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中國曆史上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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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額減輕到略等于漢代,如是則農民都願改報戶籍轉為國家的公民。
但政府同時也放寬限度,允許大門第可以依照一般公民的分配額,多耕十倍或幾十倍面積的田,這是所謂“占田”。
這是直從東漢末年以來土地制度上一番大改革,但也在和平過程中完成了。
唐代沿襲北魏均田制而成為“租庸調”制,大體仍和均田制差不多。
這制度的好處,一是田地平均,二是租額輕減,但不久此制又失敗了。
任何一種制度之推行,必須有一種精神與之相配合。
沒有一種内在精神去配合推行,制度是死的,積久了一定會失敗。
譬如要平均田畝,必須具備詳盡的戶口冊。
唐制戶籍共需三份,一份呈戶部(如今内政部)。
一份送州(如今之專員公署或省政府),一份留縣。
這些全國農民的戶口冊,三年改造一次,每次均要三份。
一次改造稱為“一比”,中央政府保留三比,即舊籍三份,共九年的存卷。
地方政府保留五比,即舊籍五份,共十五年的存卷。
生死的變更,逃亡的發生,全國每天都不免有這些事故,都不該馬虎。
若辦事人稍一疏忽随便,戶口冊便逐漸不正确,而整個制度也必然要失敗了。
唐代自租庸調制失敗後,改行“兩稅制”。
一畝地抽夏、秋兩次稅,隻問田,不問人,又恢複到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的情形。
此後曆經宋、元、明、清,土地永遠私有,田畝永遠可以自由買賣,雖有人再來主張土地公有,平均分配,可是始終沒有實現成事實。
但唐以後的土地兼并和貧富不均,比以前略好些。
這因為隋唐以後采用了公開考試制度,報考的名額不斷地放寬,而非經考試不得入仕,即使宰相子弟也不例外。
這一制度推行了,以前的大門第逐步衰退而終于不存在,所以此後中國社會雖不能無貧民,卻沒有像古代封建時代之大門第與大貴族。
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上“士”和“農”相配合的理想,這在古代《管子》書中已提到。
漢代士人,大體由農村出身。
唐以後的制度,屬于工商籍的戶口不準應考。
因此士的一流,也隻有從農民中産生。
中國人一向愛多子女,這也不盡在乎某一種的宗教觀念。
如一家有三子,由兩子種地,讓另一子讀書報考,考中了可以入仕做官。
往往一個農民家庭,勤儉起家,留一個兒子讀書進入士流,報考當官,得機會可以做到宰相或其他高位,便可以購地造屋,退休做鄉紳。
但鄉紳子弟,往往經久了又不能上進,兩三代後又衰敗了,回到農民耕田的本分。
而在農村裡又有另一批新的優秀分子平地拔起,報考做官,取而代之。
如此循環不絕,所謂“耕讀傳家”,自唐代至明清,均屬此情形。
隻許農民投考,不許工、商人家子弟投考;又隻許做官人購地造屋,不許做官人開店設廠、兼營工商。
因此做官人隻能成為一富人,卻不能成為一資本家。
而官家、富人又永遠地在更替流轉,不能累積成大富。
要明白中國的社會,要明白中國社會的經濟,必先明白這一個制度。
四 現在再講到工、商人,我們該回到封建時代從頭講起。
那時候整個土地完全屬于國家所公有,一部分開放的是“耕地”,一部分不開放的叫做“禁地”。
貴族受封後,那些土地便由貴族統治。
耕地開放給平民耕種,此外如山、林、池、澤不開放的,便叫禁地,由貴族派員管理。
