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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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莫可以爲治法而可,然則奚以爲治法而可」。

    念孫案:既言「莫可以爲治法」,則不當更有「而可」二字,此涉下句而衍。

     脫文一 「是以天欲人相愛相利,而不欲人相惡相賊也」。

    念孫案:「是以」下有「知」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上文曰:「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

    」「奚以知」正與「是以知」相應。

     七 患 待祿 憂反 「仕者待祿,遊者憂反」。

    念孫案:「待」當爲「持」,「憂反」當爲「愛交」。

    持,猶守也。

    《呂氏春秋·慎大篇》注言仕者守其祿,遊者愛其交,皆爲己而不爲國家也。

    《管子·明法篇》曰:「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爲事。

    」《晏子春秋·問篇》曰:「士者持祿,遊者養交。

    」「養交」與「愛交」同意。

    今本「持」作「待」,「愛交」作「憂反」,則義不可通。

    《逸周書·大開篇》「禱無愛玉」,今本「愛」譌作「憂」。

    隷書「交」字或作「」,與「反」相似而譌。

     故食不可不務也以下七句 「故食不可不務也,地不可不力也,用不可不節也。

    五穀盡收,則五味盡禦於主;不盡收,則不盡禦」。

    畢本「力」譌作「立」,雲:「『立』、『節』爲韻,『主』、『禦』爲韻。

    」念孫案:畢説非也。

    古音「立」在緝部,「節」在質部,則「立」、「節」非韻。

    原本「立」作「力」,「力」在職部,「力」、「節」亦非韻。

    「主」在厚部,「禦」在禦部,則「主」、「禦」非韻。

    畢未能了然於古音之界限,但知古人之合而不知古人之分,故往往非韻而以爲韻。

    若一一辯正,徒煩筆墨,故發凡於此,以例其餘。

    明於三代、兩漢之音者,自能辨之也。

     五穀不孰謂之大侵 「一穀不收謂之饉,二穀不收謂之旱,三穀不收謂之兇,四穀不收謂之餽。

    畢雲:「『餽』與『饋』同,言須饋餉。

    」念孫案:須餽餉不得謂之餽,畢説非也。

    邵氏二雲曰:「『餽』與『匱』通。

    鄭注《月令》曰:『匱,乏也。

    』」案:邵説是。

    五穀不收謂之饑」。

    畢於此下增「五穀不孰謂之大侵」,雲:「八字舊脫,據《藝文類聚》增。

    」念孫案:既言「五穀不收謂之饑」,則不得又言「五穀不孰謂之大侵」。

    《藝文類聚·百穀部》引《墨子》「五穀不孰謂之大侵」者,乃涉上文引《穀梁傳》「五穀不升謂之大侵」而衍。

    故《太平禦覽·時序部二十》《百穀部一》引《墨子》皆無此八字,《墨子》所記本與《穀梁傳》不同,不可強合也。

    下文「饑,則盡無祿」,畢依《類聚》於「饑」下增「大侵」二字,亦《禦覽》所無。

     雍食 「諸侯之客,四鄰之使,雍食而不盛」。

    畢雲:「『雍食』疑一『饔』字之誤。

    」念孫案:「雍食」當爲「雍飧」。

    《周官·外饔》「凡賓客之飧饔、饗食之事」,鄭注曰:「飧,客始至之禮。

    饔,既將幣之禮。

    」「飧饔」即「饔飧」也。

    「饔」、「雍」古字通。

     重其子此疚於隊 「今有負其子而汲者,隊其子於井中,其母必從而道之。

    今歲兇、民饑、道餓,句重其子此疚於隊,其可無察邪」。

    引之曰:「重其子此疚於隊」當作「此疚重於隊其子」。

    疚,病也。

    言此病較之隊其子者爲尤重也。

    今本顛倒不成文義。

     辭 過 帶茭 「古之民未知爲衣服時,衣皮帶茭」。

