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春秋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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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孫案:屍爲死人,則不得言坐堂上。

    《太平禦覽·百卉部七》引作「屍在堂」,是也。

    《檀弓》:「知悼子在堂。

    」今本「在」作「坐」者,涉上下諸「坐」字而誤。

    「上」字疑亦後人所加。

     「公曰:『諾。

    』」案:「諾」本作「善」。

    「公曰善」者,善晏子之席而後坐也。

    凡晏子有所請於公者,則下有「公曰諾」之文。

    此是晏子自言其所以設席之故,非有所請於公,公無爲諾之也。

    蓋「善」與「若」字相似,「善」誤爲「若」,後第十四「善其衣服節儉」,《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後人因改爲「諾」耳。

    《北堂書鈔·服飾部二》《藝文類聚·服飾部上》《太平禦覽·服用部十一》引此竝作「公曰善」。

     今君之履 公苦 「今君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念孫案:「今君之履」本作「今金玉之履」。

    上文曰「景公爲履,黃金之綦,飾以銀,連以珠,良玉之朐,其長尺,冰月服之以聽朝」,故曰:「今金玉之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

    」今本作「今君之履」,而無「金玉」二字,則與「重寒」之義了不相涉矣。

    《藝文類聚·寶部下》、《太平禦覽·人事部三十四》《服章部十四》引此竝作「今金玉之履」。

     「公苦,請釋之」。

    案:「公」下脫「曰」字,「苦」上亦有脫文,蓋謂魯工之爲此履甚苦也。

    「請釋之」别爲一句。

    下文「晏子曰:『苦身爲善者其賞厚,苦身爲非者其罪重』」,二「苦」字正與此相應。

    今本「公苦」二字之閒脫去數字,則文不成義。

     居其室 若其衣服節儉 隅肶之削 與民而讐 「法其節儉則可,法其服,居其室無益也」。

    念孫案:「居其」二字衍,上文以「居聖王之室」與「服聖王之服」對文,此文則以「法其服室」與「法其節儉」對文,不當更有「居其」二字。

    《太平禦覽·居處部二》引無。

     「天下懷其德而歸其義,若其衣服節儉而衆悅也」。

    案:「若」當爲「善」,字之誤也。

    《諫上篇》「公曰善」,《雜下篇》「以善爲師」,今本「善」字竝誤作「若」。

    「懷其德」、「歸其義」、「善其節儉」三者相對爲文。

    惟其善之,是以悅之。

    今本「善」誤作「若」,則義不可通。

     「衣不務于隅肶之削」。

    孫曰:「肶,《玉篇》同『膍』,婢脂切。

    《淮南·本經訓》『衣無隅差之削』,高誘注:『隅,角也。

    差,邪也。

    古者質皆全幅爲衣裳,無有邪角。

    削,殺也。

    』此作『肶』,蓋言連。

    」念孫案:孫訓「肶」爲「連」,則下與「削」字不相屬,上與「隅」字不相比附矣。

    予謂「肶」當爲「眦」,字之誤也。

    「眦」或作「眥」。

    《淮南·齊俗篇》「衣不務於奇麗之容,隅眥之制」是也。

    「隅眦」者,隅差也。

    隅,角也。

    差,邪也。

    幅之削者,必有隅差之形,故曰「衣不務于隅眦之削」,即《淮南》所雲「衣無隅差之削」也。

    《原道篇》又雲:「隅智故,曲巧僞詐。

    」「隅」即「隅差」,亦即「隅眦」也。

    凡字之從此從差者,聲相近而字亦相通。

    《鄘風》「玼兮玼兮」,沈重雲:「玼,本或作瑳。

    」《小雅》「屢舞傞傞」,《説文》引作「姕姕」。

    《月令》「掩骼埋胔」,《呂氏春秋·孟春篇》「胔」作「髊」,皆其例也。

