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官僚政治在世界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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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看作一種社會體制的官僚政治,既如我們在前篇證明了的,是為任何社會特定曆史階段——由封建制到資本制的曆史過渡階段——的必然産物,那麼,一切現代化了的國家,顯然都曾經曆過這種政治形态;一切尚逗留在現代化過程中,或尚未現代化的國家,顯然還不免在為這種政治支配形态所苦惱;而那些立在資本主義轉型階段和社會主義形成階段的國家,是不是也會有官僚政治出現呢?關于這幾點,是我們緊接着前面的論點,而必須分别予以解明的。
但為了說明體系上的便利,本篇隻打算就現代各先進國家曾經經曆過來的官僚政治的史實,扼要加以解述;對于晚近法西斯蒂諸國統治形态下新官僚主義,隻想順便提及,因為我們的目的,僅在藉此顯示官僚政治在中國過去和現在,該分别具有那些不同于一般的特質。
二 先就英法兩國來說。
英國從1500年起就已确實變為一個民族的君主國家。
它的舊時封建體制已經在開始崩潰,君權在開始擴張,過渡性的專制政體在開始形成。
“英國政府的發展比歐洲大陸早一個世紀,但兩者通是遵循着同一的發展道路。
亨利八世(HenryⅧ)與依利薩伯(Elizabeth)的事業,實際上是和路易十四(LouisⅪⅤ)、威廉一世(FrederichWilliamⅠ)的事業相似的。
它是一種聯合和統一國家的事業。
倘使各省不曾聯合而成為各王國,各地方團體不曾結合而為各民族,和一切封建的權利、特權、豁免和權力沖突的混合物,不曾變為一個統一的政治制度,後來的民主立憲政治的發展将不遵循它所采的途徑。
這是專制君主政體的事業。
”注10在完成這種事業當中,國王“在國内就力圖達到能夠替他的全體臣民立法,和由他自己的官吏直接對臣民施行法律的地位”注11。
這就是說,立法權是國王的,行政權卻全落到官僚手中了,官僚政治就這樣配合起了專制政體的要求。
自是直延至“18世紀末年,官吏的任用,完全操在當權者私人手中;鬻官賣爵的事,也是層出不窮。
政府的職位,甚至可以預約。
例如格蘭味(Grenville)把玉玺保管處(PrivySealOffice)的書記,預約給他四歲的親戚;英國第一個内閣總理滑浦爾(Walpole)叫他的公子霍萊士(Horace)在政府中挂個名,拿公家的錢到巴黎去享受沙龍的生活。
這都是曆史上很著名的事實”注12。
特别在依利薩伯時代,英國官吏賄賂公行,為人所共知。
法官對于釋放罪犯有固定的價格。
即在17世紀,聯合王國的行政仍是極端腐敗;關于英國艦隊狀況,諾列斯(Norreys)曾寫信給科克(Sir.JohnCoke)說,“全體都十分腐敗……上級人員須下級人員供奉,并強迫他們為着自己和他們的司令而實行盜取。
”注13 可是,與我們待述及的其他歐洲各國比較,英國的專制政體,從而英國的官僚政治,畢竟是表現得最為平淡無奇的。
英國的國會在16世紀以至17世紀中,大體上雖然是純粹形式上的、供國王咨詢或玩弄的東西,但在昌言“國王出自上帝,法律出自國王”的詹姆士一世(JamesⅠ)時代(1603—1625),議會對于這位放肆無度的君主的财政上的需索(如依關稅收入、專賣權讓渡、貴族爵位出賣以及強迫借債來維持其浪費生活)就已提出雖然是無效的抗議。
等到詹姆士的兒子查理一世(CharlesⅠ,1625—1649)繼位,議會更利用查理所遭遇的财政困境,一方面給予他以支援,同時卻由他取得以次幾種允許;即不得議會同意,不課捐稅,不在私人住宅中駐紮軍隊,不在和平時期宣布戒嚴令,不得任意下令拘捕人民。
