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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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孫案:屍爲死人,則不得言坐堂上。
《太平禦覽·百卉部七》引作「屍在堂」,是也。
《檀弓》:「知悼子在堂。
」今本「在」作「坐」者,涉上下諸「坐」字而誤。
「上」字疑亦後人所加。
「公曰:『諾。
』」案:「諾」本作「善」。
「公曰善」者,善晏子之席而後坐也。
凡晏子有所請於公者,則下有「公曰諾」之文。
此是晏子自言其所以設席之故,非有所請於公,公無爲諾之也。
蓋「善」與「若」字相似,「善」誤爲「若」,後第十四「善其衣服節儉」,《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後人因改爲「諾」耳。
《北堂書鈔·服飾部二》《藝文類聚·服飾部上》《太平禦覽·服用部十一》引此竝作「公曰善」。
今君之履 公苦 「今君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念孫案:「今君之履」本作「今金玉之履」。
上文曰「景公爲履,黃金之綦,飾以銀,連以珠,良玉之朐,其長尺,冰月服之以聽朝」,故曰:「今金玉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今本作「今君之履」,而無「金玉」二字,則與「重寒」之義了不相涉矣。
《藝文類聚·寶部下》、《太平禦覽·人事部三十四》《服章部十四》引此竝作「今金玉之履」。
「公苦,請釋之」。
案:「公」下脫「曰」字,「苦」上亦有脫文,蓋謂魯工之爲此履甚苦也。
「請釋之」别爲一句。
下文「晏子曰:『苦身爲善者其賞厚,苦身爲非者其罪重』」,二「苦」字正與此相應。
今本「公苦」二字之閒脫去數字,則文不成義。
居其室 若其衣服節儉 隅肶之削 與民而讐 「法其節儉則可,法其服,居其室無益也」。
念孫案:「居其」二字衍,上文以「居聖王之室」與「服聖王之服」對文,此文則以「法其服室」與「法其節儉」對文,不當更有「居其」二字。
《太平禦覽·居處部二》引無。
「天下懷其德而歸其義,若其衣服節儉而衆悅也」。
案:「若」當爲「善」,字之誤也。
《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懷其德」、「歸其義」、「善其節儉」三者相對爲文。
惟其善之,是以悅之。
今本「善」誤作「若」,則義不可通。
「衣不務于隅肶之削」。
孫曰:「肶,《玉篇》同『膍』,婢脂切。
《淮南·本經訓》『衣無隅差之削』,高誘注:『隅,角也。
差,邪也。
古者質皆全幅爲衣裳,無有邪角。
削,殺也。
』此作『肶』,蓋言連。
」念孫案:孫訓「肶」爲「連」,則下與「削」字不相屬,上與「隅」字不相比附矣。
予謂「肶」當爲「眦」,字之誤也。
「眦」或作「眥」。
《淮南·齊俗篇》「衣不務於奇麗之容,隅眥之制」是也。
「隅眦」者,隅差也。
隅,角也。
差,邪也。
幅之削者,必有隅差之形,故曰「衣不務于隅眦之削」,即《淮南》所雲「衣無隅差之削」也。
《原道篇》又雲:「隅智故,曲巧僞詐。
」「隅」即「隅差」,亦即「隅眦」也。
凡字之從此從差者,聲相近而字亦相通。
《鄘風》「玼兮玼兮」,沈重雲:「玼,本或作瑳。
」《小雅》「屢舞傞傞」,《説文》引作「姕姕」。
《月令》「掩骼埋胔」,《呂氏春秋·孟春篇》「胔」作「髊」,皆其例也。