     「則亦與民而讐矣」。

    案:「而」本作「爲」。

    此草書之誤也。

    「亦」字正承上文「與民爲讐」而言。

     嚴居朝 「公曰:『嚴居朝則曷害於治國家哉。

    』」念孫案:「嚴居朝」本作「朝居嚴」,寫者誤倒之耳。

    上下文皆作「朝居嚴」,此文不當獨異。

    《説苑·正諫篇》正作「朝居嚴」。

     兩而字 謂於民 爲璿室 「君欲節於身而勿高,使人高之而勿罪也」。

    念孫案:兩「而」字竝與「則」同義,「而」與「則」同義,故二字可以互用。

    《雜上篇》曰:「君子有力於民,則進爵祿,不辭貴富;無力於民,而旅食不惡貧賤。

    」《雜下篇》曰:「德厚而受祿,德薄則辭祿。

    」「而」亦「則」也。

    詳見《釋詞》。

     「古者之爲宮室也,足以便生,不以爲奢侈也,故節於身,謂於民」。

    孫曰:「『謂』字疑誤。

    」念孫案:「謂」當爲「調」,形相似而誤也。

    《集韻》引《廣雅》「,調也」,今本「調」作「謂」。

    調者,和也,言不爲奢侈以勞民,故節於身而和於民也。

    《鹽鐵論·遵道篇》注曰「法令調於民而器械便於用」,文義與此相似。

    後《問上篇》曰「舉事調乎天,籍斂和乎民」,亦與此「調」字同義。

    「爲璿室玉門」。

    案:「爲」上有「作」字,與下「作爲傾宮靈臺」對文,而今本脫之。

    《文選·甘泉賦》注引有。

     何以易 「公曰:『然,何以易。

    』」念孫案:「易」下當有「之」字,而今本脫之。

    下文晏子對曰:「移之以善政」,「移之」即「易之」。

     擁格 當如之何 古之及今 生民 「吾將左手擁格,右手梱心,立餓枯槁而死,以告四方之士曰:『於何不能葬其母者也。

    』」孫曰:「『擁格』者,《説文》:『格,木長皃。

    』『梱心』者,『梱』同『稛』,《説文》:『稛,絭束也。

    』《爾雅》雲:『樕樸,心。

    』心蓋木名,或曰『格』即骼,則『心』即人心。

    」盧曰:「格,杙也。

    『梱』當爲『捆』,叩椓也。

    」念孫案:孫説「擁格」、「梱心」皆謬。

    盧以「格」爲「杙」,亦非。

    予謂「格」即「輅」字,謂柩車轅上橫木所以屬引者也。

    《士喪禮下篇》「賓奉幣,當前輅」,釋文:「輅,音路。

    」鄭注曰:「輅,轅縛所以屬引。

    」疏曰:「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輓之。

    」《外上篇》盆成适請合葬其母曰:「若此而不得,則臣請輓屍車而寄之於國門外宇溜之下,身不敢飲食,擁轅執輅,木乾鳥栖,袒肉暴骸,以望君愍之。

    」輅爲轅縛,故雲「擁轅執輅」,作「格」者,借字耳。

    盧以「梱」爲「叩椓」,是也。

    《孟子·滕文公篇》「梱屨織席」,《音義》作「捆」,俗書也。

    趙注曰:「梱,猶叩椓也。

    」《説文繫傳》曰:「謂織屨畢以椎叩之使平易也。

    」然則「梱心」雲者,猶《禮》言「拊心」耳。

     「有逢于何者,母死,兆在路寢,當如之何?願請合骨」。

    案:「當如之何」本作「當牗下」。

    上文:「逢于何曰:『于何之母死,兆在路寢之臺牗下,「牗」,俗「墉」字,謂兆在路寢臺之牆下也。

    「牗」本或作「牖」,非。

    願請合骨。

    』」故晏子如其言以入告也。

    下文「逢于何遂葬其母路寢之牗下」,即承此文言之,今本作「當如之何」,則與上下文全不相應。

    且不言兆在牗下,而但請合葬,則不知合葬於何所矣。

    《羣書治要》正作「當牗下」。

     「古之及今,亦嘗聞請葬人主之宮者乎」。

    案:「古之及今」本作「自古及今」。

    下文梁丘據亦曰:「自古及今,《羣書治要》如是,今本「古」作「昔」。

    未嘗聞求葬公宮者也。

    」今作「古之及今」,則文不成義,蓋涉下文「古之人君」而誤。

    《羣書治要》及《北堂書鈔·禮儀部十三》《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四》竝引作「自古及今」。

