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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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話者,本于原始宗教以及相關之習俗以成,顧時代既遙,亦因自然生諸變化,如放逸之思想,怪惡之習俗,或兇殘醜惡之事實,與當代人心相抵觸者,自就删汰,以成新式。

    今之以童話教兒童者,多取材于傳說,述而不作,但删繁去穢,期合于用,即本此意,賢于率意造作者遠矣。

     六 童話之應用 童話應用于教育,今世論者多稱有益,顧所主張亦人人殊,今第本私意,以為童話有用于兒童教育者,約有三端。

     (一)童話者,原人之文學,亦即兒童之文學,以個體發生與系統發生同序,故二者,感情趣味約略相同。

    今以童話語兒童,既足以厭其喜聞故事之要求,且得順應自然,助長發達,使各期之兒童得保其自然之本相,按程而進,正蒙養之最要義也。

     (二)凡童話适用,以幼兒期為最,計自三歲至十歲止,其時小兒最富空想,童話内容正與相合,用以長養其想像,使即于繁富,感受之力亦漸敏疾,為後日問學之基。

     (三)童話叙社會生活,大緻略具,而悉化為單純,兒童聞之,能了知人事大概,為将來入世之資。

    又所言事物及鳥獸草木,皆所習見,多識名物,亦有裨誦習也。

     以上三端,皆其顯者,若寄寓訓戒,猶為其次。

    德國學者以《狼與七小羊》《格林童話集》第五篇一話教母子相依之誼,不過假童話本事,引起兒童注意,暗示其理,若寓言之用,亦正在令人意會,後綴格言,猶為蛇足,以敷陳道理,非數歲兒童所能領解,興趣又複索然,且将失其本來之價值也。

     七 童話之評骘 民族童話大抵優劣雜出,不盡合于教育之用,當決擇取之。

    今舉其應具之點,約有數端: (一)優美。

    以藝術論童話,則美為重,但其美不在藻飾而重自然,若造作附會,則趣味為之殺,而俗惡者更無論矣。

     (二)新奇。

    此點凡天然童話大抵有之。

     (三)單純。

    單純原為童話固有之德,其合于兒童心理者亦以此,如結構之單純,腳色之單純,人地皆無定名叙述之單純,皆其特色。

    若事情複雜,敷叙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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