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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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之鍾
「其岀之鍾也一鍾」。
洪雲:「上『鍾』字當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其出之中鍾五釜也』、『其岀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下『鍾』字而誤。
」 苦處 上斷福 「東方之萌,帶山負海,苦處,上斷福」。
念孫案:「苦處」當爲「谷處」,上文「山居谷處」即其證。
隷書「谷」字作「」,「苦」字作「」,二形相似而誤。
「上斷福」三字義不可通,案上文雲「上斲輪軸,下采杼栗」,則此「上斷福」當是「上斲輻」之譌。
上言「斲輪軸」,此言「斲輻」,若《詩》之言「伐輪」、「伐輻」矣。
曰 「故稱貸之家曰皆再拜受」。
念孫案:衍「曰」字。
墾田發 「夫墾田發,務上之所急,可以無庶乎」。
引之曰:「發下」蓋脫「草」字。
《國蓄篇》曰:「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
」《輕重甲篇》曰:「今君躬犂墾田,耕發草土。
」又曰:「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
」是也。
「務」字屬下讀,「務上之所急」者,務農也。
農者,上之所急也。
鏂 「今齊西之粟釜百泉。
尹注:「五鏂爲釜。
」今本「鏂」誤作「鍾」,《通典》所引已誤。
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釡十泉,則鏂二泉也。
今本此泉字獨作錢,乃後人所改。
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岀三鬥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
念孫案:齊西之粟三鬥三十錢,則二鬥二十錢也。
而鏂亦二十錢,則是二鬥爲一鏂也。
尹注雲:「鬥二升八合曰鏂。
」失之矣。
釜十 「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
念孫案:「十」,當爲「鬥」。
「釜鬥之粟」,即承上「三鬥」、「三釜」而言。
隷書「鬥」字作「」,後人誤以爲「什」字而改爲「十」,《通典·食貨十二》引此已誤。
阮而不遂 報上 「溝瀆阮而不遂,谿谷報上之水,不安於藏」。
引之曰:「阮」當爲「阸」,「報」當爲「鄣」,皆字之誤也。
《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
」又曰:「通溝瀆,脩障防,安水藏。
」「隘」,與「阸」同。
「鄣」,與「障」同。
收粟 「請有五穀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
念孫案:「收」,當爲「叔」。
「叔」,即「菽」字,《戒篇》「岀冬蔥與戎叔」,《莊子·列禦寇篇》「食以芻叔」,《漢書·昭帝紀》「以叔粟當賦」,竝與「菽」同。
《大雅·生民篇》「蓺之荏菽」,《檀弓》「啜菽飲水」,《左氏春秋·定元年》「隕霜殺菽」,《釋文》竝作「叔」。
見下文。
《輕重甲篇》亦雲:「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
」「叔」字草書作「」,因譌而爲「收」。
請之 「請以令召城陽大夫而請之」。
念孫案:「請之」,當爲「謫之」。
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
今作「請之」者,涉上「請以令」而誤。
此何以洽 念孫案:「洽」,當爲「給」。
下文雲「國中大給」即其證也。
「給」、「洽」草書相似,故「給」譌爲「洽」,尹注非。
表稱貸之家 念孫案:「表」,當依宋本作「旌」。
故尹注雲:「旌,表也。
」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
民之父母也 「《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也。
』」念孫案:「也」字涉下文「父母也」而衍,《通典·食貨十二》引無「也」字。
蟁虵 「投蟁虵巨雄」。
孫雲:「『虵』,當依上文作『虻』。
」 賣賤 「四郊之民賣賤,何爲不富哉」。
念孫案:「賣賤」當作「買賤」。
言四郊之民,多買賤物,所以緻富也。
今作「賣賤」者,涉上文「賤賣」而誤。
何故 「此其何故也」。
念孫案:當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龍夏,其於齊國,四分之一也。
」洪雲:「《山至數篇》『龍夏以北至于海莊,禽獸羊牛之地也。
』此『』字本『海莊』二字,譌并作一字。
」念孫案:洪説是也。
俗書「莊」字作「莊」,隷書「莊」字作「」,俗又省作「莊」。
因譌而爲「」,加「氵」則爲「」矣。
操辭 「君動言操辭」。
引之曰:「操」,當作「搖」。
「搖辭」,即動言,古人自有複語耳。
《輕重甲篇》雲:「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
」是其證。
今本「搖」作「操」者,涉上文兩「操」字而誤。
一可以爲百 「湯之以高下,「湯」,讀爲「蕩」。
《陳風·宛丘》曰:「子之湯兮。
」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爲百」。
念孫案:「一可以爲百」,當作「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
《山權數篇》雲:「徐疾之數,輕重之策,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
」此二句篇中凡兩見。
是其證。
身不竭 「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終始,身不竭」。