「則亦與民而讐矣」。
案:「而」本作「爲」。
此草書之誤也。
「亦」字正承上文「與民爲讐」而言。
嚴居朝 「公曰:『嚴居朝則曷害於治國家哉。
』」念孫案:「嚴居朝」本作「朝居嚴」,寫者誤倒之耳。
上下文皆作「朝居嚴」,此文不當獨異。
《説苑·正諫篇》正作「朝居嚴」。
兩而字 謂於民 爲璿室 「君欲節於身而勿高,使人高之而勿罪也」。
念孫案:兩「而」字竝與「則」同義,「而」與「則」同義,故二字可以互用。
《雜上篇》曰:「君子有力於民,則進爵祿,不辭貴富;無力於民,而旅食不惡貧賤。
」《雜下篇》曰:「德厚而受祿,德薄則辭祿。
」「而」亦「則」也。
詳見《釋詞》。
「古者之爲宮室也,足以便生,不以爲奢侈也,故節於身,謂於民」。
孫曰:「『謂』字疑誤。
」念孫案:「謂」當爲「調」,形相似而誤也。
《集韻》引《廣雅》「,調也」,今本「調」作「謂」。
調者,和也,言不爲奢侈以勞民,故節於身而和於民也。
《鹽鐵論·遵道篇》注曰「法令調於民而器械便於用」,文義與此相似。
後《問上篇》曰「舉事調乎天,籍斂和乎民」,亦與此「調」字同義。
「爲璿室玉門」。
案:「爲」上有「作」字,與下「作爲傾宮靈臺」對文,而今本脫之。
《文選·甘泉賦》注引有。
何以易 「公曰:『然,何以易。
』」念孫案:「易」下當有「之」字,而今本脫之。
下文晏子對曰:「移之以善政」,「移之」即「易之」。
擁格 當如之何 古之及今 生民 「吾將左手擁格,右手梱心,立餓枯槁而死,以告四方之士曰:『於何不能葬其母者也。
』」孫曰:「『擁格』者,《説文》:『格,木長皃。
』『梱心』者,『梱』同『稛』,《説文》:『稛,絭束也。
』《爾雅》雲:『樕樸,心。
』心蓋木名,或曰『格』即骼,則『心』即人心。
」盧曰:「格,杙也。
『梱』當爲『捆』,叩椓也。
」念孫案:孫説「擁格」、「梱心」皆謬。
盧以「格」爲「杙」,亦非。
予謂「格」即「輅」字,謂柩車轅上橫木所以屬引者也。
《士喪禮下篇》「賓奉幣,當前輅」,釋文:「輅,音路。
」鄭注曰:「輅,轅縛所以屬引。
」疏曰:「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輓之。
」《外上篇》盆成适請合葬其母曰:「若此而不得,則臣請輓屍車而寄之於國門外宇溜之下,身不敢飲食,擁轅執輅,木乾鳥栖,袒肉暴骸,以望君愍之。
」輅爲轅縛,故雲「擁轅執輅」,作「格」者,借字耳。
盧以「梱」爲「叩椓」,是也。
《孟子·滕文公篇》「梱屨織席」,《音義》作「捆」,俗書也。
趙注曰:「梱,猶叩椓也。
」《説文繫傳》曰:「謂織屨畢以椎叩之使平易也。
」然則「梱心」雲者,猶《禮》言「拊心」耳。
「有逢于何者,母死,兆在路寢,當如之何?願請合骨」。
案:「當如之何」本作「當牗下」。
上文:「逢于何曰:『于何之母死,兆在路寢之臺牗下,「牗」,俗「墉」字,謂兆在路寢臺之牆下也。
「牗」本或作「牖」,非。
願請合骨。
』」故晏子如其言以入告也。
下文「逢于何遂葬其母路寢之牗下」,即承此文言之,今本作「當如之何」,則與上下文全不相應。
且不言兆在牗下,而但請合葬,則不知合葬於何所矣。
《羣書治要》正作「當牗下」。
「古之及今,亦嘗聞請葬人主之宮者乎」。
案:「古之及今」本作「自古及今」。
下文梁丘據亦曰:「自古及今,《羣書治要》如是,今本「古」作「昔」。
未嘗聞求葬公宮者也。
」今作「古之及今」,則文不成義,蓋涉下文「古之人君」而誤。
《羣書治要》及《北堂書鈔·禮儀部十三》《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四》竝引作「自古及今」。
