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 社會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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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秦漢以至清代末造這一長期官僚統治過程中,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當然有不少的變改,比如,漢代的農民生活,不但與清代農民生活有許多不同,就是他們各别對于唐宋時代的農民生活亦不難從社會、文化、經濟諸方面指出其差異。
然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上,因為那些農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統治之下,其生活内容雖有怎樣的變改或差異,仍不會妨礙我們指出其共同的若幹特征,并且我們還不難由其變改與差異中把握其一般的演變趨勢。
我在前面已一再講明了官僚的封建社會就是官僚與農民構成的社會,或官民對立的社會。
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經濟生活形态,已充分從相對方面顯示出了其對極農民社會經濟生活形态的一個輪廓。
中國傳統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經營商業、高利貸業及地産業,作為其并非不雅馴且并非不合法的勾當,而由是在許多場合,甚至視貪污為“當然”,于是,在其對極,農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們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歐洲中世及其以後相當長期間的農奴生活形态上。
換言之,中國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由中國官僚封建社會形态限定它具有較包容得多、較複雜得多的内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膚淺的曆史學家,就斷定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着這一個論點,先考察他們所受社會束縛的特殊性質,再檢視他們由此必然受到的經濟榨取的深度,最後再附帶解述他們在那種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政治動态。
二 一向把中國社會的封建特質“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歐洲中世黑暗時代或其前後相當時期的農奴對于領主的隸屬關系來反證;以為當時歐洲領主對于農奴的支配,不僅表現在他們享有的經濟榨取特權上,還表現在他們的社會政治權力如初夜權、裁判權及移住、婚姻幹涉權等等上面。
這裡姑先把經濟榨取的問題放在一邊,看中國的農民是否在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馴”的初夜權來說。
這在歐洲,盡管鐵一般的史實證示那在某一曆史階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統的曆史家仍覺承認那種事實的存在就無異否定他們以極大氣力來描述的當時社會上下階層的“善良”風習。
而在一向強調禮義廉恥的中國社會,當然是根本不允許這種惡習存在的。
然而一切倫理的教義畢竟是社會的産物;社會即使在這方面給予了農民更大的寬容與面子,同時它也在這同一方面給予了士宦階層或地主階層以更大的便利和縱容。
“竊見江南富戶,隻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
所謂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為婢奴,或為妻妾。
”(見《元典章》,“至元十九年禦史台奏議”)也許農民子女充當主人的奴婢是當然,而充當主人的妻妾還是“高升”。
但我們更當注意的,卻毋甯是一般普行于農村的以次這類辛酸的事實,即,凡屬農村小民間稍有姿色一點的将婚甚或已婚婦女,幾乎是很少例外的要注定或為那些土豪劣紳乃至他們老爺輩或少爺輩淫虐污辱的好對象。
這種破廉恥罪行的普遍,以緻許多有名的小說和戲劇都是把它作為演義、表演的題材。
其次,就裁判權來說罷。
在法律上,中國地主階層對于他們個别隸農是沒有裁判權的(雖然我們的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備守衛,自設裁判所、牢獄,以虐待佃農的非法事實的紀載)。
反之,農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當迫害,還有權訴之于官府。
但實際的情形怎樣呢?無論是貧農、佃農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農,甚至小地主,他們對于當地大小豪紳所表示的隸屬程度,單用歐洲中世農奴屈服于領主的裁判權來測量是頗嫌不夠的。
豪紳土劣們上通官府,下結地痞流氓,他們的語言,經常成為善良小民的命令。
善良小民簡直是他們經常準備找機會去剝削、敲詐、幹涉、壓制的俘虜。
我們已經瞭解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并維系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
在他種秩序下,要想像一個無知無識而且孤立無助的農民,去控訴紳豪所加于他們的罪行,那幾乎是不可能
然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上,因為那些農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統治之下,其生活内容雖有怎樣的變改或差異,仍不會妨礙我們指出其共同的若幹特征,并且我們還不難由其變改與差異中把握其一般的演變趨勢。
我在前面已一再講明了官僚的封建社會就是官僚與農民構成的社會,或官民對立的社會。
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經濟生活形态,已充分從相對方面顯示出了其對極農民社會經濟生活形态的一個輪廓。
中國傳統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經營商業、高利貸業及地産業,作為其并非不雅馴且并非不合法的勾當,而由是在許多場合,甚至視貪污為“當然”,于是,在其對極,農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們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歐洲中世及其以後相當長期間的農奴生活形态上。
換言之,中國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由中國官僚封建社會形态限定它具有較包容得多、較複雜得多的内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膚淺的曆史學家,就斷定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着這一個論點,先考察他們所受社會束縛的特殊性質,再檢視他們由此必然受到的經濟榨取的深度,最後再附帶解述他們在那種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政治動态。
二 一向把中國社會的封建特質“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歐洲中世黑暗時代或其前後相當時期的農奴對于領主的隸屬關系來反證;以為當時歐洲領主對于農奴的支配,不僅表現在他們享有的經濟榨取特權上,還表現在他們的社會政治權力如初夜權、裁判權及移住、婚姻幹涉權等等上面。
這裡姑先把經濟榨取的問題放在一邊,看中國的農民是否在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馴”的初夜權來說。
這在歐洲,盡管鐵一般的史實證示那在某一曆史階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統的曆史家仍覺承認那種事實的存在就無異否定他們以極大氣力來描述的當時社會上下階層的“善良”風習。
而在一向強調禮義廉恥的中國社會,當然是根本不允許這種惡習存在的。
然而一切倫理的教義畢竟是社會的産物;社會即使在這方面給予了農民更大的寬容與面子,同時它也在這同一方面給予了士宦階層或地主階層以更大的便利和縱容。
“竊見江南富戶,隻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
所謂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為婢奴,或為妻妾。
”(見《元典章》,“至元十九年禦史台奏議”)也許農民子女充當主人的奴婢是當然,而充當主人的妻妾還是“高升”。
但我們更當注意的,卻毋甯是一般普行于農村的以次這類辛酸的事實,即,凡屬農村小民間稍有姿色一點的将婚甚或已婚婦女,幾乎是很少例外的要注定或為那些土豪劣紳乃至他們老爺輩或少爺輩淫虐污辱的好對象。
這種破廉恥罪行的普遍,以緻許多有名的小說和戲劇都是把它作為演義、表演的題材。
其次,就裁判權來說罷。
在法律上,中國地主階層對于他們個别隸農是沒有裁判權的(雖然我們的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備守衛,自設裁判所、牢獄,以虐待佃農的非法事實的紀載)。
反之,農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當迫害,還有權訴之于官府。
但實際的情形怎樣呢?無論是貧農、佃農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農,甚至小地主,他們對于當地大小豪紳所表示的隸屬程度,單用歐洲中世農奴屈服于領主的裁判權來測量是頗嫌不夠的。
豪紳土劣們上通官府,下結地痞流氓,他們的語言,經常成為善良小民的命令。
善良小民簡直是他們經常準備找機會去剝削、敲詐、幹涉、壓制的俘虜。
我們已經瞭解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并維系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
在他種秩序下,要想像一個無知無識而且孤立無助的農民,去控訴紳豪所加于他們的罪行,那幾乎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