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酒中釀出新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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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之間以及這些不同實體彼此之間的關系。

     既然我們見到,這個由物質運動造成的、并沒有理智的世界是永恒存在的,那麼它的運動就一定有某些常住不變的法則;如果我們能夠在這個世界以外想象另一個世界的話,那麼那個世界也會有一些不變的法則,否則它就會毀滅。

     因而,創世活動雖然看上去像是一種随意的行為,但它卻要以一些無神論者所說的命運常住不變的法則為前提。

    那些說創世主沒有這些法則也能統治世界的說法,是荒謬的,因為如果世界沒有這些法則是無法存在的。

     這些法是一種固定不會改變的關系。

    從一個運動的物體到另一個運動的物體之間,一切運動都是按照質量與速度的關系取得、增加、減少或喪失的;每一種特殊情況都有齊一性,每一種變化都有恒定性。

     有理智的特别的實體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還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

    在理智實體存在之前,它們可能是理智實體,所以它們有着可能的關系、有着可能的法。

    制定的法産生之前,它們就已經有可能的公道關系了。

    說在制定的法或禁止之外,根本不存在什麼公道不公道,就等于是在說人們在畫出圓形以前,所有的半徑都不相等一樣。

     所以,必須承認,公道關系是先于這些制定法所确定的關系。

    比方,如果有了人類社會,遵守這些社會的法才算是公道的;如果有某些理智的實體接受了另一實體的恩惠,那麼他們就應對他感恩;如果有一個理智實體創造了另一個理智實體,被創造者就應當始終保持着自己的從屬地位;如果一個理智實體對另一個理智實體作了惡,那就應當接受同樣的惡;諸如此類。

     人生的價值由自己決定 ◎浪漫主義運動之父 盧梭被稱為“浪漫主義運動之父”,他發明了與傳統君主專制對立的僞民主獨裁的政治哲學,還開創了從人的情感角度出發推斷人類範圍以外事實的思想體系。

    盧梭之後,自稱改革家的人們分成了兩派,一派追随洛克,另一派就一直追随盧梭。

     生于日内瓦的盧梭,全名為讓·雅克·盧梭,父親是一個鐘表匠,母親在他出生後不久便離開了人世。

    之後,父親也被放逐,離開了日内瓦。

    孤苦伶仃的盧梭是跟着姑母長大的,從小受的是正統加爾文派教育。

    12歲時,盧梭停止了在學校的學習生活,開始在很多行業當學徒,但對于這些行業,他沒有不憎恨的。

     16歲時,他離家出走,獨自一人到了薩瓦。

    當時,他沒有經濟來源,衣食無着,隻好來到一個天主教神甫家裡,撒謊說他要改宗。

    後來,他在都靈的一個公教要理授講所正式舉行了改宗儀式。

    其間,還發生了幾段浪漫趣事。

     盧梭曾受到一名美麗貴婦——德·華倫夫人的接濟,他在她家中住了将近十年。

    德·華倫夫人成為他情婦的同時,還是他的義母……1743年,在另一位貴婦的幫助下,盧梭成為了當時法國駐威尼斯大使的秘書。

    兩年後他開始同旅館中的用人黛蕾絲·勒·瓦色同居。

    兩人一共育有5個孩子,卻一直到盧梭56歲時才得以完婚。

     1760年,盧梭迎來了生命中的作品多産期,這一年他出版了小說《新愛洛绮斯》,兩年後,出版了《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

    這兩本書給他帶來了名氣的同時,也讓他陷入了困境。

    因為他同時惹怒了新舊兩教,最後不得不離開法國。

     之後的幾年裡,盧梭颠沛流離,因休谟曾說過願為他效勞,所以他決定前往英國。

    在英國生活的最初階段,盧梭非常得志,他整日與休谟見面,但他卻患上了被害妄想症,把休谟當成了要害他的人,這種精神病最終将他逼瘋。

     在一些領域内,盧梭的地位非常重要。

    他在哲學方面的學說主要分為兩部分:神學與政治學。

     盧梭主張感覺是認識的來源,堅持“自然神論”的觀點;強調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

    他認為在理性與感性中選擇感性,這不是一種進步。

    在實際中,若是理性與宗教是在一起的,誰也不會抛棄理性選擇感性,但在盧梭所處的時期,理性是與宗教對立的。

     在政治學上,盧梭主張自由平等,建立資産階級的“理性王國”,堅持社會契約論;反對大私有制及其壓迫,并提出“天賦人權說”,反對專制和暴政。

     他在自己的名作《社會契約論》中,不斷誇贊民主政治,他認為小國家适合民主制,中等國家适合貴族制,而大國家則适合君主制。

    書中曾多次提到了斯巴達,每當提到普魯塔克筆下的斯巴達,他都抑制不住贊美之詞。

    不過,在他的學說中也隐含着對集權主義國家的辯護。

    他說,主權者的職責便是制定法律,政府以及各種形式的政府部門是主權者與國民之間聯系的中轉站。

    他還認為政府部門是一個組織,這個組織也有自己的利益和總意志,并且他們的利益和總意志同社會的利益以及總意志多半是對立的。

     盧梭的學說在後來俄國、德國的獨裁統治中也都有所體現。

    這些學說對未來還會有什麼樣的影響,誰也不知道,也沒有人敢猜測。

     ◎社會契約論(節選) 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基于同樣的理由,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