「古之人君,其宮室節,不侵生民之居;臺榭儉,不殘死人之墓」。
案:「生民」本作「生人」。
「民」與「人」雖同義,然與「死人」對文,則當言「生人」,不當言「生民」也。
《羣書治要》《太平禦覽》竝作「生人」。
下文「奪人之居,殘人之墓」,亦以兩「人」字對文。
導害 閒 即畢斂 脩哀 「從邪者邇,導害者遠」。
念孫案:「導害」二字,義不可通,「導害」當爲「道善」,字之誤也。
「道」亦「從」也。
見《禮器》注。
「道善」與「從邪」正相反。
下文「讒諛萌通」,言從邪者邇也。
「賢良廢滅」,言道善者遠也。
「是以諂諛繁於閒,邪行交於國也」。
案:「閒」字義不可通,當是「閭」字之誤,閭,謂宮門也。
《月令》:「命奄尹申宮令,審門閭。
」成二年《公羊傳》「二大夫出,相與踦閭而語」,何注:「閭,當道門。
」「諂諛繁於閭」,謂門内皆諂諛之人也。
「繁於閭」與「交於國」對文。
「即畢斂,不留生事」。
案:「即畢斂」三字,語意不完。
「即」上當有「死」字而今本脫之。
「死即畢斂」,正承上文「斂死」而言。
「今朽屍以留生,廣愛以傷行,脩哀以害性」。
案:「脩」字於義無取,當爲「循」字之誤。
隷書「循」、「脩」相似,故「循」誤爲「脩」。
説見《管子·形勢篇》。
元刻本作「脩」,孫本改「脩」爲「修」,失之愈遠矣。
循之言遂也。
遂哀,謂哀而不止也。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喪服四制》曰「毀不滅性」,故曰:「循哀則害性。
」《墨子·非儒篇》曰「宗喪循哀,不可使慈民」,此「循哀」二字之證。
「循」、「遂」一聲之轉。
《史記·孔子世家》及《孔叢子·詰墨篇》皆作「崇喪遂哀」。
是「循哀」即「遂哀」也。
脫文九十九 「梁丘據死,景公召晏子而告之曰:『據忠且愛我,我欲豐厚其葬,高大其壟。
』晏子曰:『敢問據之忠與愛於君者,可得聞乎?』公曰:『吾有喜於玩好,有司未能我共也,則據以其所有共我,《羣書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吾是以」對文。
是以知其忠也。
每有風雨,暮夜求必存,吾是以知其愛也。
』晏子曰:『嬰對則爲罪,不對則無以事君,敢不對乎?嬰聞之:臣專其君謂之不忠,子專其父謂之不孝,妻專其夫謂之嫉。
事君之道,導《羣書治要》作「爲臣道君」,以「道君以」屬下讀。
親於父兄,有禮於羣臣,有惠於百姓,有信於諸侯,謂之忠。
爲子之道,《治要》「之道」作「道父」,屬下讀。
以鍾愛其兄弟,施行於諸父,慈惠於衆子,誠信於朋友,謂之孝。
爲妻之道,《治要》無「之道」二字。
使其衆妾皆得歡忻於其夫,謂之不嫉,今四封之民,皆君之臣也,而維據盡力以愛君,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羣書治要》補。
何愛者之少邪?四封之貨,皆君之有也,而維據也以其私財忠於君,何忠者之寡邪?據之防塞羣臣,壅蔽君,無乃甚乎?』公曰:『善哉!微子,寡人不知據之至於是也。
』遂罷爲壟之役,廢厚葬之令,令有司據法而責,羣臣陳過而諫。
故官無廢法,臣無隱忠,而百姓大説。
」《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
』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
傲細民之憂 「傲細民之憂,而崇左右之笑」。
念孫案:傲,輕也。
崇,重也。