念孫案:「身」上當有「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即其證。
輕重戊 帛牢
洪雲:「上『鍾』字當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其出之中鍾五釜也』、『其岀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下『鍾』字而誤。
」 苦處 上斷福 「東方之萌,帶山負海,苦處,上斷福」。
念孫案:「苦處」當爲「谷處」,上文「山居谷處」即其證。
隷書「谷」字作「」,「苦」字作「」,二形相似而誤。
「上斷福」三字義不可通,案上文雲「上斲輪軸,下采杼栗」,則此「上斷福」當是「上斲輻」之譌。
上言「斲輪軸」,此言「斲輻」,若《詩》之言「伐輪」、「伐輻」矣。
曰 「故稱貸之家曰皆再拜受」。
念孫案:衍「曰」字。
墾田發 「夫墾田發,務上之所急,可以無庶乎」。
引之曰:「發下」蓋脫「草」字。
《國蓄篇》曰:「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
」《輕重甲篇》曰:「今君躬犂墾田,耕發草土。
」又曰:「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
」是也。
「務」字屬下讀,「務上之所急」者,務農也。
農者,上之所急也。
鏂 「今齊西之粟釜百泉。
尹注:「五鏂爲釜。
」今本「鏂」誤作「鍾」,《通典》所引已誤。
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釡十泉,則鏂二泉也。
今本此泉字獨作錢,乃後人所改。
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岀三鬥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
念孫案:齊西之粟三鬥三十錢,則二鬥二十錢也。
而鏂亦二十錢,則是二鬥爲一鏂也。
尹注雲:「鬥二升八合曰鏂。
」失之矣。
釜十 「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
念孫案:「十」,當爲「鬥」。
「釜鬥之粟」,即承上「三鬥」、「三釜」而言。
隷書「鬥」字作「」,後人誤以爲「什」字而改爲「十」,《通典·食貨十二》引此已誤。
阮而不遂 報上 「溝瀆阮而不遂,谿谷報上之水,不安於藏」。
引之曰:「阮」當爲「阸」,「報」當爲「鄣」,皆字之誤也。
《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
」又曰:「通溝瀆,脩障防,安水藏。
」「隘」,與「阸」同。
「鄣」,與「障」同。
收粟 「請有五穀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
念孫案:「收」,當爲「叔」。
「叔」,即「菽」字,《戒篇》「岀冬蔥與戎叔」,《莊子·列禦寇篇》「食以芻叔」,《漢書·昭帝紀》「以叔粟當賦」,竝與「菽」同。
《大雅·生民篇》「蓺之荏菽」,《檀弓》「啜菽飲水」,《左氏春秋·定元年》「隕霜殺菽」,《釋文》竝作「叔」。
見下文。
《輕重甲篇》亦雲:「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
」「叔」字草書作「」,因譌而爲「收」。
請之 「請以令召城陽大夫而請之」。
念孫案:「請之」,當爲「謫之」。
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
今作「請之」者,涉上「請以令」而誤。
此何以洽 念孫案:「洽」,當爲「給」。
下文雲「國中大給」即其證也。
「給」、「洽」草書相似,故「給」譌爲「洽」,尹注非。
表稱貸之家 念孫案:「表」,當依宋本作「旌」。
故尹注雲:「旌,表也。
」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
民之父母也 「《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也。
』」念孫案:「也」字涉下文「父母也」而衍,《通典·食貨十二》引無「也」字。
蟁虵 「投蟁虵巨雄」。
孫雲:「『虵』,當依上文作『虻』。
」 賣賤 「四郊之民賣賤,何爲不富哉」。
念孫案:「賣賤」當作「買賤」。
言四郊之民,多買賤物,所以緻富也。
今作「賣賤」者,涉上文「賤賣」而誤。
何故 「此其何故也」。
念孫案:當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龍夏,其於齊國,四分之一也。
」洪雲:「《山至數篇》『龍夏以北至于海莊,禽獸羊牛之地也。
』此『』字本『海莊』二字,譌并作一字。
」念孫案:洪説是也。
俗書「莊」字作「莊」,隷書「莊」字作「」,俗又省作「莊」。
因譌而爲「」,加「氵」則爲「」矣。
操辭 「君動言操辭」。
引之曰:「操」,當作「搖」。
「搖辭」,即動言,古人自有複語耳。
《輕重甲篇》雲:「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
」是其證。
今本「搖」作「操」者,涉上文兩「操」字而誤。
一可以爲百 「湯之以高下,「湯」,讀爲「蕩」。
《陳風·宛丘》曰:「子之湯兮。
」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爲百」。
念孫案:「一可以爲百」,當作「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
《山權數篇》雲:「徐疾之數,輕重之策,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
」此二句篇中凡兩見。
是其證。
身不竭 「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終始,身不竭」。
念孫案:「身」上當有「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即其證。
輕重戊 帛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