     意志,要麼是公共的,要麼不是;要麼是人民的共同意志,要麼就隻是一部分人的。

    在第一種情況下,這種意志一旦宣告出來,就将成為一種主權行為,同時構成法律。

    在第二種情況下,它隻是個别的個體意志,或是一種行政行為,最多也隻能是一道命令而已。

     不過我們的政治家們卻不能從原則上區别主權,于是轉而從對象上區别:他們将主權區分為強力和意志,區分為立法權和行政權,區分為稅收權、司法權和戰争權,區分為内政權和外交權。

    有時候他們将這些混為一談,有時候他們又将它們拆開。

    主權者被他們弄成一個支離破碎的怪物,就像是他們随意用幾個人的身體部位拼湊起來的人的樣子。

    一個有眼睛,一個有手臂,一個有腳,此外再無他物。

     傳說日本的幻術家能在衆人面前将一個孩子肢解,然後把他的肢體一一抛上天空,随後就會在掉下來一個全新、活着的孩子…… 這倒很像我們政治家玩的遊戲了,他們使用的,不過是一種江湖幻術,把社會共同體肢解了,然後又随意地将各個部分拼湊到一起。

    這樣的錯誤,主要是由于正确的概念沒能形成主權權威,由于僅僅是把主權權威派生出來的東西錯誤地當做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

    這就好比,人們把宣戰和媾和的行為認做是主權行為一樣。

     事實上卻并不是這樣,因為這些行為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狀況的一種個别行為。

    隻要我們将法律這一詞所蘊涵的所有觀念确定下來,就會很顯然地明确這一點。

    同樣的,在考察其他分類時,我們會發現,每當人們認為自己看出了主權分立時,就要犯錯誤;而那些被人們認做是主權各個部分的權利,都隻是從屬于主權而已,并且要永遠以最高的意志為前提,這些權利都隻是在執行至高無上的意志…… 誠實是智謀的基本條件 作為德國唯心論的奠基者,康德雖然寫了若幹關于政治問題的有趣文章,但他在政治上取得的成就遠沒有哲學上重要。

     康德生于1724年,家人都是虔誠的新教徒,他先後經曆了“七年戰争”、法國大革命和拿破侖當政的初期,雖然整個社會的大環境是動亂的,但他個人的生活環境卻是平穩而有規律的、學院式的。

     1740年,康德進入哥尼斯堡大學學習。

    最初,他接受的是萊布尼茨的哲學,由伍爾夫派傳授,可是對他産生深刻影響的卻不是萊布尼茨,而是盧梭和休谟。

    從1746年起,康德去了一個鄉間貴族家庭擔任家庭教師,之後又重返哥尼斯堡大學繼續完成大學學業,取得編外講師資格。

    1770年,他被任命為邏輯和形而上學教授,後升任為哥尼斯堡大學校長,此後一直都沒有離開過哥尼斯堡。

     康德的生活十分有規律,每天早上5點起床,然後頭戴睡帽、身穿長袍在書桌前工作到7點,晚上10點準時就寝。

    每當他去上課時都要換上莊重的外衣,然後下課回家後就立刻穿上他的長袍繼續工作。

     每天午餐後他一定要堅持散步。

    他的生活規律就如同鐘擺一樣準确無誤,無論遇到什麼特殊情況,這種生活規律都不會改變。

    當地的居民都在他每天下午3點半散步經過時,來核對鐘表。

    隻有一次,鄰居們沒有準時看到他出現,都為他擔心。

    當時他沉浸在盧梭的《愛彌兒》中,以至于忘了時間,忘了自己,不過,在數十年間,這是他唯一一次沒有準時出現。

     或許正是因為這種有規律的生活方式,康德很少受到疾病的折磨。

    同時,他還十分健談,是一個非常好交際的人,經常邀請客人與他共進晚餐。

     康德早期的著作很少涉及哲學,主要以科學的居多,後期則主要研究哲學。

    從1781年開始的九年裡,康德先後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領域廣闊、有獨創性的偉大著作,給當時的哲學思想帶來了一場革命,主要包括《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和《判斷力批判》。

