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官僚貴族化與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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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在本鄉多購買土地,退休後就成了地方的豪紳,死後留給子孫福祿。
他們創造了一種生活水準和文化水準,夠得上這水準方能成為一個世家。
既是世家,子孫便該世世做官,宗族便該代代顯赫,同宗同族便該團結互助,提攜鄉黨後進,在本地成為一個名族或‘郡望’。
他們闡發并實行儒家的宗族道德觀念。
他們自以為自己的地位,相當于封建時代的貴族階級,所以借來很多古代的宗法觀念、禮儀習俗放在自己生活裡面。
這樣到了漢末,名門世家的宗族團結及強烈的宗族觀念便養成了”注56。
然而,所謂貴族化的官僚或變相貴族的門閥,在社會的意義上,是從他們對于被其統治的農民大衆所表現的特别優越關系顯出來的。
他們逐漸的貴族化,必然要與其對極的農民的農奴化相輔而行,所以—— 其次,我們得考察到當時農民地位的變化。
中國西周貴族政治下的農奴,到戰國之世,就由種種“複其身”的方式,轉變為在形式上有相當自由的農民了。
可是農民的那種自由,是就他們不再隸屬于個别貴族講的,事實上,他們對于整個支配階級或地主階級的隸屬,卻并不曾因此變得輕松。
比如,在專制官僚社會被宣揚為德政的輕租稅的措施,往往是更有利于官僚地主,而更不利于直接生産者農民的。
王莽曾對西漢的輕稅政策指出了其中的症結:“漢氏減輕田稅,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淩,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漢書·王莽傳》)這是說,地主向政府納稅,三十隻出其一,而直接生産者向地主納租,卻須十出其五。
不僅如此,官僚政府的開支,是會随着官僚機構的膨大,和官僚排場的增華而益加多的。
結局,輕稅的狡猾伎倆,就由最不平等的人頭稅——算賦及最苛重的徭役(凡二十歲以上、五十六歲以下,每年須提供一月無償勞動,并須戍邊境三日,不提供此等勞役,即以貨币代,名為更賦)完全曝露出來。
這就是馬端臨所謂“漢代對于人丁,不但稅之,且又役之”,而況“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夕改”(晁錯語)。
無怪在此種統治方式下的農民,不得不“常衣牛馬之衣,食犬彘之食”,“以饑餓自賣”,并“嫁妻賣子”了。
然則我們禦用史家們吹噓的“漢唐盛世”,應當不是指着這些在他們看為污濁寒酸的光景,而是就其對極的“豪人之室”、“連棟數百”、“奴婢千群”(見《後漢書·仲長統傳》)的闊綽場面說的了。
這裡得再指述到使農民農奴化的另一大事件。
在分離的封建局面下,商業資本的活動,是要遭受嚴厲限制的,而在集權的封建局面下,集權政治在交通、貨币、稅制統一上的諸般努力,都大有助于商業的發展。
農業勞動剩餘,既須以現物地租或算賦、更賦的方式,提供政府,政府又須以所收得的谷物、米、絲、大麻等投出市場,獲得其支付官吏及其他開銷的貨币,于是商品貨币關系的基礎,便被好好安放在農業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其價值的轉移上;商業資本與租稅,或者商人與官僚,在這裡發生了利害與共的密切聯系。
官僚愈是以超經濟榨取的方式,使農業生産者占有的必要勞動生産物部分愈少,剩餘部分愈多,商業流通循環的規模就愈大,所以,在漢代長期承平局面下增加起來的農業勞動生産力雖然再大,一般農民的生活及其社會地位,卻反更形惡化了,此在官僚豪商聯合榨取的情形下,固屬如此,而在官僚與豪商相互火并的場合,亦并沒兩樣;社會同數量的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其價值,豪商占去的分額太大了,官僚們雖然會運用所謂抑商政策、運用漢武帝時所推進的種種商稅乃至缗錢令阻制它、打擊它,但在這種社會終須商業來集中并分散農民勞動剩餘的場合,商人或豪商們由此妨阻、打擊所受到的損害,最後終将取償于農民。
