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弟一

關燈
「民不與。

    」 「景公自爲,而小國不爲與,爲人而諸侯爲役」。

    今本「爲人」上有「在」字,乃上文之脫字,誤入此文内。

    孫氏《音義》已及之。

    案:「小國不爲與」,「爲」字涉上下諸「爲」字而衍,「小國不與」與「諸侯爲役」對文,則「與」上不當有「爲」字,「百姓不與」、「小國不與」,兩「與」字正同義。

     景公問晏子曰至公曰善 「景公問晏子曰:『吾欲善治齊國之政,以幹霸王之諸侯。

    』晏子作色對曰:案:「對曰」上不當有「作色」二字,蓋涉下文「公作色」而衍。

    『官未具也。

    臣數以聞,而君不肯聽也。

    故臣聞仲尼居處惰倦,廉隅不正,則季次、原憲侍;氣鬱而疾,志意不通,則仲由、蔔商侍;德不盛,行不厚,則顔回、騫、雍侍。

    今君之朝臣萬人,兵車千乘,不善政之所失于下,霣墜于民者衆矣,未有能士敢以聞者。

    臣故曰:官未具也。

    』公曰:『寡人今欲從夫子而善齊國之政,《羣書治要》無「今」字。

    《説苑》同。

    可乎?』對曰:『嬰聞國有具官,然後其政可善。

    』公作色不説,曰:『齊國雖小,則可謂官不具?』對曰:『此非臣之所復也。

    昔吾先君桓公身體惰懈,辭令不給,則隰朋暱侍;左右多過,獄讞不中,則弦甯暱侍;田野不脩,民氓不安,則甯戚暱侍;軍吏怠,戎事偷,則王子成甫暱侍;居處佚怠,左右懾畏,繁乎樂,省乎治,則東郭牙暱侍;德義不中,信行衰微,則管子暱侍。

    先君能以人之長續其短,以人之厚補其薄,是以辭令窮遠而不逆,兵加於有罪而不頓,是故諸侯朝其德,而天子緻其胙。

    今君之過失多矣,未有一士以聞也。

    《羣書治要》「聞」下有「者」字,《説苑》同。

    故曰:官不具。

    』公曰:『善』。

    」 念孫案:自「公曰寡人今欲從夫子而善齊國之政」以下,别是一章,本在《問下篇》内,其首句本作「景公問晏子曰」,後人以其問荅之指,大略相同,遂併後章入前章,而改「景公問晏子曰」爲「公曰」,以泯其迹。

    又前章標題雲「景公問欲善齊國之政以幹霸王晏子對以官未具」,則後章亦當有標題,今既併後入前,遂删去後章之標題矣。

    不知前章是景公欲善齊國之政以幹霸王,而晏子對以官未具;後章是景公欲與晏子善齊國之政,而晏子對以官不具;前章是言侍孔子者有季次、原憲、仲由、蔔商、顔回、騫、雍而景公無一士;後章是言侍桓公者有隰朋、弦甯、甯戚、王子成甫、東郭牙、管仲,而景公無一士。

    且問荅之詞,皆前略而後詳,則非一篇可知。

    今併爲一篇,則既雲「今君不善,政之所失于下,霣墜于民者衆矣,未有能士敢以聞者,臣故曰官未具也」,又雲「今君之過失多矣,未有一士以聞也,故曰官不具」,古人之文,有如是之複者乎?《晏子》各章,大同小異者多矣,又可一切删而併之乎?《羣書治要》後章在《問下篇》,其首句作「景公問晏子曰」,今據以訂正。