    “三大批判”分别探讨了認識論、倫理學以及美學,它們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學體系的完成。

     雖然康德使用的是批判哲學,他本人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哲學理論。

    康德認為知識是人類同時透過感官與理性得到的。

    掌握的知識雖然不能超越經驗,但與經驗一樣,有一部分知識也是先天的,并非由經驗按歸納方式推斷而來。

     此外他也認為經驗必須來自心靈以外。

    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感知、理解他周圍的世界,但永遠無法感知、理解自己本身,因為知識的産生需要時間、空間與範疇三個要件。

    他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中指出,沒有人可以想象一個存在于沒有時間與空間的世界中的物體。

    也就是說,沒有時間與空間,經驗就是不可能的,這兩者先于一切經驗。

     倫理學方面,康德認為,一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并不取決于行為的後果,而是采取該行為的動機。

    他說:“隻有當我們遵守道德法則時,我們才是自由的,因為我們遵守的是我們自己制定的道德準則,而如果隻是因為自己想做而做,則沒有自由可言,因為你就成為各種事物的奴隸。

    ”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裡,康德記述的倫理體系有很大的曆史意義,他指出,借錢不對,因為如果人人打算借錢,最後就會無錢可借…… 康德關于美學的觀點豐富而複雜,晦澀而難解,他主要研究的是美感的問題,即《判斷力批判》中所說的鑒賞判斷問題。

    康德認為人的美感發生的最主要特征有兩大點:其一就是它不是知識判斷,而是情感判斷,它不具有知識概念性,隻有情感的感受與态度。

    如“花是美的”,在美感中,并不去追求它是何種花等知識性問題,隻有一種覺得對象給人美的愉悅感受,是一種純情感和感性的心理活動,沒有思維概念運動。

     最大的幸福原則 功利主義哲學創立者邊沁,同時也是一位法理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

    在英國,他還是激進主義者的公認領袖。

    有意思的是,1748年,邊沁出生在倫敦東城區的一個保守黨律師家庭,直到60歲時,他才成了激進主義者。

     從小,邊沁便被視為“神童”,因為他剛學會走路,就開始在父親的書桌旁閱讀卷帙浩繁的英格蘭曆史,而且3歲就開始學習拉丁文。

    1760年,邊沁開始在牛津大學的女王學院學習,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後取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之後,他還獲得了律師資格,但他很快就厭倦了。

     在得到父親的允許和幫助以後,邊沁開始研究法律,最初,邊沁的成績并不顯著,隻能說是他一個人的孤軍奮戰而已,直到他投入社會政策和政府的實際工作以後,情況才大為改觀。

     在當時的英國,許多犯了小罪的人都可能遭到死刑的審判,這使得陪審員們都覺得判罰太重。

    因此,邊沁主張,除了對罪大惡極之人能判處死刑外,應該對其他所有的罪犯免予死刑的判決。

     邊沁有一個偉大的夢想,那就是建立一種完善、全面的法律體系。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為在他眼中,英國法律是就事論事,主觀武斷,缺乏理性基礎。

    自然法與普通法的許多邏輯結構,不過是神話而已。

    他認為必須借助徹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設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邊沁不僅僅提議了很多法律和社會改革,更闡明了這些法律所基于的潛在的道德原則。

     邊沁的全部哲學以“最大幸福原理”和“聯想原理”為基礎,在他最著名的《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中有詳細的闡述。

     邊沁的倫理價值判斷是基于一種唯樂主義的功利原則,及這種道德觀點是否能立足于實踐。

    而他的功利原則就是,“善”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總量,并且引起最少的痛楚;“惡”則反之。

    而這種快樂和痛楚,邊沁将它們同時定義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的。

     基于這種價值判斷,他以功利原則的價值判斷為基石,認為:快樂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壞的,因為人的行為都趨利避害。

    因此,任何正确的行動和政治方針都必須做到産生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縮減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則”。

     他承認觀點和語言的聯合、觀念與觀念的聯合,并想以此原理為精神現象作出決定論的說明。

    他把“聯想原理”當做心理學的基本原理,提出“效用原則”,即把功利主義看做社會生活的基礎和道德的最高原則。

     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對英國的立法和政策影響極大。

    不過,如果追溯曆史的話,這并不是一種新觀點,邊沁的功勞是把這個學說應用到了各種實際問題的解決上。

    在他看來,訂立民法應該包含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這四個基本原則。

    邊沁不僅不提倡自由,而且還非常輕蔑人權。

    他認為,絕對的人權是純粹的胡扯。

     邊沁的主要著作有《義務學》《懲罰原理》《政府片論》等,盡管他寫了很多著作,但除了因朋友善意盜竊而發表的之外,他再也沒有發表過任何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