這幾種基本的立法權取得了,英國議會政治就把它的專制政體和官僚政治沖淡了。
從表面上看,仿佛英國比較修明的政治,是由于它自13世紀以來的傳統的議會制度使然,其實還有更基本的因素在作用着。
“……從亨利七世(HenryⅦ)以來,英國的‘貴族’不但沒有妨害工業生産的發展,反想從中得到利益。
同樣的因為經濟的
但為了說明體系上的便利,本篇隻打算就現代各先進國家曾經經曆過來的官僚政治的史實,扼要加以解述;對于晚近法西斯蒂諸國統治形态下新官僚主義,隻想順便提及,因為我們的目的,僅在藉此顯示官僚政治在中國過去和現在,該分别具有那些不同于一般的特質。
二 先就英法兩國來說。
英國從1500年起就已确實變為一個民族的君主國家。
它的舊時封建體制已經在開始崩潰,君權在開始擴張,過渡性的專制政體在開始形成。
“英國政府的發展比歐洲大陸早一個世紀,但兩者通是遵循着同一的發展道路。
亨利八世(HenryⅧ)與依利薩伯(Elizabeth)的事業,實際上是和路易十四(LouisⅪⅤ)、威廉一世(FrederichWilliamⅠ)的事業相似的。
它是一種聯合和統一國家的事業。
倘使各省不曾聯合而成為各王國,各地方團體不曾結合而為各民族,和一切封建的權利、特權、豁免和權力沖突的混合物,不曾變為一個統一的政治制度,後來的民主立憲政治的發展将不遵循它所采的途徑。
這是專制君主政體的事業。
”注10在完成這種事業當中,國王“在國内就力圖達到能夠替他的全體臣民立法,和由他自己的官吏直接對臣民施行法律的地位”注11。
這就是說,立法權是國王的,行政權卻全落到官僚手中了,官僚政治就這樣配合起了專制政體的要求。
自是直延至“18世紀末年,官吏的任用,完全操在當權者私人手中;鬻官賣爵的事,也是層出不窮。
政府的職位,甚至可以預約。
例如格蘭味(Grenville)把玉玺保管處(PrivySealOffice)的書記,預約給他四歲的親戚;英國第一個内閣總理滑浦爾(Walpole)叫他的公子霍萊士(Horace)在政府中挂個名,拿公家的錢到巴黎去享受沙龍的生活。
這都是曆史上很著名的事實”注12。
特别在依利薩伯時代,英國官吏賄賂公行,為人所共知。
法官對于釋放罪犯有固定的價格。
即在17世紀,聯合王國的行政仍是極端腐敗;關于英國艦隊狀況,諾列斯(Norreys)曾寫信給科克(Sir.JohnCoke)說,“全體都十分腐敗……上級人員須下級人員供奉,并強迫他們為着自己和他們的司令而實行盜取。
”注13 可是,與我們待述及的其他歐洲各國比較,英國的專制政體,從而英國的官僚政治,畢竟是表現得最為平淡無奇的。
英國的國會在16世紀以至17世紀中,大體上雖然是純粹形式上的、供國王咨詢或玩弄的東西,但在昌言“國王出自上帝,法律出自國王”的詹姆士一世(JamesⅠ)時代(1603—1625),議會對于這位放肆無度的君主的财政上的需索(如依關稅收入、專賣權讓渡、貴族爵位出賣以及強迫借債來維持其浪費生活)就已提出雖然是無效的抗議。
等到詹姆士的兒子查理一世(CharlesⅠ,1625—1649)繼位,議會更利用查理所遭遇的财政困境,一方面給予他以支援,同時卻由他取得以次幾種允許;即不得議會同意,不課捐稅,不在私人住宅中駐紮軍隊,不在和平時期宣布戒嚴令,不得任意下令拘捕人民。
這幾種基本的立法權取得了,英國議會政治就把它的專制政體和官僚政治沖淡了。
從表面上看,仿佛英國比較修明的政治,是由于它自13世紀以來的傳統的議會制度使然,其實還有更基本的因素在作用着。
“……從亨利七世(HenryⅦ)以來,英國的‘貴族’不但沒有妨害工業生産的發展,反想從中得到利益。
同樣的因為經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