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一大杠杆——兩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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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起更猛烈的兼并。

    特别在安史之亂以後,各地方權勢者,相率招收流亡,隐漏戶口,橫奪租賦。

    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調稅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物質基礎乃根本發生動搖。

     三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稅制的失敗,不僅說明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官僚社會,不可能再把土地與農民束縛定着起來,不使變賣,不使移轉;并還說明這種社會由長期因緣積累所逐漸形成的門閥及其有關的社會政治勢力,再不會允許把他們已經領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力,交由中央政府統制支配。

    所以,為了适應這兩種客觀情勢,唐代統治者體驗到維持統治的最安穩、最聰明辦法,不在壟斷土地分配權,以長期控有賦稅源泉,而在承認既成土地所有關系,以改進賦稅收入。

    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調體制而出現的所謂楊炎兩稅法。

     楊炎兩稅法的精神,原不在字面所示的每年兩次征收,即“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而在所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謂“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唐書·食貨志》)。

    這種稅法施行,顯然把前此由國家統制土地分配的規制,從根取消了。

    也許正因此故,楊炎在舊曆史家心目中,就被視為是罪浮于或者至少是罪等于商鞅了。

    請看下面一段話:“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襲三代漢魏南北朝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摹尚不失舊。

    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隐漏,征求煩多,變而為兩稅之法。

    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複見……楊炎所以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于戰國,而租稅猶有曆代之典制。

    惟兩稅之法立,古制然後掃地。

    ”注60特把楊炎比之于商鞅,卻正說明了廢均田與廢井田同樣重要。

    在應時達變、解放社會生産力方面言,商鞅之功為不可沒,楊炎之功是同為不可沒的。

    漢董仲舒非難商鞅,謂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

    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唐陸贽亦因此評讦楊炎,謂“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複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見《陸宣公奏議》)。

    其實,沒有商鞅變法,沒有楊炎改制,由兼并而引起貧富懸殊的現象,依然是存在的。

    而我們在這裡所當注意的,卻不是它在實行當時的利弊與是非,而甯是它對于整個官僚社會之存續與發揚上的促進作用。

     首先,兩稅法在稅制本身上比之前此系統化了的租庸調更簡單多了。

    自然,一種簡單而系統的稅制,須得與實際經濟狀态相照應。

    唐代商工業的發展是前代無與倫比的,流通經濟活動範圍的加廣和深入,已經需要一種較為進步的稅制,為了配合,兩稅制簡化的征收手續與程序,避免繁多項目與轉折所給予納稅的困累,是值得稱許的,雖然當時币價與物價的不斷變動,會使人民在以實物折價繳納的場合,要受到許多的不利。

    此後由明代施行的統征、折征混一的“一條鞭法”,及清代簡化征收的諸般規定(特别是丁銀撥入地糧的辦法),顯然是兩稅法簡化原理在經濟發達環境下的更進一步的發展。

     其次,兩稅法“不問主客,以居者為簿,不問丁中,以貧富為差”的規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賦稅平等負擔的原則的。

    “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稅之列。

    ”也許其着眼隻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時無論徹底到了什麼程度,這種貧富以資産為差的稅法,至少和所謂“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樣會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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