     「古之人君,其宮室節,不侵生民之居;臺榭儉,不殘死人之墓」。

    案:「生民」本作「生人」。

    「民」與「人」雖同義,然與「死人」對文,則當言「生人」,不當言「生民」也。

    《羣書治要》《太平禦覽》竝作「生人」。

    下文「奪人之居,殘人之墓」,亦以兩「人」字對文。

     導害 閒 即畢斂 脩哀 「從邪者邇,導害者遠」。

    念孫案:「導害」二字,義不可通,「導害」當爲「道善」,字之誤也。

    「道」亦「從」也。

    見《禮器》注。

    「道善」與「從邪」正相反。

    下文「讒諛萌通」,言從邪者邇也。

    「賢良廢滅」,言道善者遠也。

     「是以諂諛繁於閒,邪行交於國也」。

    案:「閒」字義不可通,當是「閭」字之誤,閭,謂宮門也。

    《月令》:「命奄尹申宮令,審門閭。

    」成二年《公羊傳》「二大夫出,相與踦閭而語」,何注:「閭,當道門。

    」「諂諛繁於閭」,謂門内皆諂諛之人也。

    「繁於閭」與「交於國」對文。

     「即畢斂,不留生事」。

    案:「即畢斂」三字,語意不完。

    「即」上當有「死」字而今本脫之。

    「死即畢斂」,正承上文「斂死」而言。

     「今朽屍以留生,廣愛以傷行,脩哀以害性」。

    案:「脩」字於義無取,當爲「循」字之誤。

    隷書「循」、「脩」相似,故「循」誤爲「脩」。

    説見《管子·形勢篇》。

    元刻本作「脩」,孫本改「脩」爲「修」,失之愈遠矣。

    循之言遂也。

    遂哀,謂哀而不止也。

    《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

    」《喪服四制》曰「毀不滅性」,故曰:「循哀則害性。

    」《墨子·非儒篇》曰「宗喪循哀,不可使慈民」,此「循哀」二字之證。

    「循」、「遂」一聲之轉。

    《史記·孔子世家》及《孔叢子·詰墨篇》皆作「崇喪遂哀」。

    是「循哀」即「遂哀」也。

     脫文九十九 「梁丘據死,景公召晏子而告之曰:『據忠且愛我,我欲豐厚其葬,高大其壟。

    』晏子曰:『敢問據之忠與愛於君者,可得聞乎?』公曰:『吾有喜於玩好,有司未能我共也,則據以其所有共我,《羣書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吾是以」對文。

    是以知其忠也。

    每有風雨,暮夜求必存,吾是以知其愛也。

    』晏子曰:『嬰對則爲罪,不對則無以事君,敢不對乎?嬰聞之:臣專其君謂之不忠,子專其父謂之不孝,妻專其夫謂之嫉。

    事君之道,導《羣書治要》作「爲臣道君」,以「道君以」屬下讀。

    親於父兄,有禮於羣臣,有惠於百姓,有信於諸侯,謂之忠。

    爲子之道,《治要》「之道」作「道父」,屬下讀。

    以鍾愛其兄弟,施行於諸父,慈惠於衆子,誠信於朋友,謂之孝。

    爲妻之道,《治要》無「之道」二字。

    使其衆妾皆得歡忻於其夫,謂之不嫉,今四封之民,皆君之臣也,而維據盡力以愛君,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羣書治要》補。