言輕小民之憂,而重左右之笑也。
《問上篇》曰:「景公外傲諸侯,内輕百姓。
」《管子·法法篇》曰:「鬬士食於功,則卒輕患而傲敵。
」《韓子·六反篇》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也。
」《呂氏春秋·士容篇》曰:「傲小物而志屬於大。
」是「傲」爲「輕」也。
《般庚》曰:「高後丕乃崇降罪疾。
」是「崇」爲「重」也。
不以 不可 若冶視之 「内不以禁暴,外不可威敵」。
念孫案:上文曰「内可以禁暴,外可以威敵」,則此當雲「内不可以禁暴,外不可以威敵」。
今本上句脫「可」字,下句脫「以」字,則句法不協。
「津人皆曰河伯也。
若冶視之,則大黿之首」。
案:「冶視之」上不當有「若」字,此涉下文「若冶之功」而衍。
《爾雅·釋水》疏引無「若」字。
内篇問上 暴國之邪逆 聽賃賢者 逆愎諫傲賢者之言 其晏子可謂廉矣 「重士民之死力者,能禁暴國之邪逆」。
念孫案:「逆」字涉下文「逆諫」而衍,《羣書治要》無。
「聽賃賢者,能威諸侯」。
案:「聽賃賢者」本作「中聽任賢者」,今本「任」誤作「賃」,此因「賢」字而誤加「貝」。
而「聽」上又無「中」字者,後人誤以「聽賃」二字連讀,又不解「中聽」二字之意,故删去「中」字也。
案:「中聽」者,聽中正之言也。
言聽中正之言,而任賢者,則能威諸侯也。
後第十八曰「中聽以禁邪」,《問下篇》曰「中聽則民安」,此「中聽」二字之明證。
「中聽任賢者」與下文「逆諫傲賢者」對文,若删去「中」字,則與下文不對矣。
《羣書治要》作「中聽任聖者」,雖「聖」與「賢」異文,而「中聽」二字則不誤。
「輕士民之死力者,不能禁暴國之邪。
句逆愎諫傲賢者之言,不能威諸侯」。
案:「逆愎諫傲賢者之言」本作「逆諫傲賢者」,與「中聽任賢者」對文,無「愎之言」三字,後人誤以「逆」字上屬爲句,故於「諫」上加「愎」字,又於「賢者」下加「之言」二字,不知「傲賢」與「任賢」對文,不當有「之言」二字也。
《羣書治要》正作「逆諫傲賢者」。
「盡忠不豫交,不用不懷祿,其晏子可謂廉矣」。
案:「其」字衍。
藜藿 茲於兌 「堂下生藜藿,門外生荊棘」。
念孫案:「藜藿」當爲「藜藋徒弔反。
注」。
藋即今所謂灰藋也。
「藜藋」皆穢草,故與「荊棘」竝言。
若「藿」,則非其類矣。
「藋」、「藿」字形相似,世人多聞「藜藿」,寡聞「藜藋」,故諸書中「藜藋」,多誤作「藜藿」。
説見《史記·仲尼弟子傳》。
《外上篇》「堂下生藜藿」,誤與此同。
「西伐晉,取朝歌,及大行、孟門,茲於兌」。
孫曰:「茲於兌,未詳。
」念孫案:「兌」讀爲「隧」。
「茲於兌」者,且于之隧也。
且,子餘反。
此言莊公還自伐晉,遂襲莒,入且于之隧也。
「且于」、「茲於」聲相近,「隧」、「兌」聲相近,但上有脫文耳。
《檀弓》「齊莊公襲莒于奪」,鄭注曰:「魯襄二十三年,齊侯襲莒是也。
《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于之隧。
』『隧』、『奪』聲相近,或爲『兌』。
」釋文:「奪,徒外反。
注『兌』同。
」故知「茲於兌」即《左傳》「且于之隧」、《檀弓》之「奪」、鄭注之「兌」也。
意使令 其君離 「厚藉斂,意使令,無以和民」。
孫曰:「意使令者,任意使人。
」念孫案:「意」字文義不順,孫加「任」字以釋之,亦近於牽強。
「意」疑是「急」字之誤,令急則民怨,故曰「無以和民」。
「其君離,上怨其下」。
案:「其君離」三字,文不成義。
當作「民離其君」,與「上怨其下」對文,今本「離」字誤在「其君」下,又脫去「民」字耳。
不興 不爲與 「貴戚離散,百姓不興」。
