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一大杠杆——兩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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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們振振有詞的宣揚“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緩和農民對于支配者階級的對立情緒的。

    事實上,每個王朝開國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統一宇内的餘威,多方設法整編戶口,經理田畝。

    宋元兩代雖格于豪右阻擾,成效殊微;明朝以戶為主的“黃冊”和以土田為主的“魚鱗圖”,并行互證,成績甚大;清代沿襲明制,于征收稽核方面,更增詳備。

    明清兩代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在經濟基礎的确立上,得益于此稅制者甚多,而迹其發端,則不能不溯之于兩稅法。

     又其次,兩稅法的建立,一方面雖确定以資産為課稅對象,予兼并侵奪者以打擊,同時卻又無異默認兼并侵奪的結果,而由是為大土地所有或莊園開一方便之門;中國莊園組織‘由唐迄宋’大為擴增。

    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莊,其畝數已達全部民田七分之一。

    元清兩朝以異族行使統治,王公勳官皆有采邑,軍隊亦有祿田,皇莊、官莊、寺莊、軍功田莊,所在皆是。

    此種大土地所有形态或莊園形态的産生,顯然與兩稅法的施行無直接關系,但兩稅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種事實上,即中央政府統制土地所有權的分配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從賦稅方面予以限制。

     像這樣一面聽任土地為王公、官僚、豪強占有,或幹脆由專制君主任意賜予他們以大土地莊園,同時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讓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歐洲莊園領主所享有的“不輸不納”(Immunity)特權,仿佛是非常矛盾的。

    但這卻正是中國官僚社會長期存在并發展的強點或韌性。

    且進一步予以簡括的說明。

     四 本來,在一個交通經濟或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社會,要維持一個那怕是官僚的封建統治,也是非常困難的。

    封建社會的經濟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國家統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買賣,而土地的買賣流通,又必然相應引起人民的轉移變動,結局,這個社會的政權,便随時要感到根基不穩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險。

     不論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商,乃至是大僧道,他們歸根結底,畢竟是與這種社會統治最休戚相關的人,讓他們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種各色的莊園,把“浮遊的地客”用各種各色的方式和條件束縛在他們的大地産上、莊園上,那就無異為這種社會的整個統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

    這使我回憶起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納粹德國新官僚們的統治花樣來;他們依所謂《帝國世襲農場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襲農場”(Erbhof),就曾明号大召的說是要造成一種定着于土地的階級,使他們全權主義的統治得到更堅實的保障。

    當然,我們唐代的官僚專制君主們,顯然還不會進步到具有這種認識。

    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這樣的打算,定也會出現在他們的“深謀遠慮”中。

     可是土地的過分集中、莊園的無限發展,又将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權官僚統治的作用和經濟上倒退往自然狀态的不利傾向,所以,把極有彈性的租稅體制作為一個調節的杠杆:在原則上不讓步,有土斯有稅,有人斯有役;而在實施上不堅持,擇其可稅者而稅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

    那就成了恰到好處和面面兼到的靈活妙用。

     其實,何止在租稅方面,官僚社會的矛盾的本質,在任一場合,都會加強講形式,不肯過于認真,不能過于徹底的官僚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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