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二大杠杆——科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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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後的高度發展,我們已在前面依着有關其經濟條件或經濟基礎的田制稅法去說明它,但在田制稅法關聯着官僚内部經濟利益的配分,而經濟利益的配分,又關聯着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田稅制法方面既不複能維持均田制租庸調法,而采行以資産為課稅對象的兩稅法,由是而有“丁随糧行”的一條鞭法,乃至“永不加賦”的“丁銀攤入地糧”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顯然不能再襲用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
每種新的經濟體制,是須得有種種能與其作有機适應的社會制度來配合的。
由隋唐開創的科舉制,正好是在當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現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結果。
這裡暫不忙解述科舉制如何創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且先看看所謂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漸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
九品官人制創行于曹魏,乃由秦漢所施行的郡國舉薦方式轉化而來。
漢代選用人材途徑,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國等機關有辟舉,在郡國還得定期舉薦。
選賢與能,原是各種選舉方式的共同目标。
而賢能的鑒别,又是它們的共同困難。
然在世家、望族以及與其結托的門生、故吏等等特殊社會關系尚未顯著發展以前,其困難還不過是選舉客觀标準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發現,植黨營私、鑽營奔競的流弊無法避免;而等到長期的官僚統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們的後裔,逐漸依種種社會經濟便利,造成特權勢力者了,他們無論在中央乃至在郡國,都隐然成為必須征召舉薦的對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無疑是考慮到此種既成事實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設大中正,于郡縣設中正,将所管轄區内人士,無論已仕未仕,悉入品狀(品指德行,狀指才能及治績),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為登用黜陟的張本。
将全州、全郡縣人士加以品狀,絕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辦到,而上述特殊社會勢力者或大家名門的存在,亦不允許他們作任何客觀的評定,于是品狀雲雲,就完全以門第高低為準了。
所謂“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權歸右姓。
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為之,以定門胄,品藻人物,晉宋因之,始尚姓矣”(《唐書·柳沖傳》)。
“尚姓”無異是貴族社會世祿世官的複活,而與秦漢選賢任能的“尚官”相反。
而由是造出的“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在整個專制官僚統治上,會發生許多不利的影響。
首先,在專制官僚社會,原來是用刑賞為維持統治的兩大利器。
專制帝王對臣下的權威和臣下對于他的服從,完全是靠着這兩個把柄。
所謂“聖人之治也……必須賞罰”;所謂“賞厚則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韓非子·六反》)。
說明離開了或失去了賞罰的運用權力,就等于說是降低或削除了專制帝王乃至官僚們維持威信的手段。
九品官人法由魏晉經宋、齊、梁、陳,推行到隋及唐初,愈來愈成為變相世襲制。
凡百官族姓為備中正選報稽考而特意編修的家譜家狀,已經無異是他們子孫世代為公為卿所依據的張本。
他們生而有做官的特權,且由家世決定了做官的等第,已顯然是賞不可勸了;再加他們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擁有我們在前面第七編中所述及的經濟基礎及與其相應的政治權力,又差不多是罰不易加了。
專制君主的賞罰權力被限制、被剝奪,正好與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應,但那卻非中央集權政治形态所能容允。
而且,選賢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理想的實現程度,确也能測定那種政治場面的休咎與吉兇。
但所謂賢者與能者,并不是在政治過程以外“預定生産”出來的,他們必得是在有所勸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環境下,居定思危、勵圖上進的結果。
如高門大族子孫世世為官,他們上進的志向、殚精竭慮以求治績表現的努力自然就沒有了。
所以由魏晉以還,在宋齊梁陳諸朝,“高門大族,門戶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進,不屑竭智盡心,以邀恩寵。
且風流相
每種新的經濟體制,是須得有種種能與其作有機适應的社會制度來配合的。
由隋唐開創的科舉制,正好是在當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現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結果。
這裡暫不忙解述科舉制如何創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且先看看所謂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漸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
九品官人制創行于曹魏,乃由秦漢所施行的郡國舉薦方式轉化而來。
漢代選用人材途徑,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國等機關有辟舉,在郡國還得定期舉薦。
選賢與能,原是各種選舉方式的共同目标。
而賢能的鑒别,又是它們的共同困難。
然在世家、望族以及與其結托的門生、故吏等等特殊社會關系尚未顯著發展以前,其困難還不過是選舉客觀标準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發現,植黨營私、鑽營奔競的流弊無法避免;而等到長期的官僚統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們的後裔,逐漸依種種社會經濟便利,造成特權勢力者了,他們無論在中央乃至在郡國,都隐然成為必須征召舉薦的對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無疑是考慮到此種既成事實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設大中正,于郡縣設中正,将所管轄區内人士,無論已仕未仕,悉入品狀(品指德行,狀指才能及治績),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為登用黜陟的張本。
将全州、全郡縣人士加以品狀,絕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辦到,而上述特殊社會勢力者或大家名門的存在,亦不允許他們作任何客觀的評定,于是品狀雲雲,就完全以門第高低為準了。
所謂“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權歸右姓。
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為之,以定門胄,品藻人物,晉宋因之,始尚姓矣”(《唐書·柳沖傳》)。
“尚姓”無異是貴族社會世祿世官的複活,而與秦漢選賢任能的“尚官”相反。
而由是造出的“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在整個專制官僚統治上,會發生許多不利的影響。
首先,在專制官僚社會,原來是用刑賞為維持統治的兩大利器。
專制帝王對臣下的權威和臣下對于他的服從,完全是靠着這兩個把柄。
所謂“聖人之治也……必須賞罰”;所謂“賞厚則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韓非子·六反》)。
說明離開了或失去了賞罰的運用權力,就等于說是降低或削除了專制帝王乃至官僚們維持威信的手段。
九品官人法由魏晉經宋、齊、梁、陳,推行到隋及唐初,愈來愈成為變相世襲制。
凡百官族姓為備中正選報稽考而特意編修的家譜家狀,已經無異是他們子孫世代為公為卿所依據的張本。
他們生而有做官的特權,且由家世決定了做官的等第,已顯然是賞不可勸了;再加他們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擁有我們在前面第七編中所述及的經濟基礎及與其相應的政治權力,又差不多是罰不易加了。
專制君主的賞罰權力被限制、被剝奪,正好與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應,但那卻非中央集權政治形态所能容允。
而且,選賢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理想的實現程度,确也能測定那種政治場面的休咎與吉兇。
但所謂賢者與能者,并不是在政治過程以外“預定生産”出來的,他們必得是在有所勸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環境下,居定思危、勵圖上進的結果。
如高門大族子孫世世為官,他們上進的志向、殚精竭慮以求治績表現的努力自然就沒有了。
所以由魏晉以還,在宋齊梁陳諸朝,“高門大族,門戶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進,不屑竭智盡心,以邀恩寵。
且風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