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一大杠杆——兩稅制
關燈
小
中
大
張本,是謂土斷制。
由桓溫以至劉裕,雖認真設法“大閱戶口,令所在土斷”,但其結果,依隻把那些小民細戶的戶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依舊依“本注”,持黃籍,享特權,卒至由白籍冒牌黃籍的問題,轉化為小戶僭充士族的問題,劉宋以後,更無論矣。
這與我們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權的事實關聯起來看,卻毋甯是當然的。
然而在同一時期的北方,雖然也有新舊的巨族名宗,畢竟因為在大亂以後,北魏就開始施行了一種與其說類似晉代占田制,不如說類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
在今日研究起來,均田制的最後目的,實在增産而非均産。
經過八王叛亂、五胡紛擾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蕪,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墾殖荒蕪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實施的本質要求。
我們始終不曾發現“均”豪右之田的紀載,而所見到的,卻不過“主将恭僚,專擅肥美;瘠土荒疇,分給百姓”(《魏書·賀懷傳》)。
這就是說,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勞動生産力的大小而配給以可能耕墾的土地數量,而由是獲取可能提供的賦稅定額的田制和稅法,所以,除一定的永業田而外,還授田的主體并不限于主男,有勞動能力的婦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
像這樣依照勞動生産力配給耕地的辦法,在當時的情況下,确有助于經濟的恢複,且曾在相當範圍内,阻止了農民對于稅役的逃避。
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種強制執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
北周、北齊沿襲魏制,略有損益。
隋文帝混一宇内,推廣均田制實施範圍。
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墾辟倍增,“戶口益多,府庫盈溢”,其後“大縱奢靡……兵車屢動……數年之間,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國遂亡矣”(《舊唐書·食貨志》)。
李唐懲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礎上确立起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
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稅法更系統化,并且更推行得徹底。
授田的對象,不再是男丁、婦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統一多了;其稅法,“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條理系統多了;除某些特殊場合,原則上禁止田地買賣,又規定“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财沒不追,地還本主”,而“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唐律疏義》第十三卷),其嚴厲、徹底更可想見。
然而,這種半徭役性的田制稅法,雖然是唐代專制官僚統治的經濟基礎,且使那種統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強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經濟上土地愈墾辟,人口愈繁多,生産物愈富有,随即就會顯示它不大适合那種統一的統治形态:比如,由廣土衆民及豐富物資所必然招緻的流通經濟或商業資本活動,在在會使那種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體制,顯出異常的窄狹性,而破綻百出;結局,原來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們侵占公家稅役源泉的租稅體制,就由他們這些在政治上、社會上的優越權勢者,利用它露出破綻的機會,開始來破壞了。
其所采取的破壞方式:(一)使農民開墾荒地,迨其變為熟田,乃橫奪地租;(二)違法收買口分田與永業田;(三)塗改籍書,以便隐漏隐占戶口;(四)依典貼等方法而行使收奪。
注59所以,延至“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廢弛,兼并之弊,有逾漢成哀之間”(《通典》)。
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
由桓溫以至劉裕,雖認真設法“大閱戶口,令所在土斷”,但其結果,依隻把那些小民細戶的戶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依舊依“本注”,持黃籍,享特權,卒至由白籍冒牌黃籍的問題,轉化為小戶僭充士族的問題,劉宋以後,更無論矣。
這與我們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權的事實關聯起來看,卻毋甯是當然的。
然而在同一時期的北方,雖然也有新舊的巨族名宗,畢竟因為在大亂以後,北魏就開始施行了一種與其說類似晉代占田制,不如說類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
在今日研究起來,均田制的最後目的,實在增産而非均産。
經過八王叛亂、五胡紛擾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蕪,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墾殖荒蕪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實施的本質要求。
我們始終不曾發現“均”豪右之田的紀載,而所見到的,卻不過“主将恭僚,專擅肥美;瘠土荒疇,分給百姓”(《魏書·賀懷傳》)。
這就是說,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勞動生産力的大小而配給以可能耕墾的土地數量,而由是獲取可能提供的賦稅定額的田制和稅法,所以,除一定的永業田而外,還授田的主體并不限于主男,有勞動能力的婦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
像這樣依照勞動生産力配給耕地的辦法,在當時的情況下,确有助于經濟的恢複,且曾在相當範圍内,阻止了農民對于稅役的逃避。
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種強制執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
北周、北齊沿襲魏制,略有損益。
隋文帝混一宇内,推廣均田制實施範圍。
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墾辟倍增,“戶口益多,府庫盈溢”,其後“大縱奢靡……兵車屢動……數年之間,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國遂亡矣”(《舊唐書·食貨志》)。
李唐懲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礎上确立起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
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稅法更系統化,并且更推行得徹底。
授田的對象,不再是男丁、婦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統一多了;其稅法,“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條理系統多了;除某些特殊場合,原則上禁止田地買賣,又規定“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财沒不追,地還本主”,而“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唐律疏義》第十三卷),其嚴厲、徹底更可想見。
然而,這種半徭役性的田制稅法,雖然是唐代專制官僚統治的經濟基礎,且使那種統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強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經濟上土地愈墾辟,人口愈繁多,生産物愈富有,随即就會顯示它不大适合那種統一的統治形态:比如,由廣土衆民及豐富物資所必然招緻的流通經濟或商業資本活動,在在會使那種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體制,顯出異常的窄狹性,而破綻百出;結局,原來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們侵占公家稅役源泉的租稅體制,就由他們這些在政治上、社會上的優越權勢者,利用它露出破綻的機會,開始來破壞了。
其所采取的破壞方式:(一)使農民開墾荒地,迨其變為熟田,乃橫奪地租;(二)違法收買口分田與永業田;(三)塗改籍書,以便隐漏隐占戶口;(四)依典貼等方法而行使收奪。
注59所以,延至“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廢弛,兼并之弊,有逾漢成哀之間”(《通典》)。
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