念孫案:「興」字於義無取,當是「與」字之誤。
「百姓不與」,即上文之「百姓不親」也。
《繫辭傳》曰:
念孫案:屍爲死人,則不得言坐堂上。
《太平禦覽·百卉部七》引作「屍在堂」,是也。
《檀弓》:「知悼子在堂。
」今本「在」作「坐」者,涉上下諸「坐」字而誤。
「上」字疑亦後人所加。
「公曰:『諾。
』」案:「諾」本作「善」。
「公曰善」者,善晏子之席而後坐也。
凡晏子有所請於公者,則下有「公曰諾」之文。
此是晏子自言其所以設席之故,非有所請於公,公無爲諾之也。
蓋「善」與「若」字相似,「善」誤爲「若」,後第十四「善其衣服節儉」,《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後人因改爲「諾」耳。
《北堂書鈔·服飾部二》《藝文類聚·服飾部上》《太平禦覽·服用部十一》引此竝作「公曰善」。
今君之履 公苦 「今君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念孫案:「今君之履」本作「今金玉之履」。
上文曰「景公爲履,黃金之綦,飾以銀,連以珠,良玉之朐,其長尺,冰月服之以聽朝」,故曰:「今金玉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今本作「今君之履」,而無「金玉」二字,則與「重寒」之義了不相涉矣。
《藝文類聚·寶部下》、《太平禦覽·人事部三十四》《服章部十四》引此竝作「今金玉之履」。
「公苦,請釋之」。
案:「公」下脫「曰」字,「苦」上亦有脫文,蓋謂魯工之爲此履甚苦也。
「請釋之」别爲一句。
下文「晏子曰:『苦身爲善者其賞厚,苦身爲非者其罪重』」,二「苦」字正與此相應。
今本「公苦」二字之閒脫去數字,則文不成義。
居其室 若其衣服節儉 隅肶之削 與民而讐 「法其節儉則可,法其服,居其室無益也」。
念孫案:「居其」二字衍,上文以「居聖王之室」與「服聖王之服」對文,此文則以「法其服室」與「法其節儉」對文,不當更有「居其」二字。
《太平禦覽·居處部二》引無。
「天下懷其德而歸其義,若其衣服節儉而衆悅也」。
案:「若」當爲「善」,字之誤也。
《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懷其德」、「歸其義」、「善其節儉」三者相對爲文。
惟其善之,是以悅之。
今本「善」誤作「若」,則義不可通。
「衣不務于隅肶之削」。
孫曰:「肶,《玉篇》同『膍』,婢脂切。
《淮南·本經訓》『衣無隅差之削』,高誘注:『隅,角也。
差,邪也。
古者質皆全幅爲衣裳,無有邪角。
削,殺也。
』此作『肶』,蓋言連。
」念孫案:孫訓「肶」爲「連」,則下與「削」字不相屬,上與「隅」字不相比附矣。
予謂「肶」當爲「眦」,字之誤也。
「眦」或作「眥」。
《淮南·齊俗篇》「衣不務於奇麗之容,隅眥之制」是也。
「隅眦」者,隅差也。
隅,角也。
差,邪也。
幅之削者,必有隅差之形,故曰「衣不務于隅眦之削」,即《淮南》所雲「衣無隅差之削」也。
《原道篇》又雲:「隅智故,曲巧僞詐。
」「隅」即「隅差」,亦即「隅眦」也。
凡字之從此從差者,聲相近而字亦相通。
《鄘風》「玼兮玼兮」,沈重雲:「玼,本或作瑳。
」《小雅》「屢舞傞傞」,《説文》引作「姕姕」。
《月令》「掩骼埋胔」,《呂氏春秋·孟春篇》「胔」作「髊」,皆其例也。
「則亦與民而讐矣」。
案:「而」本作「爲」。
此草書之誤也。
「亦」字正承上文「與民爲讐」而言。
嚴居朝 「公曰:『嚴居朝則曷害於治國家哉。
』」念孫案:「嚴居朝」本作「朝居嚴」,寫者誤倒之耳。
