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何時有其田?【1】
關燈
小
中
大
引起土地委員會裡一位負責者的注意,他寫信給我,與我讨論兩個問題。
第一,他覺得将佃農變成自耕農,農民問題并未解決。
這一點我完全同意,因為農民問題,是多方面的,解決了一個方面,并不能說整個問題已得到解決。
可是同時我們也不能顧到别的方面,而把佃農問題置之高閣。
第二,他提到财政問題,認為中國的情形,并不如丹麥等國的單純,所以規定應略具伸縮性,以免将來滞礙難行之弊。
這一點是很重要的,所以我願意在此再讨論一下。
在我上面的建議裡,并未抄襲任何國家解決佃農問題的辦法,因為中國的情形,不與任何國家完全相似,這是我們研究社會問題的人所清晰地認識的。
但歐洲的農業國家,每一個國家的解決佃農問題辦法,都有一兩點可供我們參考,所以我一方面顧到本國的情形,一方面博采他國的經驗,才提出上面所提到的那個辦法,在我認為是很可行的。
這個辦法的長處有三點,第一,不加增政府财政上的擔負,因為政府無論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都是以佃戶每年攤還的本利作擔保,政府并不要從國庫裡拿出一筆錢來,送給地主或佃戶。
不過辦理這一件事,在行政費上,也許要多支出一點,但這是于人民有益的事,多開支一點行政費,隻有得到人民贊助,不會引起批評的。
第二,這個辦法,并不剝奪地主的既得利益,隻是對于他的私産,施以統制就是了。
地主對于這種辦法,如要反抗,無異播布革命的種子,為自己的幸福掘墳墓。
第三,這個辦法,并不加重佃戶的負擔,可是在若幹年後,佃戶便可成為地主,與現在的佃戶,永遠不能改變其身份,反将佃戶的身份,傳給子孫的,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關于最後這一點,有詳細說明之必要,因為一方面佃戶的擔負既不加增,另一方面,這個佃戶,于若幹年後,便變成地主了,許多人以為這種說法,近于神話,幾乎是不可能的。
其實我所說的辦法,是很淺近的,凡略為懂得一點農業
第一,他覺得将佃農變成自耕農,農民問題并未解決。
這一點我完全同意,因為農民問題,是多方面的,解決了一個方面,并不能說整個問題已得到解決。
可是同時我們也不能顧到别的方面,而把佃農問題置之高閣。
第二,他提到财政問題,認為中國的情形,并不如丹麥等國的單純,所以規定應略具伸縮性,以免将來滞礙難行之弊。
這一點是很重要的,所以我願意在此再讨論一下。
在我上面的建議裡,并未抄襲任何國家解決佃農問題的辦法,因為中國的情形,不與任何國家完全相似,這是我們研究社會問題的人所清晰地認識的。
但歐洲的農業國家,每一個國家的解決佃農問題辦法,都有一兩點可供我們參考,所以我一方面顧到本國的情形,一方面博采他國的經驗,才提出上面所提到的那個辦法,在我認為是很可行的。
這個辦法的長處有三點,第一,不加增政府财政上的擔負,因為政府無論舉債,或發給地主以土地債券,都是以佃戶每年攤還的本利作擔保,政府并不要從國庫裡拿出一筆錢來,送給地主或佃戶。
不過辦理這一件事,在行政費上,也許要多支出一點,但這是于人民有益的事,多開支一點行政費,隻有得到人民贊助,不會引起批評的。
第二,這個辦法,并不剝奪地主的既得利益,隻是對于他的私産,施以統制就是了。
地主對于這種辦法,如要反抗,無異播布革命的種子,為自己的幸福掘墳墓。
第三,這個辦法,并不加重佃戶的負擔,可是在若幹年後,佃戶便可成為地主,與現在的佃戶,永遠不能改變其身份,反将佃戶的身份,傳給子孫的,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關于最後這一點,有詳細說明之必要,因為一方面佃戶的擔負既不加增,另一方面,這個佃戶,于若幹年後,便變成地主了,許多人以為這種說法,近于神話,幾乎是不可能的。
其實我所說的辦法,是很淺近的,凡略為懂得一點農業