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中國官僚政治的社會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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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君主之權,以裁抑貴族的封建勢力。
可是在中國統一運動曆史裡,卻出現這許多稱為士的人來,既不做買賣,也不甘于做地主,終日的哄嚷着要改革社會,要從貴族手裡取得政權,為未來曆史創一嶄新的局面。
”注42然則由士創造的嶄新局面,究是稱為什麼局面呢?兩位吳先生都沒有說得明白,隻含糊的表示:“在西洋史上,封建社會以後,是工商階級所開辟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史上的封建社會以後,則未嘗有此。
”注43 總之,水利也好,外敵也好,士的創造力也好,也許分别在某種限度對促成中國專制的官僚的政治有所幫助,但中國初期封建的解體,或官僚政治的實現,不但不能由這任一動因解釋,且也不能由它們三方面連同得到解釋。
它們極其限,不過是在更基本的動因上演着副次作用罷了。
三 我同意上述兩位吳先生所說的,“中國曆史演變,也異其趣向”的說法,但其趣向之異,不在西歐封建社會以後出現了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封建社會以後“則未嘗有此”,而在中國古代或初期封建社會以後,又出現了中古的或集權的、官僚的封建社會。
這裡存在着對于封建制本身的認識問題。
單純從形式上、從政治觀點上考察,說中國封建社會在周末解體了,那是不無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國社會史論戰開始時,亦是如此主張,注44但後來對封建制作更深一層的論究,始覺得錯了。
說封建制度是把自然經濟作為它的基礎,那比之過去的純粹政治觀,無疑是進步了。
但“自然經濟”雲雲,畢竟是太有相對性的名稱,就是以“小農經營”來範圍它,亦還不曾把握住問題的核心。
對封建制有全面決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農業勞動力與土地這種自然力相結合的生産方式。
當土地這種自然力,這種在當時的基本生産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時候,需要利用土地來從事勞動的農奴或農民,就得依照其對土地要求的程度,與土地所有者——領主或地主——結成一種隸屬的關系,把他們全部的剩餘勞動,乃至一部分必要勞動,或其勞動生産物,用貢納、用租、用賦稅或用其他名義提供于土地占有者;并且,為了保障這種财産關系的安穩與榨取的順利推行,在這種社會經濟基礎允許或要求的範圍内,相率成立了各種與其相适應的政治、法律、道德的關系。
因此,封建制度并不像我們過去乃至晚近尚為許多曆史、社會學家所想像的那樣狹義的東西。
如果在自然經濟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權的非集中化為特征,但隻要生産關系仍舊是封建的,這個特征雖有了重要的變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質仍沒有變更。
例如,歐洲在封建時代的個别期中形成了集中化的國家,然在基本上,絕對沒有變更農民與站在農民之上的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間的生産關系,就是沒有變更存在于封建制度裡的生産關系。
從這裡,我們知道,中國古代的或初期的封建形态,即完全建立在自然經濟形式上的那種非集中化的封建政治關系,雖然經過春秋戰國時代的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活動、軍事的交通、帶有拓殖性的戰争,逐漸把那種非集中化的特點消除了,以緻出現了秦代的一統。
但那種變化,至多不過是在政治上說,把非集中的貴族統治的封建形态,轉變為集中的專制官僚統治的封建形态;在經濟上說,把分田制祿的領主經濟(LandlordEconomy)封建形态,轉變為“履畝而稅”、佃田而租的地主經濟(LandownerEconomy)封建形态。
封建的形态是改變了,其本質還存在着。
這就是說,中國周代封建天子,把他治下的領土與領民,除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其餘都分歸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階位,把它由封建得來的領土與領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再分封其屬下。
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屬于支配階層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農奴的勞動生産剩餘上面。
秦代的
可是在中國統一運動曆史裡,卻出現這許多稱為士的人來,既不做買賣,也不甘于做地主,終日的哄嚷着要改革社會,要從貴族手裡取得政權,為未來曆史創一嶄新的局面。
”注42然則由士創造的嶄新局面,究是稱為什麼局面呢?兩位吳先生都沒有說得明白,隻含糊的表示:“在西洋史上,封建社會以後,是工商階級所開辟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史上的封建社會以後,則未嘗有此。
”注43 總之,水利也好,外敵也好,士的創造力也好,也許分别在某種限度對促成中國專制的官僚的政治有所幫助,但中國初期封建的解體,或官僚政治的實現,不但不能由這任一動因解釋,且也不能由它們三方面連同得到解釋。
它們極其限,不過是在更基本的動因上演着副次作用罷了。
三 我同意上述兩位吳先生所說的,“中國曆史演變,也異其趣向”的說法,但其趣向之異,不在西歐封建社會以後出現了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封建社會以後“則未嘗有此”,而在中國古代或初期封建社會以後,又出現了中古的或集權的、官僚的封建社會。
這裡存在着對于封建制本身的認識問題。
單純從形式上、從政治觀點上考察,說中國封建社會在周末解體了,那是不無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國社會史論戰開始時,亦是如此主張,注44但後來對封建制作更深一層的論究,始覺得錯了。
說封建制度是把自然經濟作為它的基礎,那比之過去的純粹政治觀,無疑是進步了。
但“自然經濟”雲雲,畢竟是太有相對性的名稱,就是以“小農經營”來範圍它,亦還不曾把握住問題的核心。
對封建制有全面決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農業勞動力與土地這種自然力相結合的生産方式。
當土地這種自然力,這種在當時的基本生産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時候,需要利用土地來從事勞動的農奴或農民,就得依照其對土地要求的程度,與土地所有者——領主或地主——結成一種隸屬的關系,把他們全部的剩餘勞動,乃至一部分必要勞動,或其勞動生産物,用貢納、用租、用賦稅或用其他名義提供于土地占有者;并且,為了保障這種财産關系的安穩與榨取的順利推行,在這種社會經濟基礎允許或要求的範圍内,相率成立了各種與其相适應的政治、法律、道德的關系。
因此,封建制度并不像我們過去乃至晚近尚為許多曆史、社會學家所想像的那樣狹義的東西。
如果在自然經濟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權的非集中化為特征,但隻要生産關系仍舊是封建的,這個特征雖有了重要的變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質仍沒有變更。
例如,歐洲在封建時代的個别期中形成了集中化的國家,然在基本上,絕對沒有變更農民與站在農民之上的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間的生産關系,就是沒有變更存在于封建制度裡的生産關系。
從這裡,我們知道,中國古代的或初期的封建形态,即完全建立在自然經濟形式上的那種非集中化的封建政治關系,雖然經過春秋戰國時代的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活動、軍事的交通、帶有拓殖性的戰争,逐漸把那種非集中化的特點消除了,以緻出現了秦代的一統。
但那種變化,至多不過是在政治上說,把非集中的貴族統治的封建形态,轉變為集中的專制官僚統治的封建形态;在經濟上說,把分田制祿的領主經濟(LandlordEconomy)封建形态,轉變為“履畝而稅”、佃田而租的地主經濟(LandownerEconomy)封建形态。
封建的形态是改變了,其本質還存在着。
這就是說,中國周代封建天子,把他治下的領土與領民,除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其餘都分歸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階位,把它由封建得來的領土與領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再分封其屬下。
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屬于支配階層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農奴的勞動生産剩餘上面。
秦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