    何愛者之少邪?四封之貨,皆君之有也,而維據也以其私財忠於君,何忠者之寡邪?據之防塞羣臣,壅蔽君,無乃甚乎?』公曰:『善哉!微子,寡人不知據之至於是也。

    』遂罷爲壟之役,廢厚葬之令,令有司據法而責,羣臣陳過而諫。

    故官無廢法,臣無隱忠,而百姓大説。

    」《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

    』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

     傲細民之憂 「傲細民之憂,而崇左右之笑」。

    念孫案:傲,輕也。

    崇,重也。

    言輕小民之憂,而重左右之笑也。

    《問上篇》曰:「景公外傲諸侯,内輕百姓。

    」《管子·法法篇》曰:「鬬士食於功,則卒輕患而傲敵。

    」《韓子·六反篇》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也。

    」《呂氏春秋·士容篇》曰:「傲小物而志屬於大。

    」是「傲」爲「輕」也。

    《般庚》曰:「高後丕乃崇降罪疾。

    」是「崇」爲「重」也。

     不以 不可 若冶視之 「内不以禁暴,外不可威敵」。

    念孫案:上文曰「内可以禁暴,外可以威敵」,則此當雲「内不可以禁暴,外不可以威敵」。

    今本上句脫「可」字,下句脫「以」字,則句法不協。

     「津人皆曰河伯也。

    若冶視之,則大黿之首」。

    案:「冶視之」上不當有「若」字,此涉下文「若冶之功」而衍。

    《爾雅·釋水》疏引無「若」字。

     内篇問上 暴國之邪逆 聽賃賢者 逆愎諫傲賢者之言 其晏子可謂廉矣 「重士民之死力者,能禁暴國之邪逆」。

    念孫案:「逆」字涉下文「逆諫」而衍,《羣書治要》無。

     「聽賃賢者,能威諸侯」。

    案:「聽賃賢者」本作「中聽任賢者」,今本「任」誤作「賃」,此因「賢」字而誤加「貝」。

    而「聽」上又無「中」字者,後人誤以「聽賃」二字連讀,又不解「中聽」二字之意,故删去「中」字也。

    案:「中聽」者,聽中正之言也。

    言聽中正之言,而任賢者,則能威諸侯也。

    後第十八曰「中聽以禁邪」,《問下篇》曰「中聽則民安」,此「中聽」二字之明證。

    「中聽任賢者」與下文「逆諫傲賢者」對文,若删去「中」字,則與下文不對矣。

    《羣書治要》作「中聽任聖者」,雖「聖」與「賢」異文,而「中聽」二字則不誤。

     「輕士民之死力者,不能禁暴國之邪。

    句逆愎諫傲賢者之言,不能威諸侯」。

    案:「逆愎諫傲賢者之言」本作「逆諫傲賢者」,與「中聽任賢者」對文,無「愎之言」三字,後人誤以「逆」字上屬爲句,故於「諫」上加「愎」字,又於「賢者」下加「之言」二字,不知「傲賢」與「任賢」對文,不當有「之言」二字也。

    《羣書治要》正作「逆諫傲賢者」。

     「盡忠不豫交,不用不懷祿,其晏子可謂廉矣」。

    案:「其」字衍。

     藜藿 茲於兌 「堂下生藜藿,門外生荊棘」。

    念孫案:「藜藿」當爲「藜藋徒弔反。

    注」。

    藋即今所謂灰藋也。

    「藜藋」皆穢草,故與「荊棘」竝言。

    若「藿」,則非其類矣。

    「藋」、「藿」字形相似,世人多聞「藜藿」,寡聞「藜藋」,故諸書中「藜藋」,多誤作「藜藿」。

    説見《史記·仲尼弟子傳》。

    《外上篇》「堂下生藜藿」,誤與此同。

     「西伐晉,取朝歌,及大行、孟門,茲於兌」。

    孫曰:「茲於兌,未詳。

    」念孫案:「兌」讀爲「隧」。

    「茲於兌」者,且于之隧也。

    且,子餘反。

    此言莊公還自伐晉,遂襲莒,入且于之隧也。

    「且于」、「茲於」聲相近,「隧」、「兌」聲相近,但上有脫文耳。

    《檀弓》「齊莊公襲莒于奪」,鄭注曰:「魯襄二十三年,齊侯襲莒是也。

    《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于之隧。

    』『隧』、『奪』聲相近,或爲『兌』。

    」釋文:「奪,徒外反。

    注『兌』同。

    」故知「茲於兌」即《左傳》「且于之隧」、《檀弓》之「奪」、鄭注之「兌」也。

     意使令 其君離 「厚藉斂,意使令,無以和民」。

    孫曰:「意使令者,任意使人。

    」念孫案:「意」字文義不順,孫加「任」字以釋之,亦近於牽強。

    「意」疑是「急」字之誤,令急則民怨,故曰「無以和民」。

     「其君離,上怨其下」。

    案:「其君離」三字,文不成義。

    當作「民離其君」,與「上怨其下」對文,今本「離」字誤在「其君」下,又脫去「民」字耳。

     不興 不爲與 「貴戚離散,百姓不興」。

    念孫案:「興」字於義無取,當是「與」字之誤。

    「百姓不與」,即上文之「百姓不親」也。

    《繫辭傳》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