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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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美名 來足 用金玉事主而來 所以來
「我託可惡,以來美名,又可得乎」。
念孫案:「來」,當爲「求」,下文雲「以求美名,又可得乎」即其證。
又《侈靡篇》「不出百裡而來足」,「來」亦當爲「求」,言不出百裡而所求者足也。
又《任法篇》「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來」亦當爲「求」,下文雲「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即其證。
又《九守篇》「君因其所以來,因而予之」,「來」亦當爲「求」,《鬼谷子·符言篇》正作「求」。
隷書「來」字作「來」,「求」字或作「」,漢《三公山碑》「乃求道要,本祖其原」,「求」字作「」。
《蕩陰令張遷碑》「紀行求本,蘭生有芬」,「求」字作「」。
皆與「」字相似,唯首畫作曲形,自右而左,與「」字不同。
二形相似,故「求」譌爲「來」。
「求」、「來」二字,書傳多互譌。
《呂刑》「惟貨惟求」,馬注雲:「求,有求請賕也。
」案《漢律》有「受賕」之條,即經所雲「惟貨」也。
又有「聽請」之條,即經所雲「惟求」也。
二者相因,故馬注雲雲,以兼釋「惟貨惟求」之義。
「求」字,傳寫作「」,故與「」字相似,而某氏傳遂訓爲「往來」之「來」,失之矣。
《孟子·離婁篇》「舍館定,然後來見長者乎」,《史記·李斯傳》「來丕豹公孫支於晉」,今本「來」字又皆譌作「求」。
尹注皆非。
歸之於民則民怒反之於身則身驕 「今夫桀紂不然,《羣書治要》「不然」上有「則」字。
有善則反之於身,有過則歸之於民。
歸之於民,則民怒;反之於身,則身驕」。
念孫案:《羣書治要》作「有過而歸之於民,則民怒;有善而反之於身,則身驕」,是也。
上文雲「有過而反之身,則身懼;有善而歸之民,則民喜」,是其證。
今本無「有過而有善而」六字者,後人以意删之耳。
可得料 「匠人有以感斤欘,故繩可得料也」。
念孫案:「料」當爲「斷」。
斤欘所以斷繩,故曰「繩可得斷」。
隷書「料」字作「」,其右邊與「斷」相似。
俗書「斷」字作「斷」,其左邊與「料」相似,故「斷」譌作「料」。
亦有「料」譌作「斷」者,《史記·淮陰侯傳》「大王自料」《新序·善謀篇》「料」作「斷」是也。
《太平禦覽·資産部三》引此正作「斷」。
入察 「大哉恭遜敬愛之道,吉事可以入察,兇事可以居喪」。
念孫案:「察」當爲「祭」。
祭,吉事也。
喪,兇事也。
二句相對爲文。
故臣且謁之 「微君之命臣也,故臣且謁之」。
引之曰:當作「臣故且謁之」。
「故」與「固」同,言臣固將謁之也。
《韓子·難一》作「臣故將謁之」是其證。
喜宮 「公喜宮而妬」。
引之曰:「喜宮」,當依朱本作「喜内」,故下句雲「豎刀自刑,而爲公治内」。
《左傳》《史記》皆言「桓公好内」,《韓子》作「君妬而好内」是其證。
脫十字 「公子開方事公十五年,不歸視其親,齊衛之間,不容數日之行」。
念孫案:此下脫「於親之不愛焉能有於公」十字,《羣書治要》有。
《呂氏春秋·知接篇》作「其父之忍,又將何有於君」,《韓子》作「其母不愛,安能愛君」,皆其證。
上文雲:「於子之不愛,將何有於公?」「於身之不愛,將何有於公?」文義正與此相對。
務爲 「臣聞之務爲不久,蓋虛不長」。
引之曰:「爲」,即「僞」字也。
《兵法篇》「僞詐不敢嚮」,《幼官篇》作「爲詐」。
成九年《左傳》「爲將改立君者」,「爲」即「僞」字,與僖二十五年《傳》「僞與子儀子邊盟者」文義正同。
定十二年《傳》「子僞不知」,《釋文》「僞」作「爲」。
《史記·封禪書》「果是僞書」,《漢書·郊祀志》作「果爲書」。
