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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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賦以外之韻文,碑銘、箴頌、贊诔是也;一為析理議事之文,論說、辨議是也;一為據事直書之文,記傳、行狀是也。

    三類之外又有所謂“序”者,實即贊之一種。

    蓋古文序、贊不分,《後漢書》之論即為《前漢書》之贊,論、贊之用,并與序同。

    孔子贊《易》,乃著《系辭》,是作序有韻,亦非無本。

    自隋以降,序與記傳無别,據事直書,已失涵蓄之旨。

    唐、宋而後,更于序中發抒議論,則又混入論說。

    其體裁訛變,正與後代混碑銘于傳狀,且複參加議論者,同一不足為訓,此研究專家文體所以斷自五代以前也。

    然六朝以上文體亦有僞誤者;如《文選》中王子淵《聖主得賢臣頌》,據《漢書·王褒傳》考之,本為“對”體,與東方朔《化民有道對》之類相同,自來未有無韻而可稱頌者。

    後世因《文選》之誤,而謂頌可無韻,誠不免展轉傳訛矣。

     文章之體既明,然後各就性之所近先決定所欲研究之文體,次擇定擅長此體之專家,取法得宜,進益必速,故不可不慎也。

    大抵析理議禮之文應以魏、晉以迄齊、梁為法。

    若嵇康持論,辨極精微;賀循訂制,疑難立解,(魏晉以來之議禮文字杜佑《通典》所收者甚多)并能陵轹前代,垂範将來。

    論事之文應以兩漢之敷暢為法,而魏晉之局面廓張,亦堪楷式。

    叙事之文(包括紀傳、行狀而言)應以《史》、《漢》為宗,範晔、沈約蓋其次選。

    諸史而外,則《水經注》、《洛陽伽藍記》之類固可旁及,即唐宋八家亦不可偏廢,此就文章之用言也。

    若以文體而論,則箴銘、頌贊,蔡中郎、陸士衡并臻上選,欲求辭旨文雅,亦可參效任昉、沈約、徐陵、庾信。

    至于兼長碑銘箴頌贊诔說辨議諸體者,惟曹子建、陸士衡二人。

    任彥昇則短于碑銘箴頌贊诔,庾子山則短于論說辨議。

    天賦所限,不可強求。

    且一類之中,亦有輕重:士衡筆壯,故長于碑銘;安仁情深,故善為哀诔。

    要宜各就性之所近,專攻一家。

    “用志不分,乃凝于神。

    ”汪容甫(中)為清代名家,而繹其所取法者,亦隻《三國志》、《後漢書》、沈約、任昉四家而已。

     詞例亦為專門之學,若能應用俞樾《古書疑義舉例》之法,推之于漢魏六朝文學,則于當時用字造句之例。

    必有創獲,亦巨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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