上下文皆作「朝居嚴」,此文不當獨異。
《説苑·正諫篇》正作「朝居嚴」。
兩而字 謂於民 爲璿室 「君欲節於身而勿高,使人高之而勿罪也」。
念孫案:兩「而」字竝與「則」同義,「而」與「則」同義,故二字可以互用。
《雜上篇》曰:「君子有力於民,則進爵祿,不辭貴富;無力於民,而旅食不惡貧賤。
」《雜下篇》曰:「德厚而受祿,德薄則辭祿。
」「而」亦「則」也。
詳見《釋詞》。
「古者之爲宮室也,足以便生,不以爲奢侈也,故節於身,謂於民」。
孫曰:「『謂』字疑誤。
」念孫案:「謂」當爲「調」,形相似而誤也。
《集韻》引《廣雅》「,調也」,今本「調」作「謂」。
調者,和也,言不爲奢侈以勞民,故節於身而和於民也。
《鹽鐵論·遵道篇》注曰「法令調於民而器械便於用」,文義與此相似。
後《問上篇》曰「舉事調乎天,籍斂和乎民」,亦與此「調」字同義。
「爲璿室玉門」。
案:「爲」上有「作」字,與下「作爲傾宮靈臺」對文,而今本脫之。
《文選·甘泉賦》注引有。
何以易 「公曰:『然,何以易。
』」念孫案:「易」下當有「之」字,而今本脫之。
下文晏子對曰:「移之以善政」,「移之」即「易之」。
擁格 當如之何 古之及今 生民 「吾將左手擁格,右手梱心,立餓枯槁而死,以告四方之士曰:『於何不能葬其母者也。
』」孫曰:「『擁格』者,《説文》:『格,木長皃。
』『梱心』者,『梱』同『稛』,《説文》:『稛,絭束也。
』《爾雅》雲:『樕樸,心。
』心蓋木名,或曰『格』即骼,則『心』即人心。
」盧曰:「格,杙也。
『梱』當爲『捆』,叩椓也。
」念孫案:孫説「擁格」、「梱心」皆謬。
盧以「格」爲「杙」,亦非。
予謂「格」即「輅」字,謂柩車轅上橫木所以屬引者也。
《士喪禮下篇》「賓奉幣,當前輅」,釋文:「輅,音路。
」鄭注曰:「輅,轅縛所以屬引。
」疏曰:「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輓之。
」《外上篇》盆成适請合葬其母曰:「若此而不得,則臣請輓屍車而寄之於國門外宇溜之下,身不敢飲食,擁轅執輅,木乾鳥栖,袒肉暴骸,以望君愍之。
」輅爲轅縛,故雲「擁轅執輅」,作「格」者,借字耳。
盧以「梱」爲「叩椓」,是也。
《孟子·滕文公篇》「梱屨織席」,《音義》作「捆」,俗書也。
趙注曰:「梱,猶叩椓也。
」《説文繫傳》曰:「謂織屨畢以椎叩之使平易也。
」然則「梱心」雲者,猶《禮》言「拊心」耳。
「有逢于何者,母死,兆在路寢,當如之何?願請合骨」。
案:「當如之何」本作「當牗下」。
上文:「逢于何曰:『于何之母死,兆在路寢之臺牗下,「牗」,俗「墉」字,謂兆在路寢臺之牆下也。
「牗」本或作「牖」,非。
願請合骨。
』」故晏子如其言以入告也。
下文「逢于何遂葬其母路寢之牗下」,即承此文言之,今本作「當如之何」,則與上下文全不相應。
且不言兆在牗下,而但請合葬,則不知合葬於何所矣。
《羣書治要》正作「當牗下」。
「古之及今,亦嘗聞請葬人主之宮者乎」。
案:「古之及今」本作「自古及今」。
下文梁丘據亦曰:「自古及今,《羣書治要》如是,今本「古」作「昔」。
未嘗聞求葬公宮者也。
」今作「古之及今」,則文不成義,蓋涉下文「古之人君」而誤。
《羣書治要》及《北堂書鈔·禮儀部十三》《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四》竝引作「自古及今」。
「古之人君,其宮室節,不侵生民之居;臺榭儉,不殘死人之墓」。
案:「生民」本作「生人」。
「民」與「人」雖同義,然與「死人」對文,則當言「生人」,不當言「生民」也。
