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官僚貴族化與門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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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的講,在歐洲的專制官僚社會,官僚是貴族的轉化物,貴族愈來愈官僚化,而在中國專制官僚社會,隻因為它在本質上,不是由封建制向着資本制轉化的過渡性質的東西,而根本就是又一形态的封建組織,故它的官僚、它的士族,愈來愈帶有貴族的品質。

     本來,一個封建社會的支配階層,最後都是靠着對于農奴或農民的剩餘勞動生産物或其價值物而生活,它用貴族或官僚的名義,享有那種勞動剩餘,正如同其被支配者用農奴或農民的名義,提供那種勞動剩餘,同樣沒有什麼本質的不同,然而,官僚貴族化,相伴着,形式上自由的農民的農奴化,卻對整個專制官僚統治,有着莫大的影響。

     現在先來看這種變化所由發生的基本原因是怎樣的? 貴族最基本的形造條件是世祿世官,就政治支配的關系來說,是“生成的”統治者;官僚立在政治支配地位,在最先,即以中國而論,在秦代乃至漢代前期,并不是“生成的”,而是依“以學幹祿”或“學而優則仕”,或所謂“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做成的。

    “生成的”與“做成的”不同的分野,就是說後者不能靠血統、靠家世取得統治地位,而必須多少具備有當時官制所需求的某種學識、能力或治績。

    而所謂官僚的貴族化,乃表明官僚取得統治地位,即使沒有完全把當時官制要求的諸般條件丢開,卻至少在某種限度,反而藉着其中的學識那一項條件的幫助,把“生成的”作用加大了;血統、家世、門第愈來愈變得重要了。

     然則為什麼有這種變化呢? 我在這裡得指出:在專制官僚統治下,作為官僚大頭目的帝王,除了王朝的開基者以外,通常是依着血統,依着“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的繼統法而行使統治的。

    這種繼統法,原是周代推行貴族政治時确定下來,以期确保王權,而杜絕王位繼承的争端的。

    到了秦及其以後的王朝,雖然所施行的是專制官僚政治,而貴族政治的繼統法卻依然照樣保留着,于是,被我們理解為最大官僚頭目的帝王及其同一血統的皇族,就無疑百分之百是屬于上述“生成的”統治者群了。

    他們這種立在統治金字塔頂點的人物或族姓,既如此被先天的決定起來,在一切由上而下的治化局面下,就無異成了一個拉着一切其他大小官僚貴族化的起點;于是,頭等以下的官僚乃至士族的貴族化—— 第一,就是由于皇家或皇族雖然自成一個特殊優越的體系,但他們究不能和一般“人間”隔離。

    而在“同姓不婚”的規制下,尤不能不有地位、家世、财産等方面都夠和他們周旋的異姓強宗、巨族、名門,來同他們這些“皇親”結成“國戚”;而且,與他們結成了婚娅關系的,即使不是什麼強宗、巨族,也很快就會列在大貴族的陣營。

    其升官錫爵,全憑由此取得的貴族身分。

    例如漢高祖以亭長出身,“貴為天子”,他那位“妻因夫貴”的亭長太大一家,不旋踵間就布滿朝廷要津,而演出第一幕外戚之禍;而西漢因以結束的最後一幕外戚之禍,也是由王氏“五侯同日封”的大場面導來的。

    皇族拉着大官僚貴族化,大貴族又拉着中小官僚貴族化,任何開明的專制政治,都是不可能貫徹“選賢任能”的用人尺度的。

    而且—— 第二,王位繼統法的推廣,即由帝王推行到他的臣下,而成為所謂宗統,更會加強上述的貴族化傾向。

    中國的宗法組織,原是創始于周代,周代的封建秩序崩潰,這組織理應發生動搖。

    但因宗法組織的最大特點,就是君權不可分、不可犯,就是父權、夫權無限大,所以,崇尚儒術,主張綱常教義,便必然要求變相恢複或加強宗法組織。

    同時,中國專制官僚統治,又如我們前面所說,一直需要以族長制為中心的宗法社會組織,作為其政治組織的補充,于是,具有濃厚原始性的氏族制,便與專制官僚統治一同千古。

    而在宗法社會組織下,一個人的繁華富貴,不僅被理解為“宗族交遊光寵”,且确實要為宗族交遊所共享共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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