《淮南·衡山傳》「使人僞得罪而西」,《漢書》亦作「爲」。
「僞」與「虛」正相對。
《韓子》及《説苑·説叢篇》竝作「務僞不長」是其證。
今本《韓子》「務譌作矜」。
尹注非,洪説同。
憎 廢之官 「公憎四子者廢之官」。
念孫案:《羣書治要》作「公召四子者,廢之」,是也。
今本「召」作「憎」,「廢」之下有「官」字,皆後人所增改。
桓公非憎四子,特因管仲之言而廢之耳。
苛病起兵 「逐堂巫而苛病起兵,逐易牙而味不至,逐豎刀而宮中亂,逐公子開方而朝不治」。
念孫案:「苛病起」下不當有「兵」字,尹曲爲之説,非也。
《羣書治要》《呂氏春秋》皆無「兵」字。
素幭 「桓公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絶」。
尹注曰:「幭,所以覆軨也。
」念孫案:尹以「幭」爲「鞹鞃淺幭」之「幭」,非也。
「幭」,謂帊幞也。
《廣韻》:「帊,帊幞,《通俗文》曰『帛三幅曰帊』,普駕切。
」今人言手帊是也。
《方言》曰「襎裷謂之幭」,郭璞曰:「即帊幞也。
」《廣雅》曰:「幭、帊、襎、裷,幞也。
」《説文》曰:「幭,蓋幭也。
」《呂氏春秋·知化篇》「夫差乃爲幎以冒面而死」,事與此相類。
「幎」,即「幭」字也。
帊幞可以覆面,故雲「援素幭以裹首」,非車上之覆軨也。
十一日 「死十一日,蟲出於戶」。
洪雲:「『十一』當爲『七』,因字形而譌。
」《周禮·職方氏》「方三百裡則七伯」,鄭注雲:「以方三百裡之積,以九約之,得十一有奇。
雲『七伯』者,字之誤也。
」《戒篇》「公死七日不斂」,其證也。
據《史記·齊世家》「桓公屍在牀上六十七日,屍蟲出于戶」,《説苑·權謀篇》「桓公死六十日,蟲出於戶」,俱與此不同。
出如莒時 「使公毋忘出如莒時也,使管子毋忘束縛在魯也,使甯戚毋忘飯牛車下也」。
念孫案:上二句當依《羣書治要》作「使公毋忘出而在於莒也,使管仲毋忘束縛在於魯也」。
「在於莒」與「在於魯」對文,「莒」與「魯」、「下」爲韻,今本「出而在於莒」作「出如莒時」,則失其韻矣。
《藝文類聚·人部七》《太平禦覽·人部一百》引此竝作「在莒」,《呂氏春秋·直諫篇》作「出奔在於莒
念孫案:「來」,當爲「求」,下文雲「以求美名,又可得乎」即其證。
又《侈靡篇》「不出百裡而來足」,「來」亦當爲「求」,言不出百裡而所求者足也。
又《任法篇》「富人用金玉事主而來焉」,「來」亦當爲「求」,下文雲「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即其證。
又《九守篇》「君因其所以來,因而予之」,「來」亦當爲「求」,《鬼谷子·符言篇》正作「求」。
隷書「來」字作「來」,「求」字或作「」,漢《三公山碑》「乃求道要,本祖其原」,「求」字作「」。
《蕩陰令張遷碑》「紀行求本,蘭生有芬」,「求」字作「」。
皆與「」字相似,唯首畫作曲形,自右而左,與「」字不同。
二形相似,故「求」譌爲「來」。
「求」、「來」二字,書傳多互譌。
《呂刑》「惟貨惟求」,馬注雲:「求,有求請賕也。
」案《漢律》有「受賕」之條,即經所雲「惟貨」也。
又有「聽請」之條,即經所雲「惟求」也。
二者相因,故馬注雲雲,以兼釋「惟貨惟求」之義。
「求」字,傳寫作「」,故與「」字相似,而某氏傳遂訓爲「往來」之「來」,失之矣。
《孟子·離婁篇》「舍館定,然後來見長者乎」,《史記·李斯傳》「來丕豹公孫支於晉」,今本「來」字又皆譌作「求」。
尹注皆非。
歸之於民則民怒反之於身則身驕 「今夫桀紂不然,《羣書治要》「不然」上有「則」字。
有善則反之於身,有過則歸之於民。
歸之於民,則民怒;反之於身,則身驕」。
念孫案:《羣書治要》作「有過而歸之於民,則民怒;有善而反之於身,則身驕」,是也。
上文雲「有過而反之身,則身懼;有善而歸之民,則民喜」,是其證。
今本無「有過而有善而」六字者,後人以意删之耳。
可得料 「匠人有以感斤欘,故繩可得料也」。