所以,就一般通例看來,商業資本活動的強化與擴大,理應促使封建生産關系的解體,促使農奴從原有土地束縛上解放出來。
但農奴解放,是
他們創造了一種生活水準和文化水準,夠得上這水準方能成為一個世家。
既是世家,子孫便該世世做官,宗族便該代代顯赫,同宗同族便該團結互助,提攜鄉黨後進,在本地成為一個名族或‘郡望’。
他們闡發并實行儒家的宗族道德觀念。
他們自以為自己的地位,相當于封建時代的貴族階級,所以借來很多古代的宗法觀念、禮儀習俗放在自己生活裡面。
這樣到了漢末,名門世家的宗族團結及強烈的宗族觀念便養成了”注56。
然而,所謂貴族化的官僚或變相貴族的門閥,在社會的意義上,是從他們對于被其統治的農民大衆所表現的特别優越關系顯出來的。
他們逐漸的貴族化,必然要與其對極的農民的農奴化相輔而行,所以—— 其次,我們得考察到當時農民地位的變化。
中國西周貴族政治下的農奴,到戰國之世,就由種種“複其身”的方式,轉變為在形式上有相當自由的農民了。
可是農民的那種自由,是就他們不再隸屬于個别貴族講的,事實上,他們對于整個支配階級或地主階級的隸屬,卻并不曾因此變得輕松。
比如,在專制官僚社會被宣揚為德政的輕租稅的措施,往往是更有利于官僚地主,而更不利于直接生産者農民的。
王莽曾對西漢的輕稅政策指出了其中的症結:“漢氏減輕田稅,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淩,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漢書·王莽傳》)這是說,地主向政府納稅,三十隻出其一,而直接生産者向地主納租,卻須十出其五。
不僅如此,官僚政府的開支,是會随着官僚機構的膨大,和官僚排場的增華而益加多的。
結局,輕稅的狡猾伎倆,就由最不平等的人頭稅——算賦及最苛重的徭役(凡二十歲以上、五十六歲以下,每年須提供一月無償勞動,并須戍邊境三日,不提供此等勞役,即以貨币代,名為更賦)完全曝露出來。
這就是馬端臨所謂“漢代對于人丁,不但稅之,且又役之”,而況“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夕改”(晁錯語)。
無怪在此種統治方式下的農民,不得不“常衣牛馬之衣,食犬彘之食”,“以饑餓自賣”,并“嫁妻賣子”了。
然則我們禦用史家們吹噓的“漢唐盛世”,應當不是指着這些在他們看為污濁寒酸的光景,而是就其對極的“豪人之室”、“連棟數百”、“奴婢千群”(見《後漢書·仲長統傳》)的闊綽場面說的了。
這裡得再指述到使農民農奴化的另一大事件。
在分離的封建局面下,商業資本的活動,是要遭受嚴厲限制的,而在集權的封建局面下,集權政治在交通、貨币、稅制統一上的諸般努力,都大有助于商業的發展。
農業勞動剩餘,既須以現物地租或算賦、更賦的方式,提供政府,政府又須以所收得的谷物、米、絲、大麻等投出市場,獲得其支付官吏及其他開銷的貨币,于是商品貨币關系的基礎,便被好好安放在農業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其價值的轉移上;商業資本與租稅,或者商人與官僚,在這裡發生了利害與共的密切聯系。
官僚愈是以超經濟榨取的方式,使農業生産者占有的必要勞動生産物部分愈少,剩餘部分愈多,商業流通循環的規模就愈大,所以,在漢代長期承平局面下增加起來的農業勞動生産力雖然再大,一般農民的生活及其社會地位,卻反更形惡化了,此在官僚豪商聯合榨取的情形下,固屬如此,而在官僚與豪商相互火并的場合,亦并沒兩樣;社會同數量的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其價值,豪商占去的分額太大了,官僚們雖然會運用所謂抑商政策、運用漢武帝時所推進的種種商稅乃至缗錢令阻制它、打擊它,但在這種社會終須商業來集中并分散農民勞動剩餘的場合,商人或豪商們由此妨阻、打擊所受到的損害,最後終将取償于農民。
所以,就一般通例看來,商業資本活動的強化與擴大,理應促使封建生産關系的解體,促使農奴從原有土地束縛上解放出來。
但農奴解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