    畢雲:「《説文》雲:『茭,乾芻。

    』」念孫案:乾芻非可帶之物,畢説非也。

    《説文》:「筊,竹索也。

    」其草索則謂之茭。

    《尚賢篇》曰:「傅説被褐帶索。

    」謂草索也。

    此言「帶茭」,猶彼言「帶索」矣。

    今楊州府人謂之草約音「要」。

    子。

     夏則絺綌輕且凊 「冬則練帛之中,足以爲輕且煖;夏則絺綌,輕且凊」。

    畢雲:「舊脫『煖夏則絺綌輕且』七字,據《北堂書鈔》增。

    」念孫案:「夏則絺綌,輕且凊」本作「夏則絺綌之中,足以爲輕且凊」,與「冬則練帛之中,足以爲輕且煖」對文。

    《北堂書鈔·衣冠部三》引作「冬則練帛,輕且煖;夏則絺綌,輕且凊」,省文也。

    若下二句内獨少「之中足以爲」五字,則與上二句不對矣。

    《羣書治要》所引,上下皆有此五字,當據補。

     前方丈 「厚作斂於百姓,以爲美食芻豢,蒸炙魚鼈,大國累百器,小國累十器,前方丈,目不能徧視,手不能徧操,口不能徧味」。

    畢改「前方丈」爲「美食方丈」,雲:「據《文選注》兩引改。

    」《七命》注、應璩《與從弟君苗君胄書》注。

    念孫案:「美食」二字與上文相複,畢改非也。

    《羣書治要》引作「前方丈」,則魏徵所見本正與今本同。

    《文選注》引作「美食方丈」者,此以上文之「美食」與下文之「方丈」連引,而節去「芻豢」以下十七字,乃是約舉其詞,不得據彼以改此也。

    「前方丈」,《太平禦覽·治道部八》引作「前則方丈」,句法較爲完足。

     故 「故法令不急而行,民不勞而上足用,故民歸之」。

    念孫案:上「故」字涉下「故」字而衍,《羣書治要》無。

     脫文二 「是以其民饑寒竝至,故爲姦衺。

    姦衺多則刑罰深,刑罰深則國亂」。

    舊本兩「姦衺」脫其一,則義不可通,今據《羣書治要》補。

     三 辯 聖王上脫文 「程繁問於子墨子曰:『聖王不爲樂。

    』」念孫案:「聖王」上當有「夫子曰」三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下文「今夫子曰:聖王不爲樂」,是其證。

     聆缶 「農夫春耕夏耘,秋斂冬藏,息於聆缶之樂」。

    畢雲:「『聆』當爲『瓴』。

    」又雲:「《太平禦覽》引作『吟謡』,是也。

    『缶』是『』字之壞。

    」念孫案:今本《墨子》作「聆缶」者,「聆」乃「」字之譌。

    「」即「瓴」字也,但移「瓦」於左,移「令」於右耳。

    《北堂書鈔·樂部七》「缶」下、鈔本《太平禦覽·樂部三》及《二十二》「缶」下引《墨子》竝作「吟缶」,「吟」亦「」之譌。

    蓋《墨子》書「瓴」字本作「」,故今本譌作「聆」,諸類書譌作「吟」,而「缶」字則皆不譌也。

    其刻本《禦覽》作「吟謡」者,後人不知「吟」爲「」之譌,遂改「吟缶」爲「吟謡」耳。

    上文雲「諸侯息於鐘鼓,士大夫息於竽瑟」,此雲「農夫息於缶」,鐘鼓、竽瑟、缶皆樂器也。

    《淮南·精神篇》:「叩盆拊瓴,相和而歌。

    」盆即缶也。

    若吟謡則非樂器,不得言吟謡之樂矣。

     命曰騶虞 「周成王因先王之樂,命曰騶虞」。

    念孫案:《禦覽》引作「周成王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騶吾」,是也。

    上文雲「湯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護。

    武王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象」,即其證。

    今本脫去「又自作樂」四字,則義不可通,《困學紀聞》所引已同今本。

    書傳中「騶虞」字多作「騶吾」,故《困學紀聞·詩類》引《墨子》尚作「騶吾」。

    今作「騶虞」者,後人依經典改之。

     尚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