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一大杠杆——兩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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讧。

    支配階級中貴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與全部賦稅逐漸集中到中央的事實相照應。

    就被支配階級的農民說,究是把賦役直接貢獻到專制君主于他們有利,抑是以私屬的名義,把賦役貢獻給強豪于他們有利,他們似乎很不易抉擇,因為他們始終就不曾由任一統治方式得到負擔比較輕松的好處。

    可是,在支配階級方面,那種轉變,就關系很大了:門閥或強豪對賦稅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僅意味着中央經濟權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離心局面的造成。

     由漢末經魏晉南北朝形成的門閥,對那一曆史階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極關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統一大業告成,并不就是那種門閥的沒落。

    有許多事實證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樣,都是缺乏統治新局面的經驗,在秦,我們已指明它是太不善應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則是太不善應付新起的貴族。

    漢懲秦之弊,在學術仕途的統制上收到了極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組織的科舉制上,在靈活運用的賦稅政策上,分别收到了穩定統治并使官僚政治進一步發展的結果。

    唐代租稅體制是代有變遷的,到了楊炎實行的兩稅法,始在中國後期官僚政治史上,展開一個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楊炎兩稅法及其對唐代以後各專制王朝統治的補強作用,勢不能不對唐以前各王朝關于田制稅法改革上的鬥争糾紛,有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稅法所反映出的官僚階層内部的傾軋,在漢代不但已表現得很明白,且已被下面這段話暴露得夠透徹了:“古者什一而稅……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強豪占田逾限,侈輸其賦大半。

    官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

    ”(荀悅:《漢紀論》)“官家之惠”是否“優于三代”呢?我們把漢代算賦、更賦的措施加以考慮,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

    但“豪強之暴,酷于亡秦”,卻是事實。

    不過,官家或中央政權所注意的,并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于豪強”。

     在“威福”已經“分于豪強”的魏晉及其他諸王朝,為了招收流亡,墾辟戰亂之餘的荒野,曾分别由政府統制土地分配的種種田制稅法,曹魏的屯田制、晉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富有向豪強搶救土地、人民的深意。

    但除屯田制系屬帶有軍事性質的臨時辦法外,晉代的占田制是毫無結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現,正好說明“廣收八方田園”,或“強豪兼并,孤貧失業”(《晉書·劉頌傳》),是對于占田制的強烈諷刺。

    東晉而後的宋梁諸代,每況愈下。

    其在宋為“主威不樹,臣道專行;國典人殊,朝綱家異;偏戶之命,竭于豪門;王府之蓄,變為私藏”(《宋書·王弘傳》)。

    在梁則為“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梁書·武帝紀》)。

     其實,晉室東渡以後不久,阻制一般貴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無法施行,就是專門向北方南渡豪族争奪财源的所謂土斷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

    原來西晉戶籍,在北方稱黃籍,在江南稱白籍。

    北方豪族率領家丁蔭戶南渡,仍僑立寄寓郡縣,享有不輸不納特權,但此暫時權宜辦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負擔上太不公平,許多規避賦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變為黃籍,于是政府為了收入,乃不得不對一切享有上述特權人士,依其所居之土,斷其戶籍所屬,以為稅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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