    《説苑·君道篇》有後章無前章,《孔叢子·詰墨篇》及《意林》皆有前章無後章,則前後之非一章甚明。

     翌州 惽憂 「糾合兄弟,撫存翌州,吳越受令,荊楚惽憂」。

    念孫案:「翌州」二字,義不可通,「翌」當爲「冀」。

    王肅注《家語·正論篇》曰「中國爲冀」,僖四年《公羊傳》曰「桓公救中國而攘夷狄,卒怗荊」,故曰「撫存冀州,荊楚惽憂」也。

    今本作「翌州」者,「冀」誤爲「翼」,又誤爲「翌」耳。

    孫雲「翌、冀,聲之緩急」,非是。

     「荊楚惽憂」。

    案:「惽」者,「悶」之借字也。

    《呂氏春秋·本生篇》「下爲匹夫而不惽」。

    高注曰:「惽,讀『憂悶』之『悶』。

    」故曰:「荊楚惽憂。

    」孫引《説文》「惽,不憭也」,亦非。

     大之事小 「大之事小,弱之事強,久矣」。

    念孫案:「大之事小」當作「小之事大」,今本「小」、「大」互易,則義不可通。

     則爲人主所案據腹而有之 公狗之猛 主安得 無壅國安得無患乎 「不誅之則爲亂,誅之則爲人主所案據腹而有之」。

    孫曰:「據腹,言據君之腹心也。

    」念孫案:孫以「據腹」連讀,非也。

    此當以「案據」連讀。

    《方言》曰:「據,定也。

    」《廣雅》同。

    僖五年《左傳》注曰:「據,猶安也。

    」案:據,謂安定之也。

    《史記·白起傳》曰「趙軍長平以案據上黨民」,正與此「案據」同義。

    《爾雅》曰:「腹,厚也。

    」《小雅·蓼莪篇》「出入腹我」,毛傳與《爾雅》同。

    昭二十年《左傳》注曰:「有,相親有也。

    」「腹而有之」,謂恩厚而親有之,即「案據」之意也。

    《説苑·政理篇》文與此同。

    今本《説苑》「案」誤作「察」,《羣書治要》引不誤。

    《韓子·外儲説右篇》作「安據」,猶「案據」也。

    今本《韓子》有脫誤,元和顧氏千裡已辯之。

    而今本《韓子》《説苑》皆有脫誤,唯《晏子》不誤,又經淵如誤讀,故釋其義如此。

     「公狗之猛」。

    案:當依《韓詩外傳》《説苑》作「公之狗猛」。

     「主安得無壅,國安得無患乎」。

    元刻本曰:「或作『則道術之士不得用矣,此治國之所患也』」。

    沈本同。

    案:或本是也。

    此「治國之所患也」,正對景公「治國何患」之問,與各篇文同一例。

    今本作「主安得無壅,國安得無患乎」,乃後人取《韓子》竄入,又改《韓子》之「無亡」爲「無患」,以牽合《晏子》,《韓子》雲:「主焉得無壅,國焉得無亡乎?」斯兩失之矣。

    《説苑》正與或本同。

     圭璋 「寡人意氣衰,身病甚。

    今吾欲具圭璋犧牲,令祝宗薦之乎上帝宗廟」。

    念孫案:「圭璋」本作「圭璧」,此後人以意改之也。

    古者祈禱皆用圭璧,無用璋者。

    《金縢》曰:「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

    」《大雅·雲漢》曰:「圭璧既卒,寧莫我聽。

    」《諫上篇》曰「寡人之病病矣,使史固與祝佗巡山川宗廟,犧牲珪璧,莫不備具」,是其證。

    《羣書治要》正作「圭璧犧牲」。

     歲事 爲政尚相利故下不以相害行 生有遺教 公不圖晏子曰 不豫 「盡智導民,而不伐焉,勞力歲事,而不責焉」。

    念孫案:「歲事」本作「事民」,事,治也。

    見《呂覽》、《淮南》、《戰國策》注。

    謂盡智以導民,而不自矜伐,勞力以治民,而不加督責也。

    後人不解「事民」二字之義,而改「事民」爲「歲事」,則既與「勞力」不相承,又與上句「導民」不對矣。

    《羣書治要》正作「勞力事民而不責」。

     「爲政尚相利,故下不以相害,行教尚相愛,故民不以相惡爲名」。

    案:上二句本作「政尚相利,故下不以相害爲行去聲」,與「教尚相愛」二句對文。

    後人誤以「故下不以相害」爲一句,「行平聲教尚相愛」爲一句,「故民不以相惡」爲一句,遂移「爲」字於「政尚相利」之上,而以「爲政尚相利」連讀,以對「行教尚相愛」之文,則既失其義,又失其句,而下文「爲名」二字,遂成衍文矣。

