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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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人傳統的把做官看得重要,我們有理由說是由于儒家的倫理政治學說教了我們一套修齊治平的大道理;我們還有理由說是由于實行科舉制,鼓勵我們“以學幹祿”,熱衷于仕途;但更基本的理由,卻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了做官的人、準備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出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的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确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

    那些實利或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保護财産,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增大财産。

     “做官發财”始終是連在一起講的。

     中國士宦的政治生活與他們的經濟生活的特殊聯系,對于中國官僚政治的長期延續,有着極大的促進作用。

     從現代比較上軌道的市民社會來說,做士人,做一個普通的知識份子,固不必說,就是實實在在做了官,乃至做了像樣的官,也不過是一個職務,并沒有何等特殊利益可言,而站在圖利的觀點,也許還不如經商或從事某種企業經營。

     反過來說,在中世的貴族政治狀況下,我們又發現,大大小小的貴族,他們除了靠土地吃地租以外,許多可能圖利的經濟活動是不被許可的。

    比如商業、高利貸業,不獨貴族,就是虔誠的基督教的農民,也視為非正當的業務,而一般都是由異教徒或猶太人去做。

    比如,德國普魯士政府曾于1807年發布“解放敕令”(Emanizip-ationsedikt),其中規定:“從1810年11月11日起,廢止全國的隸農,1810年11月11日以後,隻存有自由民。

    ”可是,“隸農”變了“自由民”,貴族也得變為“自由民”,所以,又由1814年10月2日注64之法律規定營業的自由(Gewerbefreiheit)。

    依此規定,貴族也可經營如商人百姓一樣的事業。

    由此可見,封建時代的貴族并不能任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

    雖然這種禁例,究在當時實行到了如何普遍程度,還難确定,但貴族不但不願做這類事,他們也是不屑做這類事的。

    又如,經濟狀況遠比德國為進步的英國,在18世紀中葉以前,“尚以執掌田地為在社會上取得重要地位之唯一可靠方法。

    商人和制造家,無論多聰明、多富足,總以為不及大地主那樣高貴。

    被人知道是一個工匠或商人,或者這種人的嫡派子孫,都是在社會上的玷辱”注65。

     然而,中國的士宦或士大夫卻似乎很早就打破了這種在歐洲是到前述近代專制官僚社會階段才逐漸打破了的職業上的“成見”。

    雖《管子》書中有“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的世業世守的說法,可是我們在戰國之世,就已出現了一位标準的官僚貴族兼為大土地、高利貸者及商人的有名人物,那就是齊國的孟嘗君。

    《史記》記載他以貴族“相齊”;“封萬戶于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錢于薛”,是高利貸業者;對收租收利客馮谖問“以何市而返”,是商業家。

    ——這是中國曆史上最早、最顯赫的官、商、高利貸者及地主“四位一體”的典型。

     秦在剛要統一的時候,一個大商人呂不韋做了相國,他同另一個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變為食邑封君。

    漢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到了惠帝高後時,“複弛商賈之律”,但對于“市井之子孫,仍不許其仕宦為吏”。

    可是專制官僚的統治形态,頗适于商業之發展,商人階級有了錢,都豪闊起來,法律雖禁止他們的子弟仕宦為吏,但金錢萬能,他們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前漢書·食貨志》),且不但“封皆低首仰給”(《史記》),并且“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

    漢景帝看見來勢不佳,乃改變一個作法,诏謂:“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應劭曰:十算,十萬也)。

    廉士算不必衆,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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