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 社會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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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他們實在不隻直接受着其“頂頭上司”或莊主輩的裁判,同時還得忍聲吞氣的去接受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輩不利于他們的任意決定。
此外,關于農民的移住與婚姻的幹涉權,中國地主或莊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據的。
然而事實卻并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便不許存在。
我們已明瞭中國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遊離出來、變為官奴或私人奴隸而與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謂“自由農民”雖然并存的事實。
把十足的奴隸丢開不講,如果是一個地客、一個隸農,他要向強豪“貸其種食,賃其田廬”,“依托強豪,以為私屬”,他在實際,就已經不可能為他自己所有,而成為強豪财富勢力的一個不可分的部分了。
他的行動,特别是他的移住轉業的“自由”,事實上絕不可能存在。
連帶着,他的婚姻等問題也決無法自己作主。
所謂“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元典章》),不已表現得非常明白麼?然而,我覺得特别值得注意的,倒還不是個别佃農受制于其直接莊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個善良農民受制于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的情形。
他們的魔手,随時可以伸展到農民生活的孔隙。
農民的婚喪、買賣、遷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遺産争執,都将成為他們有隙可乘、無孔不入的斂财作惡機會。
從上面幾點說明,我們已不難窺知中國農民社會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這樣的一般的屬性,即—— 第一,與歐洲中世的農奴比較,中國農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許較多、較大,而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壓制實在更為苛刻。
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
這奧秘很早就為人道出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
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
”(《前漢書·食貨志》)曆史上所有關心農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從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與歐洲中世農奴比較,中國一般佃農即對于其個别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較多、較大的自由,而他們連帶其他貧農、小自耕農乃至勤勞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壓制卻又更為苛刻。
這即是說,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就一般佃農講,簡直是二重的隸屬;一方面,他得聽其“衣食父母”——地主或莊主的擺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種擺布,卻并不能保護他,使他不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侵淩與損害。
我們如其能洞察中國官僚封建社會進步裡面的退步、隐在形式自由後面的壓制,假使允許農民自己選擇所屬封建體制,他們也許不會怎樣熱心于我們國粹學者所渲染的“國粹形态”罷。
三 任何經濟榨取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進行的。
中國農民的上述社會地位與社會生活,當然會影響他們所受經濟榨取的深度。
在前述租稅關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關聯上,我們已間接指出了農民的經濟負擔。
然而,我在這裡所要特别注意的,卻還不是他們直接的租稅負擔,而主要是由他們所處不利社會地位招緻的無形的、不确定的、無限制的、随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種無情的剝削。
本來中國曆代的專制而封建的王朝,在開朝開國之初,例皆承當喪亂之後,所以安集流亡、務農勸工、省刑薄斂一套辦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複過多少次數。
在這種場合,一般農民,特别是那些自耕農,還多少有一點喘息的機會。
但此後不久,一般自耕農就開始佃農化,一般勉強獨立的貧農、小農,就開始隸農化、奴隸化,那種情形,就在正規租賦沒有怎樣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減免的場合,依舊不免發生,那是什麼緣故呢? 大概每個新王朝的最初幾代君主官僚們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為了增加生産,以裕稅源,還多少能保持一點戒慎恐懼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對于其下屬乃至農村豪紳土劣的各種壓榨人民的非法活動尚可予以防範或拑制。
等到安而忘危、積久玩生或者消費貪欲逐漸随着經濟恢複生機而增強起來,官場腐敗、貪污橫行
他們實在不隻直接受着其“頂頭上司”或莊主輩的裁判,同時還得忍聲吞氣的去接受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輩不利于他們的任意決定。
此外,關于農民的移住與婚姻的幹涉權,中國地主或莊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據的。
然而事實卻并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便不許存在。
我們已明瞭中國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遊離出來、變為官奴或私人奴隸而與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謂“自由農民”雖然并存的事實。
把十足的奴隸丢開不講,如果是一個地客、一個隸農,他要向強豪“貸其種食,賃其田廬”,“依托強豪,以為私屬”,他在實際,就已經不可能為他自己所有,而成為強豪财富勢力的一個不可分的部分了。
他的行動,特别是他的移住轉業的“自由”,事實上絕不可能存在。
連帶着,他的婚姻等問題也決無法自己作主。
所謂“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元典章》),不已表現得非常明白麼?然而,我覺得特别值得注意的,倒還不是個别佃農受制于其直接莊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個善良農民受制于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的情形。
他們的魔手,随時可以伸展到農民生活的孔隙。
農民的婚喪、買賣、遷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遺産争執,都将成為他們有隙可乘、無孔不入的斂财作惡機會。
從上面幾點說明,我們已不難窺知中國農民社會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這樣的一般的屬性,即—— 第一,與歐洲中世的農奴比較,中國農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許較多、較大,而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壓制實在更為苛刻。
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
這奧秘很早就為人道出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
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
”(《前漢書·食貨志》)曆史上所有關心農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從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與歐洲中世農奴比較,中國一般佃農即對于其個别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較多、較大的自由,而他們連帶其他貧農、小自耕農乃至勤勞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壓制卻又更為苛刻。
這即是說,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就一般佃農講,簡直是二重的隸屬;一方面,他得聽其“衣食父母”——地主或莊主的擺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種擺布,卻并不能保護他,使他不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侵淩與損害。
我們如其能洞察中國官僚封建社會進步裡面的退步、隐在形式自由後面的壓制,假使允許農民自己選擇所屬封建體制,他們也許不會怎樣熱心于我們國粹學者所渲染的“國粹形态”罷。
三 任何經濟榨取是在一定社會關系下進行的。
中國農民的上述社會地位與社會生活,當然會影響他們所受經濟榨取的深度。
在前述租稅關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關聯上,我們已間接指出了農民的經濟負擔。
然而,我在這裡所要特别注意的,卻還不是他們直接的租稅負擔,而主要是由他們所處不利社會地位招緻的無形的、不确定的、無限制的、随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種無情的剝削。
本來中國曆代的專制而封建的王朝,在開朝開國之初,例皆承當喪亂之後,所以安集流亡、務農勸工、省刑薄斂一套辦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複過多少次數。
在這種場合,一般農民,特别是那些自耕農,還多少有一點喘息的機會。
但此後不久,一般自耕農就開始佃農化,一般勉強獨立的貧農、小農,就開始隸農化、奴隸化,那種情形,就在正規租賦沒有怎樣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減免的場合,依舊不免發生,那是什麼緣故呢? 大概每個新王朝的最初幾代君主官僚們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為了增加生産,以裕稅源,還多少能保持一點戒慎恐懼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對于其下屬乃至農村豪紳土劣的各種壓榨人民的非法活動尚可予以防範或拑制。
等到安而忘危、積久玩生或者消費貪欲逐漸随着經濟恢複生機而增強起來,官場腐敗、貪污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