《羣書治要》《太平禦覽》竝作「生人」。
下文「奪人之居,殘人之墓」,亦以兩「人」字對文。
導害 閒 即畢斂 脩哀 「從邪者邇,導害者遠」。
念孫案:「導害」二字,義不可通,「導害」當爲「道善」,字之誤也。
「道」亦「從」也。
見《禮器》注。
「道善」與「從邪」正相反。
下文「讒諛萌通」,言從邪者邇也。
「賢良廢滅」,言道善者遠也。
「是以諂諛繁於閒,邪行交於國也」。
案:「閒」字義不可通,當是「閭」字之誤,閭,謂宮門也。
《月令》:「命奄尹申宮令,審門閭。
」成二年《公羊傳》「二大夫出,相與踦閭而語」,何注:「閭,當道門。
」「諂諛繁於閭」,謂門内皆諂諛之人也。
「繁於閭」與「交於國」對文。
「即畢斂,不留生事」。
案:「即畢斂」三字,語意不完。
「即」上當有「死」字而今本脫之。
「死即畢斂」,正承上文「斂死」而言。
「今朽屍以留生,廣愛以傷行,脩哀以害性」。
案:「脩」字於義無取,當爲「循」字之誤。
隷書「循」、「脩」相似,故「循」誤爲「脩」。
説見《管子·形勢篇》。
元刻本作「脩」,孫本改「脩」爲「修」,失之愈遠矣。
循之言遂也。
遂哀,謂哀而不止也。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喪服四制》曰「毀不滅性」,故曰:「循哀則害性。
」《墨子·非儒篇》曰「宗喪循哀,不可使慈民」,此「循哀」二字之證。
「循」、「遂」一聲之轉。
《史記·孔子世家》及《孔叢子·詰墨篇》皆作「崇喪遂哀」。
是「循哀」即「遂哀」也。
脫文九十九 「梁丘據死,景公召晏子而告之曰:『據忠且愛我,我欲豐厚其葬,高大其壟。
』晏子曰:『敢問據之忠與愛於君者,可得聞乎?』公曰:『吾有喜於玩好,有司未能我共也,則據以其所有共我,《羣書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吾是以」對文。
是以知其忠也。
每有風雨,暮夜求必存,吾是以知其愛也。
』晏子曰:『嬰對則爲罪,不對則無以事君,敢不對乎?嬰聞之:臣專其君謂之不忠,子專其父謂之不孝,妻專其夫謂之嫉。
事君之道,導《羣書治要》作「爲臣道君」,以「道君以」屬下讀。
親於父兄,有禮於羣臣,有惠於百姓,有信於諸侯,謂之忠。
爲子之道,《治要》「之道」作「道父」,屬下讀。
以鍾愛其兄弟,施行於諸父,慈惠於衆子,誠信於朋友,謂之孝。
爲妻之道,《治要》無「之道」二字。
使其衆妾皆得歡忻於其夫,謂之不嫉,今四封之民,皆君之臣也,而維據盡力以愛君,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羣書治要》補。
何愛者之少邪?四封之貨,皆君之有也,而維據也以其私財忠於君,何忠者之寡邪?據之防塞羣臣,壅蔽君,無乃甚乎?』公曰:『善哉!微子,寡人不知據之至於是也。
』遂罷爲壟之役,廢厚葬之令,令有司據法而責,羣臣陳過而諫。
故官無廢法,臣無隱忠,而百姓大説。
」《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
』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
傲細民之憂 「傲細民之憂,而崇左右之笑」。
念孫案:傲,輕也。
崇,重也。
言輕小民之憂,而重左右之笑也。
《問上篇》曰:「景公外傲諸侯,内輕百姓。
」《管子·法法篇》曰:「鬬士食於功,則卒輕患而傲敵。
」《韓子·六反篇》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也。