這裡面的生産,便是貴族的私産。
後來有一般無業遊民偷入禁地,伐木捕魚,燒鹽冶鐵,這種經營是犯制的,在當時認為作奸犯科,為政府貴族所不容許。
這批人在春秋時代便叫做盜賊。
起初貴族派軍征剿,後來剿不勝剿,便派人駐守入口,抽征其奸利所得,遂成為一種變相的“賦稅”。
中國古人所謂“征商”,“征”字原為征伐義,而後來乃轉變為征稅。
所以民間的自由工商業,在很早封建時代是認為作奸犯科的,是一種不正當的事業和行為。
此種法理觀點,連帶于古代土地所有權的觀點而生起形成,是遠有其曆史淵源的。
這又與西方工商業的發展有其不同的途徑。
秦漢時代,隻有皇帝仍照古代父子傳襲,而政府則與古代不同。
古代分封一個貴族,就給他一塊地,此為封建。
後來做官的改給俸祿,不再給地了。
農田無形中轉為農民所私有,但其他的山、林、海、澤,在傳統觀念上,依然是天子私有。
所以秦漢時代政府裡的财政機關也分成為兩個:農民稅收歸政府公用,屬于“大司農”。
山、林、海、澤一應工商業方面所抽的稅,這是王室私有的,屬于“少府”。
政府有政府的财政收入,王室有王室的财政收入。
“朕即國家”的觀念,中國秦漢以後已并不存在。
但戰國以後,工商業大大地發展了,如齊國的臨淄,便有戶口二十萬家,大都市早興起了。
當時最大的商人是鹽商和鐵商。
商稅既歸王室私有,于是王室收入,反而多過了政府。
這也不是出于帝王之私心,隻是社會經濟演變發展,在當時未先逆料到。
漢武帝數伐匈奴,為國家司庫的大司農報告國家錢庫已空,武帝下诏命富商捐款,應者隻蔔式一人。
武帝遂一怒而收回山、林、海、澤之利,把鹽、鐵收歸國營與官辦,把因此所得捐助給政府。
在武帝之意,好像說:你們那些商人,運用了我王家土地發了财,我請你們捐助些給政府,你們不肯應,現在我便把王家私地收回,讓我來直接捐交政府吧。
此種政策,正如今日之“公賣”與“國營”,有的說它頗似近代西方國家社會主義的理論,其實在中國曆史上的出發點則大體如上述。
可見中西曆史仍是不相同。
我們一定先要明白漢武帝以前一種土地所有權的觀念之來曆與轉變,才能明白漢武帝所行“鹽鐵政策”之理論與根據。
漢武帝以後,政府對社會上可獲大利的工商業,一
但政府同時也放寬限度,允許大門第可以依照一般公民的分配額,多耕十倍或幾十倍面積的田,這是所謂“占田”。
這是直從東漢末年以來土地制度上一番大改革,但也在和平過程中完成了。
唐代沿襲北魏均田制而成為“租庸調”制,大體仍和均田制差不多。
這制度的好處,一是田地平均,二是租額輕減,但不久此制又失敗了。
任何一種制度之推行,必須有一種精神與之相配合。
沒有一種内在精神去配合推行,制度是死的,積久了一定會失敗。
譬如要平均田畝,必須具備詳盡的戶口冊。
唐制戶籍共需三份,一份呈戶部(如今内政部)。
一份送州(如今之專員公署或省政府),一份留縣。
這些全國農民的戶口冊,三年改造一次,每次均要三份。
一次改造稱為“一比”,中央政府保留三比,即舊籍三份,共九年的存卷。
地方政府保留五比,即舊籍五份,共十五年的存卷。
生死的變更,逃亡的發生,全國每天都不免有這些事故,都不該馬虎。
若辦事人稍一疏忽随便,戶口冊便逐漸不正确,而整個制度也必然要失敗了。
唐代自租庸調制失敗後,改行“兩稅制”。
一畝地抽夏、秋兩次稅,隻問田,不問人,又恢複到土地私有可以自由買賣的情形。
此後曆經宋、元、明、清,土地永遠私有,田畝永遠可以自由買賣,雖有人再來主張土地公有,平均分配,可是始終沒有實現成事實。
但唐以後的土地兼并和貧富不均,比以前略好些。
這因為隋唐以後采用了公開考試制度,報考的名額不斷地放寬,而非經考試不得入仕,即使宰相子弟也不例外。
這一制度推行了,以前的大門第逐步衰退而終于不存在,所以此後中國社會雖不能無貧民,卻沒有像古代封建時代之大門第與大貴族。
