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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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作一種特權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從物質的享受上具體顯示出來的。

    如其像史載漢初那樣,“天子不能鈞驷,将相或乘牛車”,他們在老百姓面前,就顯然沒有了不起的“威嚴”或“威儀”了。

    況加中國曆代官吏俸祿的規定,雖然從人民眼光看來頗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報酬亦愈大,但要單單藉此維持官的特殊場面,特别是滿足他們在相當發達的商品貨币經濟下的無限欲望,恐怕無論如何也嫌不夠。

    他們巧取豪奪的貪欲既由此形成,而嚴格禁阻他們滿足貪欲的法軌又不可能在專制官僚政權下确立,于是,利用職權以圖私利的勾當,就令沒有我們前面述及的官家“與民争利”的各種侵漁機會,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麼“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

    結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的體現為貪污生活。

    其中少數循吏廉吏出現,便似非常值得稱揚,而大勢所趨,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為“民族性”問題,或曲解為單純“風氣”問題了。

    曆來确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苟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來為“民族”争一口氣,挽救頹風,改造“風氣”,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隻是消極的一己的“清風亮節”,或嚴厲的懲治若幹貪官污吏,而根本沒有觸到問題的病根或痛處。

     試展閱一下曆代對付貪污的嚴厲情形,就可瞭然今日想從貪污本身去根治貪污的人的設想是如何的素樸!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

    唐時贓吏,多于廟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贖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

    ……金史大定十二年鹹平尹石抹阿刺沒以贓死于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

    ……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

     ——顧炎武:《日知錄》 洪武十八年诏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者赴京師築城……又按草木子記:“明祖嚴于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枭首示衆,仍剝皮實革。

    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

    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觸目驚心。

    ” ——趙翼:《二十二史劄記》,重懲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議奏:莊親王等結黨營私,往來詭密,因治胤祿、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黨安泰并坐絞。

    五年,禦吏仲永檀奏參提督鄭善,受俞姓賄銀一萬兩。

    訊實賜死。

    又山西學政喀爾欽以賄賣生童,縱仆營私,違禁漁色,為禦史所劾,得旨正法。

    并谕諸大臣,嗣後當各自儆省。

     ——蕭一山:《清代通史》中卷,第12頁 綜觀曆朝貪污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污現象亦愈普遍,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污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系。

    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污實較任何前朝為烈。

    清初為籠絡懷柔漢人,政尚寬大,降及中葉,任一社會政治角落均留有貪污痕迹,然此亦不能謂為施行寬政的結果。

    中國社會經濟發生至明清兩代,流通經濟現象愈益活躍;高利貸業商業的擴展對官吏貪欲的助長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适應變動發展實況所造出的大小漏洞,複給予各種貪欲以發洩的機會。

     比如,中國官制上關于官吏名額的規定,往往注重形式,不顧事實需要。

    地方政務即使年有增加,吏員額數終未按比加多。

    以清代而論,據《大清會典》所載,總計州縣數目1448,佐貳數目連學官加算起來,亦不過5526,即一位知縣或知州的佐貳還分不到四位。

    每州縣當時人口平均以20萬人計,要一個縣或州的負責人帶着那三四佐貳,把“刑名”、“錢谷”、“書記”、“挂号”、“征比”各項事務做好,任憑天大本領,也不能夠,于是縣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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