」《呂氏春秋·士容篇》曰:「傲小物而志屬於大。
」是「傲」爲「輕」也。
《般庚》曰:「高後丕乃崇降罪疾。
」是「崇」爲「重」也。
不以 不可 若冶視之 「内不以禁暴,外不可威敵」。
念孫案:上文曰「内可以禁暴,外可以威敵」,則此當雲「内不可以禁暴,外不可以威敵」。
今本上句脫「可」字,下句脫「以」字,則句法不協。
「津人皆曰河伯也。
若冶視之,則大黿之首」。
案:「冶視之」上不當有「若」字,此涉下文「若冶之功」而衍。
《爾雅·釋水》疏引無「若」字。
内篇問上 暴國之邪逆 聽賃賢者 逆愎諫傲賢者之言 其晏子可謂廉矣 「重士民之死力者,能禁暴國之邪逆」。
念孫案:「逆」字涉下文「逆諫」而衍,《羣書治要》無。
「聽賃賢者,能威諸侯」。
案:「聽賃賢者」本作「中聽任賢者」,今本「任」誤作「賃」,此因「賢」字而誤加「貝」。
而「聽」上又無「中」字者,後人誤以「聽賃」二字連讀,又不解「中聽」二字之意,故删去「中」字也。
案:「中聽」者,聽中正之言也。
言聽中正之言,而任賢者,則能威諸侯也。
後第十八曰「中聽以禁邪」,《問下篇》曰「中聽則民安」,此「中聽」二字之明證。
「中聽任賢者」與下文「逆諫傲賢者」對文,若删去「中」字,則與下文不對矣。
《羣書治要》作「中聽任聖者」,雖「聖」與「賢」異文,而「中聽」二字則不誤。
「輕士民之死力者,不能禁暴國之邪。
句逆愎諫傲賢者之言,不能威諸侯」。
案:「逆愎諫傲賢者之言」本作「逆諫傲賢者」,與「中聽任賢者」對文,無「愎之言」三字,後人誤以「逆」字上屬爲句,故於「諫」上加「愎」字,又於「賢者」下加「之言」二字,不知「傲賢」與「任賢」對文,不當有「之言」二字也。
《羣書治要》正作「逆諫傲賢者」。
「盡忠不豫交,不用不懷祿,其晏子可謂廉矣」。
案:「其」字衍。
藜藿 茲於兌 「堂下生藜藿,門外生荊棘」。
念孫案:「藜藿」當爲「藜藋徒弔反。
注」。
藋即今所謂灰藋也。
「藜藋」皆穢草,故與「荊棘」竝言。
若「藿」,則非其類矣。
「藋」、「藿」字形相似,世人多聞「藜藿」,寡聞「藜藋」,故諸書中「藜藋」,多誤作「藜藿」。
説見《史記·仲尼弟子傳》。
《外上篇》「堂下生藜藿」,誤與此同。
「西伐晉,取朝歌,及大行、孟門,茲於兌」。
孫曰:「茲於兌,未詳。
」念孫案:「兌」讀爲「隧」。
「茲於兌」者,且于之隧也。
且,子餘反。
此言莊公還自伐晉,遂襲莒,入且于之隧也。
「且于」、「茲於」聲相近,「隧」、「兌」聲相近,但上有脫文耳。
《檀弓》「齊莊公襲莒于奪」,鄭注曰:「魯襄二十三年,齊侯襲莒是也。
《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于之隧。
』『隧』、『奪』聲相近,或爲『兌』。
」釋文:「奪,徒外反。
注『兌』同。
」故知「茲於兌」即《左傳》「且于之隧」、《檀弓》之「奪」、鄭注之「兌」也。
意使令 其君離 「厚藉斂,意使令,無以和民」。
孫曰:「意使令者,任意使人。
」念孫案:「意」字文義不順,孫加「任」字以釋之,亦近於牽強。
「意」疑是「急」字之誤,令急則民怨,故曰「無以和民」。
「其君離,上怨其下」。
案:「其君離」三字,文不成義。
當作「民離其君」,與「上怨其下」對文,今本「離」字誤在「其君」下,又脫去「民」字耳。
不興 不爲與 「貴戚離散,百姓不興」。
念孫案:「興」字於義無取,當是「與」字之誤。
「百姓不與」,即上文之「百姓不親」也。
《繫辭傳》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