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上“士”和“農”相配合的理想,這在古代《管子》書中已提到。
漢代士人,大體由農村出身。
唐以後的制度,屬于工商籍的戶口不準應考。
因此士的一流,也隻有從農民中産生。
中國人一向愛多子女,這也不盡在乎某一種的宗教觀念。
如一家有三子,由兩子種地,讓另一子讀書報考,考中了可以入仕做官。
往往一個農民家庭,勤儉起家,留一個兒子讀書進入士流,報考當官,得機會可以做到宰相或其他高位,便可以購地造屋,退休做鄉紳。
但鄉紳子弟,往往經久了又不能上進,兩三代後又衰敗了,回到農民耕田的本分。
而在農村裡又有另一批新的優秀分子平地拔起,報考做官,取而代之。
如此循環不絕,所謂“耕讀傳家”,自唐代至明清,均屬此情形。
隻許農民投考,不許工、商人家子弟投考;又隻許做官人購地造屋,不許做官人開店設廠、兼營工商。
因此做官人隻能成為一富人,卻不能成為一資本家。
而官家、富人又永遠地在更替流轉,不能累積成大富。
要明白中國的社會,要明白中國社會的經濟,必先明白這一個制度。
四 現在再講到工、商人,我們該回到封建時代從頭講起。
那時候整個土地完全屬于國家所公有,一部分開放的是“耕地”,一部分不開放的叫做“禁地”。
貴族受封後,那些土地便由貴族統治。
耕地開放給平民耕種,此外如山、林、池、澤不開放的,便叫禁地,由貴族派員管理。
這裡面的生産,便是貴族的私産。
後來有一般無業遊民偷入禁地,伐木捕魚,燒鹽冶鐵,這種經營是犯制的,在當時認為作奸犯科,為政府貴族所不容許。
這批人在春秋時代便叫做盜賊。
起初貴族派軍征剿,後來剿不勝剿,便派人駐守入口,抽征其奸利所得,遂成為一種變相的“賦稅”。
中國古人所謂“征商”,“征”字原為征伐義,而後來乃轉變為征稅。
所以民間的自由工商業,在很早封建時代是認為作奸犯科的,是一種不正當的事業和行為。
此種法理觀點,連帶于古代土地所有權的觀點而生起形成,是遠有其曆史淵源的。
這又與西方工商業的發展有其不同的途徑。
秦漢時代,隻有皇帝仍照古代父子傳襲,而政府則與古代不同。
古代分封一個貴族,就給他一塊地,此為封建。
後來做官的改給俸祿,不再給地了。
農田無形中轉為農民所私有,但其他的山、林、海、澤,在傳統觀念上,依然是天子私有。
所以秦漢時代政府裡的财政機關也分成為兩個:農民稅收歸政府公用,屬于“大司農”。
山、林、海、澤一應工商業方面所抽的稅,這是王室私有的,屬于“少府”。
政府有政府的财政收入,王室有王室的财政收入。
“朕即國家”的觀念,中國秦漢以後已并不存在。
但戰國以後,工商業大大地發展了,如齊國的臨淄,便有戶口二十萬家,大都市早興起了。
當時最大的商人是鹽商和鐵商。
商稅既歸王室私有,于是王室收入,反而多過了政府。
這也不是出于帝王之私心,隻是社會經濟演變發展,在當時未先逆料到。
漢武帝數伐匈奴,為國家司庫的大司農報告國家錢庫已空,武帝下诏命富商捐款,應者隻蔔式一人。
武帝遂一怒而收回山、林、海、澤之利,把鹽、鐵收歸國營與官辦,把因此所得捐助給政府。
在武帝之意,好像說:你們那些商人,運用了我王家土地發了财,我請你們捐助些給政府,你們不肯應,現在我便把王家私地收回,讓我來直接捐交政府吧。
此種政策,正如今日之“公賣”與“國營”,有的說它頗似近代西方國家社會主義的理論,其實在中國曆史上的出發點則大體如上述。
可見中西曆史仍是不相同。
我們一定先要明白漢武帝以前一種土地所有權的觀念之來曆與轉變,才能明白漢武帝所行“鹽鐵政策”之理論與根據。
漢武帝以後,政府對社會上可獲大利的工商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