其所」,則義不可通。

     久哭 「死者既以葬矣,生者必無久哭」。

    念孫案:「久哭」當爲「久」,「」字從哭亾聲。

    《墨子》原文蓋本作「」,見《玉篇》《廣韻》。

    而傳寫脫去「亡」字耳。

    《節用篇》曰「死者既葬,生者毋久用哀」,是其證。

    「久」二字見於本篇及它篇者多矣,若作「久哭」則語不該備。

     南己 「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

    念孫案:「南己」,《後漢書·王符傳》注引作「南巴」,「巴」即「己」之誤。

    畢以作「巴」者爲是,且雲「九疑,古巴地」。

    案:《北堂書鈔》及《初學記·禮部下》引《墨子》竝作「南己」,《後漢書·趙咨傳》注及《太平禦覽》竝引作「南紀」,《呂氏春秋·安死篇》「舜葬於紀市」,即所謂南紀之市,則「己」非誤字也。

    若是「巴」字,則不得與「紀」通矣。

    《墨子》稱舜所葬地,本不與諸書同,不必牽合舜葬九疑之文也。

    至謂九疑爲古巴地,以牽合南巴,則顯與上文「西教乎七戎」不合,此無庸辯也。

     九夷 「禹東教乎九夷」。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教於越』者,以意改之。

    」念孫案:鈔本《北堂書鈔》陳禹謨依今本改爲「九夷」。

    及《初學記》引此竝作「於越」,非作《禦覽》者以意改也。

    今本作「九夷」者,後人因上文「七戎」、「八狄」而改之,不知此説堯、舜、禹所至之地,初非以七戎,八狄,九夷爲次序也。

    據下文雲「葬會稽之山」,會稽正在越地,則當以作「於越」者爲是。

     土地 「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

    念孫案:「土地」二字文義不明,「土地」當爲「堀地」,寫者脫其右半耳。

    下文曰「掘地之深,下無菹漏,氣無發洩於上」,《節用篇》曰「堀穴深不通於泉」,皆其證。

     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豈憂財用之不足哉?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畢雲:「《太平禦覽》引作『以爲葬埋之法也』。

    」念孫案:《北堂書鈔》《初學記》亦如是,於義爲長。

     即 「璧玉即具,戈劒鼎鼓壺濫、文繡素練、大鞅萬領、輿馬女樂皆具」。

    念孫案:「即」字文義不順,「即」當爲「既」,言璧玉既具,而戈劒等物又皆具也。

     請謂 「請可以富貧衆寡、定危治亂乎」。

    畢從一本改「請」爲「誠」。

    念孫案:古者「誠」與「請」通,不煩改字。

    《尚同篇》「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請將欲富其國家,衆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請」即「誠」字也。

    又本篇下文「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謂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謂」即「請」之譌。

    畢徑改爲「誠」,皆未達假借之旨。

    後凡改「請」爲「誠」者,放此。

    《墨子》書「情」、「請」二字竝與「誠」通,説見《尚同篇》。

     猶 「若以此若三國者觀之,則亦猶薄矣。

    若以中國之君子觀之,舊本脫「以」字,據上文補。

    則亦猶厚矣」。

    念孫案:《爾雅》:「猶,已也。

    」言亦已薄,亦已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