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中國官僚政治的社會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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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不同,從而它對于領土、領民的支配方式也不一樣;秦始皇及其以後的許多專制王朝,不把領土、領民交于其諸子功臣治理(漢代在初期亦曾分封諸子功臣,但不但所行範圍甚狹,且在景武之世已逐漸消除了),而大權獨攬,對諸子功臣僅“以公賦稅重賞賜之”,此似與周代大有區别。

    但問題不在領土、領民以何種方式支配,而在支配領土、領民的所謂支配階級究是寄生于那種形态的生産上面。

    周代對其領内可以榨取的農奴勞動剩餘,直接讓諸子功臣分别自己處理,而秦代及其以後王朝的帝王,則把那些形式上較自由的農奴或農民的勞動剩餘,全部以賦稅形式收歸己有。

    然後再由俸給的形式,“以公賦稅重賞賜之”。

    可見秦及其以後的官僚主義的專制機構,與周代的封建機構,同是寄生于農奴生産形态上面。

    注45 可是,同為封建制,為什麼一由領主型轉向地主型,離心的非集中的局面就要轉移到向心的集中的局面,而成為專制的官僚的統治形态呢?這是不難說明的。

    在“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條件下,每個封建貴族都能把他支配下的領民、領土看為自給自足單位,這雖與初期較不發達的自然經濟形态相關聯,但每個自給體,都不免帶有離心的、獨立的傾向。

    一旦這類大小自給體,由逐漸發達起來的交換與交通所分解,以及由與此相伴發生的争城争地的戰争所破壞,它們要就是被消滅,否則就是擴大,就是化此前的大小獨立自給體,為一包容的通有于無的整體。

    前述“士的創進力”雲雲,不過是在這種客觀變動情形下,“因利乘便”的盡了一點促進作用;等到統一局面完成,大規模的官僚政治機構以及與其相應的擴大消費,需要增大稅收,需要講求水利。

    而統一專制局面,也使在某種限制内需要破除割據政治境界的治水事業便于推行。

    治水事業的推行,确能在某些場合,加強專制的官僚的統治,但決不是專制官僚統治由治水要求而産生,而是它的反面。

    大規模的講求水力,隻有在專制統一局面下,才特别有可能與必要。

     要之,中國的專制官僚政體,是随中國的封建的地主經濟的産生而出現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種經濟基礎上的,而我們也是容易由秦代專制官僚政治實現的過程來明确予以證實的。

     四 史載“秦則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

    “廢井田,開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寡”(《通典》)。

    仿佛舊來的社會經濟體制,即基本的對貴族頒田制祿,對農奴分等配田,因而,田地不許買賣(所謂“田裡不粥”——《禮記》),農奴不許轉業(所謂“農之子恒為農”——《管子》),不許遷移(所謂“農不移”——《左昭》)的世卿、世祿、世業的固定化的領主經濟制度,是由秦孝公用商鞅來破壞的。

    其實,像上述的這種用土地束縛農奴,而實際也連帶束縛貴族的所謂“帝王之制”,就在周代極盛時,它究在其領内推行到了多大的範圍,并且實施到了什麼程度,迄今還成為尚待研究的問題;而一臨到比較有信史可征的春秋戰國之世,特别是在戰國,因為鐵器的普遍應用,社會生産力一般的增加,包括商業活動與高利貸活動的交換經濟的發達,以緻舊來在某些地域、某種程度确實施行了的領主經濟封建制,一般都無法繼續維持。

     在連續“兼弱攻昧,取亂侮亡”的戰亂過程中,一切有固定性的制度都将相率解體,而成為領主封建制之基石的“世祿”,在戰國時代孟轲的口中,已表示由“暴君污吏漫其經界”,而在小國寡民的滕國,亦不複能保持。

    世祿是世官、世卿的存在基礎,同時又是農民世守其業的依據。

    故秦代商鞅變法與此有關的幾點是: (一)“宗室非有功論,不得為屬籍。

    ”即無功不及爵秩。

     (二)“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秦爵二十等,起于孝公之時,商鞅立此法以賞戰功。

    ”(《文獻通考》) (三)“耕織緻粟帛多者複其身。

    ”又“秦孝公用商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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