    《羣書治要》正作「政尚相利,故下不以相害爲行,教尚相愛,故民不以相惡爲名」。

     「生有遺教」。

    案:《羣書治要》作「生有厚利,死有遺教」,是也。

    今本脫去「厚利死有」四字,則文不成義。

     「公不圖,晏子曰」。

    案:此六字衍文也。

    晏子對景公以「盛君之行」既畢,即繼之以「臣聞問道者更正」雲雲,其中不得有「公不圖晏子曰」六字也。

    今本有此六字者,「公不圖」三字涉下文「公不圖」而衍,校書者不知此三字之爲衍文,故加「晏子曰」三字,以别於上文耳。

    案:此章標題雲「景公問古之盛君其行如何,晏子對以問道者更正」,然則「問道者更正」雲雲,即是對景公之語,而其上更無「公不圖,晏子曰」六字明矣。

     「公市不豫」。

    引之曰:豫,猶誑也。

    説見《荀子·豫賈下》。

     民有如利 及義而謀信民而動 度其義建謀者 及義興事傷民 「國有義勞,民有如利,以此舉事者必成矣」。

    孫曰:「『如』字疑誤。

    」念孫案:「如」當爲「加」,字之誤。

    民有加利,謂一舉事而利加於民也。

    前第四章曰「上有羨獲,下有加利」,語意與此相似。

    又曰:「破斄之臣,東邑之卒,皆有加利。

    」此皆「加利」二字之證。

     「故臣聞義謀之法者,者,當爲也。

    與下對文。

    民事之本也。

    故及義而謀,信民而動,未聞存者也」。

    念孫案:「及義而謀,信民而動」,與下句文義不合。

    「及」當爲「反」,「信」當爲「倍」。

    「倍」亦「反」也。

    義爲謀之法,民爲事之本,故反義而謀,倍民而動,未有能存者也。

    「未聞存者也」一本作「未聞不存者也」。

    「不」字乃後人所加,蓋不知「及」、「信」二字爲「反」、「倍」之誤,故於此句内加「不」字以牽合上文耳。

    上文雲「逃人而謨」,「人」當作「義」,方與上下文合。

    「雖成不安,傲民舉事,雖成不榮」,正與此文相應。

    《羣書治要》作「反義而謀,背民而動」。

    「背」與「倍」古字通,故知「信」爲「倍」之誤。

     「昔三代之興也,謀必度其義,事必因于民」。

    案:「度其義」本作「度於義」。

    度,待洛反。

    度之言宅也。

    薛瓚注《漢書·韋玄成傳》曰:「古文宅、度同。

    」《堯典》「宅西」,《周官·縫人注》「宅」作「度」;「五流有宅」,《史記·五帝紀》作「度」。

    《禹貢》「是降丘宅土」,《風俗通義》作「度三危既宅」,《夏本紀》作「度」。

    《立政》「文王惟克厥宅心」,《漢石經》作「度」。

    《大雅·皇矣篇》「此維與宅」,《論衡·初稟篇》作「度」。

    《文王有聲篇》「宅是鎬京」,《坊記》作「度」。

    宅者,居也。

    謂謀必居於義也。

    文十八年《左傳》「不度於善,而皆在於兇德」,杜注曰:「度,居也。

    」《大雅·緜》及《皇矣》傳竝同。

    是「度於義」即「居於義」也。

    「度於義」與「因於民」對文。

    上文「謀度於義者必得,事因於民者必成」,是其明證。

    今本作「度其義」,則迥非「居於義」之謂,且與上下文不合矣。

    《羣書治要》正作「謀必度於義」。

     「及其衰也,建謀者及義,興事傷民」。

    案:「及」亦當爲「反」。

    一本作「建謀不及義」,「不」字亦後人所加。

    「興事」下當有「者」,字與上句對文。

     榮君 富則視其所不取 「如此,則不爲行以揚聲,不掩欲以榮君」。

    引之曰:「榮」讀爲「營」。

    營,惑也。

    見《呂氏春秋》、《淮南》注。

    「掩欲以營君」者,外爲廉絜以自掩其貪,將以惑君也。

    第二十一篇説佞人之事君曰「以僞廉求上采聽,而幸以求進」,正謂此也。

    「營」、「榮」古字通。

    説見《經義述聞》「不可榮以祿」下。

     「故通則視其所舉,窮則視其所不爲,富則視其所不取」。

    念孫案:「通」與「窮」對,「富」與「貧」對。

    《羣書治要》作「富則視其所分,貧則視其所不取」,是也。

    今本脫「分」字及「貧則視其所」五字,則文不成義。

     君尊 防下隱利二句 而不以身害之 「爲君節養其餘以顧民,則君尊而民安」。