念孫案:「料」當爲「斷」。
斤欘所以斷繩,故曰「繩可得斷」。
隷書「料」字作「」,其右邊與「斷」相似。
俗書「斷」字作「斷」,其左邊與「料」相似,故「斷」譌作「料」。
亦有「料」譌作「斷」者,《史記·淮陰侯傳》「大王自料」《新序·善謀篇》「料」作「斷」是也。
《太平禦覽·資産部三》引此正作「斷」。
入察 「大哉恭遜敬愛之道,吉事可以入察,兇事可以居喪」。
念孫案:「察」當爲「祭」。
祭,吉事也。
喪,兇事也。
二句相對爲文。
故臣且謁之 「微君之命臣也,故臣且謁之」。
引之曰:當作「臣故且謁之」。
「故」與「固」同,言臣固將謁之也。
《韓子·難一》作「臣故將謁之」是其證。
喜宮 「公喜宮而妬」。
引之曰:「喜宮」,當依朱本作「喜内」,故下句雲「豎刀自刑,而爲公治内」。
《左傳》《史記》皆言「桓公好内」,《韓子》作「君妬而好内」是其證。
脫十字 「公子開方事公十五年,不歸視其親,齊衛之間,不容數日之行」。
念孫案:此下脫「於親之不愛焉能有於公」十字,《羣書治要》有。
《呂氏春秋·知接篇》作「其父之忍,又將何有於君」,《韓子》作「其母不愛,安能愛君」,皆其證。
上文雲:「於子之不愛,將何有於公?」「於身之不愛,將何有於公?」文義正與此相對。
務爲 「臣聞之務爲不久,蓋虛不長」。
引之曰:「爲」,即「僞」字也。
《兵法篇》「僞詐不敢嚮」,《幼官篇》作「爲詐」。
成九年《左傳》「爲將改立君者」,「爲」即「僞」字,與僖二十五年《傳》「僞與子儀子邊盟者」文義正同。
定十二年《傳》「子僞不知」,《釋文》「僞」作「爲」。
《史記·封禪書》「果是僞書」,《漢書·郊祀志》作「果爲書」。
《淮南·衡山傳》「使人僞得罪而西」,《漢書》亦作「爲」。
「僞」與「虛」正相對。
《韓子》及《説苑·説叢篇》竝作「務僞不長」是其證。
今本《韓子》「務譌作矜」。
尹注非,洪説同。
憎 廢之官 「公憎四子者廢之官」。
念孫案:《羣書治要》作「公召四子者,廢之」,是也。
今本「召」作「憎」,「廢」之下有「官」字,皆後人所增改。
桓公非憎四子,特因管仲之言而廢之耳。
苛病起兵 「逐堂巫而苛病起兵,逐易牙而味不至,逐豎刀而宮中亂,逐公子開方而朝不治」。
念孫案:「苛病起」下不當有「兵」字,尹曲爲之説,非也。
《羣書治要》《呂氏春秋》皆無「兵」字。
素幭 「桓公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絶」。
尹注曰:「幭,所以覆軨也。
」念孫案:尹以「幭」爲「鞹鞃淺幭」之「幭」,非也。
「幭」,謂帊幞也。
《廣韻》:「帊,帊幞,《通俗文》曰『帛三幅曰帊』,普駕切。
」今人言手帊是也。
《方言》曰「襎裷謂之幭」,郭璞曰:「即帊幞也。
」《廣雅》曰:「幭、帊、襎、裷,幞也。
」《説文》曰:「幭,蓋幭也。
」《呂氏春秋·知化篇》「夫差乃爲幎以冒面而死」,事與此相類。
「幎」,即「幭」字也。
帊幞可以覆面,故雲「援素幭以裹首」,非車上之覆軨也。
十一日 「死十一日,蟲出於戶」。
洪雲:「『十一』當爲『七』,因字形而譌。
」《周禮·職方氏》「方三百裡則七伯」,鄭注雲:「以方三百裡之積,以九約之,得十一有奇。
雲『七伯』者,字之誤也。
」《戒篇》「公死七日不斂」,其證也。
據《史記·齊世家》「桓公屍在牀上六十七日,屍蟲出于戶」,《説苑·權謀篇》「桓公死六十日,蟲出於戶」,俱與此不同。
出如莒時 「使公毋忘出如莒時也,使管子毋忘束縛在魯也,使甯戚毋忘飯牛車下也」。
念孫案:上二句當依《羣書治要》作「使公毋忘出而在於莒也,使管仲毋忘束縛在於魯也」。
「在於莒」與「在於魯」對文,「莒」與「魯」、「下」爲韻,今本「出而在於莒」作「出如莒時」,則失其韻矣。
《藝文類聚·人部七》《太平禦覽·人部一百》引此竝作「在莒」,《呂氏春秋·直諫篇》作「出奔在於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