    念孫案:「君尊」當爲「身尊」,此承上文「身尊民安」而言,今本「身」作「君」者,涉上下文「君」字而誤。

     「防下隱利而求多句從君不陳過而求親」。

    案:「從君不陳過而求親」,謂臣在君側不陳君過,而但求親近也。

    「求親」與「求多」對文。

    孫以「求多從君」連讀,而釋之曰「求其多從君欲」,非是。

     「苟有所求于民,而不以身害之」。

    案:「而」字衍,後第十八章「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無「而」字。

     蔍苴學 「縵密不能,蔍苴學者詘」。

    念孫案:當作「縵密不能,蔍苴不學者詘。

    」「蔍苴」與「麤粗」同。

    麤,倉胡反。

    粗,在戶反。

    二字義同而音異。

    説見《廣雅疏證》一。

    言縵密之事既不能,「縵密」,猶緜密,謂事之精微者。

    蔍苴之事又不學,則未有不詘者也。

    下文曰:「身無以用人,而又不爲人用者卑。

    善人不能戚,惡人不能疎者危。

    交遊朋友從,無以説於人,「從」字疑衍。

    又不能説人者窮。

    事君要利,大者不得,小者不爲者餧。

    脩道立義,大不能專,小不能附者滅。

    」語意竝與此同。

    今本脫去「不」字,則其義相反,且與上文不對矣。

    《外上篇》曰:「微事不通,麤事不能者必勞。

    大事不得,小事不爲者必貧。

    大者不能緻人,小者不能至人之門者必困。

    」語意亦與此同。

    「微事不通,麤事不能」,正所謂「縵密不能,蔍苴不學」也,以是明之。

     行己 常行者也 「行己不順,治事不公,不敢以莅衆」。

    念孫案:「行己」本作「身行」。

    「行」讀去聲。

    此後人習聞「行己」之語,而罕見「身行」之文,故改之耳。

    不知「身」即「己」也。

    《玉篇》:「己,身也。

    」下文「身行順,治事公」,正承此文言之。

    未見全文,而輒以意改,粗心人大抵皆然。

    《羣書治要》正作「身行不順」。

     「三者,君子之常行者也」。

    案:「常行」下衍「者」字。

    「常行」,讀去聲。

    若雲「常行者」,則當讀平聲矣。

    上文「景公問君子常行曷若」,即其證。

    《羣書治要》無「者」字。

     不務於上 下之勸從其教 不害之以實 愛民爲法 相親爲義 不相遺 明王教民之理 「所求於下者,不務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

    引之曰:「不務於上」義不可通,「不務」當作「必務」。

    此涉上下文諸「不」字而誤也。

    《羣書治要》亦作「不務」,則唐初本已然。

    案:「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謂無諸己而後非諸人也。

    所求於下者,必務於上,謂有諸己而後求諸人也,則當作「必務」明矣。

    下文雲「苟所求於民,不以身害之」,「苟所禁於民,不以事逆之」,即承此四句而言。

     「故下之勸從其教也」。

    念孫案:「之」字衍。

    下文曰「故下不敢犯其上也」,文義正與此同,則不當有「之」字明矣。

    《羣書治要》無。

     「不窮之以勞,不害之以實」。

    案:「害之以實」,義不可通。

    「實」本作「罰」。

    謂不以刑罰害民也。

    窮之以勞,害之以罰,皆虐民之事。

    《羣書治要》正作「不害之以罰」。

     「上愛民爲法,下相親爲義,是以天下不相遺」。

    案:《羣書治要》作「上以愛民爲法,下以相親爲義,是以天下不相違」,是也。

    上文雲「明王脩道,一民同俗」,故雲「天下不相違」,今本脫兩「以」字,「違」字又誤作「遺」,則文義皆不協。

     「此明王教民之理也」。

    案:本作「此明王之教民也」。

    上章「賢君之治國若此」正對「賢君治國若何」之問,本章「此明王之教民也」亦正對「明王教民何若」之問。

    今本作「此明王教民之理也」,詞意庸劣,乃後人所改。

    《羣書治要》正作「此明王之教民也」。

     可謂忠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